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执法
投诉须知
为了拓宽举报投诉渠道,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建立网上举报投诉制度,请当事人根据自己权益被侵害的具体情况认真阅读须知后填写《XX市劳动保障监察网上受理投诉案件登记表》。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是指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自身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控告;
一、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 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二、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三、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四、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投诉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投诉人应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
(一) 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二) 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三) 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六、 下列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一) 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二) 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
(三) 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四) 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七、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一)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 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造成的;
(三) 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八、 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并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监察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三)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等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均按以上范围实施管辖。
(四)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管辖的监察案件;对重大、疑难案件、上级指定的案件或需要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案件直接实施监察;对全市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案件进行督查。
❷ 简述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形式有哪些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❸ 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范围有哪些他们有什么样的权利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❹ 劳动监察有没有执法权,是不是执法单位
行政部门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但是这种权力也是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❺ 劳动执法监察大队电话是多少
是12333。
电话12333是全国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咨询、举报、投诉电话。
❻ 劳动监察大队执法权限包括哪些
劳动监察大队职责包括: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3、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
4、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5、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6、协助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或移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7、对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8、妥善处理企业职工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9、做好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10、负责报送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信访等情况报表。
11、对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12、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13、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
❼ 劳动监察大队是干什么的,他们的电话是多少啊
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为: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3、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
4、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
5、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6、协助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或移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7、对立案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8、妥善处理企业职工罢工、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9、做好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管理、监督工作。
10、负责报送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信访等情况报表。
11、对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12、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13、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和上级布置的其他工作。
劳动监察大队电话:12333
(7)劳动监察执法扩展阅读:
劳动监察大队
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委托的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行政职能和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经办工作。
一、工作内容
1、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
3、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
4、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5、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6、单位支持职工工资的情况;
7、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8、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9、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
10、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11、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12、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发放证书的情况;
13、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属性
1、法定性。劳动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
2、行政性。劳动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专门性。劳动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强制性。劳动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还是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举报投诉方式
1、直接来访,投诉举报的人员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反映情况;
2、书面来信:请按寄信要求,写清收件人的详细情况,以免误投或丢失。包括:收件人地址、单位、邮政编码等;
3、拨打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全省统一电话12333;
4、来电或传真举报投诉。可以直接拨打当地公布的举报电话,不知道举报电话的,可通过当地12333或114查询。
来访举报投诉的,要认真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确保其真实性,以便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如果能够提供被举报投诉单位涉嫌违法的相关证据材料,请尽可能地提供。如果有5人以上共同举报投诉的,请推选3人作为代表。
劳动监察部门鼓励署名举报。如果举报为查处重大案件提供了重大线索,还将对首个实名举报的人员按照规定发放奖励金,一次性奖金一般为二百至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