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发挥政协提案在民主监督工作中的作用

一、要充分认识提案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重大意义

政协提案作为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已成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它是党和政府了解社会各界意见和掌握社会经济发展动态的重要信息来源,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不可替代的重要环节。

(一)提案内容具有严肃性和广泛性。提案是参加政协各单位、政协委员和专门委员会通过深入调研、思考后郑重提出来的,他不同于一般的意见或群众来信,具有较强的严肃性,另外,提案的内容也涵盖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社会事业等方方面面,涉及面很广。认真负责地做好提案工作,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好地落实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改进工作作风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提案办理过程有利于实施民主监督。提案办理有较严格的工作程序,提案交办后,承办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来办理和答复,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案者的沟通和联系,在办理之后及时向提案者通报办理情况,使提案者对办理工作做到知情、感到满意。在办理提案时限上,一般要求三个月内办理答复。这些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使提案工作具有较规范的管理系统,通过提案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为党派、团体和各界委员参与民主监督提供了组织保障。在重点提案的办理上,则要求更高、更严,一般都实行政府领导跟踪督办。如桂东县政府办公室每年都出台《关于认真办理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及《关于对部分建议提案实行政府领导跟踪督办的通知》,以强化对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

(三)提案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提案是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团体和政协各专委会向党政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由党委、政府统一送交党政有关单位办理,不能等同于一般的群众来信。提案的形式一般都是由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团体和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经过调研、视察或集体研究后提出的,在一定层面上集中了多方面的智慧,体现政协的整体优势。并且,政协委员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分别代表着自己所联系的那部分群众。所以,运用提案实施民主监督代表了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所联系的各界群众,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要准确把握提案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标尺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爱国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的不断发展,提案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监督作用:

一是要以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前提。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我们党一贯的方针政策,党的十七大以来,我们党对人民政协提出的一些新观点、新要求,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又提出了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建设的新理论,更加明确了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建设体制组成部分的重要作用。没有我们国家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就没有人民政协的发展,更谈不上民主监督,因此,运用提案实行民主监督,必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完成党委、政府的中心任务,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规而服务。

二是要以贯彻政策法规,促进政府工作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对实施国家法律和法规的情况,贯彻重大方针的情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提案监督必须以贯彻国家的政策法规,促进政府工作为出发点。为此,要将学习和掌握政策法规作为首一要务,充分了解法规的执行状况和政策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只有全面了解情况,才能发现政策法规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和错误,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要把握好提案监督的“度”,提案监督要以政策法规的执行和方针政策的落实为基本尺度,抓住影响大局的“热点”问题进行建议,从完善和促进政府机关工作出发,本着“尽职不越位,帮忙不添乱,切实不表面”的精神,积极提出改进工作的可行性的对策和建议,促进问题的较好解决。

三是要以坚持实事求是。实事求是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原则,发挥提案作用实施民主监督,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言之有度,就事论事,不戴帽子,不上纲上线,乱加分析。为此,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特别要发挥各界委员,各民主党派、团体和政协专委会的优势,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做到有的放矢,达到提案监督的效果。

三、认真做好提案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基本功

提案工作离不开提案工作者。作为提案工作的桥梁和纽带,提案工作者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必须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使提案在民主监督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要逐步建立健全相关组织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意见》指出:“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渠道”。为实现提案监督的长期性、稳定性,提案工作者要不断改进提案办理工作,完善提案工作的组织系统,建立承办任务和监督工作相制约的承办和监督工作责任制,推进提案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具体到县级政协组织,首先是要发挥好提案工作委员会的基础作用,其次是要以《意见》的规定为指导,进一步深化、细化工作规划、方案和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主监督有章可循,有的放矢,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要坚持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发挥提案作用实施民主监督,是坚持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进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提案工作者要以我们党关于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为指导,进一步贯彻全国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按照《政协提案工作条例》的要求,使提案监督从提案形式到提案办理终结一套运作机制,不断得到改进、充实和完善,逐步成为行之有效、完整的制度。

三要调动提案者和承办单位的积极性。提案工作要坚持贯彻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共事“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树立大统战的观念,党政工作部门要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尊重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的民主权利和批评意见,保证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协商监督的积极性,政协提案工作者尤其是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努力为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团体和政协专委会参政议政和协商监督做好服务,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协助实施提案监督,不断加大提案的督办力度,积极协调提案者与承办单位的关系,加强双方的联系与沟通,使提案者和承办单位两方面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

