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怎样加强对党政一把手权力监督和制约

怎样加强对党政一把手权力监督和制约:
一、严格监督到位;监督不只是一种管理形式,它是制度管理和约束行为最终结果的体现,监督重要的是必须形成一种机制,而且是一种有效的机制。监督不能时隐时现,监督不能高高挂起,监督必须达到它最终的目的,否则就是一种摆设。特别是权力聚集一身的一把手,如何监督显得更加重要。同级别的监督如何去做?企业纪委的监督如何去做?从从哪些方面监督?监督到什么程度?这都是我们必须探讨的问题。我认为,同级别的监督主要是企业在决定企业发展、投资,干部任命等方面进行监督。企业纪委的监督主要是一把手在投资,干部任命中程序是否合法规定,是否有暗箱操作,是否违背程序的合理性方面进行监督。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许多企业往往是一把手说了算,某些副职往往不能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只能点头,只能执行,不敢有一半怨言,这样的监督就失去了意义,这也是导致党政一把手腐败的原因之一。
二,坚持约束到边;监督是确保党的方针执行的有力保障,约束是体现在具体工作,生活层面上的具体活动。因为,目前批评与自我批评在某些党政一把手的身上已经无法体现,批评似乎成了某些一把手领导的专利权,自我批评成了基本群众的义务,敢批评领导的人越来越少,致使一把手有了这种“优越感”,想批评谁就批评谁,特别是某些领导权力在不断的放大和膨胀的同时,约束力是越来越小,甚至处于自我放任的状态,让他自己约束自己,难度太大。因此,作为党政一把手如何约束自己这是当前防腐工作研究的重要课题。所以对权力的约束,责任的约束,生活中的约束,人与人之间的约束,都要有一定的章法。党政一把手的约束主要靠的是党性,原则,职责,良知。所以一把手的约束主要体现在思想意识上,思想防线牢固了,约束也就起到了作用,否则,约束就等于空谈。
三、 保证警示到位;警示只是党在管理领导干部中的一种特别方式。但是,面对充满侥幸心理的贪官,他们认为这只不过是一种形式,所以在管理领导干部的过程中 ,如何发挥警示作用,意义非常的大。许多的贪官的事例告诉我们,侥幸是葬送某些领导政治生命的祸根。因此对有一定权力的党政领导,警示的意义是非常的大。因为在经济发展的高速轨道上,许多党政领导忙忙碌碌,学习放松,思想放松,特别在防腐这条线上,往往是不堪一击,一跃而过。所以在这样严峻防止腐败,遏制腐败的形势中,如何切断主动型贪官的手,这是治理腐败的根本所在。因此,在对他们未犯罪之前实施警示作用显得非常的重要。警示不能是一种形式,重要的是要赋予它实实在在的内容。对于干部并不是发现问题再进行警示,警示就是防患于未然,警示就是在为领导干部“踩刹车”,设置“减速带”。警示就是预防,警示必须在前,事后警示已经晚了。但是,在我们的某些企业,警示往往显得“羞涩”,不敢露面,即使露面也是“细声细语”,轻描淡写,不痛不痒,缺乏震慑力,不能打到贪官“七寸 ”。所以,警示必须不留面子,不留后路,否则,警示就是唬人。

