p2p最新监管细则
㈠ P2P监管细则正式发布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界定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内动基本原则,重申了容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二、确立了网贷监管体系,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租金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
三、明确了网袋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督。
四、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失常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
㈡ p2p监管细则规定的网贷平台十三项禁止有哪些
p2p监管细则规定是十二禁,包括禁止自融、禁止平台归集用户资金、禁止提供担保、禁止对项目进行期限拆分、禁止向非实名制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禁止发放贷款、禁止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禁止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禁止从事股权众筹。
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二)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四)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债权债务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六)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七)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九)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p2p最新监管细则扩展阅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二)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三)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五)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㈢ p2p监管细则重点是什么
重点就是小额和存管以及ICP许可证,其他几点都好说,主要是ICP证难拿,还有就是小额的话影响了很多平台,包括房易贷、宜人贷在内的很多优质平台都受到影响了。
㈣ 目前我国有没有颁布了相关P2P监管细则
有。今年8月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也就是P2P监管细则。
㈤ P2P最新的监管细则有哪些
一是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二是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
三是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四是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五是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
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其中负面清单、第三方存管、限制借款集中度是主要管理措施。
㈥ 2016年最新出台的P2P网贷监管细则有哪些
一、明确借款上限: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在不同借款平台总额不超人民币100万。如借款者为法人或组织,则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贷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网贷平台的借款总余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P2P不能触碰13条红线:(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四)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限额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八)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九)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十)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一)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二)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十三)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必须有银行存管
㈦ P2P监管细则什么时候出台
已经出台了,2017年12月8日,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第57号文件《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你直接网络搜索看看具体的细则吧。
㈧ P2P 监管细则出台后,目前的 P2P 理财平台是否合规有哪些发展方向
目前的P2P是否合规要要看他本身是不是真正遵守银监会的这些监管细则,起码想要做正规p2p平台的都在往正规方向发展。即便是监管再严格,随着行业问题的不断显现,也会出台更符合实际的监管规范,来弥补现在的漏洞,只能说是走一步看一步吧。发展方向目前最主要的是要实现银行存管。
㈨ 新发布的P2P监管细则涉及哪些信息安全工作
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共同负责
各有关部门,完善自律惩戒机制,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情节严重的。工作稳扎稳打,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
4,以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提高安全监控能力,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虚假违法宣传、阻碍和隐瞒,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力化解。
积极稳妥、期限错配。
2、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查找问题、稳妥处置风险。以适当方式适时公布案件进展、分类处置、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分地区整治中。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
㈩ p2p行业监管细则是什么
有一些 针 对 于 P2P平 台 的管 理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