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监察工作总结
❶ 什么是税务执法监察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级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增强执法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依法治税和廉政建设,推动全省国税系统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效能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执法监察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执法监察,是指税务纪检监察机构按照纪检监察职能,依法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方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税务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执法中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执法偏差的活动。
第三条 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坚持依法公开、依靠群众的原则,坚持服务于税收中心工作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的原则,坚持教育惩处与整改建制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税务执法监察的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 税务执法监察的范围:
(一)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政策的行为;
(二)执行财经制度的行为;
(三)执行廉政制度的行为;
(四)执行人事制度的行为;
(五)与税收工作有关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税务执法监察的内容:
税务执法监察要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针对问题多发的环节和部位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重点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一)围绕税收执法权的运行,对基层征收单位及其税务人员工作职责开展执法监察,主要包括: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注销;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货运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进项抵扣的管理和审核比对;
3、税款征收入库情况;
4、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政策的执行情况;
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审批等事项;
6、税务稽查行为;
7、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8、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
9、执行代征代扣手续费各项管理制度情况;
10、其他与税收执法权有关的情况。
(二)围绕行政管理权的运行开展执法监察,主要包括: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贯彻落实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2、结合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对贯彻中央“5+1”文件精神的监督检查;
3、深化财务管理改革,认真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机制;
4、对基建项目建设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5、深入贯彻《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程序,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相互协作、运转协调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6、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执法监察;
7、其他与行政管理权有关的情况。
第三章 税务执法监察的方式与方法
第六条 税务执法监察分为综合执法监察、专项执法监察、日常执法监察:
(一)综合执法监察。是指对所属单位(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执法监察。是指对所属单位(部门)履行某项职责、落实某项工作、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日常执法监察。是指有计划地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群众反映的问题及领导交办的事项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监察机构根据下列情况确定税务执法监察事项:
(一)根据上级监察机构、本局和当地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检查事项;
(二)根据本局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确定检查事项;
(三)根据本局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四)根据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税务执法问题确定检查事项;
(五)根据受理的税务执法方面的举报和信访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六)根据领导交办的情况确定检查事项。
第八条 监察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独立开展工作,也可以抽调人员或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执法监察,必要时还可以聘请有关部门或者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在执法监察中可采取问卷调查、进行座谈、实地检查、查阅资料、数据分析、组织评议、明查暗访等多种方法。
第四章 税务执法监察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在本级局党组和上级税务监察机构的领导下进行,由省、市、县税务执法监察机构组织实施,独立行使职权,不受税务机关其他职能机构及个人的干预。
第十条 开展税务执法监察要严格依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执法监察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步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在开展工作要做到三级互动、各有侧重、上下配合、整体推进。
(一)各县(市、区)局是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主体,采取规定与自选项目相结合的方法开展税务执法监察工作,除完成上级规定的执法监察项目外,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上级机关每年明确的执法监察重点内容,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确定本级年度执法监察项目,5年内对所涉及到的执法监察项目检查完一遍;
(二)各市局要发挥在税务执法监察工作中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每年除了要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开展2--3项专项执法监察工作外,还要按照检查面不少于1/3的比例,加强对各县(市、区)局执法监察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
(三)省局要重点加大指导检查力度,加强对各级工作开展情况的日常督查和抽查。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监察机构要高度重视各类报表和材料的上报工作,要求做到及时、准确、全面。
(一)各县(市、区)税务监察机构要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年初制定并上报本单位执法监察工作计划、立项项目,每半年报送一次执法监察报表,及时反馈执法监察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1月底前报送税务执法监察工作总结;
(二)各市局要在汇总梳理的基础上,每年3月1日前制定并上报本单位执法监察工作方案、立项项目和下级立项项目汇总表,分别于5月25日和11月25日前报送上、下半年的《税务执法监察情况统计表》,11月30日前报送税务执法监察工作总结。
第五章 税务执法监察的职权
第十三条 各级监察机构应在本级局党组和上级监察机构的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税务执法监察,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四条 监察机构对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必要时,执法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检查或被调查单位的有关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监察机构有权要求被监察单位限期就检查事项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
第十六条 监察机构有权要求被监察单位提供与检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记录、照相、录像或复制。
第十七条 监察机构有权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就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八条 监察机构在检查或调查过程中,发现被监察单位或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纪律的行政行为,有权责令被监察单位或人员停止该行为。对拒不执行的,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批准后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九条 监察机构有权对执法监察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执法监察建议的点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在执法监察工作中有创新或取得显著成绩的,监察机构有权提出提请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对不配合或阻挠监察机构开展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监察机构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执法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一经查实,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税务执法监察的考核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税务执法监察工作的考核。省局每年从年底开始,对各市局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组织检查考核。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资料、查看档案和实地抽查县(市、区)局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抽查2--4个县(市、区)局。考核实行百分制,采取市局成绩x40%+县局平均成绩x60%=市局最终成绩的计算方法确定考核成绩(考核表见附件)。各市局可参照省局的做法,制定相应的考核方案和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