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Ⅰ 伊犁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基本情况
伊犁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全称应该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政府工作部门。
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自治州劳动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州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自治州劳动保障配套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自治州劳动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划;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保障的监督检查规范,指导监督自治州、地、县(市)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全州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分流安置和再就业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及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境外人员进入自治州就业和自治州公民出境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职业分类、技能标准、技能鉴定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要求,拟定自治州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管理意见;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制定州直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管理规则;制定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方案;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可制度。
(五)拟定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则,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划;拟定劳动保障争议处理制度及仲裁规范、规则;管理劳动保障争议处理并监督执行;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组织实施自治州内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监督检查;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自治州企业劳动模范。
(六)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工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自治州实际,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拟定并公布自治州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审核自治州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拟定自治州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农村等社会保险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自治州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划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贯彻执行自治州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负责社会承办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十)承担全州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自治州劳动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以及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自治州劳动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管理劳动保障领域境内外的业务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二)指导自治州、地、县(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劳动保障系统专业技术职称工作;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指导有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十三)承办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部门有: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的日常政务;承办局党组和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负责领导批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会议、文秘、档案、修志、保密、信息、信访、新闻宣传和接待联络工作;草拟局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工作制度等有关综合性报告并负责监督检查;汇集和提供劳动保障政务信息;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及所属单位公产管理等行政事务;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承担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职称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工、青、妇等群众团体工作及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劳动工资处
负责综合性劳动保障统计、公报和预测工作;拟定全州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划及鉴证核准工作;指导社会中介机构,研究拟定自治州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并审核发布;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按分工负责“农转非”审核工作;参与自治州企业职工劳动模范评定工作;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建议;拟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审核州直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三)职业技能开发(培训)处