四要提高提案办理“三率”。提案的办复率、落实率和满意率,是搞好提案工作的三项基本指标,要使提案的民主监督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就应在提案办理之前,提案办理过程中和提案办理答复之后,组织提案者与承办单位见面协商,实行开门办案,做到“不沟通不回复,沟通到位再回复”。同时,使提案者及时了解承办单位采取措施和改进工作的情况,通过提案办理过程中的充分协商,使提案者及承办单位在办理提案、解决问题上进一步统一思想、达成共识,不断提高合作共事的水平。因此,提高提案办理“三率”应逐步与承办单位、承办人员的岗位目标挂钩,将“三率”指标由参考指标上升为考核指标,使提案监督在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方面迈上新台阶。

总之,发挥提案的民主监督作用,是新形势新任务加强提案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现实需要。这一任务的提出,必将推动提案工作的一系列创新和变革。只有不断适应新定位、注入新内容、探索新方法、建立新机制、激发新活力,才能更好地认识和把握提案工作的内在规律,切实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贰』 比较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几种方式异同

个人觉得
民主决策一般是事前的方案计划和办事目标宗旨的确定。一般是对事不对人。
民主监督,一般是事中和事后的考评。一般是对人不对事。
民主决策起发起作用的是决策机关。
民主监督起发起作用的是监督人。

『叁』 我国公民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方式分别是什么

民主决策: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

民主监督:信访举报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

决策制度是民主决策机制的核心内容。民主决策机制大量的内容体现为制度形式,并通过制度来规范和保障这一机制的有效运行。

作为要素的制度主要民主决策源于政治协商有:调查研究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民主集中制,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等。决策规则是民主决策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制度运作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

更需要广泛听取来自各个方面的批评和监督,以利于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克服缺点,自我完善。建立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可以防止特权和腐败滋生。特权主义和腐败分子,最害怕的是群众。

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

(3)民主监督方案扩展阅读:

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主要意义:

1、完善民主决策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

2、完善民主决策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3、完善民主决策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

4、在多党合作中,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由于中国共产党处在执政地位,更加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在多党合作中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具有重大意义。

5、在新时期,根据阶级关系的深刻变化,中国共产党又进一步提出了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历来是把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就必须进一步发挥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作用。

『肆』 公民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政府改进工作

一、民主选举1.选举方式的选择角度分类优点缺点适用范围选民直接选举一是能直接反映民意,实现选民的意志;二是可以更好地调动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三是有助于加强选民与当选者的联系。在选民人数众多的情况下,选举的组织工作有难度,且成本较高,与公民民主素质密切相关。适用于县及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城市的居委会,农村的村委会选举。间接选举选举成本较低,便于组织。由于间接选举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代表进行投票,致使选民与当选者之间的联系受到一定的阻隔,影响了选民意愿的表达。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乡以上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的选举。候选人差额选举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在被选举人之间会形成相应的竞争,容易导致虚假宣传、金钱交易等情况发生 。人大代表的选举。等额选举可以比较充分地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限制选民的自由选择,选民可能误以为将要当选者已事先“内定”,影响参加选举的积极性。在极少数情况下才被采用。2.珍惜自己的选举权利(1)选民参加选举的态度和能力,是影响选举效果的重要因素。(2)是否积极参与选举,是衡量公民参与感、责任感的重要尺度。(3)怎样行使选举权,如何投出神圣的一票,是公民政治参与能力和政治素养高低的体现。二、民主决策1.民主决策的重要性──政府的重大决策牵涉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千家万户的生活。因此,决策是否科学、合理,至关重要。2.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方式(1)间接参与决策──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人民意志的人进入决策机关,参与、审议、监督、制定决策,是公民间接参与决策的方式。它要求选出的决策者必须代表民意、反映民情、体现人民利益。(2)直接参与民主决策的四种方式 内容方式依据意义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公民向决策机关反映意见、提出建议。电话、信函、传真、邮件、媒体拓展民意反映渠道,是决策机关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使决策反映社情民意。专家咨询制度专家学者利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相关信息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论证。论证会座谈会专家学者的专业知识、相关信息。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社会公示制度决策机关将涉及公众利益的各项决策进行公示,公民在了解有关内容后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公示公民享有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的知情权,是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和基础。有利于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民的参与度。社会听证制度决策机关对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民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听证会决策机关拟定的方案可能存在不足。听证于民的目的在于决策利民。 2.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意义(1)公民通过各种渠道、采用多种方式参与决策过程,是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环节。(2)重大意义:(从决策者角度)首先,有助于决策充分反映民意,体现决策的民主性;其次,有利于决策广泛集中民智,增强决策的科学性;(从公民角度)再次,有利于促进公民对决策的理解,推动决策的实施;最后,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和信心,增强公民的社会责任感。三、民主管理1.基层民主自治(1)实行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以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的途径。(2)基层民主自治的组织──农村村民委员会与城市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不同点 适用范围农村城市最高代表村委会主任居委会主任性质是农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教育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选举村民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自己选举当家人,是村民自治的基础,也是村民参与民主管理的主要途径。居民委员会干部由居民民主选举产生。决策村民可以通过村民会议等形式,村民发表意见,参与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决策与管理。凡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事,都由村民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务,要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管理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等形式,是村民规范自己和村干部的行为,运用民主的办法来管理村里的日常事务。凡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要事务,要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日常事务居民管。监督村民有权要求村务公开,使村里的各项工作纳入村民的监督之下,从而保证自己的民主管理权利落在实处。居民委员会实行办事公开制度,定期向居民会议汇报工作,接受居民的监督和质询。共同点(1)是社会主义民主最为广泛而深刻的实践。(2)其性质是我国公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不是国家机关。(3)机构的领导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2.发展基层民主自治的意义──实行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以扩大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为广泛而深刻的实践,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作重点推进。四、民主监督1.公民的监督权(1)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2)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或诉讼的权利(2)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指控、告发或揭发、举报的权利2.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渠道和方式 信访举报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督制度不同点含义通过给国家机关写信、打电话或向有关人员反映自己的意见,提出批评、建议。公民将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给人大代表,形成人大代表议案,上传到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意见。方式信函、电话、手机短信、当面指出等。人大代表以议案、质询等方式。电视、报纸、广播、杂志、图书等。特点是公民依法行使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实行民主监督的有效方法。人大代表一头连着国家权力机关,一头连着广大人民群众,充当联系人民群众和国家权力机关的“纽带”。透明度高,威力大,影响广,时效快。作用为公民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有力保障。使公民民主监督得以真正落实,得到切实保障。在监督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相同点(1)都是实行民主监督的方式,在民主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2)意义相同: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3)不论哪种方式,都要遵守法律,依照规则和程序进行。 注:近年来出现的民主监督的新形式、新方法: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3.负责地行使监督权利(1)实行民主监督的重要意义①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②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2)依法正确行使民主监督权①要敢于同邪恶势力进行斗争,勇于使用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②必须采取合法方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综合探究:有序与无序的政治参与1.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依法有序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2.有序的与无序的政治参与的区别(1)是否遵循法律、规则、程序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2)是否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3)是否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关系3.能否进行有序的政治参与,决定着能否真正的享受民主生活,这也是对我们政治素养的检验

