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纪检监察
㈠ 如何做好公安纪检工作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党的工作大局,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线索和任务更加艰巨,社会关注度高的各个方面。纪检监察领导干部,必须准确把握纪检监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找到一个立足点,出发点和工作的结束点,努力使反腐倡廉工作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正确处理惩治和预防的关系。惩治和预防,打击腐败方面是互补的,两个相互促进的。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注重教育崇廉,制度保廉,监督和促进廉洁,加强有针对性的教育,约束和监督体系的有效性,并有效惩罚更有力,更有效的预防。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纪律的优良传统,引导警方党的领导干部尤其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立警为公,执法人员在执法理念,常修为德国政府,常常想贪,自律常怀心脏的受害者。进一步完善“三个报告”,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个人,跟其他系统,提高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反腐败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努力提高反腐败的制度和法律层面的斗争。同时,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督察,审计监督的权威。纪律正确处理与他们的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的关系。对于纪检监察机关具体承办工作,唱好主角,敢于负责,认真贯彻落实。同时,纪委做敢于协调反腐败工作进行了全面的检查,指导,加强监督,促进反腐倡廉任务的落实。其次将协调,就是要准确定位,解决什么好抓的问题。再次,在这个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纪律委员会努力实现领导,协调各方。在“争夺领导”很关键的一点,就是要寻求上级党委,纪委特别是“一把手”的支持和理解。纪委要多请示,多汇报,多宣传,多影响。 “协调各方”的领导的倡议,平等协商,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分解责任到职能部门,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完成相关的任务。正确处理严肃性和纪律和警察保护之间的关系。纪检监察领导干部要坚持正确的和纪律为导向,问题的辩证地看待,理智地处理问题,坚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法的原理。违反了警方调查工作,分析的性质和具体的警察渎职行为,重点和工作从调查了违纪行为的主体之间的道德区分层次特征纪律问题。被压迫群众利用职权,警方蓄意破坏参与集体荣誉等质量的道德问题应严格检查人员严肃处理;反对,因为警察的执法能力不强,考虑不周,不当处置方法问题如在工作中出现的错误要聚焦的尖纠正,应当从宽处理。工作粗暴,生硬的态度和工作作风问题,如违反有关办案规定和程序的警务工作纪律方面,要充分考虑到的情况和后果。平时表现良好对于一些早期的错误偶尔警察,应从宽处理进行调查,相反,对于那些谁通常不会犯大错误,小错误不断,当检查人员一再纠正累犯,通常在警察的表现不佳,应在严格进行调查,以起到警惕和教育的作用。被诬陷和诬告警察报复,要及时澄清和有效的保护,真正保护官员,教育家谁失误,惩处腐败,虚假的指控进行了调查,并创造良好的环境,业务人员。 (泰州市公安局党委宣传部,纪委书记)
㈡ 公安纪检监察在哪
各级公安机关都有纪委,督察,信访部门,都设置在局机关。
㈢ 公安局民警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点赞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辞退;
(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三)停止执行职务;
(四)延期晋级、晋职;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离岗培训;
(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九)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局、派出所和办案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㈣ 公安局纪检委干什么
负责查处公干局系统内警察违纪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专部公安部纪委监察局,监督检属查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议、命令的情况;
协助公安部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具有公安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对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队伍纪律作风建设进行调研、分析和指导;
拟订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和队伍监督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开展公安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公安廉政文化建设;
受理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控告、检举,按照管理权限查处和督办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公安系统党员、民警不服处分的申诉。
㈤ 公安,监察,检查,司法,纪委,等各部门的职责分别是什么
简单说来,他们的职责是:
公安,行政治安案件的调查处理,刑事案件的侦查等.如A涉嫌专盗窃罪,由公安立属案侦查
监察,对违反纪律的干部调查处理等;如干部B嫖娼,由监察调查处理.
检查(检察),批捕和起诉犯罪嫌疑人,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法律监督等.如对A批准逮捕,向法院提起公诉,某干部受贿,检察有权查处
司法,法制宣传,归口管理公证业务,律师等.如开展普法教育
纪委,调查处理党员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如某党员包二奶,实在包不住了,纪委有权处理
㈥ 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和纪委纪委监察局的职能区别
1、定义上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警务督察局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纪委监察局分为纪检委和监察局。在党委的领导下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作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监察局是地方政府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2、具体职能的区别
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具体职能:
(1)审定全国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部署。
(2)发布有关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的决定和命令。
(3)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纪检委监察局具体职能: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3、服从上级的区别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所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㈦ 公安局纪检委负责什么
负责查处公干局系统内警察违纪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部纪委监察局回,监督检查公安机答关和公安民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议、命令的情况;
协助公安部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具有公安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对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队伍纪律作风建设进行调研、分析和指导;
拟订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和队伍监督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开展公安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公安廉政文化建设;
受理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控告、检举,按照管理权限查处和督办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公安系统党员、民警不服处分的申诉。
㈧ 公安局纪检委负责什么工作
负责查处公干局系统内警察违纪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部纪委监察版局,监权督检查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议、命令的情况;
协助公安部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具有公安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对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队伍纪律作风建设进行调研、分析和指导;
拟订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和队伍监督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开展公安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公安廉政文化建设;
受理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控告、检举,按照管理权限查处和督办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公安系统党员、民警不服处分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