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官监察
Ⅰ 结合史实,从中央行政体制,地方行政体制,选官制度,监察制度,思想
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的演变历程
中国的历史悠久,古时帝王政权更替是极为频繁,被权臣,大将或者外戚所夺权的有:西汉,东汉,东晋等;被其它民族所攻灭的有:西晋,北宋,南宋等;被农民起义推翻的有:秦朝,隋朝,元朝,明朝等.
因此,帝王为了巩固自己的权势,防止权力的分化,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在不断演变完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了.帝王通过专制来加强自己的权力,达到控制臣民以及国家的目的,并且保证中央政府以及君主个人的绝对权威.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历朝历代都不断从财政,政治,司法,军事等制度上不断完善.
最早的中央集权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秦朝了.当时秦始皇完成了中国的统一,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的诸侯割据的混乱局面,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可以稳定国家的政权,促进社会的安定.
政治方面:秦王自称“始皇帝”拥有一切大权并且建立中央集权的三公制度和地方机构的郡县制度.
经济方面:统一度量衡,统一货币,便于经济发展和国家统一.
思想文化方面:统一了文字,焚书坑儒,加强思想控制施行愚民政策.这些制度对整个社会影响深远!皇帝制度,郡县制度等都成为了以后封建王朝政治体制的基本模式.
西汉时期,汉高祖首先铲除异性王(韩信,彭越等),封同姓王形成诸侯.到了汉武帝时期,诸侯势力日益强大并威胁到中央政府,于是,刘彻颁布了“推恩令”来消弱诸侯的力量并且推崇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来巩固中央集权.儒家思想代替道家成为了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
到了唐宋元时期,唐太宗继续完善中央集权制度,确立了三省六部制度:尚书省,门下省,中书省,尚书省下设工,兵,刑,吏,户,礼,六部.这样,分工合作,又互相牵连监督,消弱了相权加强了中央的统治力量.后来六部制度为各朝所沿袭.唐代的政治制度比较完善,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环境.而北宋开国皇帝赵匡胤由于是黄袍加身夺取兵权,所以怕历史重演,于是将军权过于集中,军队力量加强,边防力量减弱,虽然有利于消除分裂割据,维护统一,但是造成长期“冗兵冗官冗费”的后果,最终导致北宋王朝积贫积弱,从而到了北宋中期出现了统治危机.元朝主要加强了对台湾,西藏等边疆的联系与控制,巩固了发展夺民族的统一国家.
中国古代中央集权空前加强的时期可是说是明清时期了.明清时期业是中国封建制度的衰弱时期.此时,封建制度仅仅依靠正常的统治已经无法维持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压迫剥削了,从而只能依靠加强皇权的绝对化,控制人民的思想.朱元璋时,立时千年的丞相制度被废除了,六部的尚书直接对皇帝负责.由皇帝直接领导的秘密特务机构-东厂,西厂的设立更凸显了专制制度的腐朽性.为了禁锢人们的思想,中央政府采取八股取士,严重阻碍了科学文化的发展.皇权具有绝对的权威了.清朝设置的军机处是总揽军国大计的中枢机构,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加强的进一步体现,里番院的设置业空前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边疆民族的控制管辖.清末的科举制度,也是为了选举官吏服务中央政府,加强皇权.文字狱兴起也对知识分子起了极大的摧残.此时,高强度的君主专制已经对整个社会造成了极为消极的影响.
当然,对于中国古代的君主专制与中央集权,我们也不能全盘否定要在特定的环境中分析情况.总的来说,在封建社会前期,其主要作用是积极的.能够有力于维护国家统一,有里于社会经济发展,民族融合.但是,中国步入封建社会的后期,由于君权专制的过于集中,导致了腐败的出现,文化的衰败,并且严重阻碍了资本主义的萌芽以及科技的发展.
历史证明,地方割据会大大消弱中央集权,而高度的中央集权又会造成政府财政危机,这是封建统治者无法解决的问题.皇帝虽然想拥有绝对的至高无上权力,可是又不能事事亲历亲为,还是需要放任权力给机构官员,而过于放任的权力又使得君王感到了威胁,这也是一个令封建统治者头疼的问题.
