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安全监管的安全监管与管制

管制,一是指强制管理,如管制灯火;二是强制性的管理,如军事管制、交通管制;三是对罪犯或坏分子施行强制管束。管制虽然也是管理的一种,但却带有明显的强制成分。安全监管,是对安全管理运行过程中各项具体活动实施查检、审核、监督、督导和防患促进,带有一定强制特性的特殊管理活动。因此,监管行为往往是政府的一种行为,也就是说政府是监管活动的主体。监管的客体一般是政府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监管的目的是使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最大化。

❷ 安全监管的安全监管的原则

以监管的范围分,可分为一般监管和专门监管;按监管的时间分,可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和全程监管。科学的监管要遵循以下几大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事故公开、事故调查程序公开、事故原因公开、整改措施公开、处理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实施这一原则,意义是多方面的。一是把安全监管工作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提高监管人员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二是有利于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与准确度。监管工作实施公开原则,为广大民众提供了广阔的参与空间,使广大民众的知情权得以发挥积极作用,这样必将减少漏洞和失误,提高事故调查的效率,降低监察成本。三是使安全与经济效益真正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安全在运营中“第一”的地位的真正确立。
实行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发生情况,等于把各运营者的安全业绩昭告于天下,使安全与运营者的形象和声誉紧密联系在一起。而随着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和不断发育,运营者的形象、声誉对其营销效益的影响,将更为直接。“安全第一”将因赋予了巨大的实实在在的经济内涵而真正成为各运营者自觉的理念和行为。四是公开事故原因和整改措施,有利于加强社会对铁路运营者的安全监督。此外,实行公开原则,有利于提高社会与公民的安全意识。实行公开原则,需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走出认识误区,主要是走出所谓“正面宣传”的误区。安全监管实行“五公开”,表明国家对人民高度信任,对安全高度重视和解决安全问题的坚强决心,不仅对国家形象丝毫无损,而且有利于树立国家求真务实、民主开放和对人民、对社会高度负责的形象,是最好的正面宣传。 专业监管的重要性,是由各生产专业“隔行如隔山所决定的”,不懂专业的人去抓安全,搞安全检查,只能是热热闹闹地走过场,即使是问题在眼皮底下大行其道也不能发现。重专业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使权利与责任真正统一起来,要把人、劳、财、计、办等综合部门纳入安全考核范围。
第二,制定的规章制度一定要符合现场运行实际。专业部门抓安全难以落到实处,大致有三条原因:
一是出台的专业规章制度质量不高,与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不一致;
二是规章制度有些超前,这是必要的,职工一时理解不了,接受不了,是可以理解的,这就需要做工作,工作做到家了,规章制度就落实了,安全就有了保障;
三是对新出台的规章制度和行为标准,要组织及时学习,开展学标、对标、达标活动,这不光是职教部门的事,更是专业部门的事。
第三,安全监管要深入到规章制度与机制的形成过程中。规章制度既是血泪教训的总结,也是集体的智慧,更是安全的源头。因此,安全监管要特别注意指导生产的规章制度是否与生产安全需要相匹配,并对生产安全起到保障作用。 这不仅是从人事利害关系来考虑监管的有效性,更主要是从认识论角度(当局者迷)考虑监管的有效性。遵循这一原则,要注意处理好以下权力关系问题:
一是必须权力对权力,即管理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否则,没有权力的监管主体总是难以有效地监管有权的监管客体;
二是必须是大权力对小权力,这样才能保证监管的高效性。一般而言,小权力监管大权力和平权监管,没有大权监管小权力那样具有权威和卓有成效;
三是运用大权力监管小权力必须特别注意监管的公正性。 监管是一种及时反馈。有效的反馈的本质则要求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因此,
监管主体思想、认识要端正;
监管的标准必须是客观的;
对问题要进行客观周密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弄清因果关系,为纠正提供科学依据;
实事求是做出监管结论和对人的管理水平的评价。 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中央提出的构建节约型社会发展集约型经济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任何行为和活动,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安全监管也不例外。这是因为,安全监管要服务于经济建设,也就是服务于经济发展,离开了对经济的服务,安全监管也就成了失去皮的“毛”。

❸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 56号文作废了吗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已经于2016年2月4日失效作废。

(2004)56号文《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4月27日发布,针对《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陆续开展了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为了加强管理,统一标准,规范运行而制定发布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意义和依据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科技兴安,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

二、目标和任务

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合理设计,统筹规划。首先是要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其次是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第三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防范;第四是对有缺陷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实施治理;