❷ 结合中国加大反腐力度的背景,谈谈你对权力制约的认识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从正面来看,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对于权力服务于公民、有效地运作、推进财富的积累等,具有重大的影响;从反面来讲,不受制约与监督的权力必然是腐化变质的权力,权钱交易、低效运作、腐败丛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
以权力制约权力
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当其冲的是实行权力的分割制衡原则.之所以必须首先分割权力,是由权力性质决定的.“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这是不论社会政治制度差异如何都适用的一个现代政治戒条.权力具有自我膨胀的天性,如果不对权力加以分割,这种政治制度就必然成为一种独断专行的制度,绝对的自我而不会有真正批评的孤芳自赏的制度,从长期执政效应来看,也相应会成为一种低效率的政治制度.
其次,以权力制约权力,需要对监督制约权力的对象加以明确.分割权力作为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前提,并不必然保证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因为在权力的实际运行中,执掌权力的主体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他们还是有滥用职权的必然性.必须将执掌权力的人置于有效制约与监督其权力的权力运行体系之中,才能保证他们用公共权力来为公共利益服务.假如仅凭他们依托在自我道德信任基础上执掌公共权力的诺言,对他们不加以严格制约与监督,那就绝对不能期望杜绝权钱交易、以权谋私.
再次,有效制约与监督权力还必须建立起制度导向与程序优先的制度运行体制.假如制约与监督权力的动力仅仅来自某些政治高层人物的旨意,或来自某个集团的善良动机,那是不可能有效制约与监督权力的.这是由权力支配意志而不是意志支配权力的权力现代性决定的.历史上曾经有多少意志坚定地想用权力来为大众谋取福利的政治家,到后来演变为滥用权力、甚至以权谋私的堕落分子.这类触目惊心的事例告诉我们,除开在制度上解决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问题,从而保证从权力的分割开始、到权力的规则运转、再到权力的公共化评估相互贯通,从而将权力的客观化运作与执掌权力者的个人意志和愿望隔离开来,否则就不能想象权力受到有效制约与监督.至于制约与监督权力的程序优先问题,那就更是一个检验政治现代性的指标了.有没有权力运行的分割制衡制度设计、有没有权力执行的一套客观制度建构、有没有围绕权力执行纠纷建立的裁决机制、有没有对人对事对决策对效用分别设计的制度规章,既是划分传统政治与现代政治的分界线,又是判断权力是否受到有效制约与监督的基本标准.
以权利制约权力
以权力制约权力是一种“权力内部”的制约与监督思路.也许更为关键的还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对于现代社会来讲,建立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公民权利,是一个政治共同体据以维持与发展的现实起点.假如以权力制约权力只是执掌权力者之间展开的权力分配游戏,那么,就既不能指望权力会自我限制,也不能指望权力的公共性有根本的保障.于是,以高于权力的权利来制约与监督权力就是必然的选择.必须将权力与权利作为一个对应的关系来处理,以前者为必须限制的对象,以后者为捍卫的对象;以前者为社会运作的条件,以后者为社会运作的前提;以前者为后者的被支配者,以后者为前者的支配者.这样,权力的自我膨胀才会消减.以权利制约与监督权力,既需要重申人民主权原则,也需要有人民以公民的角色介入社会政治生活的“角色转变”,更需要有反映人民意志与愿望的社会建制来实际制约与监督权力.于是两个方面的问题就显得重要起来:一方面,必须建立健全国民政治参与的制度渠道,从而使得公民有表达自己意见和参与决策的空间.另一方面,在日常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必须建立起舆论监督的制度体系.只有将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两者有机地联结起来,有效地制约与监督权力的现代政治难题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❸ 如何加大对干部权利的制约和监督

第一,适当分解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
第二,要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第三,要健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

❹ 新刑诉法修订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在哪些方面扩大了

新刑诉法从以下六方面,规范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一、赋予了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的投诉处理权

新刑诉法第115条首次建立了对各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其中规定人民检察院为申诉或控告的处理机关,以及其他条文规定的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环节,这都是对侦查监督程序的进一步赋权与完善。此外还增加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进行监督的职责。

二、新刑诉法第93条创设了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定期审查机制

虽然何为“定期”、如何审查等具体规定并未在法律中加以明确,但这一新制度已经为检察机关继续探索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中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如何理解这一规定?一般认为审查中的检察机关不能直接决定释放或变更,只能建议逮捕措施的提请机关或决定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这样体现了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分离,利于办案部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在一审程序中增加规定了“与量刑有关的程序”

即“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公诉部门应当总结前期量刑程序改革中的相关经验,做好量刑建议、量刑辩论的相关工作;

四、对于死刑复核, 强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这是死刑复核程序提出的新挑战,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探索有效表达监督意见、强化监督效果的路径,以更好地履行新法所赋予的职责。