中国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存在的基本矛盾与发展总趋势?
两个基本矛盾:一个是地方分裂势力和中央之间的矛盾
一个是中央内部皇权和相权之间的矛盾
趋势:一个是不断削弱地方权力,中央集权不断加强
一个是君权日益加强,相权日益削弱直至被废除
我国早期的国家政治制度是随着夏朝——古代中国的第一个国家政权的建立而开始出现;商周时期,经过了从方国联盟到天下共主的转变;秦朝建立的中央集权制度对此后两千多年的中国社会发展有着深远影响,同时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斗争也长期延续,但整个趋势是专制皇权日益加强.
一是商代的内服外服制度和西周的分封制、宗法制;
二是秦的统一和“皇帝制”“三公九卿制”和郡县制;
三是汉朝七国之乱和汉武帝的集权措施、唐朝藩镇割据和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四是隋唐三省六部制的确立和宋元时期的演变,明清君主专制制度日益强化,清朝达到了顶峰.标志是雍正时期军机处的设置.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制度在中国延续两千多年,对于中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发展,国体与政体,官僚政治与行政管理,以至文化教育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央政治制度、地方政治制度、监察制度、选官制度、法制建设、古代治乱兴衰与分裂统一
(一)中央政治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1、主要含义:封建专制主义是一种决策方式,主要特征是皇帝个人专制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身,从决策到行使军政财权都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而中央集权是相对地方分权而言,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制于中央.
2、三个发展阶段:
(1)西周时期萌芽;(2)秦汉至隋唐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建立、完善时期;(3)宋元至明清丞相权力逐步削减直至取消,皇帝集政、军、财政于一身时期.
3、具体内容(演变过程):
(1)萌芽——战国时期:韩非子从理论上提出建立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主张;商鞅变法初步确立.
(2)创立——秦朝:皇帝制;三公九卿制等.其特点是皇帝掌握各种大权.意义:客观上适应了封建地主阶级在政治上、经济上的需要,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
(3)巩固——西汉:西汉推行郡县封国并行制,导致王国势力膨胀.汉武帝颁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解除王国的威胁;思想上实行“大一统”(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4)完善——隋唐:隋首创三省六部制和科举制,唐朝继承并完备.其特点是分散了丞相和中央机构的权力.三省的长官都是丞相,把秦朝以来的丞相职权一分为三,互相牵制,又把最高行政机构尚书省的权力分给六部,防止专权.科举制选拔了一批优秀人才做官,其机构运转更加灵活.
(5)加强——北宋:解除朝中大将和地方节度使的兵权;派文臣到各地做知州,派转运使管理地方财政;组建禁军并由皇帝直接控制.其特点是削弱地方权力和剥夺大将的兵权,财权、行政权和兵权收归中央,由皇帝直接控制.
(6)新发展——元朝:实行行省制度,即中央设中书省,地方设行中书省(简称省);还设宣政院(直接管辖西藏地区)和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和台湾).行省制度是古代郡县制的新发展,初步奠定了明清乃至当代省区的规模,对巩固和发展统一多民族国家起了积极作用.
(7)强化(或顶峰)——明清:明初把丞相权分六部,设厂卫特务机构和三司,采取八股取士.前清沿用明制,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特点是分散丞相权力和地方长官的权力,加强皇权,同时加强思想控制.明清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强化,表明封建制度的衰落.
4、专制主义集权的政治特征:
①中国为农业大国,土广民众,于分散中求稳定需要集权;
②是封建地主阶级经济、政治需要的产物;
③封建社会早、中期进步作用明显:创造出和平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文化发展,促进国家统一、中华民族形成和中对外文化交流.也有对广大人民的统治、镇压加强的一面.
④晚清消极、反动作用为主:经济上束缚生产力发展,阻碍资本主义萌芽成长;政治上拒绝民主,人民毫无地位;思想上禁锢、抑制科学文化发展.但也有维护国家主权、巩固统一的一面.