第五是通过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管理,既要促使企业强化内部管理,落实实施,自主保安,又要针对各地实际,有的放矢,便于政府统一领导,科学决策,依法实施监控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主要任务:

1、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摸清底数,掌握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2、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的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3、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4、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进行治理整顿,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5、建立和完善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存在事故隐患的危险源治理的法规和政策,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三、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

1、贮罐区(贮罐);

2、库区(库);

3、生产场所;

4、压力管道;

5、锅炉;

6、压力容器;

7、煤矿(井工开采);

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9、尾矿库。

四、重大危险源的登记与评估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申报登记范围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重大危险源申报表》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两年至少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安全评估工作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进行,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进行。

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重大危险源等级,安全对策措施,应级救援措施和评估结论等。安全评估报告应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3、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以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五、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要求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从践行“三个代表”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普查、评估、监控、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把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布置好,落实好。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成立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力度,督促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和监控管理工作。

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经行评估、监控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5条的规定严肃查处。对因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不到位、整改不及时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在整改前或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难以立即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

5、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按照国家局组织编写的《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与管理》(试行)教材做好培训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和管理工作。

6、为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各地区应统一按照国家局组织开发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布和危险等级,有针对性的做好日常监督工作,采取措施,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3)安监管是扩展阅读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所针对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是国务院于2004年01月09日发布的,其主要内容是: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2、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奋斗目标。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1、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2、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运用长期建设国债和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大中型国有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

3、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把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持续不懈地抓下去。

4、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对《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要抓紧制定配套法规规章。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5、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全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国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

6、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加强安全生产科学学科建设,积极发展安全生产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制定和颁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质量工作标准,在全国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3、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

4、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

5、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加强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

2、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要制订全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全国和分省(区、市)的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和考核。

3、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行政许可的范围,在各行业的行政许可制度中,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

4、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5、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6、加强对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小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各地要高度重视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逐步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

五、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1、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对地方领导干部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执法业务培训。

2、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大力支持并帮助解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3、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❹ 公共安全监管是做什么的

军队警察部队情报部队

❺ “安全监管就是服务”,谈谈你是如何理解的

安全监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就是监督管理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和落实执行情况。不要以监管的权利而高高在上,而是放下架子以服务监管单位为主导思想,以此维护一方平安环境。

❻ 企业消防该归安监管还是保卫管

一般来说归口保卫部门,安监属一把手直管,代表安委会行使日常职能。

❼ 币安监管事件是怎么回事

就是莫须有的一个报道,题目是或正...。对于此事,币安已经发过声明,这就是一个不实报道,为了抓热点经常会搞这些,实际上啥事没有。

❽ 什么是安全监督

安全监管,是安全管理的一种,是为了维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内运用行政力量,容对安全进行监督与管制的一种特殊活动。监管,通常情况下为监督与管制之合称。监为监视、观察,“监者,临下也,领也,察也,视也”;督为责成、催促,“察者,察责催促也”。
现代管理中的监督,是指管理主体为获得较好的管理效果,对管理运行过程中的各项具体活动所实行的检查、审核、监督督导和防患促进的一种管理活动。

❾ 监管是什么意思啊

监管意思是监视管理;监督管理,监视看管罪犯。《水浒传》等均有记载内。

资金监管需要容交易双方都在监管银行开有账户,银行是资金的监管主体,从而保障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

1、资产保管:为信托计划单独设立和管理资金账户和各类证券账户;

2、会计核算:对保管的信托财产进行完整规范的会计核算,定期编制报表并与信托公司核对,保证会计记录与账务规范、准确;

3、资金收付:确认与执行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指令,审核、办理信托资金和财产交收和资金清算;

4、投资监督: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运用范围和对象、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和核查,监督信托财产管理运作中是否发生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合同约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9)安监管是扩展阅读

李克强总理9月11日考察市场监管总局并主持召开座谈会时说,公正监管和市场活力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没有公正监管就不会有公平竞争,没有公平竞争就不会有市场活力。

市场监管总局作为直接面对亿万市场主体的部门,你们的职责是“市场”监管不是“计划”监管,要管活不是管死,要管优不是管乱。希望你们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市场监管中更大激发市场活力。

❿ 政府为什么要进行安全监管

首先,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前提,没有安全,再好的业绩也是浮云。
政府对企业内的安全监管,不仅容是自身职能,也是对社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体现。现在我们政府的口号是要建立服务性政府,政府需要大量的高水品企业进驻本地市场,拉动区域经济,繁荣当地市场。企业也需要当地政府提供大力支持,在融资、税收、行政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帮助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畅通发展渠道。因此,不能说政府与企业是相互依赖的关系,二者位置是不同的,地位和作用也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