『伍』 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建设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健全机制,把民主监督工作做实。

健全机制,把民主监督工作做实。要进一步加强民主监督制度建设,完善民主监督工作机制,将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方法和程序固定下来,增强民主监督工作的“刚性约束”。一是建立知情机制,争取民主监督的主动。

党委、政府及其部门要完善和落实向政协组织通报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哪些事情应向政协组织通报,以什么方式通报,什么时间通报,等等。政协应围绕党委、政府的决策重点和工作中心,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委员知情机制,扩大各党派团体、界别和委员的知情范围和参与程序。

及时组织参与党委、政府重大问题的决策,参与重点工作的推进,参与重要活动的组织,为协商监督打下基础。二是建立反馈机制,确保民主监督的质量。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对政协不同形式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形式予以反馈。

政协组织和委员要以高度的责任感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善于发现党政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可操作的改进措施或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建立完善情况沟通、信息反馈和跟踪督导机制。三是建立激励机制,促进民主监督的开展。

一方面,应建立健全政协监督的履职机制,规范其程序,明确其责任,对于敢于和善于监督,在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党派团体、专委会、界别及委员,大力进行奖励;

另一方面,应建立健全党政部门的履责机制,对于自觉接受民主监督、虚心点赞政协意见、积极改进工作的党政部门,及时通报表扬并予以奖励,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四是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形成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办公室)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信息,研究思路举措,形成工作合力。

(5)民主监督方案扩展阅读

关于建立健全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机制的思考

2007年底,中国各民主党派在先后召开的换届大会上进行了各自章程的修改和完善。其中,比较特别和重要的一项,就是都把建立健全党派内部监督机制写入到自己新的章程中去。之后,各民主党派通过一年的不懈努力和研讨,终于在2008年12月后相继举行的全会上制定并通过了各自的监督条例草案,成立了以党派常务副大大为主任的中央监督委员会。

所有民主党派的监督条例都提到,草案的制定依据是该党派的章程,目的是为了加强内部监督、发扬民主、严肃纪律、维护团结、加强自身建设、突出参政党特色。事实上,在近年举行的历次各民主党派的全会上,组织建设一直是重要课题。

而此次内部监督条例的出台和监督委员会的成立,更是意味着民主党派在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上迈出了新的一步。

