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一监督
❶ 如何实现纪检监察"查处一案,教育一方"的目的
二、正确认识纪检组长的工作职责.部门纪检组长的工作性质从领导关系上看,它受上级纪检部门领导,又受同级党组书记和局长领导;从工作职责上看监督是派驻机构的第一位职责.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是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主体,派驻机构履行协助组织协调的职责.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抓好查处惩治权限内的违法、违纪腐败案件;参与协助党组抓好党员干部的党纪、政纪和法治教育工作.从具体工作环境上看,一方面是上级派驻纪检组长,形式上具有相对独立工作的含意,又属同级党组班子成员之一,很大程度上具有领导职位二重性,在工作中,既有工作职责相对专业的一面,又有班子成员相互配合从属的一面.因此,如何当好纪检组长,我认为必须明确自己的身份和主业,必须讲清自己的工作职责、权限和范围,必须把主要精力放在履行纪检监察和党内监督上来.在做好监督这个本职工作时,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力争做到要履行职责不越位、督导落实不包办,既要当好协调人,又要当好牵头人.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纪检组长的作用.\x0d三、正确把握工作大局,选好结合点.纪检组长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紧紧把握部门“主要工作”这个中心,努力把纪检监察工作贯穿到工作的全过程.一是要定期督促、指导和检查管辖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展情况,对各级党组织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做出客观评价,为领导班子选拔人才当好参谋助手.二是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经常为领导班子出主意,提建议,争取主要领导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视,从而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纪检监察工作,增强组织协调的时效性和权威性.\x0d四、围绕中心工作,加强上下协调.纪检监察工作只有得到本系统其他职能部门的密切支持与配合,才能理顺内部关系,形成良性运行的纪检监察机制.作为纪检组长,一是经常与其他部门主管领导沟通情况,交流意见,争取支持.二是加强督办,搞好指导,也就是做好对下协调.对各部门承担的重点任务,要跟踪检查,督促进度,定期考核,监督落实;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问题,不断推动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既要充分运用责任制这一硬件,又要善于运用情感沟通这一软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作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有效组织、合理调配,充分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x0d五、要做到依法执纪,文明办案.一是要做到办案程序规范.首先要抓信访工作程序的规范.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加大信访件的督办力度,认真作好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的记录、接待工作,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其次按照“有案必查”的原则,对于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的内容,严格在查办案件的要求时限内进行认真的调查.第三要作到案件审理的规范,纪检组长要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使审理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切实做到查办案件手段不软、面子不讲、说情不顾,快查、快结、快处,提高案件办结率.二是对干部的处理要讲究政策、宽严相济,把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有机结合起来.三是要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剖析工作,起到查处一案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作用.\x0d六、努力学习掌握纪检监察业务知识.这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条件和保证.随着形势的发展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纪检监察工作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成为合格的纪检监察干部,就必须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总结,不断创新,做到懂全局、精本行.通过不断地学习钻研纪检监察基础理论、业务知识、技能技巧,学习相关的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等,真正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内行和专家.\x0d最后,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纪检组长的作用,还必须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惑,不为人情所扰.能够以良好的道德风尚和人格力量影响带动广大群众,做到与时俱进,勇于探索,不辱使命,恪尽职守,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担负起历史和时代赋予的重任,不断取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新成绩.(风中的回忆)\x0d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意见,不代表人民网观点\x0d一、要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全身心地抓好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是党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组织保证.这项工作的好坏,事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全局,事关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大局.因此,作为纪检干部,在工作中必须要解决好认识问题,认识是前提,认识提高了,行动才自觉,才能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才能全身必地投入到纪检监察工作中,才有可能当好纪检组长.\x0d>>>进入博客原文>>>进入博客首页
❷ 如何加强规范纪委案件监督管理
一、目前基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首先,机构不健全,没有设立相对独立的职能部门。目前,各基层纪委在案件监督管理上采取了一些措施,象征性的成立了一些所谓的案件监督管理室,但设置比较混乱,不科学。如有的纪委虽然设置了案件监督管理机构,却是由办案人员来负责案件的管理。实际上都是依附在其他部门,一班人马,两个牌子,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
第二,运作不规范,没有真正发挥案件监督管理的效能。实践中,各基层纪委对案件进行监督管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通过各办案部门的内部管理来实行。即通过对案件的讨论、汇报、签发、审批来实现对案件质量的管理。也就是部门负责人行使管理权,对本部门案件监督管理进行“自治”。另一种方式是上述所提到的所谓的专门部门进行的案件监督、检查、处理的模式,即“查处式”的方式。无论是“查处式”还是“自治式”的内部监督管理模式,在保证公正行使纪委权力方面是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这两种模式都具有局限性。“查处式”由于是专门部门进行,力度较大,但具有特定性和被动性,是一种事后监督管理。“自治式”虽然可以在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具有主动性和经常性,但由于在部门内部,难以真正落到实处。有的纪检监察机关虽然对案件监督管理已列入议事日程,设有领导和工作人员。但由于领导工作繁忙,工作人员兼职较多,无法保证正常开展工作。往往是头痛治头,脚痛医脚,呈现短期性,缺乏延续性。