此外,新刑事诉讼法还强化了检察机关对再审案件的参与,规定对于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五、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新刑诉法主要强调了对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减刑、假释的监督。就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而言,以往只有在有关机关作出决定之后,才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抄送检察机关,这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方式。此次刑诉法修改加强了监督的力度,要求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的,应当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批准或者决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这就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由事后监督扩展到了事中监督。与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相同,新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进行事中监督,执行机关提起减刑、假释的,应当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六、特别程序中增加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内容

新增特别程序一编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体例上的重大调整,四项特别程序均与检察权的行使息息相关,比如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刑事和解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强制医疗程序的参与与监督等都是新增的赋权规定。检察机关需要厘清自己在这些特别程序中的角色、定位、职权和职能,特别是没收程序与强制医疗程序过去实践中没有经验基础,立法中写的又比较宽泛,需要检察机关完善司法解释、探索实施经验

❺ 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有何意义

一、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的意义:

1、监督权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最具活力的一种监督。

2、行使监督权,有助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

3、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人民谋利益。

4、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这里,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❻ 公民的监督权可以扩大

你好。并不是任何组织和个人。
监督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版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的权利。
监督对象包括:(1)任何国家机关(2)国家工作人员
监督权包括:
1、批评、建议权;2、控告检举权;3、申诉权。
我国现行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❼ 加大对党员干部权利的制约和监督又何必要性

您好.首先非常感谢您向我们的求助.权力制约监督的根本原因: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权力用得好可以造福人民.用的不好必定滋生腐败祸害社会.1.监督权力是依法行政做好工作的必要保证.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2.监督权力有利于政府的廉政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提高政府形象3.监督权力有利于防止权力的滥用和缺失.有利于减少工作失误4.监督权力才能更好的集民心等.作出正确决策.5.监督权力才能做到权为民用.造福于民.建立一个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政府.望点赞

❽ 如何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只有将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两者有机地联结起来,有效地制约与监督权力的现代政治难题才能得到解决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因为,从正面来看,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对于权力服务于公民、有效地运作、推进财富的积累等,具有重大的影响;从反面来讲,不受制约与监督的权力必然是腐化变质的权力,权钱交易、低效运作、腐败丛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 以权力制约权力 以权力制约权力,首当其冲的是实行权力的分割制衡原则。之所以必须首先分割权力,是由权力性质决定的。“绝对的权力绝对地导致腐败”,这是不论社会政治制度差异如何都适用的一个现代政治戒条。权力具有自我膨胀的天性,如果不对权力加以分割,这种政治制度就必然成为一种独断专行的制度,绝对的自我而不会有真正批评的孤芳自赏的制度,从长期执政效应来看,也相应会成为一种低效率的政治制度。 其次,以权力制约权力,需要对监督制约权力的对象加以明确。分割权力作为制约和监督权力的前提,并不必然保证权力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因为在权力的实际运行中,执掌权力的主体具有自由裁量的空间,他们还是有滥用职权的必然性。必须将执掌权力的人置于有效制约与监督其权力的权力运行体系之中,才能保证他们用公共权力来为公共利益服务。假如仅凭他们依托在自我道德信任基础上执掌公共权力的诺言,对他们不加以严格制约与监督,那就绝对不能期望杜绝权钱交易、以权谋私。 再次,有效制约与监督权力还必须建立起制度导向与程序优先的制度运行体制。假如制约与监督权力的动力仅仅来自某些政治高层人物的旨意,或来自某个集团的善良动机,那是不可能有效制约与监督权力的。这是由权力支配意志而不是意志支配权力的权力现代性决定的。历史上曾经有多少意志坚定地想用权力来为大众谋取福利的政治家,到后来演变为滥用权力、甚至以权谋私的堕落分子。这类触目惊心的事例告诉我们,除开在制度上解决权力的制约与监督问题,从而保证从权力的分割开始、到权力的规则运转、再到权力的公共化评估相互贯通,从而将权力的客观化运作与执掌权力者的个人意志和愿望隔离开来,否则就不能想象权力受到有效制约与监督。至于制约与监督权力的程序优先问题,那就更是一个检验政治现代性的指标了。有没有权力运行的分割制衡制度设计、有没有权力执行的一套客观制度建构、有没有围绕权力执行纠纷建立的裁决机制、有没有对人对事对决策对效用分别设计的制度规章,既是划分传统政治与现代政治的分界线,又是判断权力是否受到有效制约与监督的基本标准。 以权利制约权力 以权力制约权力是一种“权力内部”的制约与监督思路。也许更为关键的还是以权利制约权力。对于现代社会来讲,建立在自由平等基础上的公民权利,是一个政治共同体据以维持与发展的现实起点。假如以权力制约权力只是执掌权力者之间展开的权力分配游戏,那么,就既不能指望权力会自我限制,也不能指望权力的公共性有根本的保障。于是,以高于权力的权利来制约与监督权力就是必然的选择。必须将权力与权利作为一个对应的关系来处理,以前者为必须限制的对象,以后者为捍卫的对象;以前者为社会运作的条件,以后者为社会运作的前提;以前者为后者的被支配者,以后者为前者的支配者。这样,权力的自我膨胀才会消减。以权利制约与监督权力,既需要重申人民主权原则,也需要有人民以公民的角色介入社会政治生活的“角色转变”,更需要有反映人民意志与愿望的社会建制来实际制约与监督权力。于是两个方面的问题就显得重要起来:一方面,必须建立健全国民政治参与的制度渠道,从而使得公民有表达自己意见和参与决策的空间。另一方面,在日常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必须建立起舆论监督的制度体系。只有将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两者有机地联结起来,有效地制约与监督权力的现代政治难题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❾ 怎样才能更好的监督权力机关,防