指导全州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拟定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法;负责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拟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综合管理工人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的考核、评定工作;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工作;负责试题库建设,制定全州技工学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指导技工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拟定技工学校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协调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学徒工培训和就业训练的规划及政策;承担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教育机构的审核、报批和广告发布审核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和政策;指导全州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组织推荐评审国家、自治区、州级技术能手。
(四)劳动保障监察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指导全州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拟定全州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国家、自治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全州的贯彻实施情况;组织查处重大疑难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突发违法事件;承办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行政处罚事宜;负责劳动保障专项执法检查和劳动用工年检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州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依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则和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网络,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的重大违纪案件;拟定基金管理办法并实施监督检查。拟定全州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修订、清理地方性劳动保障的政策和行政措施;参与起草局规范性文件并负责审核工作;承担综合性政策调研和协调工作;承担局机关法律事务,承办劳动保障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审查备案工作;组织重大行政案件的听证工作;拟定劳动保障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承办劳动保障涉外法律事务;负责普法工作及劳动保障法律宣传咨询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汇编工作。
(五)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处(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庭)
拟定全州劳动保障争议处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州劳动保障争议的调解、仲裁工作和队伍建设;负责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员资格证书的审核工作;调解和处理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保障争议;承担州劳动保障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协调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
(六)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处
拟定州直养老、失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和管理政策,规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贯彻实施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执行城镇企业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条件和支付养老金的项目及标准。定期发布社会保险计发基数,管理并监督州直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工作;负责州直企业和部、省属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州直企业特殊工种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负责州本级工伤待遇的审批工作,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全州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发展规划和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方案;拟定企业职工福利方面的地方性行政措施和实施意见;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退休待遇的审批工作;拟定自治州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办法和运营管理制度,以及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七)医疗、生育保险处
拟定州直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办法和基金征缴管理政策;拟定医疗、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并监督实施;拟定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政策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规则和政策;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办法和费用结算办法;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划、政策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州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业处)
拟定全州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拟定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方面的政策和措施;负责州直就业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拟定州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再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机构及劳务中介组织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承办州本级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和年检工作;拟定城镇就业补助经费的管理办法;拟定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制定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城务工的管理办法;负责审批招用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计划;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