第三,考评检查不科学,难以形成案件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近年来,不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案件质量检查和执行办案流程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评先的重要依据。虽然此举对案件质量能起到促进作用,但行政色彩浓重。如抽评的案件数量少,有的部门只有办案数百分之一,不能反映整体情况;抽评案件类型不确定,缺少代表性;有的考评偏重于具体数字,对现代化办公设备的副作用考虑不周;同时,评查人员业务素养、实践经验、责任心和原则性的差异,都使得考评活动不具有说服力和指导性。所以这种考评并没有与业务管理真正有效衔接。但办案过程是一样的,案件从受理到作出结案决定,基本在部门内部和承办人的掌握之中,处于封闭状态,缺乏对案件全程监控和有效管理机制。因此,针对目前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内部监督管理现状,必须尽快建立以案件为中心的监督管理机制,也可称为案件质量保障体系。
二、科学构建基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设想
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要以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依据,对案件程序实行监控,质量考评,进行统一管理,全程监督。我们认为应从机构建立、运作规程和考评方案三方面来构建基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模式。
首先,应建立健全案件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明确具体的职责。既然负责纪委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构等级应高于其它办案部门。这样,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在人员数量上可按办案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到十进行配备,根据工作量权衡,二人负责案件的监督管理,专人负责案件的统计、汇总。这样既可防止人浮于事,也能保证督管到位。办公场所可分为二个区域:一个是接待场所,主要负责案件进出、备案材料等收集,台账登记等事务。一个是其他工作场所。在机构的人员配备上,应以熟悉纪检监察业务,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和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同时具有工作责任心强、原则性强、能吃苦的“精英型”纪检监察干部组成。
第二,应建立规范的案件管理运作机制。强化案件监督管理,促进和维护执纪公正,是纪委改革的重要部分。因此,应当率先走在其它业务改革的前列。长期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内部监督管理一直是业务工作的薄弱环节,虽然各级对执纪活动和案件质量提出了许多原则性要求,但管理手段宏观把握较多,环节管理甚少,事后总结多,事前事中关注少,案件质量评估标准简单不全面。造成了有制度但落实不力;有措施但问题频出;有查找但纠而复发。因此,在执纪活动中,执纪不严,标准不高的情况还客观存在。从而说明强化案件监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运作规则方面主要体现对案件的全程监督和统一管理。实行案件统一进出,一个窗口对外。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采用计算机管理。日常负责案件受理,案件分配、各类备案材料收集整理、办案进度和办案环节变化的掌握、主要法律文书管理和开具、卷宗移送、案件办理过程的信息收集反馈、对重点案件的检查、组织案件考核评估等。通过规范业务流程,主管领导、分管领导随时都能直观真实的掌握部门或分管部门的办案情况和个案进程。业务部门和承办人主要承担案件的办理工作和对相关案件提供有关材料,说明理由。从而实现监督管理的优化和提升。
第三,应建立科学管理的考评方式。案件质量标准是开展案件监督管理的基础和依据。因此,抓案件监督管理必须首先设定好严明的案件质量标准。标准既要体现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更要体现在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中,形成过程与结果的统一。经过多年的实践,《规定》为促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起到了很好的积极作用。但《规定》中很多内容仅是从宏观指导角度设定的,不少环节不可能过细,如考评内容主要是以结果和已出现的问题来评定的,办案流程规定的很细,但如何抓环节落实缺乏有效性。因此,不具有监督管理中的及时性。考虑到执行和操作的可行性,设定标准应把握三点:第一,法定性与特定性相结合。依据执纪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法定性规定,分门类确定在各个特定的业务环节中。第二,全面性与流程性相结合。全面性就是符合实体与程序要求,强调的是执纪质量。流程性强调的是监督管理制度和个案工作效率。第三,合理性与效益性相结合。标准设定要切合实际,使其成为办案人员提高质量、效率的有力帮手。当然,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减少和杜绝工作的盲然性和随意性,避免出现形同虚设的手续和繁琐的环节增加办案部门和承办人的工作量。
三、构建基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应需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案件监督管理体系是一项较为繁杂的系统工程,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和效率性。但长期以来人们形成的办案习惯需在短期内改变是不切实际的,必然要有一个转变和适应的过程。因此,我们认为,要真正发挥基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的作用,使这一机制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仍需要注意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首先执纪观念要更新。案件质量是执纪公正的生命线,关系到法律法规权威与和谐社会的实现。因此,作为基层纪委的办案人员首先在执纪观念上要转变,要牢固树立案件质量的意识,把案件质量问题放在办案的首位。这样,才能达到建立案件质量管理机构的目的,才能保证执纪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当前,基层纪委业务人才资源匮乏,业务钻研氛围不浓,一些纪检监察事业心、责任心、上进心不强,工作缺乏活力,少有压力等,根本问题就是管理制度上存在明显的弊端。一方面在人事管理上存在不能解决人员进出口管理瓶颈,尚未建立岗位末位淘汰的职业化选拔机制。另一方面在业务管理上缺乏长效严格的管理手段和措施。纪检监察工作主要是办案工作。因此,通过办案工作的环节跟踪,强化监督管理,就能有效的激发大家的工作热情,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其次是应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扎实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是案件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保障,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案件监督管理机制很难落实到位。
我们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着手:一是应建立预警措施。主要是对办案程序、办案效率,完成时间段工作以及上级考核考评要求完成的数量性工作,进行提醒催办。二是抓好警示措施。主要是在对案件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口头、书面方式进行信息通报,及时予以纠正。三是落实责任追究措施。主要是对已发生错案进行责任划定提请追究。当然,案件监督管理保障措施还包括很多方面,特别是需要领导的高度重视,管理方的敬业,被管理方的理解和支持以及权责对应的奖惩制度等多方面的良性互动。 再次是制度执行上要从严把握。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建立,关键在落实,再好的制度落实不到位,也等同于虚设。因此,在执行这一制度上,要从严把握,严格考评,不能在执行上打折扣,搞特殊化,要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办案流程的规定去执行这一制度。真正使这一制度在落实上不走弯路,达到预期的效果。 总之,案件监督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不断培养办案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职业责任,使其固化在办案人员的执纪意识和执纪行为之中。
