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监督机制
⑴ 浅谈如何加强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一是定期开展诉讼监督精品案件评选活动,对诉讼监督的法律效果、社会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价,引导干警把“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监督原则自觉融入具体的实践中,有力促进诉讼监督意识在整体上得到强化和提高。
二是灵活运用多种监督手段。从维护法制统一、司法公正的目标出发,结合诉讼活动的实际需要,采取多种方法开展诉讼监督。
三是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主题,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
切实加强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取得了良好的工作业绩。
四是强素质钻业务,夯实公诉根基。始终坚持把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扎实、廉洁奉公的队伍作为核心任务来抓。
⑵ 如何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完善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力度,采取各种措施,将诉讼监督工作落到实处,需要从多个方面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拓宽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和渠道;
2、进一步健全上下一体、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诉讼监督体制,发挥诉讼监督的整体效能;
3、完善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研究建立有关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的反馈机制,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
4、根据诉讼活动的实际需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
5、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争取每年解决几个重点问题;
6、坚持把大案要案作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加大依法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办案背后的职务犯罪的力度。
此外,还要完善诉讼监督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等与之配套的工作机制。
⑶ 检察机关如何实施行政诉讼监督
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
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出发,根据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目的任务,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应当既包括提起诉讼,又包括参加诉讼,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在总则中用专门的条文规定,其目的就在于行政检察监督是全方位、多角度的,是实施全面的、完整的法律监督,而不是局部的、有限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不仅要监督审判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而且还要监督诉前的起诉行为和诉讼的全过程。如果行政检察监督的方式仅限于事后的抗诉监督则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0条的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不利于行政检察监督活动的全面开展。
第二,由于行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在行政相对人不敢或无力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就会被迫放弃诉权或改变自己的诉讼请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责任就难以追究。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就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诉权的行使,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而出现无人就全部损害提起诉讼的情况。此外,行政机关为了逃避当被告,以牺牲国家利益为代价,降格执法,这种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在上述这两种情况下,必须对行政诉讼实行全面的行政检察监督。
⑷ 浅谈如何做好诉讼活动监督工作
近年来,公诉部门在工作中不断加大诉讼监督工作力度,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当前公诉环节的诉讼监督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影响和制约了诉讼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公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工作,必须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变不愿监督为主动监督,保持经常化监督意识 正确的监督意识是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根本。当前公诉环节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着一些错误的思想和认识,一种是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法律定位不准不去监督,一种是重配合轻制约不愿监督,一种是重打击轻保护不正确监督,一种是重关系轻原则不依法监督等,这些错误的思想认识直接影响和制约了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所以,必须在思想根源上加强对公诉干警的理念教育,切实在其头脑中树立正确的监督意识,增强做好诉讼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是失职,随意监督、滥用监督是渎职的观念,并贯穿于整个公诉工作全过程,保持监督意识的常态化,推动监督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变随意监督为规范监督,建立规范化监督机制 规范化的监督机制是开展诉讼监督工作的保障。目前,公诉部门就诉讼监督工作机制而言,还只是停留在一般性的工作上,一是机制建设缺乏系统性、操作性、针对性的问题比较普遍,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盲区和薄弱环节;二是机制建设不科学、不严谨、不完善的问题影响较大,不利于诉讼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公诉部门应从检察机关特有的工作机制入手,从公诉环节诉讼监督工作的客观规律入手,不断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监督机制规范化。一是要建立健全监督工作上下联动机制,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争取上级检察院公诉部门对下级检察院公诉部门的支持、指导、督办。