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监督体制
『壹』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是怎样的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
一、执政党
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方式有五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二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过程实行监督;三是通过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来实现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四是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来实现党对政府公职人员的领导和监督;五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实行监督。
二、权力机关
国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的方式和内容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视察和检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申诉和检举;罢黜职务。
三、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两类。检察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人员实行监督的范围是:法纪检查;经济检查;侦查监督。审判机关监督的方式和种类有:通过宪法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行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国家赔偿诉讼进行的监督;通过刑事诉讼进行的监督。
四、内部监督
(一)行政监察:国家行政监 察机关为行使行政监察职能,履行下列职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审计监督是一项专门的财政经济法律监督制度,是一种经济监督。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事实依据,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及结果;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的财务收支;与财政财务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收益;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五、公民监督
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批评和建议;控告;检举和举报;申诉;信访。
六、社会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新闻舆论监督;公众舆论监督。
『贰』 说明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内容主要包括:
一、宪法监督的机关
1、我国属于代议机关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的模式,由1954年宪法确立。
2、在保留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基础上,1982年宪法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宪法监督的方式
1、事先审查:主要体现为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生效。
(1)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2)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3)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2、事后审查: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我国宪法监督的重要方式。
(1)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的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接受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
(3)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违宪的制裁措施
1、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委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4、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5、县级以上地主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下一级不适当的决议。
6、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拓展资料:
1、宪法监督制度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2、法监督制度是宪法有效实施的关键,也直接关乎法治国家的建立。我国现行的监督制度,是效法前苏联宪法,在“议行合一”的宪法观念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近年来,宪法监督制度特别是违宪审查制度成为法学理论界关注的热点,在司法实践领域,随着诉诸宪法原则的一些案例的出现,更强化了人们对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期待。
『叁』 什么是行政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制是怎样的
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
一、执政党
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的方式有五个方面:一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党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二是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具体实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过程实行监督;三是通过推荐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政府重要职务来实现党对政府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四是通过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手段来实现党对政府公职人员的领导和监督;五是通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处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实行监督。
二、权力机关
国权力机关监督政府的方式和内容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决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视察和检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受理申诉和检举;罢黜职务。
『肆』 \"我国的监督机智和体制是什么\"
宪法监督制度,也称宪法监督制度,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或依据宪法惯例,拥有宪法监督权和宪法解释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法规、政令和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
(1)专门机关可以利用独立的地位和非民选的身份进行理性的、冷静的思考,为宪法监督的正确实施提供重要条件。
(2)强制性建议权极大地降低了专门机关僭越人民权力的可能性。就本质而言,撤销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属于立法机关的权限范围,如果掌握在专门机关手中,就可能导致专门机关凌驾于立法机关之上的后果。
(3)强制性建议权有助于立法机关修正自己的错误。实际上,专门机关的工作为立法机关重新审慎地对待自己的立法提供了机会。因为立法机关要否决专门机关通过的建议案,必须达到2/3以上多数,这就足以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
(4)立法机关与专门机关共同行使宪法监督权的复合体制也符合宪法监督机构专门化的发展趋势。宪法监督机关的专门化,就是由专门机关负责实施宪法监督的工作。专门机关模式以欧洲大陆为基地,已辐射至世界五大洲40多个国家。这一潮流的出现无疑有其深刻的历史必然性。宪法监督机构的专门化还有技术方面的原因。专门机关可以集中精力处理宪法诉讼案件,可以适应宪法问题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特点,可以准确、及时地为权利受害人提供有效的救济,可以保证裁决的相对独立性、公正性.[
『伍』 我国监督体系包括哪些
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包括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和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行政系统外部的监督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社会与公众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有:上级政府的监督,政府内部的监察、审计、法制等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