❸ 人民监督员是每案监督还是定期监督
人民监督员的设置及职责
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负责选任管理,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具体组织工作。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二)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
(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
(四)拟撤销案件的;
(五)拟不起诉的;
(六)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七)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八)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九)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十)阻碍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十一)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的条件
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2.拥护宪法,遵守法律;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年满二十三周岁;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6.身体健康;7.有履职时间。
(二)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 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 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 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 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 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人民监督员的任期及职务解除
(一)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
1. 因职务调整,出现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情形的;
2. 不愿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人民监督员辞去职务的,由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布。
(三)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解除其职务并向社会公布:
1. 不再具备人民监督员任职条件的;
2. 具有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的;
3. 违反人民监督员履职的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报名方式(一)组织推荐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镇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经过民主协商,征得被推荐者本人同意,向司法行政机关推荐。
(二)公民自荐
公民个人可根据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向司法行政机关自荐。
❹ 监督法对“个案监督”是如何处理的
一、监督法规定,人大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采取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个案监督问题没有包括在内。
二、个案监督的含义及依据:
个案监督,顾名思义是指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由它产生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审理的案件,认为在必要时,就其中的具体案件所施加的监督行为。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按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有权对它所产生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因此,从理论上讲,人大也就当然有权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个案监督。
❺ 民事诉讼监督中一案三查
民事 诉讼 (汉语注音:mínshìsùsòng 英文释义a civil action; common pleas)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内人容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 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
❻ 新形势下如何全面加强案件监督工作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离不开纪检监察工作,这是历史赋予纪检监察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人们生活方式,价值取向的变化,各种思想观念相互碰撞,矛盾斗争错综复杂,使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着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因此也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对行政执法的税务部门来说,纪检监察工作主要是服务于带好队,收好税,执好法,服好务。如何大胆解放思想、提高素质、调整思路,做好税务纪检监察工作,已成为摆在我们纪检监察干部面前需要思考和理清的问题。一、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紧扣税收主线,把促进税收中心工作作为考虑和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一)服从服务于税收中心,找准切入点,把监督工作渗入税收业务之中,对税收征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还可参与税收执法检查、内部财务检查、基建工程招投标、大型办公设备购置和工程招投标等活动,从中发现违纪问题和制度上的漏洞,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错堵漏。 (二)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与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的关系。对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布置的工作任务,要认真贯彻落实,凡本局的重大活动、重要措施、重要信访举报、大要案件的查处等都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二是处理好与局党组的关系。始终坚持党组的领导,要与党组保持高度一致,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做到五个主动:主动提出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计划和安排,及时提交局党组讨论研究,争取支持;主动向局党组汇报群众信访、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针对问题,积极谏言献策,为局党组当好参谋助手;主动帮助协调解决在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为党组分忧解难;主动提出反腐倡廉工作的新路子、新招数,拓宽工作局面;主动承担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三是处理好与局机关各部门的关系。