和新经济组织的劳动保障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政策性安置劳动力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州自治人民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劳动保障监察处指导下,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以下职责:宣传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贯彻执行;对州本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受理群众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和有关组织的举报、投诉、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具体负责州本级专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法律监督员的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保障用工年检工作;根据要求组织州本级专项劳动保障执法检查;承担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承办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和其他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所属三个大队:
一大队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招聘职工行为;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情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二大队负责监督检查企业遵守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情况;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负责劳动用工年检工作。
三大队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督促企业单位缴纳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不发生新的拖欠;负责扩面征缴工作,重点扩面新建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十)机关服务中心
在办公室的领导下,管理机关的后勤服务工作;对内以优质服务为原则,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服务,对外向社会开展经营服务;制定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的发展规划、发展思路并组织实施;拟定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年度工作计划,按月组织实施;制定机关后勤服务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负责局机关基建、用水、用电、用暖和机关公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汽车及其他办公设施的管理、维修和使用工作;负责局机关内职工的生活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楼的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承办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十一)劳动就业培训中心
全面落实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职业资格证、劳动预备制度、创业、劳动系统干部、社会等培训工作;拟定职业资格证考前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宣传、教学及管理工作,协助职业技能 开发(培训)处做好考核和证书的颁发工作;拟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培训档案,完成培训任务;根据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制订劳动预备制培训方案,落实培训计划;全面启动创业培训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创业培训中的各项政策、规划;编制劳动保障系统干部培训计划,具体实施干部培训的教学及组织管理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在职职工专业素质情况,编制定点、定期培训计划,具体负责培训及管理工作;拟定社会培训规划,负责专业设置、组织及教学与管理工作;指导州直属县(市)及企业培训中心开展工作,建立联系网络,定期召开培训工作研讨会,统一实施培训任务。
(十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就业处指导下,受就业处委托行使以下职责:
具体承办州直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审批登记、年审及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和承办相关业务;拟定劳动就业服务相关工作制度及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动事务所、劳动就业岗位开发办公室和劳动力市场工作,督促、指导以上四个部门拟定出相关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州直各类企业单位和外地单位来伊招工手续审批以及政审工作。
(十三)再就业劳动技能培训实习基地
全面落实职业培训总体规划和政策,承担就业再就业培训、在岗职工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以及企业劳动管理干部培训等各类职业培训任务;拟定就业再就业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宣传、教学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培训档案;组织开展再就业培训,摸清下岗失业人员的底数和再就业培训意向,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和社区服务培训;根据劳动预备制实施办法,制定培训方案,落实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对有志创办企业或者已经开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系统的创办企业和管理企业的基本知识与技能技巧培训;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调查在岗职工技术构成情况,制定出适应岗位要求的在岗职工培训计划,承担在岗职工的岗位技能和创新能力培训;组织开展面向农村富余劳动力和进城务工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就业能力;编制劳动保障系统管理干部和企业管理干部培训计划,承办管理干部培训的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组织管理工作;拟定社会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考前强化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宣传及教学管理工作。
(十四)劳动保障事务所