⑤专制主义本质上是政治文明的对立物,它滋养保守,是近代中国落后的根源.
5、评价:
积极作用: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在封建社会的初期和中期具有进步意义,表现在:
①维护了国家的统和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
②防止了分裂割据,抵御外来侵略,镇压人民起义,协调统治集团内部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③便于组织公共工程建设,保证中外经济文化的正常交流,推动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消极作用:表现在封建社会后期:
①对人民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压迫十分残酷;
②束缚了商品经济发展,阻碍了资本主义萌芽;
③导致思想禁锢和文化专制,严重阻碍了科技文化的发展.
6、近代以来,清政府对专制主义中央集制度的维护、最终废除和复辟帝制活动:
①晚清王朝的维护:四次自救运动即洋务运动、戊戌变法、清末新政、清末预备立宪.
②最终推翻:辛亥革命(1912年2月12日,宣统帝正式下诏退位).
③两次帝制复辟:袁世凯1915年当上“中华帝国的皇帝”,宣布改1916年为洪宪元年,1915年蔡锷、李烈钧、唐继尧在云南发起护国运动,袁世凯于1916年被迫取消帝制;1917年夏,张勋拥戴清废帝溥仪复辟帝制,恢复宣统年号,孙中山发表《讨逆宣言》,全国人民一致反对,段祺瑞组织“讨逆军”乘机打败张勋.
(二)地方政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1、三个发展演变阶段:(1)西周封国制(贵族等级制);(2)秦汉至宋郡县、州县制;
(3)元以后省府县制.2、具体内容:(1)周朝的分封制(内容、作用);
(2)秦朝的郡县制和汉朝的郡县与封国并行制(内容和作用);
(3)金朝的猛安谋克制; (4)辽蕃汉分治制度(南北双轨制);
(5)元朝的行省制度; (6)明朝的废行省设三司和僧官制度;
(7)后金和清政权的八旗制度; (8)明清的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
3、重难点剖析:
(1)分封制与郡县制
都属于统治和管理地方的行政制度.在周朝以分封制为主,从秦朝统一全国起,以郡县制为主,也有分封制存在.在西汉和西晋两种制度并存,明朝也实行过分封制,但与先秦的分封制不完全相同.
区别在于:地方与中央的制约关系及其他地方权力的大小.在分封制下,被封者的爵位和领地等都是世袭的.虽对上承担一定的义务,但独立性很大,实际上是一个独立的王国.在中央政权力量衰弱时,被分封者就称霸一方,形成割据称雄的局面.而在郡县制下,郡县长官都是中央的派出机构,权力集中于君主一人手中.郡、县两级官员按能力选任,打破了贵族制下的血缘关系.对居民管理主要按地域划分,进一步清除了氏族制残余.
(2)府兵制与募兵制
都是重要的兵制.从南北朝到唐朝后期,我国主要实行府兵制;唐玄宗起则实行募兵制.
区别:一是士兵职业性质:府兵制下的士兵是与农业紧密结合,“寓兵于农”“兵农合一”.府兵平时在家乡从事农业生产,战时应征作战并自备武器、粮食等,军费由农民负担.军事结束,解甲归田.募兵制下的士兵应国家招募当兵,是一种职业兵,完全脱离农业生产,由国家供给衣食,免征赋役.二是兵将关系:府兵制的兵将平时不在一起,不易形成将帅拥兵自重的局面.募兵制下,将领长期统帅一支军队,兵将之间有了隶属关系,会导致军阀的形成.安史之乱、藩镇割据与此极有关系.
(3)猛安谋克制与八旗制度
都是女真人兵农合一的社会组织,既是军事组织,又是地方行政组织.各户壮丁平时从事生产,战时出征,都对各自社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猛安谋克制由金朝皇帝阿骨打所创立,原是女真族的氏族部落组织.八旗制度由明朝后期建州女真首领努尔哈赤所创,是清代军事力量的核心.
(4)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
明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沿袭元朝的统治办法,在那里设立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级政府机关,任用当地的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土司长官,这就是土司制度.