要坚持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需要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的,勇挑重担,当好主角。需要配合的工作,积极当好配角。 (三)注意工作方法。税务纪检监察部门肩负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艰巨而繁重的任务,要使工作有特色、出成效,必须集中力量把行风建设、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三项工作抓紧抓好,在查办案件、处理人时,注意工作方法,综合考虑政治影响和经济效果,趋利避害,不凭主观愿望办事,注意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对那些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人和事,必须坚决查处,毫不留情;而对于一时失足,犯一般性错误,尚能挽救解脱的干部应给予机会,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制度管理人并贯穿日常工作中。二、加强廉政制度建设,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 制度具有规范和导向作用,具有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双重功能,是惩治和预防的有机统一。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体现到各个方面,用制度规范权力运行、约束干部行为,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制度约束就延伸到哪里。在完善制度上,特别要健全对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岗位、重点工作环节的制度建设,不断地完善管理办法。 (一)进一步深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必须把职能部门主导作用与纪检监察组织协调作用结合起来,调动各部门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反腐败斗争的整体合力。 (二)规范权力运行,实施阳光工程,加大税收管理,巡查和内部审计力度,推行政务公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岗位责职、公开办税程序、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纳税定额、公开违章处罚、拓宽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渠道,建立健全权力制衡机制。 (三)落实责任,加强考核检查、严格责任追究。积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通过行政效能监察,以解决行政不作为为重点,认真解决好对上级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敷衍拖拉、效率低下、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力的问题;认真解决好好大喜功、做表面文章、弄虚作假、搞虚假政绩的问题;认真解决好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干和不干一个样的问题;认真解决好不依法行政、乱作为、工作推诿扯皮的问题。三、加强两权监督工作,优化权力运行机制 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一)建立两权监督工作责任制。将两权监督的内容细化,按照科室工作职责分解到各工作岗位,建立权责一致的两权监督运行机制,将两权监督融合渗透在两权实施的全过程中,与两权的实施相互结合、同步运行。各职能部门针对分管的业务工作,在行使两权的同时,制定出两权监督的具体意见,进一步完善制度,严格检查和监督,真正做到权力运行到哪里,对权力的规范、监督、制约就延伸到哪里,确保两权监督贯穿税务工作全过程。 (二)加强对八小时以外的监督。要把监督从八小时以内拓展到八小时之外,从工作圈延伸到生活圈、社交圈,进一步优化八小时之外监督方式,积极开展家庭助廉、群众评廉活动,形成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群众评议、纳税人反馈、家庭助廉相结合的监督网络,加大群众对干部的监督力度,使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 (三)充分发挥特邀监察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继续采取召开座谈会、走访纳税户、发放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的监督作用,不断改进工作质量。四、强化税收执法监察工作,将执法监察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 税收执法监察是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防范和及时发现税收执法过程中经济违纪违法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纪检监察部门提前介入,直接参与税收执法检查,把监督触角延伸到税收执法的全过程中,及时发现税收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掌握税务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的第一手材料,把腐败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改变事后监督的被动局面,增强纪检监察工作的前瞻性。 (二)纪检监察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对征、管、查各环节和税收法律、法规、涉税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拓宽和挖掘监督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实现纪检监察工作与税收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克服纪检监察部门由于分工原因对税收业务的熟悉程度不高之不足。 (三)通过执法监察,找准管理上、制度上的薄弱环节,针对问题研究分析原因,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逐步建立一套既切合实际又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五、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税务纪检监察干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自身建设。 (一)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增强理论功底,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组织协调、文字语言表达能力;要主动介入各项税收业务活动,增强感性认识和实践经验,使自己成为既是纪检监察业务的专家,又是熟悉税收业务的能手,只有充分熟悉税收业务才能使监督工作有针对性而不盲目,有前瞻性而不短视。 (二)求真务实,做有工作实绩的干部。纪检监察不能被动完成上级交办任务,而应结合全局中心工作主动出击,做出扎实有效的工作实绩,使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和地位不能代替、不可缺少。 (三)严于律己,做廉政勤政的干部。纪检监察工作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纪检监察干部必须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言行,注意维护和塑造纪检监察干部形象,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展示纪检监察干部风采。 (四)要做到三勤。即:脑勤、腿勤、手勤。脑勤即勤于思考,善于从平时的工作中总结、发现和提炼具有规律性的东西,不就事论事;腿勤即勤下基层科室,多作调查研究,不做蜻蜓点水式的干部;手勤即结合实际尽可能多地作一些理论方面的探讨和分析,注意捕捉有特色、有价值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在实际工作中进行实践。
❼ 一案双查那个部门监督!能不能做到真正的去查清楚事实真相!案件有问题的能不能真正去查清楚!
这个不是查清查不清的问题,而是要不要查清。很多事情台面上看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