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广告监督管理体制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广告监督管理体制
(一) 完善相关政治法规
要管理好广告业的发展环境,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条有理”才能违法者信服。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广告法》已难以适应现在广告业发展需要,广告监管方面,缺乏更有力的法律手。所以,完善相关的政治法律法规,走法制道路,让违法者承受到相应的代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例如虚假广告、低俗广告等违法广告行为,给消费者一个良好的广告环境。
(二) 组建一支高素质的广告执法管理队伍
随着广告业的快速发展,对广告业的管理者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广告管理以及执法人员不但要精通相关广告管理法规,同时还要熟练掌握相关的广告业务,这样才可以充分发挥广告管理执法的真正作用 。目前,我国尚缺一支但现实中,此类人员不仅数量不足,在业务知识掌握方面也相去甚远。因而,培 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广告执法管理队伍,所以组建高素质的广告执法管理队伍显得十分必要。广告执法管理队伍人员熟知相关广告法规、业务,同时在实践中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坚决减少或者避免“以权谋私、以情代法”的现象出现。
(三) 加快行政管理的改革,提高管理力度
工商部门是最具权威性、综合性的广告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广告管理工作,其必须从繁杂的行政行为完全解脱出来,此方面美国、英国等国家做得相对较好,这些国家的政府对广告行业的管理都是制定而且监督各个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于实际的监督管理,通常是由行业的自律组织来执行的。我国可借鉴这些国家的做法,如工商机关的广告管理部,可把重点放在制定广告方面的管理法规上,并且全面负责法规的实施情况。在处理一些具有较大影响的违法广告案件时,可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例如主管部门应该封其的存商品权以及冻结其的银行存款权、行政传唤权等。只有工商部门拥有这些权利并且加大执法的力度,才能够有效地惩处违法分子,同时也可以威慑到一些潜在的违法分子。
除此之外,对于有权管理广告的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应该切实落实自身的职责,做好分内之事,并协同工商部门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全程参与到广告管理工作中,形成一个完整的政府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广告业的高速发展。
(四) 增强广告业的自律性
市场经济属于一种高度自我调节的经济,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之中,经济事物按自身的发展规律不断地完善自我。在以往的体制之下逐步形成的广告业,所缺乏的正是这种高度的自我调节的能力,导致广告业在现阶段的发展日益被动化和畸形化。广告业如何符合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毋庸置疑,广告业自身的“觉醒”才是其发展的最根本之道。结合我国当前的广告业情况,政府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以促成广告业增强自身的自律性。
(五) 加快广告社会监督机构的建立
广告业日常所涉及到的是生活的各方各面,和广大群众的日常生活的切身利益有着紧密的联系。我国是人口大国,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建立专门的社会监督机构,对广告业展开监督十分必要。只有这样才可以促使广告业的各项活动在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之下健康有序的开展。

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广告审批和监督管理机关是什么

广告审批机关,按不同类别的广告分属不同的机关。如药品广告,是省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机关;烟草广告,是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则是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Ⅲ 广告社会监督的监督的运行机制