为代理单位代办管理注册和社会保险登记有关手续;指导、督促代理单位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协助代理单位到相关部门核定起点工资标准,领取《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保管代理单位的职工和挂靠人员的档案,代办档案工资调整手续;代收代缴代理单位和挂靠人员社会保险费,指导、协调单位完善社会保险台帐;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代理单位职工和挂靠人员代办退休养老手续;为劳动保障争议双方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咨询服务,依法接受劳动保障争议当事人委托,代理参加仲裁活动;为代理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代办实施再就业工作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代为办理政审、工伤申报、因公、因私出国人员有关证明的代理申报工作;帮助代理单位招聘,引进技术人员,实行人力资源代理,代办代理单位职工和挂靠人员的工作调动手续;为代理单位职工和挂靠人员办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和技术等级申报等有关手续;接受代理单位职工和挂靠人员户籍、粮油关系挂靠,代办户口迁移手续;按有关部门规定,为符合规定的代理单位、职工及挂靠人员出具结婚、生育及申报独生子女证的相关证明手续;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合同制工人代理保管档案,为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代办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代办代理单位和挂靠人员委托的符合政策的其它事项。
(十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受理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申请材料;根据统一规则、合理布局、择优选点的原则,对申报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格与条件进行初审;具体负责组织指导从业前、转业、学徒、下岗、转岗、职业院校及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培训机构等学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统计报表和业务指导工作;具体负责向鉴定机构提供合法试卷,并组织维、哈语试题的翻译工作;负责指定有关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教材、考核大纲;具体负责推荐具有资格的考评人员参加自治区的相关培训,统一聘用、管理、调配考评员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协助组织推动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十六)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贯彻落实国家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定州本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及标准对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州直属县(市)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确认行业部门和中央驻伊单位职工工伤残废和因病(含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承办自治区劳动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十七)劳动就业岗位开发办公室
负责州直劳务派遣企业发展和就业岗位开发的指导、协调及统计工作;负责州直再就业基地(项目)再就业岗位开发指导工作,提出政策、资金扶持建议;承担州直再就业基地(项目)的统计工作;负责州直街道(镇)、社区就业服务劳动组织,非正规就业组织岗位开发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州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就业岗位开发和落实优惠政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州直劳务派遣企业、再就业基地(项目)负责人劳动保障业务培训工作;完成上级劳服企业协会交办的工作。
Ⅱ 关于诊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组织机构代码是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家标准编制。
并赋予每一个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机构颁发的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标识。
覆盖所有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以及内设机构)。
是连接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管理系统的桥梁和不可替代的信息传输纽带。
目前已在工商、税务、银行、公安、财政、人事劳动、社会保险、统计、海关、外贸和交通等40余个部门广泛应用。
已成为单位在进行社会交往、开展商务活动所必需的“身份证明”。
(2)伊犁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扩展阅读:
组织机构代码证办事程序:
1、组织机构统一代码标识制度
2、《伊犁州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实施
3、申领
4、遗失补办
5、注销
6、申请证书、到期换证、变更、换证须提交材料
7、交款及领取证书
8、若不按时办理申领、变更、换证、年检、注销手续的,按《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Ⅲ 地质环境管理
一、地质灾害防治
“十五”期间,认真贯彻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 〔2005〕37号)和《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快速处置程序》(国土资厅发 〔2005〕 88 号),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加大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度,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地质灾害发生概况
“十五”期间,全区发生地质灾害 457 起,其中,滑坡 345起,占发生灾害总数的75.5%;泥石流76 起,占发生灾害总数的16.6%。因灾死亡54人,其中,滑坡造成45人死亡,占因灾死亡总数的83.3%;泥石流造成5 人死亡,占因灾死亡总数的9.3%。灾害造成经济损失1.53亿元,其中,滑坡经济损失1.11亿元,占因灾造成经济损失的72.57%;泥石流经济损失3991.54 万元,占26.04%。见表5-1及图5-1。
“十五”期间,地质灾害危害最大的地区为伊犁州直属,该地区发生灾害365 起,占发生灾害总数的79.9%;因灾死亡47 人,占因灾死亡总数的87.0%;经济损失1.11 亿元,占因灾造成经济损失的72.3%。见表5-2。
(二)地质灾害防治部署、巡查检查和应急调查工作
针对新疆地质灾害发育分布特点,每年年初采用发出通知或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做到提前部署,并及时编制自治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各地执行,指导全区各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汛前和汛期灾情险情巡查,建立和完善了群测群防网络,密切关注当地气象变化,加强对灾害点及隐患点的监测预报工作,提高了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十五”期间,共组成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巡查检查工作组15个、应急调查工作组19 个,总计出动135 人次,历时141 天,行程4.98万千米,提交检查工作报告12份、应急调查报告6份。同时,将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政府,提高了当地政府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针对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和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积极开展应急调查,协助当地政府开展救灾工作,并对下一步需重点防治的区段提出了防灾减灾的具体工作建议,发挥了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动为政府服务的作用。
