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抽查处
1.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应如何处理
被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合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作改正,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企业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经责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为予以“曝光”;
(3)公告后经再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整顿;(4)整顿期满,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该生产者已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者采取上述行政处理措施,并不影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其给予应有的处罚。比如,如果被检查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时,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山东省编办监督检查处处长相当什么级别
山东省编办全称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正厅级单位,它的监督检查处处长是正处级,正处级就相当于你们山东省一个县的县长,诸如梁山县人民政府县长。关于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我想再多介绍一下。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是直属于山东省委省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任是山东省省长郭树清,常务副主任是山东省委副书记王军民委员有孙伟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高晓兵 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雷建国 省委常委、秘书长,蒿 峰,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刘星泰,于国安省财政厅厅长,韩金峰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不过他们都是兼职挂名,真正的办事机构是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也就是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直属于省委省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正厅级单位,现任主任是刘维寅。
3. 评价性抽验和监督抽查的区别
通俗一点讲:
监督抽检是政府主管部门为了确认市场上流通的食品质量情况而开展的抽检,针对的是非特定几种食品,而是根据政府的抽检计划来抽样的。
评价性抽检是非政府行为,目的是为了评价某种或某几种食品而进行的抽检,是有特定目的的行为。
评价性抽检工作原则:
(一)科学公正,全环节抽样。科学设定用于对各市考核的评价性监测品种、项目和各市抽检批次安排,统一抽样规则和检验标准,随机确定抽样区域和场所,抽样范围涵盖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并兼顾人口、产业状况和产品季节性特点,确保评价客观、结果公正。
(二)突出重点,同品种检测。坚持问题导向统领评价性监测的原则,抽检品种与检测项目全省统一确定,重点选取公众消费量大和近年来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风险隐患较大、涉及非法添加的重点食品品种和项目。
(三)综合评价,考核合格率。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评价、激励、约束作用,综合采样地点、检验品种、项目指标、检验结果等因素,以评价性监测合格率评价各地食品安全工作状况。
4. 监督抽检的步骤
我不知道你要找的是不是这个: 一、下达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督司依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目录或某个时期行业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质量问题严重、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社会热点问题等,制订监督抽查计划,下达抽查任务。
2、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质检中心,按要求准备抽查方案,参加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布置会,领取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以及《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二、质检机构组织抽样及检验
1、质检机构依据批准的抽查方案及企业名单,组织人员进行抽样工作。
2、抽样人员到达被抽查企业后,出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按照抽样程序进行抽样、封样。抽样工作完成后让企业在抽样单上进行确认签字。
3.样品送达检测机构后,质检机构对样品的封样状态进行检查并与抽样单核对无误后办理收样手续,并组织检验。
4.检验工作结束后,按照抽样方案规定的判定原则对检测结果进行判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审核通过后立即用特快专递发送给被检企业。
5.被检企业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质检中心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同时抄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督司。
三、抽查结果的上报
抽样工作、检验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要求整理抽查数据,填写国家监督抽查数据库,生成各种汇总表及统计表,填写经费表。
四、汇总抽查结果
承检机构将数据库上报给质检总局监督司,监督司根据各质检中心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工作,最后形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及分类产品的新闻稿。
五、发布结果
1、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新闻界发布本次的抽查结果。
2、分发数据、通报。新闻发布会后,将本次抽查结果通报及数据分发给全国各省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并督促各省技术监督局做好后处理工作。
3、《经济日报》刊登抽查结果。
每周一期依次在《经济日报》上刊登抽查结果,同时在《中国质量报》和《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
六、后处理工作
对于抽查不合格的企业,由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后处理工作,并于6个月后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汇报后处理情况。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情况。
5. 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处属于纪检部门吗
对访厅内设部门及下属单位的举报建议你向“陕西省财政监督检查局”或“陕西省纪检委、省监察厅驻财政厅纪检组、监察室”,如对该厅或该厅领导进行举报请找“陕西省纪检委”
6. 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应如何处理
《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 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7. 公务员招考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办事处和市商务局那个竞争会小点
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办事处是事业单位,工资待遇以后肯定受影响,市商务局是行政单位,一个是所说的事业员工,一个就是国家的公务员,建议你考商务局吧,好歹是公务员,以后可能当领导的呀
8. 监督抽检不符合项目通知书 交回什么地方
我不知道你要找的是不是这个: 一、下达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督司依据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目录或某个时期行业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质量问题严重、危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资料社会热点问题等,制订监督抽查计划,下达抽查任务。
2、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质检中心,按要求准备抽查方案,参加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布置会,领取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以及《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二、质检机构组织抽样及检验
1、质检机构依据批准的抽查方案及企业名单,组织人员进行抽样工作。
2、抽样人员到达被抽查企业后,出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按照抽样程序进行抽样、封样。抽样工作完成后让企业在抽样单上进行确认签字。
3.样品送达检测机构后,质检机构对样品的封样状态进行检查并与抽样单核对无误后办理收样手续,并组织检验。
4.检验工作结束后,按照抽样方案规定的判定原则对检测结果进行判定,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审核通过后立即用特快专递发送给被检企业。
5.被检企业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在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质检中心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同时抄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督司。
三、抽查结果的上报
抽样工作、检验工作全部结束后,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要求整理抽查数据,填写国家监督抽查数据库,生成各种汇总表及统计表,填写经费表。
四、汇总抽查结果
承检机构将数据库上报给质检总局监督司,监督司根据各质检中心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工作,最后形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及分类产品的新闻稿。
五、发布结果
1、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向新闻界发布本次的抽查结果。
2、分发数据、通报。新闻发布会后,将本次抽查结果通报及数据分发给全国各省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并督促各省技术监督局做好后处理工作。
3、《经济日报》刊登抽查结果。
每周一期依次在《经济日报》上刊登抽查结果,同时在《中国质量报》和《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
六、后处理工作
对于抽查不合格的企业,由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后处理工作,并于6个月后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汇报后处理情况。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情况。
9. 怎么下达财政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按照有关法律,财政部有关规章进行,仅供参考:
经过审理,形成检查报告(征求意见函)。内容与检查报告(初稿)基本相同。下达被查单位,要求被查单位提出反馈意见。被
查单位有不同意见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如文件、帐页复印件、凭证复印件等。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反馈意见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审理人员根据反馈意见及所附证明材料对检查报告(征求意见函)进行再次审理,对被查单位提出不同意见的问题应再次查阅查询表、取证表、工作底稿及向相关检查人员核实。再次针对有关问题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形成正式检查报告(处理决定)、处罚决定。
下达正式检查报告(处理决定)、下达处罚决定书
向被查单位下达处理决定,内容与格式基本与征求意见函相同,但应包括管理建议并明确跟踪问效要求。涉及到罚款问题要同时下达处罚决定书。涉及到处分问题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及时移交到监察机关及人事任免机关。
10.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应如何处理
【找法网产品质量监督】被监督抽查的产品不合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超过规定的期限未作改正,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对企业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并经责令限期改正而又不改正的行为予以“曝光”;(3)公告后经再次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整顿;(4)整顿期满,产品质量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表明该生产者已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 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者采取上述行政处理措施,并不影响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对其给予应有的处罚。比如,如果被检查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责令其限期改正的同时,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也可以依法定程序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