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9]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和联动监管约束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2万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和中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5千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万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金额占核心资本比例(百分比)的两倍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对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该部分资本要求计入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机构,该部分资本要求在8%的基础上累加作为发案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上述资本要求原则上由监管机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列支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按照涉案金额(以下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均指涉案金额)扣减其核心资本净额。

二、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下同)、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单起案件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1年期从案件暴露之日起计算;年度内多起案件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下同)不得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

三、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2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3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1.5亿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2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内分支机构。

四、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外分支机构及开展境外并购活动,不得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2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 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1年内不得开办新业务。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银监会根据相关要求暂停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并在1年后对发案机构的整改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慎性评估后,视情况恢复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七、严格追究银行案件领导责任,对大型机构比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8]7号)的内容执行;对中型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同城同级大型银行分支机构标准执行,其中对法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标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的内容执行。

八、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5起千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银监会将把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向其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地方政府及控股股东通报,作为银行领导班子考核和薪酬调整的依据。对外资银行可参照上述规定将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通报其总行、母公司和母国监管机构。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自查发现案件的,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8号)的内容适当予以区别对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B.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评估是对什么案件工作整体开展情况开展评估

银行案件定义及分类
(一)案件定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第三条案件定义修订为:“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类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二、适用案件定义及分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案件定义及分类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作案时,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二条规定的人员。
(二)案件定义中“…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规定”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的通知》(银监通〔2007〕27号)。
(三)案件分类中第二类及第三类案件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的“法”、“规”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适用于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况统计归类的说明
(一)商业贿赂类案件。单纯商业贿赂类案件不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但若案件中除商业贿赂行为外,存在金融诈骗、违法放贷等符合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的行为,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遭受人身伤害类案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办公场所内,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的人身安全实施暴力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
(三)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类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公章等,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纳入第一类案件进行统计。
(四)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pos机套现等案件。外部人员实施的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pos机套现等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后,除有证据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外,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按月报送案件数据。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只对第一类及第二类案件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开展案件调查、审结及后续处置工作。
(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和各银监局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时,应初步明确案件所属类别,在案件分类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送后续报告进行调整。
“一案四问责”制度,是指对案发当事人、相关制约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进行问责,对领导责任人的问责坚持“上追两级”。

C. 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案件防控的六个环节是什么

一、加强组织推动。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对改善银行业声誉和形象,维护银行业改革开放的良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第八次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和国有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要求。

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着力建立健全案件防范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查防结合、改革流程和部门设置与强化管理并举原则,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工作。

二、严格经营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扭转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的不良倾向。对分支机构特别是案发的重点地区、重点机构,要从风险管控能力、业务规模、人员素质等方面,重新进行票据、个人消费贷款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审核,严格进行授权和转授权。

(3)金融监管案防扩展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初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

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5、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6、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7、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D. 跪求对金融案件的认识 案防

CASE 江西铜业伦敦期市失足

江西铜业的证券事务代表潘其方并不讳言在期货上的亏损。他表示,以铜生产为主营业务的江西铜业判断,2005年上半年全球铜供应略有过剩、库存逐步回升,铜价可能产生下滑的局面。为了保证自己产品的利润水平,江西铜业选择在期货市场上卖出部分铜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
江西铜业除加工自身拥有的铜矿外,还进口大量的铜精矿、废铜等原材料,进行加工生产,而这部分原材料的进口价格受到国际市场铜价格不断上升的影响,也越来越高。一旦国际铜价下跌,若无期货套期保值,高价原材料将给江西铜业带来巨大亏损。潘其方说,江西铜业的期货投资就是为了避免原材料价格的波动,锁定这加工费利润。
根据江西铜业董事长何昌明透露,截至2005年6月底,江西铜业生产铜22.66万吨,对其中的三分之一,江西铜业按照目标价格在期货市场上进行了卖出的套期保值。江西铜业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伦敦金属交易所都有相关的期货头寸。
这7万多吨的期货空头头寸规模,大致相当于江西铜业上半年进口原材料加工生产的铜,也正是这部分合约产生了巨亏。
今年上半年江西铜业对外销售的铜平均价格为32893元(抵扣17%的增值税后为28114元),这一价格较去年相比上升了29%。而在期货市场上,江西铜业的卖出价格为32000元,偏低于直接销售价格。
潘其方说,由于铜现货市场较期货市场有相当部分的升水(现货价格高于期货交割价格) ,因此江西铜业选择在期货市场平仓,而在现货市场卖出来完成整个套期保值。但是由于平仓价格很高,因而产生了2.5亿元的亏损。
根据计算,7万多吨的套保规模,每吨的亏损在3000元左右,因此江西铜业实际平仓价格在每吨35000元左右。
随着国际铜价连续创出历史新高,国际市场对铜价的预期分歧也越来越大。潘其方说江西铜业不一定会加大套期保值的力度,但是对于进口原材料加工的部分还将继续给予保值。
目前中国的铜加工企业超过1300家,中等规模以上的大约700家,每年的铜加工能力超过500万吨,实际消费2005年进口120万~140万吨左右,消费350万吨以上,交易额超过1000亿,交易期货的比例即使不大,规模也相当可观。
这些套期保值企业产生的亏损,要综合其在现货领域中获得的利润来看,整体上,这些公司都是稳定的获得了相当的利润水平,仅仅是降低了利润总额而已。但是,该人士也指出,江西铜业、豫光金铅之所以亏损的幅度都比较大,一个相当重要的原因是这些企业的专业研究水平有待提高,对于套期保值目标价格的确定出现较大的偏差,而且在止损操作上还有待成熟。
研究、操作能力的差距,是很多企业在进入国际市场进行期货投资亏损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的期货市场品种稀少,相当部分企业必须要在国际市场上对冲企业风险,但由于遇到的对手多是极富经验的国外投机基金,对于价格上的判断出现误差则会很快的遭遇“狙击”。
因此,在国际市场上进行投机也不是中国期货投资遭受损失的主要原因。期货投资如果没有投机部分的存在,永远也无法完成发现合理价格的目的,而缺乏足够的投机能力,即使是在进行套期保值,也会承受不应有的损失。“如果江西铜业目标价格更合理,平仓更快,他们在期货上也不会损失那么大,利润会更高。”
实际上,顺应市场趋势的变动,发现现有价格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差异,控制仓位的适当投机,甚至有助于市场的活跃,和操作水平的提升。这种投机获得的利润,包括造成的损失都是可以接受的。

参考资料: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