表5-1“十五”期间自治区地质灾害发生情况一览表
图5-1“十五”期间自治区地质灾害造成损失情况图
表5-2“十五”期间各地区发生地质灾害一览表
(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和勘查工作
通过认真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最大限度的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有效治理极具危害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隐患点,进一步遏制和改善全区因人为和自然因素而导致的不断恶化的地质环境状况。
“十五”期间,累计投入资金650 万元,先后开展了新源县等33个县(市)的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伊犁地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处置,额敏县喇嘛昭煤矿区地面塌陷地质灾害专项勘查及新源县、巩留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地质灾害调查(附表16)。这些基础工作的开展,普及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推动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体系的建立,提高了地质灾害的预警能力,避免了大量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明显提高了全区防灾减灾水平。
(四)加强部门合作,开展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情况
为推动防灾减灾社会化进程,与自治区交通厅、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局、自治区防洪办等部门合作,成立联合检查工作组,明确了部门间在地质灾害防治方面各自的主要职责,对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有力地推动了人口集中居住区、交通沿线、旅游风景名胜区、重点建设项目区和大河流域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
通过与自治区气象局合作,确定了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方案、程序等,经过2003年的试运行,于2004年4月5日起正式开展自治区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2004~2005 年汛期共计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362条。
“十五”期间,成功预报地质灾害138 起,避免了4400 余人的可能伤亡和近4200万元的可能经济损失。其中:2002 年,伊犁州成功预报滑坡、泥石流灾害96起,避免了3800余人的可能伤亡和近2764万元的可能经济损失。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管理
“十五”期间,严格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批、备案工作制度,保证了我区建设项目用地及时审批和建设项目的用地安全。2001~2005 年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审备案132份,其中,评审81份、备案51份。
为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国土资源部第29 号、第30号、第31号令,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加强了各类资质的资质管理。截至2005年底,全区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甲级资质单位4 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单位4家、施工甲级资质单位1家、监理甲级资质单位1家。见表5-3。
表5-3 新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治理、施工、监理甲级资质单位一览表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一)矿山企业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情况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自2002年9月起,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必须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对防治矿山开发所造成的环境地质问题和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隐患进行治理提供科学依据。截至2005年底,共有423家矿山企业按要求编制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该制度实施以来,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逐步增强,新建矿山的采矿权人均能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并按方案要求积极采取相关防治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其中:中石油新疆油田分公司逐年加大矿山环境的治理力度,在矿区植树造林,不但绿化了工作区,而且美化了生活环境。伊宁阿希金矿近年来投资100多万元用于矿山污水和尾矿处理设施建设;富蕴县喀拉通克铜镍矿累计投资112万元在废弃的矿区植树,绿化面积达2万多平方米。
(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十五”期间,国家利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安排自治区10 个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累计资金2070 万元(附表17)。通过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消除了地质灾害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使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被压覆矿产资源得以有效利用,保证了矿山正常生产,并增加了可使用土地,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下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成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对国家出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行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并聘请区内外水利、灾害防治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三)矿山地质环境基础调查工作