二是要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内部衔接配合机制,加强同自侦、侦查监督、控申、监所检察等部门的衔接配合,确保形成监督合力。三是要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外部沟通协调机制,适时介入侦查,规范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做法,完善联席会议制度,立足预防开展诉讼监督,力争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四是要建立健全监督工作跟踪报告制度,对违法人员和单位的纠正情况要建立监督台帐,逐件督促并监督及时回复。五是要建立健全专项监督工作机制,注意就经常发生或者一定时期较为突出的某类违法现象进行研究、总结,集中开展监督,督促侦查、审判机关整改,避免同样问题再次出现。 三、变不善监督为专业监督,提高职业化监督水平 当前,由于有的公诉人员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掌握和运用政策法律水平不够高,有的从事公诉工作时间较短,办案实践经验较少,执法办案能力不够强,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所在,不能有效采取监督措施,以至不敢监督、不会监督、不善监督,结果导致监督工作被动,监督效果不佳。因此,公诉部门必须在提高公诉队伍素质上下功夫,重点在提高诉讼监督能力上下功夫,要采取业务培训、经验交流等多种措施,不断提高公诉干警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发现问题的能力、对判决裁定的审查能力、审查抗诉案件的能力,努力提高公诉队伍专业化的监督水平。 四、变一般监督为重点监督,突出重点化监督效果 公诉环节诉讼监督工作虽然头绪很多,涉及面较广,但当前最重要、最有力的监督手段,对于维护司法公正起着关键作用的,当属刑事抗诉。因此,公诉部门要在诉讼监督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就必须突出重点,加大刑事抗诉力度,在抗诉的精细化上做文章。一是要明确提出抗诉的原则,把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开展刑事抗诉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法院依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原则作出的裁判,应当予以支持,对违反这些政策原则作出畸轻畸重裁判的,要依法提出抗诉。二是要确定提出抗诉的重点,要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入手,把抗诉的重点放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案件上,放在侵犯民生、民权的突出问题上。对于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裁判不公案件,要坚决提出抗诉。三是要规范提出抗诉的标准。公诉干警要结合本地实际,准确把握各种量刑情节对刑罚的影响幅度,认真审查裁判结果是否正确。对于具有从轻、减轻情节而从轻、减轻幅度较大的,要综合考虑案件所有因素,同时兼顾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准确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不仅敢抗,而且要会抗、抗准,保证刑事抗诉工作在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上的有机统一。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石璞 魏彦虎
⑸ 什么是诉讼监督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三)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四)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
(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⑹ 行政诉讼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行政审判的监督,其主要表现形式为抗诉
⑺ 试论述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
审判监督制度,又称再审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的审判工作制度。审判监督制度是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的一个补救。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刑事、行政三个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制度包括以下几个要点:
(1)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前提,是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2) 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 提起审判监督的方式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做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在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无论是在司法理念还是司法实践操作层面均有不足,已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为了完善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建议重构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两条主线:一是既判力下的平衡;二是诉权与监督权的平衡。在两条主线的基础上,我国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两步走方针:一是在现有民事诉讼法框架内对制度进行改良;二是在重新制定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建立以再审之诉为核心的三层次的再审制度。
⑻ 如何增加诉讼监督手段
我觉得凡是与诉讼相关的每个环节你都要录音(能录像就最好),我国的《法庭规则》并没有明令禁止当事人录音(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相关条款:第九条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第十条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请请注意这是说的是旁听人员而不是当事人,法庭往往在开庭时喜欢宣读:“未经许可不得录音。。。。”这与小商小贩的短斤少两行为没什么区别。等于是变相地克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⑼ 如何解决检察诉讼监督工作难问题
您好 ,
(一) 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将诉讼监督工作方式和程序细化,便于实践操作。诉讼监督权力主要是一项程序性权力,因此对于诉讼监督工作自身的程序必须明确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建议立法机关在深入调研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通过法律对诉讼监督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重点围绕容易发生执法不规范问题的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严格流程管理和过程控制,加强诉讼监督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健全权责明确、程序严密、监督有效的执法工作机制。