明朝永乐年间,贵州等宣慰司发动叛乱,明朝派军平叛,取消土司制度,改由朝廷派遣流官直接统治的变革,称改土归流.清朝在平定“三藩之乱”后便大规模改土归流.其作用不仅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统治,改变了当地落后闭塞和纷争的状况,而且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三)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1)秦朝:御史大夫(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监察百官)
(2)汉朝:汉武帝后期,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作为监察区.每州设刺史一名,代表中央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东汉时,刺史的监察权进一步加强,东汉末年,刺史执掌州的军政大权,成为州的最高长官.
其影响是:刺史制度是一套严密的监察制度,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巩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但随着刺史掌握州的军政大权,失去了监察的作用,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如后来的曹操和袁绍集团.
(3)北宋:中央派遣文臣担任地方长官知州,又在各州设通判.通判负责监督知州,可直接向皇帝报告情况.各州的公文须由知州和通判联合署名才有效,以使他们互相牵制,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
(4)明朝:设承宣布政使司,负责地方监察事务;另设厂卫特务机构,监视、侦查官民的不法行为.
评价:中国封建社会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
Ⅱ 中国古代选官和监察制度与专制集权有何联系
选官制度是逐渐从完全贵族世袭,逐渐向部分世袭和量才录取并存过渡。而监察制度是逐渐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管为主的。
与集权专制的联系就是,利用选官制度与监察制度,逐渐剥夺削弱除皇族以外的其他大贵族和地方政府的权力,防止出现过于强大的世袭大族和地方势力,以维护权力的集中,使得中央政权的统治者皇帝,能保持自身的集权专制。
中国古代的集权统治集团,是由以皇族为首的地主贵族阶层构成,其权力也是由皇族和其他大小贵族一起掌控。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就是中央集权的皇帝既要维护自身的集权专制,又要依靠其他贵族和地方政府维持对领地内的统治。如果其他贵族和地方政府太强,就会威胁到皇帝的集权专制统治;反之如果其他贵族和地方政府太弱,则又无法维持对领土的统治。
所以中央集权皇帝采取了,一方面承认大贵族和地方政府在小范围内的集权独裁,以加强他们的力量,用以维护其对地方的统治。另一方面又通过选官制度和监察制度加强对大贵族势力和地方政府控制和监管的方法,解决上面的问题,用以维护自身的集权专制统治。
周王朝的衰落,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其他贵族和地方政府过于强大。中央无力对其进行控制。自秦汉实行郡县制,中央设御史大夫等监察官职,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监察制度后,皇帝对地方政府的控制明显加强。但是在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的选官制度下,“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状况依然存在,使得很多世袭的世族大贵族势力,依然威胁着皇帝的专制统治。
所以隋唐之后,皇帝采取了科举制,通过考试取官的方法,逐渐终结了世族大门阀的存在,使得大部分贵族门户势力的存在只能维持短暂的一代或几代,使其无法形成过去那种能威胁皇帝统治的世族门阀势力。
所以选官制度和监察制度就是通过,削弱和监控大贵族势力和地方政府势力,用以维护皇帝的中央集权专制。
Ⅲ 中国古代选官监察制度是怎样演变的,与专制集权有何联系
你问的是选官制度还是监察制度
选官制度的话
1.先秦:从夏朝到春秋,选官主要按爵位;直到战国时期,商鞅变法等地主阶级改革才重视按军功授爵;
2.两汉:西汉武帝时开始实行察举制,分察举(自下向上推荐)和皇帝征召(自上向下招聘)等,先重“孝廉”,德才皆备,到东汉时注重门第族望,世家大族兴起,察举制名存实亡;
3.南北朝(从曹魏时代开始):九品中正制,按照“中正”所评品级决定官员奖惩;
4.隋唐:科举制。隋文帝时分科考试,隋炀帝时设进士科,唐太宗时以进士明经为主,武则天时增设武举和殿试,唐玄宗时任用高官主持考试;
5.宋元:北宋科举制进一步发展,分乡试、省试、殿试三级,实行糊名法等措施防止可靠作弊和徇私;6.明清:实行八股取士,从内容到形式都有严格限制
检查制度的话