2004~2005年,为查清全区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实施了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项目,项目经费130万元。通过项目的实施,基本摸清了全疆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矿业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查明了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及其潜在危害。为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矿山环境治理、矿山生态系统恢复和重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提供了基础资料和决策支持。
(四)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情况
按《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5〕 119号文)和《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指南》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开展了《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地质遗迹保护
(一)地质公园申报
为了加大新疆地质遗迹资源的开发与保护工作力度,2003 年以来,重点抓了奇台硅化木—恐龙、喀纳斯和可可托海三处地质遗迹调查和国家地质公园申报的前期勘察工作。国土资源部先后批准了新疆奇台硅化木—恐龙国家地质公园、新疆喀纳斯国家地质公园、新疆可可托海国家地质公园。
(二)地质遗迹保护
(1)针对区内硅化木被偷盗、破坏严重的问题,2004 年,自治区公安厅、交通厅、技术监督局、工商局、林业局、国土资源厅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鄯善县、哈密市、奇台县及乌鲁木齐市硅化木产地和销售市场开展了保护硅化木的专项调研活动,并形成了调研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据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自治区保护硅化木工作办公室。
(2)为了查清全区地质遗迹资源家底,2004 年,开展了新疆旅游地质遗迹资源调查,调查旅游地质遗迹点167处,其中世界级12处,国家级50处,省级69处,县级36 处,并初步建立了新疆旅游地质遗迹资源分类规划,为提升自治区旅游地质遗迹资源品牌和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资料。
(3)2003~2004 年,国家利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安排了可可托海伟晶岩矿床地质遗迹保护、布尔津县喀纳斯国家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累计资金350万元,通过该项目的实施,使十分珍贵的地质遗迹资源得到保护,并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使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服务功能标准不断提高,建立了完善的保护、监测和运行机制。
四、地质环境监测及调查
(一)地质环境监测
截至2005 年底,全区有乌鲁木齐、吐鲁番、昌吉—石河子、奎屯—乌苏、库尔勒、伊犁和喀什7个地质环境监测站。其中,乌鲁木齐和吐鲁番地质环境监测站直属新疆地质环境监测院管理;昌吉—石河子、奎屯—乌苏、库尔勒和喀什地质环境监测站分别隶属于新疆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水文工程地质队、第七地质队、第三地质队管理。
截至2005年底,新疆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经过优化、调整,共有各类地下水监测点568个,其中水位监测点402个,水质监测点155个,流量监测点11 个,控制性监测路线245 千米,控制监测面积1.31万平方千米。“十五”期间,共完成地下水水位监测1.88万次数,水质监测742 组,水量监测534 组,提交水情通报30份,水情预报45 份,年报30 份,提交5 年阶段性地下水动态监测报告7份。
(二)实现地质环境工作成果数字化
“十五”期间,完成了1∶20万水文地质图空间数据库建设114个标准图幅和1∶5万重点城市及经济开发区水工环地质综合空间数据库建设4个标准图幅,为地质环境管理积累了丰富的数字化资料,形成了一批准确、可快速提供的可视化成果。
(三)积极开展国际合作项目
2003年,启动了“中国-荷兰国际合作的乌鲁木齐河流域地下水信息中心能力建设”项目,此项目属中国地下水信息中心能力建设总项目下设北京、济南、乌鲁木齐3 个示范区子项目之一。其在基础数据数字化的基础上,初步建立了乌鲁木齐地下水模型和地下水信息系统,将为乌鲁木齐市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提供技术支撑。
(四)开展了自治区1∶50万环境地质调查工作
2001~2004年,开展了全区1∶50 万环境地质调查工作,概略查明了新疆地质环境条件,重点调查了人类工程—经济活动与地质环境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初步查明了自然环境遇到和诱发的各种主要地质灾害、特殊不良地质环境条件和环境地质问题的发育特征、分布规律及形成原因,做出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提出防治或适应对策建议。
五、矿泉水资源管理
1998年完成的《新疆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调查和开发利用经济技术评价》,首次对全区的矿泉水资源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调查研究,为矿泉水资源的勘查、开发规划和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截至2005年底,全区经勘查评审鉴定的矿泉水水源地49 处。其中,经国家级技术鉴定的5 处,批准C+B级允许开采量为2523 万立方米/年;待勘查的矿泉水水源地15处,估算资源量为330万立方米/年。自1992年塔什库尔干县先伯巴矿泉水投产以来,1996 年新疆矿泉水生产达到了高峰时期,建厂43 家,年产量2 万多吨,产值4000多万元。由于生产规模小,市场竞争能力差,生产企业经营困难,目前基本上已无矿泉水生产企业,矿泉水勘查开发目前处于低谷状态。
六、地热资源管理
截至2005年底,通过初步调查,区内有地热温泉(井)露头84处,主要集中分布于阿尔泰山南坡、天山西段及西昆仑北坡广大地区,其他地区仅有零星分布。按温度划分:温水(25℃≤t<40℃)22处,温热水28 处(40℃≤t<60℃),热水(60℃≤t<91℃),中温地热资源(91℃≤t<150℃)2 处,高温地热资源(t≥150℃)1处。除乌鲁木齐市水磨沟温泉、博乐塔斯海地区、塔什库尔干县城、温泉县开展过地热勘查外,地热资源的研究程度很低,仍处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完成的区域性热矿水调查的水平,其地热资源储量不清。在地热资源利用上也只限于初级开发,建有11处疗养院或医院,主要用于洗浴和简单的医疗。
Ⅳ 格瓦奇蜂蜜饮料口感怎么样
特色饮料格瓦斯(利用面包屑或玉米发酵而成。属于俄式饮料)大超市有售。它是源自俄罗斯的一种饮料,风味很独特,会喝的人很喜欢的。
伊犁百信草原蜂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很有信誉,也很重视质量的大公司,并且目前已经取得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QS认证。
但生产格瓦斯的厂家也不是只有伊犁百信草原蜂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家。黑龙江省得莫利经贸有限公司、虎林县服务格瓦斯厂都有格瓦斯生产,质量、风味都是很不错的。
附:伊犁百信草原蜂业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伊犁百信草原蜂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前身为有着四十多年历史的阿合奇蜂蜜养殖场),下设800余家会员养蜂场、两个驻外办事机构、一个蜂产品深加工基地及40余家产品专卖店。作为伊犁首家专营蜂产品的民营企业,公司始终依托本地独具特色的蜂业资源,坚定不移地走“品牌兴业”之路,现已形成蜂蜜养殖、蜂产品开发、生产及市场营销为一体的多维运营模式。