(二)强化诉讼监督意识。如果没有一批高素质的检察干警,没有一支诉讼监督意识强的检察队伍,就不能适应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更不能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历史重任,因此,要切实提高检察干警素质,才能强化诉讼监督意识。要坚持把增强监督质量效果作为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增强质量效果意识,严格监督标准和程序。提出刑事和民事行政抗诉,既要依法、坚决,又要慎重、搞准;对把握不大或者监督以后效果不好的案件,不轻易启动监督程序;对拿准的已经启动的监督事项,加强侦捕诉衔接配合,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跟踪监督,一盯到底,务求实效。
(三)营造良好的诉讼监督环境。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自觉把诉讼监督工作置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及时报告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事项,紧紧依靠党委、人大的支持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排除监督中的阻力和干扰。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共同开展调研,统一执法尺度,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扩大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影响力和渗透力。
(四)扩展案件线索来源渠道。针对民行案件案源少的问题,主动定期或不定期的到各执法单位检查监督执法情况。同时加强宣传,积极宣传检察职能,尤其是民行监督职能,扩宽民行申诉案件的来源渠道。在相关社区街道、乡镇聘请的检察联络员,定期主动联系,适时了解相关情况,最大范围扩大民行案源。对民行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应注重收集和整理,适时进行宣传和报道,让更多的群众了解民行工作,支持民行工作。
(五)对刑罚变更执行实现同步监督。加强检察机关对有关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监督,包括对罪犯的计分考核和执行机关的内部讨论(即事前)、执行机关的材料申报和裁决机关的裁决过程(即事中)以及裁决机关的裁决结果(即事后)等进行监督,这样可以有效阻断不应变更刑罚执行的案件进入后续程序,扭转检察机关不能及时审查刑罚变更执行裁决的被动局面。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⑽ 浅谈诉讼监督工作如何有效开展
一、诉讼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职责,加强诉讼监督,力求实现公平正义,其诉讼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积极转变监督理念,树立和深化诉讼监督意识。通过诉讼监督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了诉讼监督意识,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增强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责任感。
(二)全面加强诉讼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始终把监督重点放在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上,注重监督案件的成案率、结案率、重刑率、改判率等。
(三)完善和创新诉讼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完善、创新监督机制,逐步实现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协作,形成监督合力,为诉讼监督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了长效保障。
二、诉讼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诉讼监督工作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部分人员还存在着重办案、轻监督的思想偏见,只注重提高审查逮捕、起诉等办案水平,相对忽视诉讼监督能力的提高。同公安、法院的联系还缺少沟通渠道,有的监督领域仍未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立案监督的案源主要还是从审查逮捕案件中发现为主,信息渠道和案源渠道相对较窄。
(二)诉讼监督的力度还不够强。除法律对诉讼监督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刚性外,监督规模偏小,民事审判监督相对薄弱;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需要进一步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工作指导要顾及被监督单位的关系,但不能过于强调配合。
(三)诉讼监督工作的协调和配合机制有待构建。内部分工和协作机制还不够完善,对诉讼监督的评价、激励机制有待改进,内部监督力度不够。欠缺完善的外部沟通和配合机制,监督力较弱。
三、加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的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如下建议,力求加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和愿望。
(一)进一步明确诉讼监督职责,提高监督能力。要从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进一步明确诉讼监督职责的重大意义,防范和克服畏难情绪和重办案轻监督的不良倾向,切实提高干警的诉讼监督能力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能力。
(二)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诉讼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法律监督意识,克服畏难情绪,提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
(三)推进工作机制创新,不断提高诉讼监督实效。要积极探索实施诉讼监督的手段和程序,不断创新方式方法,正确处理好办案的数量、质量与效果的关系,确保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进一步加强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沟通和联系,以及业务对口间的沟通和联系,加强理解和支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和标准,提高监督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总之,诉讼监督工作应当总结分析不同时期司法工作的经验,查找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以及不力、不到位等问题,确定监督重点。对于人民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加大监督力度,而对于诉讼中重惩罚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行为的监督更应当有足够的重视,这是实现公正司法,体现程序法治和理性的对待与控制犯罪的根本要求。诉讼监督制度也应当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惟其如此,才能真正摆脱法官的擅断,真正走向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