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环保局编制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需要同级政府批准吗

一般包括:环境监测站,监察大队,监督科,规划科,人秘科,环境科学研究所等.一、环境监察大队主要职责。1、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环保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并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监督股或局同意后执行,实施行政处罚的应报局批准后执行。2、负责对建设项目包括未批已建项目的监理、监察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验收并对排污单位(包括企事业及个体经营者)的监理,对未纳入管理的排污单位进行造册登记并责成其补排污许可登记和缴费。3、负责对环境治理设施、建设项目监理,负责环保设施及运营资历质认可的审查和使用过程中的查验与监督。4、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5、负责审查、批准拥有污染防治设施单位申请设施闲置或拆除的报告。6、组织实施及责成排污企业的委托监测,并按局决定委托监测站对违规排污企业实施强制监测。7、负责对污染单位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工作,并做好监督执行。8、依法加强对各种污染源、污染单位的监督管理,负责对超标排污的申报、登记和审查上报核准工作。9、在监督、检查、处理和收费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实施行政处罚意见,报局监督股或局批准后执行。10、负责限期治理计划的拟定以及限期治理项目的调度检查和验收。11、协助人秘股对环保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二、环境监测站。1、制定监测计划,进行经常性地监测,按要求向上级报送及公开监测数据、环境质量情况。2、对全区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档案及编码信息系统;监督检查各单位各类环境法规和标准的情况,为排污收费及治理工程验收等环境管理提供监测数据。3、参加污染事件的调查,为调解、仲裁环境纠纷提供监测数据。4、负责本区环境质量评价。5、为企业、个人及其他环境管理提供服务。三、环境科学研究所。1、负责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研究其建设可行性,提出环境对策及建议。2、研究跨界环境影响。3、评估污染事故的环境影响,为监理、监督部门提供依据。4、承担本区环境研究课题,为区政府和局环保决策提供依据。5、提供环境咨询。四、环境信息中心1、负责编制环境管理工作计划,制订宣传教育方案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全区环境管理信息及宣传工作;2、为政府和其它各部门提供环境信息和数据,向公众提供环境信息服务;3、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区环保宣传资料编辑、报道,组织开展各类环保教育、培训工作及创建工作。

Ⅱ 怎么定义土壤污染由什么部门来监测土壤污染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关于土壤污染检测,由哪些部门来监测,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责任主体明确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农用地土壤污染高风险的重点地块进行重点监测,如农产品超标区、污水灌溉区、曾经的有毒有害物质处置区等。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下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高风险的重点地块进行重点监测。如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区,固废堆放处置区,污染事故区等

Ⅲ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多久做一次由什么部门来牵头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机构有哪些

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机构首先要环保部门认可,有CMA资质,熟悉标准法规,有多个项目实战经验等,中科检测有资质做,资质证书如下:

Ⅳ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污染防治是如何要求的

一、《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这样要求的:

第十一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二)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三、《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做到:

(十八)……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Ⅳ 土壤检测的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000014672/2008-00464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生态环境保护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 生成日期: 2008年06月06日 名称: 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文号: 环发[2008]48号 主 题 词: 环保 土壤 污染防治 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展土壤基础调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污染源监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组织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环境面临严峻形势。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意义重大。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统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
二、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总体目标,以农用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五)基本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教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实行防治结合。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能力、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开展农用土壤和污染场地土壤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土壤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农村地区要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城市地区要根据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规划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为监管重点。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土壤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资源,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责,积极协调国土、规划、建设、农业和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六)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编制完成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管理体系框架;编制完成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并开始实施,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有所提高。到2015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出台一批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显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取得明显成效。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七)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开展农用土壤环境监测、评估与安全性划分。加强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强化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对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提出调整用途的意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规范有机食品发展,组织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县建设,预防和控制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污染。(八)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结合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场地特别是城市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进行系统调查,掌握原厂址及其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场地土壤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环保部门应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监督污染场地土壤治理和修复,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别是改为居住用地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对遗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问题,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治理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加强对化工、电镀、油料存储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区域性或集中式工业用地拟规划改变其用途的,所在地环保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环评的重要依据。同时,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规划环评文件;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区域,环保部门依法不得批准该区域内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和治理。造成污染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其所承担的修复和治理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关人民政府依法负责修复和治理;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修复和治理。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四、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九)搞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沟通协调,有效整合资源,强化质量管理,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调查的进度和质量;在搞好调查成果集成的基础上,组织对调查成果的开发利用,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做好数据、文件、资料、报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好实施。组织制修订有关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场地判别、土壤环境监测方法等标准,不断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十一)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把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落实。进一步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壤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和引进一批专门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预案。编制国家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规划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并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十二)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加强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集成,选择有代表性的污灌区农田和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重点支持一批国家级重点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为在更大范围内修复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积累经验。(十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地方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保证投入每年有所增长。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保证资金逐年增加并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地方也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我部将协调中央财政部门视情况对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给予资金补助。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土壤环境监测、污染场地调查与评估、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十四)增强科技支撑能力。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方法与指标体系、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等研究。研究开发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编制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指南,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土壤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推动建成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土壤修复工程技术中心。研制一批国家土壤分析测试方法和标准样品,开发污染土壤修复装备。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水平。(十五)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与培训力度。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土壤污染的危害以及保护土壤环境的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把土壤污染防治融入学校、工厂、农村、社区等的环境教育和干部培训当中,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和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Ⅵ 百万公众测试我国涉及土壤污染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污染预防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0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58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24条“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用于灌溉的水质及灌溉后的土壤、农产品进行定期监测,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从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灌溉等三个方面对土壤的预防与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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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现在中国各个地方的环境都得以改善,不管走到哪里都不会出现大片垃圾的存在,这是因为如果乱丢垃圾污染环境的话,就会受到监管单位的一些惩罚。那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履行哪些法定义务呢?首先要建立土壤的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其次要从有害有毒物质中做年度报告,接着还要开展土壤自行监测的一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最后还要把企业开展的一些拆除活动,编制成为应急措施。

除此之外,监管单位还要向农民提出禁止向农用地排放三类物质,这三类物质就是含有毒素的超标污水,污泥,废水等。现在这些法律的约束,也让我们的身边环境变得更加的清新,干净。这样也有利于大自然的一些排污效果,比如植物可以吸收二氧化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