简单的说,我国广告社会监督的运行分为三个层次,由上而下,逐层推进,构成一个有序的整体,并自成体系。这三个层次是:广告受众对广告的全方位监督;广告社会监督组织的中枢保障作用;新闻传媒、政府广告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对虚假、违法广告及其责任人的曝光、查禁、和惩处。
(1)广告受众对广告的全方位监督
每一位能够接触到广告的社会成员,只要其生理和心理没有什么缺陷,都有权对广告进行监督。由于广告社会监督队伍庞大,其成员的性别、年龄、出生、兴趣、爱好各不相同,因而其对广告的要求也不尽一致;有人要求内容真实,有人要求蕴含深厚,有人要求风格朴实……这许许多多的各不相同和不尽一致,便构成了广告社会监督主体——广告受众对广告的全方位监督。广告中任何违法、虚假的成分都逃脱不了广告受众“雪亮”的眼睛。广告受众这种对广告的全方位监督,构成了广告社会监督的第一个层次,它是广告社会监督的基础。可以这么说,如果没有如此庞大的广告社会监督队伍,以及他们对广告的自觉监督,那么,仅凭数量有限的各级消费者协会,无论其怎样努力工作,都无法完成对纷繁复杂、数量众多的广告的监督。正因为有广告受众对广告全方位监督这样坚实的基础,故广告社会监督才得以顺利进行。
(2)广告社会监督组织的中枢保障作用
广告社会监督组织在广告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中介于新闻传媒、广告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与广告受众之间,处于第二层次。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这是由消费者协会的性质所决定的两大任务。与此相应,广告社会监督组织也有两大任务:一是对商品或服务广告进行社会监督,二是保护广告受众接受真实广告信息的权利。为了完成这两大任务:
一方面,广告社会监督组织要积极宣传,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包括来自个人,或来自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力量,对广告进行全方位的社会监督;
另一方面,广告受众对虚假、违法广告的举报与投诉,广告社会监督组织有责任与义务向大众传播媒介进行通报,并让新闻传媒对其进行曝光;对情节严重并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广告社会监督组织还应向广告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广告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中,广告社会监督组织上接新闻传媒、广告管理机关、人民法院,下连广告受众,起着重要的中枢保障作用,并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新闻传媒、政府广告管理机关、人民法院对虚假、违法广告及其责任人的曝光、查禁和惩处。
由广告社会监督组织“官意民办”的特点所决定,其无法独立完成对商品或服务广告进行社会监督和保护广告受众接受真实信息的权利这两大任务;在通常情况下,它不得不借助于新闻传媒、政府广告管理机关、人民法院对虚假、违法广告及其责任人的曝光、查禁和惩处。因此,新闻传媒、政府广告管理机关、人民法院对虚假、违法广告及其责任人的曝光、查禁和惩处,便构成了广告社会监督运行机制的第三层次,也是最高层次。在该层次,对广告受众投诉与举报的虚假、违法广告,最常见的做法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监督组织,向新闻传媒进行发布,然后再由新闻传媒对其进行曝光,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防止虚假、违法广告的出现和出现后的进一步蔓延。所以,新闻传媒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曝光在广告社会监督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替代的。可以这样说,广告社会监督的任务完成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新闻传媒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这种舆论监督作用是否发挥出来了。除此以外,政府广告管理机关、人民法院对情节严重并造成了重大伤害的虚假、违法广告的查禁和惩处,也是广告社会监督得以顺利实现的重要保证。当然,这已不是广告社会监督,而是属于广告行政管理的范畴了。

Ⅳ 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 广告管理监督机关应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规定: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广告法的全文如下:
http://www.caishem.com/h-nd-16.html

Ⅳ 国家有关广告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内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2、《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于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5)监察制度广告扩展阅读

广告的特点:

广告不同于一般大众传播和宣传活动,主要表现在:

1、广告是一种传播工具,是将某一项商品的信息,由这项商品的生产或经营机构(广告主)传送给一群用户和消费者;

2、做广告需要付费;

3、广告进行的传播活动是带有说服性的;

4、广告是有目的、有计划,是连续的;

5、广告不仅对广告主有利,而且对目标对象也有好处,它可使用户和消费者得到有用的信息。

Ⅵ 新广告法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
第四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第五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规范。
第五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广告监督管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
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十四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Ⅶ 广告管理制度 内容