1、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2、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每州设一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
3、魏晋南北朝时期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基本相同;
4、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
5、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
6、元代中央设御史台,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7、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
8、清代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
这些作用都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
Ⅳ 科举选官制度与监察谏议制度在中国官僚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科举选官制度:
科举为中国历朝发掘、培养了大量人材。一千三百年间科举产生的进士接近十万,举人、秀才数以百万。当然其中并非全是有识之士,但能过五关斩六将,通过科考成进士者,多数都非等闲之辈。宋、明两代以及清朝汉人的名臣能相、国家栋梁之中,进士出身的占了绝大多数。明朝英宗之后的惯例更是“非进士不进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科举成为高级官员必经之路。利玛窦在明代中叶时到中国,所见负责管治全国的士大夫阶层,便是由科举制度所产生。
科举对于知识的普及和民间的读书风气,亦起了相当的推动作用。虽然这种推动是出于一般人对功名的追求,而不是对知识或灵性的渴望;但客观上由于科举入士成为了风尚,中国的文风普遍得到了提高。明清两朝时,中国的读书人以秀才计,大部份时间都不下五十万人;把童生算在内则以百万计。当中除少数人能在仕途上更进一步外,多数人都成为在各地生活的基层知识份子,这样对知识的普及起了一定作用。而且由于这些读书人都是在相同制度下的产物,学习的亦是相同“圣贤书”,故此亦间接维持了中国各地文化及思想的统一和向心力。
监察谏议:
汉代就有谏议官来查补皇上政策缺失,但是在皇权集中制的封建社会,实际权力是一步步的让位给皇权。遇上明主还好些,遇上昏君,只能碌碌无为。
Ⅳ 求秦、汉、宋、元、明、清各自的中央制度、地方制度、选官制度、监察制度。 希望大家可以帮帮我
中央制度:秦三公九卿制,汉初郡国并行制,汉武帝时设中外朝制,唐三省六部制,宋二府三司制,元一省制,明清废丞相,加强中央集权。
地方制度:秦郡县制,汉初郡国并行制,汉武帝时推恩令,强干弱枝,元行省制,唐宋明清无明确地方制度
选官制度:秦和汉初实行军功爵制,汉武帝是实行察举制和征辟制,唐以后实行科举制,科举制在宋有了新发展,王安石变法时出现糊名制,但在明清时期走向僵化
监察制度:秦朝御史大夫掌管监察,汉代中央设御史府地方设刺史,唐氏门下省负责谏议和封驳,宋代出现了独立的谏官机构-谏院,明清时期中央设立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地方设有负责司法监察的按察使司,没有专门的谏议机构。
Ⅵ 古代重要的选官制度和监察制度
选官制度
察举制,举孝廉
九品中正制,看门第
科举制,看才学
监察制度
a战国时期内,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容史官 b秦 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c 元明都察院,
Ⅶ 科举选官制与监察谏议在中国官僚制度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科举选官制使更多的庶族平民可以通过读书考试走上仕途,从而打破了豪门士族对官场的垄断内,这样就扩大容了封建专制的统治基础,也缓和了阶级矛盾。
监察谏议制实际上皇帝控制官吏的工具;但客观上对澄清吏治,开通言路起了很大的作用,甚至带有民主政治色彩。值得注意的是监察谏议制是封建王朝统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他与科举制的共同之处就是都起到了,缓和阶级矛盾的作用。
Ⅷ 科举选官制度与监察谏议制度在中国官僚制度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
科举:
1:将选人才的权利从地方中夺回,加强中央集权。
2:将考试和选官结合起来,提高了官版员素质。
3:打权破了门第观念,冲破了原来的名门、仕家、大族对官职的垄断,扩大了选官范围,加快了官员的更新,巩固了皇权的统治。
4:增强了人才选拔的竞争性,有利于人才流动,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文化教育的繁荣;更有利于巩固封建统治。
监察:
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监察政府官员,维护统治秩序, 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而设立的制度。监督法律、法令 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 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 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可见科举选官制度与监察谏议制度为官僚的选举产生以及对官僚的监督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其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间接的巩固皇权,稳定社会,促进社会繁荣安定。
Ⅸ 整理中国古代的选官用官制度和监察制度
关于选官
选官用人乃国之大事,为了保证人才选拔,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国家一方面大力发展教育;另一方面不断探索和完善选官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科举制度的创立与完善。“中兴以人才为本”,自古有“得人者昌”,“失贤者亡”之说。因此认真总结中国古代选官用人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至今仍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春秋以前,官吏主要通过“世卿世禄”制度产生。战国时,“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官吏的选举发生了根本变化。秦在统一之前,“仕进之途,唯辟田与胜敌而已”,而胜敌是其主要途径。秦统一后的官吏,也就多出于军功。到了汉代,朝廷为了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统治的需要,在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了一整套选举统治人才的选官制度。这套制度包括察举、皇帝征召、公府与州郡辟除、大臣举荐、考试、任子、纳资及其他多种方式,不限于一途,而且还可以交互使用。以后,我国古代官吏选用又分别出现了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及隋唐滥觞的科举制。这些选官用人制度对当时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表现出各种弊端。
察 举 制
察举也就是选举,是一种由下向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汉代察举的标准,大致不出四条,史称“四科取士”,《后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汉官仪》说:
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弟廉公之行。
四科取士大约起于西汉,下迄东汉未改。不过有时单举其中的一二科,或全举四科,均有诏令临时规定。察举的标准虽仅有四科,但察举的具体科目却很多,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文学(通常指经学)以及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兵法、阴阳灾异等临时规定的特殊科目。这些都是功名,有了功名,便可实授官职。上述察举诸科,实际上分为岁举和特举,岁举是常制,特举由诏令临时规定,二者都是由下向上推选人才的制度。汉代选官以“乡举里选”为依据,体现的是尊重乡里舆论对士人德才评判的权威性。但是,舆论评价一旦与仕途沉浮相联系,就容易被某些有权势、有影响的人物或社会集团所控制、所利用。曹操审时度势,提出了“惟才是举”的用人原则,这既是对处于乱世求贤的需要,也是对汉代“选举失实”的刻意纠正。
征 辟
征辟是一种自上而下选拔官吏的制度,主要有皇帝征聘与公府、州郡辟除两种方式。皇帝征聘是采取特征与聘召的方式,选拔某些有名望的品学兼优的人士,或备顾问,或委任政事。征聘之方,由来已久,如秦孝公公开下令求贤即属征聘性质。秦始皇时叔孙通以文学征,王次仲以变仓颉旧文为隶书征,亦皆属征召性质。到了汉代,汉高帝十一年(公元前196年)求贤诏,也是继承了这一方式。以后自西汉武帝以至东汉,相沿成例。对于德高望重的老年学者,且特予优待。如武帝即位之初,即“使使者束帛加璧,安车以蒲裹轮,驾驷迎申公”,可谓开了汉代安车蒲轮以迎贤士的先例。皇帝征聘,为汉代最尊荣的仕途,被征者来去自由,朝廷虽可督促,如坚不应命,亦不能强制;且于既征之后,地位也不同于一般臣僚,大都待以宾礼。
辟除是高级官员任用属吏的一种制度。汉代辟除官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三公府辟除,试用之后,由公府高第或由公卿荐举与察举,可出补朝廷官或外长州郡,故公府掾属官位虽低,却易于显达。一种是州郡辟除,由州郡佐吏,因资历、功劳,或试用之后,以有才能被荐举或被察举,亦可升任朝廷官吏或任地方长吏。
