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广义
㈠ 什么是广义的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组织、人民群版众对法律活动的权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根据监督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又称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国家监督包括权力监督(或称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检察监督和司法监督四个方面[ii],其中行政监督主要指行政机关的内部监察,司法监督主要指司法审查。
㈡ 高中政治: 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督权 这四个有什么区别
1.最广义权力说。司法权是指“国家行使的审判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权统一由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也参与司法活动。”
3.司法权否定说。认为从传统的宪法理论和权力结构体系上来看,我国并无独立的、完整的司法权,这与一般特别是三权分立宪法的权力体系有着根本区别。有个别学者甚至提出,由于我国宪法并无对国家权力性质作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的横向划分,因此,以司法权为基础的司法制度是不存在的
4.多元权力说。从严格的传统意义上讲,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对应,指法院通过审理诉讼案件、做出判决、实施法律的权力。而在现代意义上,司法权是指包括基本功能与法院相同的仲裁、调解、行政裁判、司法审查和国际审判等解纷机制在内,以法院为核心并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和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以解决纠纷为基本功能的权力体系。
5.独立权力说。司法权是法院享有的、独立于行政权并对其进行制约的、依照成文法和判例法决定案件的终局性权力。
6.裁判权说。司法权是裁判权,其核心在于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各类纠纷所进行的居中裁判,此种裁判对争议的双方具有拘束力。
7.二元权力说。在我国,按照现行的法律体制和司法体制,司法权一般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8.案件权力说。大陆法系的司法权是指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另在行政系统设行政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并设独立的宪法法院受理违宪案件。普通法系的司法权指法院审判一切法律上的争讼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㈢ 行政监督和监督行政的区别
行政监督是用行政的手段进行监督
监督行政是对行政的监督
㈣ 宪法规定监督权的含义
一、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了监控、督促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特定国家机关的监督和各种社会力量如政党、舆论、公民等的监督;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审理违宪事件的制度。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职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其授权机构和组织。同时根据宪法第99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负有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因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也是重要的宪法监督机关。
二、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这里,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㈤ 如何理解广义的行政监督和狭义的行政监督 电大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回以及专设的行答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㈥ 名词解释:广义的法律监督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国家机关、组织、人民群众对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根据监督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监督(又称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类。国家监督包括权力监督(或称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检察监督和司法监督四个方面[ii],其中行政监督主要指行政机关的内部监察,司法监督主要指司法审查。
㈦ 我国广义的法律监督体系包括哪些方面
我国法律监督的体系
法律监督体系,是一国不同种类的法律监督有机结合的统一体。依监督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
(一)国家监督
1.国家监督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国家监督,即由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这种监督因具体实施监督的机关不同,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也可能不同,但作为国家监督有其共同特点:
(1) 法定性。
(2) 严格程序性。
(3) 直接效力性。
2.国家监督的种类
依具体实施监督的机关不同,国家监督又可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三类。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以下两方面:
第一, 立法监督。
第二, 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机关的监督是以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以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为主体所进行的监督。
第一, 检察机关的监督。
第二, 审判机关的监督。
(二)社会监督
1.社会监督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社会监督,即由国家机关以外的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进行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社会监督因具体的监督主体和方式不同,又可分为不同的种类。但作为社会监督,有其共同特点:
(1) 广泛性。
(2) 启动性。
(3) 标识性。
2.社会监督的种类
社会监督依具体实施监督的主体不同,又可分为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公民的监督。
(1)政治或社会组织的监督
(2)社会舆论的监督
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新闻舆论的监督,借助传媒手段进行。
(3)公民的直接监督
公民的直接监督指向广泛,特别指向国家机关、政党、政治或社会组织运用公权力的行为。
㈧ 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区别
您好,知情权又称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和结果,其外延已不断扩大,涉及公法也涉及私法领域,广义知情权指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包括从官方或非官方知悉获取相关信息的权利;狭义知情权仅指知悉获取官方信息的自由与权利,仅指公法领域的一项政治权利。现在的知情权一般指广义的知情权。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有“五权说”、“三权说”和“两权说”三种,“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了解权、法人知情权和法定知情权;“两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三权论”认为知情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通说认同“三权论”。知政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事务、政府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了解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权利;社会知情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其所感兴趣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了解社会发展变化的权利;个人信息知情权指公民依法享了解涉及本人的相关信息的权利。
参与权指公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利。参与管理的途径和形式包括选举、投票、协商、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批评、建议,通过平面媒体和网络讨论国家政务等。
监督权,指公民享有的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国家权利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主要包括四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检举权。
表达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又称意见表达权。其中,结社权包含了表达权的内容,同时,结社权又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国际社会公认,表达自由(包括媒体自由)是每一个宣称是民主社会的社会的必不可少的基础,要实现公民的民主权利,首先要实现公民的表达权。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㈨ 如何理解广义的行政监督和狭义行政监督
个人理解。广义行政监督是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监督对象的一切监督。狭义行政监督指负有行政监督职权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
㈩ 如何理解广义的行政监督和狭义行政监督 电大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专级之间,以及专设的属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