公司连续多年被新疆伊犁州消费者协会授予“诚信单位”称号,产品涉及山花蜜、蜂花粉、蜂王浆、蜂胶、巢蜜、格瓦奇饮品、野酸梅蜜酱七大系列60多个品种。2002年,百信蜂产品被伊犁州消协推荐为“消费者信得过商品”,2002年、2003年被授予“乌洽会名优产品奖”。“百信”牌分别于2003、2004年被伊宁市、伊犁州评为“知名商标”。2004年“伊犁州50强私营企业”、“AAA级信用单位”。2003年百信蜂产品综合开发项目正式被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火计划”,并已通过项目验收。2005年“百信”商标被评为新疆著名商标,是迄今为止新疆蜂产品行业唯一获此殊荣的企业。
2002年5月,占地10000平方米的“百信蜂业园”一期工程在伊宁国家边境经济合作区投入运营,该园由“蜜蜂模拟养殖区”、“高新技术蜂产品加工区”、“蜂业博览馆”、“蜂业信息服务中心”等几部分组成,是西北第一家多功能综合性蜂业园。
百信蜂业公司目前拥有全疆最大的精制蜜生产加工设备,日加工能力40吨,能够接纳大宗的蜂蜜加工、出口及内贸业务;自主研发的“多类菌群复合共生发酵”技术成功实现了新疆民间产品“格瓦奇”的工业化生产;近期上市技术含量较高的蜂王浆冻干粉、微生物破壁花粉、高纯蜂胶液等三大系列产品,赢得了一致好评,市场反映积极,极大地推动了伊犁特色蜂业的发展,公司产业发展正呈现多元化态势。目前百信产品覆盖全疆并延伸至华东、中原及华南地区。
自1996年成立以来,百信销售业绩增长了近40倍,人员队伍不断扩大,销售网络覆盖全疆及内地部分省市,行业龙头地位亦得到基本确定,公司创始人冯钢总经理也因此获得“自治区首届百名青年创业之星”的荣誉称号。
2004年4月,在第四批江苏援疆干部的协作及州市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百信蜂业公司与全国蜂产品龙头企业——江苏南京老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顺利签署了股份合作协议,标志着新疆蜂业向全国蜂业整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伊犁河谷蜂业优势向全国性市场优势转化由此成为可能。
以此为基础百信蜂业力争用3年时间充分利用本地的资源优势,在巩固基础产品的同时,实施“双向发展、跨行业嫁接”,将蜂产品本地资源转化率提高到65%以上,并逐步将新疆乃至西北范围蜂业资源纳入自身利用范围,并在此范围内形成品牌优势,确立市场份额;公司将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在进一步完善疆内销售网络,提升品牌的同时,积极开拓内地销售市场,让伊犁这一得天独厚的资源产品,真正走出新疆走向全国,最终将“百信”品牌打造成全国知名品牌。
Ⅳ 新疆伊犁州长叫什么
喀什地委书记,部门级,是不是相当于厅级。伊犁州副省级高的水平,因为其辖伊犁,塔城,奎屯国总督。
Ⅵ 关于格瓦斯生产厂家
特色饮料格瓦斯(利用面包屑或玉米发酵而成。属于俄式饮料)大超市有售。它是源自俄罗斯的一种饮料,风味很独特,会喝的人很喜欢的。
伊犁百信草原蜂业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很有信誉,也很重视质量的大公司,并且目前已经取得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QS认证。
但生产格瓦斯的厂家也不是只有伊犁百信草原蜂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家。黑龙江省得莫利经贸有限公司、虎林县服务格瓦斯厂都有格瓦斯生产,质量、风味都是很不错的。
附:伊犁百信草原蜂业有限责任公司简介:
伊犁百信草原蜂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前身为有着四十多年历史的阿合奇蜂蜜养殖场),下设800余家会员养蜂场、两个驻外办事机构、一个蜂产品深加工基地及40余家产品专卖店。作为伊犁首家专营蜂产品的民营企业,公司始终依托本地独具特色的蜂业资源,坚定不移地走“品牌兴业”之路,现已形成蜂蜜养殖、蜂产品开发、生产及市场营销为一体的多维运营模式。
公司连续多年被新疆伊犁州消费者协会授予“诚信单位”称号,产品涉及山花蜜、蜂花粉、蜂王浆、蜂胶、巢蜜、格瓦奇饮品、野酸梅蜜酱七大系列60多个品种。2002年,百信蜂产品被伊犁州消协推荐为“消费者信得过商品”,2002年、2003年被授予“乌洽会名优产品奖”。“百信”牌分别于2003、2004年被伊宁市、伊犁州评为“知名商标”。2004年“伊犁州50强私营企业”、“AAA级信用单位”。2003年百信蜂产品综合开发项目正式被列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火计划”,并已通过项目验收。2005年“百信”商标被评为新疆著名商标,是迄今为止新疆蜂产品行业唯一获此殊荣的企业。
2002年5月,占地10000平方米的“百信蜂业园”一期工程在伊宁国家边境经济合作区投入运营,该园由“蜜蜂模拟养殖区”、“高新技术蜂产品加工区”、“蜂业博览馆”、“蜂业信息服务中心”等几部分组成,是西北第一家多功能综合性蜂业园。
百信蜂业公司目前拥有全疆最大的精制蜜生产加工设备,日加工能力40吨,能够接纳大宗的蜂蜜加工、出口及内贸业务;自主研发的“多类菌群复合共生发酵”技术成功实现了新疆民间产品“格瓦奇”的工业化生产;近期上市技术含量较高的蜂王浆冻干粉、微生物破壁花粉、高纯蜂胶液等三大系列产品,赢得了一致好评,市场反映积极,极大地推动了伊犁特色蜂业的发展,公司产业发展正呈现多元化态势。目前百信产品覆盖全疆并延伸至华东、中原及华南地区。
自1996年成立以来,百信销售业绩增长了近40倍,人员队伍不断扩大,销售网络覆盖全疆及内地部分省市,行业龙头地位亦得到基本确定,公司创始人冯钢总经理也因此获得“自治区首届百名青年创业之星”的荣誉称号。
2004年4月,在第四批江苏援疆干部的协作及州市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百信蜂业公司与全国蜂产品龙头企业——江苏南京老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顺利签署了股份合作协议,标志着新疆蜂业向全国蜂业整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伊犁河谷蜂业优势向全国性市场优势转化由此成为可能。
以此为基础百信蜂业力争用3年时间充分利用本地的资源优势,在巩固基础产品的同时,实施“双向发展、跨行业嫁接”,将蜂产品本地资源转化率提高到65%以上,并逐步将新疆乃至西北范围蜂业资源纳入自身利用范围,并在此范围内形成品牌优势,确立市场份额;公司将加大市场开发力度,在进一步完善疆内销售网络,提升品牌的同时,积极开拓内地销售市场,让伊犁这一得天独厚的资源产品,真正走出新疆走向全国,最终将“百信”品牌打造成全国知名品牌。
Ⅶ 水泥包装袋不符合标准规定该不该处罚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年第12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使用普通编织袋包装水泥应如何处罚》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2012年8月3日,甲县质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A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生产销售的水泥未使用复膜塑编袋或复合袋。甲县执法人员马上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成品库内存放有待销售的普通硅酸盐水泥20吨(每袋50kg,共计400袋),包装袋均使用普通塑料编织袋,在原料库内存放有普通塑料编织袋36捆(每捆100条)。执法人员对库存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甲省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该批水泥质量合格。执法人员经查阅票据和调查相对人得知:上述普通塑料编织袋共定制50捆,使用这种包装袋共包装水泥70吨(1400)袋,已销售50吨(1000)袋,水泥销售价为270元/吨,成本价为260元/吨。另外,A公司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已于2010年9月28日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生产水泥执行标准编号为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该标准要求“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9774的规定”。根据以上事实,甲县质监局案审会存在3种不同意见,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文章刊登后,各地读者纷纷来信来电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其中许多观点都讲得很有代表性。现将部分读者的观点摘编刊登,仅供参考。