广告管理制度
一、 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广告管理,统一公司形象,使宣传活动收到更好的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二、 公司与代理商的责任与分工
1. 公司的责任:
1) 制定年度广告策略、阶段性广告策略、促销策略、品牌管理、广告创意设计;
2) 全面管理公司品牌广告管理工作:
A. 根据不同时期的广告主题及推广重点,制定软性宣传计划,撰写软性文章,根据年度策略大纲,规划软性文章推进计划。
B. 市场调研、媒介投放、广告、促销效果评估,使策略的制定、媒介投放、促销战术组合更具科学性。
C. 促销人员培训、市场监察:按时按质的组织各区域策划人员、二级代理、促销人员培训:1次/年,策划人员:4次/年;促销活动的月度培训与考核。
3) 年度、月度、媒介计划,全国性媒介投放;
4) 对各办事处及省、市级代理商的广告促销活动进行监督。
2. 省、市级代理商的责任:
1) 根据总公司年度推广策略和阶段性推广策略细化为地方战术组合,并予以实施;
2) 现场促销活动;
3) 市场信息惧、反馈、促销效果评估;
4) 利用自身社会关系协助各办事处化解突发事件矛盾
3. 公司与省、市级代理商的关系
1) 省、市级代理商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同一目标开展工作,公司对省、市级代理商进行总体指导;
2) 公司与一二代理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广告管理流程中各负其责、互惠互利(见下图)
图 广告管理流程图
市场调研
A.公司(各办事处)、省、市级代理商收集当地市场信息,包括:竞争动态、消费心理、市场环境、促销信息等按时反馈至公司。
B.向专业公司购买信息。
计划
A.公司根据市场信息、营销计划制定年度、阶段性广告推广策略、产品上市促销计划、媒介计划;
B.动态推进计划(年度、月度);
C.促销人员培训计划。
实施
A.省、市级代理商根据年度整体策略进一步细化为本地战术组合,并直接受公司指导;
B.促销活动实施;
C.专柜、户外投放
监控
A.媒介监控(互相监控);
B.促销活动监控;
C.各类专项监控(专柜、户外广告等)。
效果评估
A.公司对省、市级代理商工作进行考评,作为年终返利依据;
B.省、市级代理商对自身促销活动、媒介投放等工作进行总结;
C.一级代理对二级代理进行考评。
三、 一二级媒体运作程序
1. 目的:为充分利用各省省、市级代理商在各地方媒体的价格优势、关系优势、地域优势,最大限度利用媒体资源,同量发挥其作为省、市级代理商的积极性,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通过省、市级代理商在各地方媒体的投放,不包括中央级媒体投放及各省自行促销的媒体投放。
3. 媒体编排:
1) 公司将分配给各省的媒体预算、总体广告策略等通知给相应的省、市级代理商。
2) 在各区域办事处指导下,由各省省、市级代理商结合本地市场状况,制定其负责区域内媒体编排表,交由区域办事处经理签字确认。
3) 公司收到各办事处媒体编排表后,可根据总体预算全最后权衡、调整。
4. 媒体投放
1) 将由公司指定授权人签字确认的媒体编排表分省传至各省、市级代理商;
2) 由省、市级代理商根据媒体编排表分别报出需支付媒体净价,由公司根据所掌握的各媒体优惠折扣进行审核;
3) 审核批准后,由公司指定授权人签字后,交省、市级代理商安排执行。
5. 广告费标准:公司的广告费用已包括在代理价中,暂定为20元/粒。
6. 考核程序:媒体投放完毕后,由省、市级代理商负责收集、汇总相应的资料供公司考核:
1) 公司指定授权人签字确认的媒体投放编排表;
2) 由公司指定的授权人签字确认的最后样稿或样带确认书;
3) 省、市级代理商与媒体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结算发票复印件;
4) 播出证明正本或发布广告的样报、样张、样本或能证明的现场照片。
四、 办事处、省、市级代理商销售促进工作职能及程序
1. 办事处职能:
1) 对本区域的市场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2) 进行本区域广告费用的预算控制,并建立促销费用台帐;
3) 各项促销费用的价格控制;
4) 对省、市级代理商的广告促销活动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并每月对省、市级代理商提出考核意见;
5) 编制本区域年度广告促销方案和阶段性(月度)促销方案(见附表一)、月度广告计划(见附表二);
6) 协助省、市级代理商实施各种促销活动,并做好相应人员培训工作;
7) 负责POP、礼品等广告宣传资料的管理,做好分配及使用计划,建立分发及库存台账;
8) 负责临时性计划的报批手续;
9) 进行各级市场专柜的规划、选点、报批及制作;
10) 进行户外广告的规划、选点、报批及签约、实施;
11) 负责效果评价与总结
2. 销售促进活动的分类:
1) 常规促销:公司根据销售政策、市场重要等级、各省年度销售目标等因素将全年促销费用分配到各区域。各省促销费用主要应用于:销售竞赛、奖励、客户会议、产品展示推介、公益公关、地方媒体及地方促销。另外中央级媒体、POP、宣传礼品、户外广告、及公司指定推广计划不占各区域促销费用。
2) 产品推广、全国统一活动:公司根据新品上市、区域产品投放制定详尽的战略战术组合及资源分配,在严密监控的基础上强制执行。
3) 每年度下达的各省促销费用原则上不允许透支。
3. 程序:
1) 产品推广、全国统一活动:
A. 促销活动前20天,公司将《促销工作操作模式》下发给各省办事处、省、市级代理商;其内容包括:分配给各省的季度广告预算、活动时间段、公司有关指标、总体广告策略及媒体安排、物品分配、公司基本原则、参考主题等。
B. 各省办事处、省、市级代理商根据《促销工作操作模式》,广泛征集各代理商、业务人员的意见,最地汇总编制出本区域促销战术组合,并安排好详尽的时间进度表,该方案经本区域负责人签字后,传回公司。
C. 公司进行审核,由销售总监签字批准后执行。
2) 常规促销:
A. 公司根据年度、阶段性的宣传重点及推广主题制定《促销工作参考方案》;各办事处、省、市级代理商根据本方案自行安排本区域的促销活动。
B. 每月1日前,各办事处、省、市级代理商应将所制定的常规促销方案传至公司审批,公司两天内予以批复,对于待修改的方案需一天内修正重新报公司批复后执行。
C. 各省促销费用适用范围:销售竞赛、奖励、客户会议、产品展示推介、公益公关、地方媒体及地方促销活动。
3) 方案实施:
A. 各办事处、省、市级代理商应提前联系好相关单位、人员,并准备好物料、人员分工及人员培训等;
B. 收到公司的POP、礼品等广告宣传品后,做好分配及使用计划,负责物料管理,做好分发及库管台账;
C. 做好现场的管理、指导、布置、协调、监督、检查;
D. 在方案实施过程中,如有临时性补充计划,应上报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4) 方案的评估及总结
A. 每月30日前必须向公司提交一份书面总结,总结包括:销量变动分析、现场气氛等,综合评价其效果。
B. 活动结束15日内,应上报整个活动的费用清单
5) 方案的要求:
A. 方案封面格式(见附表二);
B. 市场分析;
C. 目标销量;
D. 方案中各方关系:媒体、中间商、零售商、消费者、政府等;
E. 本区域负责人对方案的效果承诺负责;
F. 方案内容不得违反《促销工作操作模式》。

Ⅷ 我国对广告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2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
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
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
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
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
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章 广告准则

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
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
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十三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
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
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
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
广告。
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
(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
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
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第三章 广告活动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
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
式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二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
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三条 广告主委托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委托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第二十四条 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
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发布广告需要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还应
当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
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
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
依法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
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
第二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
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
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
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应当向物价和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三十条 广告发布者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提供的媒介覆盖率、收视率、发
行量等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
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章 广告的审查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
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
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
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三十五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
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审查决定。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
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
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
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
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
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
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
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
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
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
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
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
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
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
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
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
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
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
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
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
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
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
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

Ⅸ 《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新广告法》的区别是什么

新广告法更好,最市场监管最有效,排名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