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应该做这样做:

加大对行政审批事项削减力度,减少滋生腐败的条件和机会.行政审批事项过多过滥不仅增加了腐败发生的机会和条件,也增加了监督的工作量和难度,影响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发展环境的优化.加强对行政权力制约监督应大力削减审批事项,减少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从根本上、源头上减少腐败滋生的条件和机会.削减行政审批事项既要解放思想又要依法依规进行.凡是法律法规明令取消的应全部予以取消。

深入开展民主评议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对行政权力的制约监督要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搭建多种平台,创办多种载体,让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对行政权力有更多的监督机会,不断加大监督的力度.

一是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活动.组织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广泛地评价政府部门及公共行业作风,保障人民群众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形成有效遏制和防治腐败现象及其不正之风的强大社会监督力量.在具体实施中,应扩大评议范围,将政府所有部门列为评议对象;完善评议内容,着眼于政风行风建设、廉政勤政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丰富评议形式,通过阳光服务、阳光热线、听证质询、践诺公示、民主测评等方式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改进评议结果的运用,按群众的满意度将被评议单位由高到低排序,向社会进行公开通报,把社会压力转化为被评议单位改进工作的动力,实现纠建结合,标本兼治.

二是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根据行政权力运行的规律和特点,实行流程再造,形成不同权力之间、权力运行不同环节之间的有效制约、环环相扣的制衡机制,使权力按照既定的轨道行使.加大权力运行的动态公开力度,建立科学、民主、透明的决策制度,特别是在政府部门推行“处务会议纪要”制度,将行政审批、处罚等重大事项,由全处人员参加集体研究决定;大力推行社会听证、专家咨询、新闻发布、网上公开、点题公开等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将社会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重要权力行使情况进行动态公开,扩大社会的监督面,增强对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的有效性. 坚决查办违法违规案件和强化对不正确履行职责人员的投诉处理,实施严格的惩治和责任追究.只有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厉惩治,对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实施严格的追究处理,规范施政行为,才能对行政权力监督见到更好的成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实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查办行政机关违法违规案件,应以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特别是严肃查办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非法批地批矿、低价出让土地和矿产资源、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 对政府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的机制.这个机制,一靠民主,二靠法制.如果把权力比作放出去的一只羊,那么法制就是栓羊的绳子,民主就是牧羊人的眼睛. 我国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体系分为行政系统外部监督和行政系统内部监督. 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权力机关(人大)的监督、司法机关(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社会公民的监督.题中所说的是社会、公民的监督. 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上级政府的监督、法制部门的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