同意第一种意见 >>>>>>>
新疆巩留县质监局拉茨燕、安徽省六安市质监局裕安分局刘爱民、新疆伊犁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马琴琴、山东省济南市质监局平阴分局陈万盛、刘伟柯、王允岭、李友刚、姚化森、王伟、张新、田洪刚、王红岩、杨建坤、河北省正定县质监局曹莉娜、老河口市质监局张志勇、新疆特克斯县质监局丁鹏、福建省尤溪县质监局吴方扬认为:
我们赞同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水泥包装袋质量是水泥质量的保证。若使用不合格的水泥包装袋,因质量差,易破损、易老化、易使水泥在贮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吸潮结块,从而对水泥强度产生影响,甚至有可能使高标号水泥降为低标号水泥,使合格的水泥变为不合格的水泥。另一方面,使用不合格的劣质水泥包装袋,由于其无可回收再利用的价值,人们用后随意抛弃,尤其是在建筑工地上废旧水泥包装袋遍地皆是,因此劣质水泥包装袋所引起的环境问题亦不容忽视。在水泥生产工艺日趋进步的同时,水泥企业越来越重视水泥产品的质量,却忽视了作为水泥产品整体一部分的水泥包装袋的质量,加上制袋企业规模和生产设备参差不齐,造成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水泥包装袋的情况屡禁不止。作为质监部门,理应加强对水泥生产企业和制袋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水泥包装袋产品质量的提高。
本案中,A公司生产的水泥执行的产品标准是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虽然该标准第10.1条款(其中规定: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9774的规定)为推荐性条款,但因企业明示执行该产品标准,且GB9774-2010《水泥包装袋》为强制性标准,所以A公司生产的水泥所使用的包装袋必须符合GB9774-2010标准的规定。该标准3.1.1条款规定:水泥包装袋按制袋材料分为纸袋、复膜塑编袋和复合袋。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该条款规定之外的其它材质的包装袋都违反了该强制性标准要求。
综上所述,加上该批水泥质量合格,所以我们认为按第一种意见进行处理完全合理、合法。
同意第二种意见 >>>>>>>
山东省济南市质监局平阴分局张峰、李德亮、王长哲、胡业山、新疆巩留县质监局海燕、马拉提、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质监局陈骐、晏非认为: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应当依据《产品质量法》处理。
A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泥包装袋不符合GB175-2007标准,既违反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也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根据法律的适用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2000年公布实施的《产品质量法》是法律,相对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既是上位法又是新法,所以本案理应适用《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理。
同意第三种意见 >>>>>>>
新疆巩留县质监局李贤、姜星、山东省济南市质监局平阴分局杨保国、刘勇、朱传进、孙丽萍、曹锦永、李鹏、夏信青、杨云长、盛伟、上海市青浦区质监局张荣认为: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通用硅酸盐水泥的国家标准GB175-2007 10.1包装:水泥可以散装或袋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为50kg,且不应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即抽取20袋总质量(含包装袋)应不少于1000kg。其它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袋装质量要求,应符合上述规定。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9774的规定。根据水泥包装袋的国家标准GB9774-2010 3.1.1 水泥包装按制袋材料分为纸袋、复膜塑编袋和复合袋。而本案中,A公司使用的是普通的塑料编织袋,不是GB9774规定的三种制袋材料之一,也就是说A公司使用的水泥袋的材料不符合标准的要求。根据水泥包装袋的国家标准GB9774-2010:本标准5.2、5.3、5.4、5.5、5.6为强制性标准,其余为推荐性标准。制袋材料是推荐性标准,并不是判定水泥包装袋质量的关键性因素。此外,根据硅酸盐水泥的国家标准GB175-2007 10.1,水泥可以散装或者袋装。也就是说,水泥可以不使用包装,直接散装进行销售,散装发运时需要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水泥的包装对产品质量的影响并不大。因此,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案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A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为宜。
三种意见均不妥 >>>>>>>
江苏省泰州市质监局李桂军、福建省建宁县质监局陈永远、湖北省孝感市质监局王碧波认为:
我们认为三种意见皆不妥,理由如下:
本案中涉案产品水泥,执行标准为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该标准10.1明确:“水泥包装袋应符合GB9774的规定”,该标准10.1应为推荐性条款。GB9774-2010(水泥包装袋)标准3.1.1明确:“水泥包装袋按制袋材料分为纸袋、复膜塑编袋和复合袋”。但是该标准在前言中说明:“本标准第5.2、5.3、5.4、5.5、5.6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种意见认为的违反《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按照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定性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尽管该公司生产水泥产品执行的是GB175标准,该标准引用了水泥包装袋GB9774标准,这两个标准都是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但是这两个标准对袋装水泥使用包装袋的条款都是推荐性条款,因此不能按照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定性。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按照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来处理,涉案产品不能证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因此该定性也不正确。第三种意见还是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理解错误,理由同上。
该案如何处理,我们认为:涉案产品执行标准为GB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其质量状况就应当符合该产品采用执行的标准,当然也应当符合该产品标准所引用标准GB9774的要求。涉案产品的包装不符合GB9774标准要求,也就不符合其采用执行标准GB175-2007的要求。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不合格产品的解释,应当认定涉案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因此,该案应当定性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处理较为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