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所制度
❶ 急!班级卫生制度和班级卫生监督制度的区别
班级卫生制度是对于值日生的:可有规定值日人员,卫生的要求
而监督制度是对于劳委等其他监督卫生人员:扣分惩罚制度,监督人员对于值日生的奖惩制度等
两份内容大体相同,但监督制度需要增加
监督者如何管理,出现问题时如何解决
❷ 求《卫生管理制度》
我做过一份化妆品公司的卫生管理制度,你看看有没有需要借鉴的地方.
下面(表格未显示):
受控状态 内部公开
生效日期 2007年 9月 3日
文件编号 WI-IM-001001
车间卫生管理制度 版 次 A/0
页 次 第 1页,共 2页
编制 审核 审批
1 目的
确保生产车间具有良好的卫生状况,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公司生产车间实际情况,制定本卫生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配料间、灌装间、理瓶间、包装间及公司所有生产场所的作业人员及进入生产现场的人员。
3 职责
3.1 生产人员负责维护车间卫生环境,发现不卫生的地方必须积极、主动地控制和改善,并配合质检人员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
3.2 质检人员负责车间环境卫生的检测与监督,对不合格项目,必须要求相关人员进行整改。
4 卫生要求
4.1 个人卫生要求
4.1.1生产操作人员进入车间前必须洗净双手,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工鞋。
4.1.2直接与原料和半成品接触的人员工作前应用75%的酒精消毒双手,不得戴项链、手表、戒
指等首饰,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头发必须全部被工帽罩住,操作人员手部及其它与原
料、半成品接触部位不得有外伤。
4.1.3生产操作人员必须勤换衣袜、勤洗澡,不得穿戴生产车间的工帽、工服、工鞋、护袖等进
入非生产车间,不得将个人生活用品带入生产场所。
4.1.4 生产人员严禁在生产场地吸烟、进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生产车间不得有其它有碍化妆品卫生的活动。
4.1.5 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离岗、窜岗,因生理需要离开(如饮水、上厕所)需向上级领导请假,事后返回工作岗位前,应作必要的清洁消毒。
4.1.6 未经允许其他人员严禁进入生产车间。
4.1.7 下班后必须将工作帽放在更衣室,拖鞋放在规定地点统一摆放,不得放于工作台、凳子等
地方,工衣每天用洗衣机统一洗好晾干。
4.1.8 工厂管理人员随时检查操作人员的个人卫生,违反卫生制度给予一定处罚。
4.2 生产设备、包材、半成品、成品卫生要求
4.2.1 生产用的的工具、容器、周转框(桶)、毛巾、工作台等,在使用前后应彻底清洗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4.2.2 更换灌装的产品时,所用的设备一定要重新清洗、消毒、烘干后才能使用。
4.2.3 来料包材在灌装前需进行必要的清洁消毒,玻璃瓶需用水清洗干净、然后烘干消毒;软管及塑料瓶需用气枪将其内部灰尘去除,然后用酒精擦干净,再用紫外线灯杀菌消毒;瓶口垫、内塞等先用水冲洗干净,然后烘干,再用紫外线灯杀菌消毒。
4.2.4 消毒好的瓶、瓶口垫、内塞等直接与半成品接触的材料必须放入贮瓶间存放,严禁随意摆放在地面上。
4.2.5 相关人员不得随意用手接触半成品。贮料桶存放和加料后应盖严。必要时用保鲜膜辅助存料。
4.2.6 成品灌好后,瓶、管表面不得有渗料,残渣,进入包装工序前必须用干布擦干净。
4.3 生产场所环境卫生要求
4.3.1 化妆品生产场地必须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以保证生产产品的合格率。
4.3.2 生产用料、机器设备、工具、包装材料、半成品、成品应定点定位摆放整齐,生产过程中
的废弃材料应及时清理干净,保持地面清洁卫生,每日下班前执行清扫清洁工作。
4.3.3 门、窗、墙壁、桌椅、机器设备均需清洁,要用清水或酒精浸湿的毛巾擦净、车间内不得有其它杂物、垃圾过夜。
4.3.4 每天下班前后应搞好卫生工作,扫除地面灰尘及杂物后,再用冲洗净的拖把拖一次地面。下班后开紫外线灯杀菌半小时。
4.3.5 每月执行一次卫生大扫除,对工作场所进行全面清洁,特别是各卫生死角。
4.3.6 定期更换老化的紫外线灯管。
4.3.7 出入各工序间应随手关门,并做好防虫蛀工作。
4.3.8 下班后半小时,关闭紫外线灯,并检查6关(门、窗、水、电、风扇、空调)。
❸ 卫生监督所管理制度
旅店业卫生管理制度
1、旅店业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大堂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
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及用品用具必须符合GB9663-1996《旅店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
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6、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2001),二次供水蓄水池应有卫生防护措施,蓄水池内壁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蓄水池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一年不少于两次。
7、凡设空调装置的旅业必须有新风供给,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卫生间应有有效的自然通风管井或独立机械排气装置。
8、必须设有专用布草间和专用杂物间,布草间内应设有带门专用布草柜,布草应分类存放。
9、公共用具必须设有专用洗消间和洗消设施,并有明显标志。公用杯具、毛巾、浴盆、脸盆、拖鞋每客用后必须严格按照一洗二过三消毒的程序进行洗消,并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10、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长住旅客的床上卧具一周一换,平时见脏即换。
11、客房内没有卫生间的旅业,应设公共浴室,客房内每个床位要配备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
12、客房内供客人用的各类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
❹ 卫生监督所法律法规有哪些
卫生监督所法律法规有:《卫生监督员手册》、《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食品卫生管理员规范》、《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卫生规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认证程序》、《职业病医师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职业卫生专家库管理办法》
❺ 卫生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正在推行的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是对我国食品卫生监管理念的一次更新,和一项重大的制度改革。
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罚则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❼ 卫生监督局的职责是什么
1、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版废物处置情况进权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2、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3、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4、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办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