这次各民主党派内部监督条例的制定与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内部监督不同,民主党派是参政党,除了廉政建设的内容外,内部监督的重点更多地放在监督党派成员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多党合作政治准则,履行党派职能,贯彻执行组织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各项制度的情况。内容上着重于发扬内部民主,贯彻民主集中制,防止个人说了算。

监督方针是教育与监督并举、重在预防。一些党派的监督条例还对各级领导班子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等履职职责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有国内学者称,民主党派纷纷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标志着中国政坛的反腐制度建设已经从执政党扩展到参政党,是“反贪防腐制度领域建设的重大突破”。 这也是参政的八个民主党派在新时期制度建设的一次重要完善,将有力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陆』 公民参与民主监督的前提是什么

一、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涵义
计划生育协会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是指计划生育协会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广大群众参与政府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提出建议,监督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主体是计划生育协会及其广大群众;民主参与和民主监
督的客体即人民群众监督的对象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民主参与,是指计划生育协会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过程中,通过参与政府重要决策的活动,及时将群众的意见反映给政府,协助政府提高决策水平。
民主监督,是指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广大群众依照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规,对政府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帮助政府改进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参与的本身就是监督,监督的过程也是参与,民主监督是民主参与的前提和基础。
(一)计划生育协会民主参与的内容:
1、参与政府关于人口与发展的基本战略、人口与计划生育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参与计划生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
2、参与本级政府制定人口规划和人口计划的工作。
3、参与本级政府计划生育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4、参与本级政府制定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的工作。
5、参与计划生育执法检查工作。
6、参与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三为主”工作。
7、参与落实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的家庭相结合的“三结合”工作。
8、参与落实计划生育与社区发展、社会保险、扶贫开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工作。
计划生育协会通过下列形式对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民主参与:
a、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发挥理事、会员的作用,为计划生育工作献计献策;b、参加政府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会议,提出建议、意见;c、调查研究、提交调查报告;d、进行专题理论研究,向政府提交研究成果,建议点赞;e、其他有效的形式。
(二)计划生育协会民主监督的内容:
1、对计划生育立法工作进行监督,就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补充,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2、对计划生育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支持政府依法行政,建议有关部门重视和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对政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与职务有关活动进行监督。对有以下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和其他渎职行为的,应向有关部门反映、检举或者控告:非法关押、殴打、污辱群众;毁坏群众的财产;非法没收群众财物;乱设收费项目,乱罚款;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的亲友予以处罚;干预合法的生育;进行不安全流产和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等。
3、对人口规划、人口计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人口统计的真实性等进行监督。
4、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医疗技术常规,危害服务对象健康和安全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和纠正。
计划生育协会通过民主监督,维护人民群众在计划生育中的下列权益:
a、男女平等的权利;b、获得生殖健康教育的权利;c、获得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权利;d、依法生育和生育调节的权利;a、实行计划生育中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的权利;f、其他合法权利。

『柒』 农村监督委员会实施方案如何写

农村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应该体现出四个原则性:
1,必须有法可依;
2,必须以保障村级工作健康发展为主旨;
3,必须有可操作性;
4,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进行。

『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村委会工作制度〕村民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 〔村委会会议〕村民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村民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村民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村民委员会决定事项,应当经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
第三十二条〔民主决策〕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村民意见。必要时,与村党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各方面取得共识后,再作出决定。
村党组织提出村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建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研究讨论。
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可以提出村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题建议,村民委员会不召开会议研究讨论的,村民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村务公开〕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开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财务收支情况;
(三)水电费收缴情况;
(四)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五)土地承包、租赁、补偿等收支情况;
(六)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支情况;
(七)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救灾救济款物、扶贫资金、国家补贴村民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发放使用情况;
(九)享受政府或者社会救助的人员名单;
(十)扶持农业开发等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村集体债权债务情况;
(十二)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十三)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或者村务管理活动中相对固定的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并需行政机关批准的事项,应当自收到批复后五日内公布;村办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业项目和时限较长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决策、进展和完成情况。
村民委员会公布事项应当真实、全面、准确,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小组的组务公开,依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村务公开监督〕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对应当公布的事项不予公布,或者公布的事项不及时、不真实,村民监督委员会应当要求予以纠正。
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反映村务公开的问题,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或者改正;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的民主评议由村民监督委员会召集主持;对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民主评议由村党组织召集主持。
评议为不称职的,应当经村民会议到会人员过半数,或者经村民代表会议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六条〔村务档案〕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村庄建设规划,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三十七条〔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审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财务收支情况;
(二)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八条〔村委会成员、小组长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集体财物、挪用集体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乡镇政府、村委会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镇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