公府与州郡既有自行选官之权,而被辟除的属吏又不为朝廷命官,故去留亦可以自便。如不应辟,也不能加以强迫;否则,要受到舆论的非议。尤其是州郡辟召是当时比较自由的仕宦途径,而且既辟除之后,主官即当加以重用;否则,气节志行之士就要辞去。另一方面,公卿牧守既可自行辟除,他们为了发展个人势力,皆争相以此笼络士人;而士人为了做官,也不得不依托权门。这样便发展成为一种私恩的结合。西汉时被辟除者犹为国家官吏,到东汉则实际上成了主官的私属。于是朝廷集权力量遭到分割,地方割据势力得到发展,东汉末年四分五裂的局面,与用人之权转移到私人手中有很大关系。
九 品 中 正 制
在汉末军阀混战的冲击之下,乡里组织遭到破坏,“乡举里选”的传统做法难以为继。在此情况下,三国时的曹魏制定和推行了“九品中正制”。在朝官中推选有声望的人担任各州、郡的“中正官”,负责察访本地士人,按其才德声望评定九个等级,然后根据士人的品级,向吏部举荐。吏部依据中正的报告,按品级授官。起初,这一制度是致力于解决朝廷选官和乡里清议的统一问题,是对汉代选官传统的延续,也是对曹操用人政策的继承。但到魏晋之交,因大小中正官均被各个州郡的“著姓士族”所垄断,他们在评定品级时,偏袒士族人物,九品的划分,已经背离了“不计门第”的原则。此后的三百年间,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门阀士族垄断政权的局面,而九品中正制一直是保护士族世袭政治特权的官僚选拔制度。
科 举 制
南北朝时期的士族制度,只是按照门第高低分配权力,不能满足数量众多的出身低微的地主的要求,而门第高的士族腐败,因而加剧了当时的政治腐败和地方割据分裂的倾向,说明士族制度已经腐朽。同时封建经济有所发展,尤其是均田制实行后,中小地主势力增长,非常渴望进入统治阶层。隋唐时期实现了国家的统一,为革新政治、巩固统治、加强中央集权,在选官上实行了科举制。
隋文帝废除维护门阀贵族地位的九品中正制,于开皇七年(587年)设“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两科。隋炀帝时始置进士科,因为是分科取士,所以名为“科举”。王朝开始用公开考试的方法来甄别人才高下,从而量才录用,这是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上的重大改革,为以后历代所沿用。
唐代科举有常举和制举两类。常举每年举行,于进士科外,复置秀才、明经、明法、明字、明算等多种。学馆的生徒可以直接报考,不在学的自行向州、县报考,合格后再由州县送中央参加考试,应试者以进士、明经两科为最多。考试的内容,进士着重于诗赋和时务策,明经则着重于儒家经典的记诵。主持考试的,开元二十四年(736)以前一直是吏部考工员外郎;以后归礼部掌管,也有临时由皇帝委派中书舍人等清要官主持的。武则天当政时,还亲自主持考试。考试及格者称为“及第”。录取数进士科约为应试者的1-2%,明经科为1-2/10。因为考生投送履历表,叫做“投状”,所以进士第一名称“状头”或“状元”。武则天还增设武举,由兵部主持。
制举由皇帝临时立定名目,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文辞清丽科、博学通艺科、武足安边科、军谋越众科、才高未达沉迹下僚科等百十余种。士人和官吏都可以参加考试。考中以后,原是官吏的立即升迁;原来不是官吏的,也立即由吏部给予官职。但制举出身当时并不被视为正途,而看成是“杂色”。
隋唐时期创立的科举制度有积极意义:剥夺了士族地主的政治特权,削弱了地方豪强士族的势力,使封建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权收归中央,有利于消除地方和中央在选官方面的腐败,改变了自秦汉以来以荐举为主的官吏选拔制度,是历史的一大进步。通过科举考试,向整个地主阶级开放仕途,有利于笼络人才,缓和了矛盾,扩大了统治阶级的基础。科举制度把读书、考试和做官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的稳定,推动了教育和科技文化的发展。
科举制度为以后历代王朝所沿用,但到了明清时期,专重“四书”“五经”,以八股文取士,禁锢了士人的思想,极大地束缚了知识分子的创造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是中国近代落后于西方的文化因素。
关于监察
战国时期
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秦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编辑本段]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编辑本段]隋唐时期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编辑本段]清代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编辑本段]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主要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