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仲裁处
可以先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工作人员会安排调解,如果无法调解,只能去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劳动者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Ⅱ 劳动仲裁和监察大队有什么分别吗它俩都归哪管
1、劳动仲裁是准司法,处理案件与法院类似;劳动监察是行政执法单位;
2、劳动仲裁程序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劳动监察程序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3、对劳动仲裁不符需要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对劳动监察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监察大队均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
Ⅲ 劳动保障监察的监察与仲裁
依照现行法抄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是劳动者主要的法定维权渠道。
当下两个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
1、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劳动者需出庭举证、办理比较繁琐的仲裁诉讼手续,劳动者常常由于应诉能力不强导致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按照劳动监察程序举报投诉,可以免去出庭应诉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劳动监察处理该类案件时缺乏司法体系的有力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处理难、执行难现象十分突出。
注:
司法保障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最有力的保障。劳动保障监察行使法律赋予的主动调查处理权,如能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司法的有机衔接,通过司法的强制措施权保障监察执法有效开展,劳动者权益将能得到快速、低成本的救济。
Ⅳ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是什么关系
第一,性质不同。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劳动争议适用调解、仲裁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决定的;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决定的。其中,从合同到仲裁,带有传统的私法特征;而从基准到监察则主要体现公法的特征。
第二,机构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立,三方原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原则。劳动监察的设立,主要强调行政性,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
第三,适用法律规范不同。劳动法律规范按其规定事项不同,可划分为关于劳动者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和关于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法律规范;按其法律约束力的不同,可划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劳动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既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也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劳动监察处理只能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
第四,程序不同。劳动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仲裁,即不诉不理,劳动监察主体应主动进行监察。劳动仲裁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不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体现的是强制原则,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不允许通过劳动者放弃权利,免于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处理不同。劳动仲裁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劳动监察除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可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证据收集方式不同。仲裁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劳动监察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而且可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第七,后果不同。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提起民事诉讼,不服劳动监察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第八,时限不同。劳动仲裁受理案件时限是60天,监察时限是两年。
Ⅳ 去了仲裁还能去监察大队吗
监察大队是行政执法机关,仲裁具有行政诉讼的性质,如果先投诉可以后促裁,但先仲裁了“等于”“法院”作出发了判决或裁定,不能再投诉回权了。
《仲裁法》
第9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当事人有足够理由不服裁决的可在收到裁决书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裁决。
只要没过6个月就可以申请撤销仲裁,然后才能起诉
Ⅵ 劳动执法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部门是一个部门么
肯定不是一个部门。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是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劳动仲裁部门是对劳动纠纷进行仲裁的机构,有仲裁权,但无行政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