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廉政监察员
1. 法院廉政监督怎么填,可以填没意见吗
可以填写没有意见。就是一种形式上的廉政监督,没有实际意义
2. 法院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查内部人员酒驾吗
法院的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完全可以检查内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酒驾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是法院机关监察人员的法定职责。
法律链接:《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制定和完善人民法院廉政制度,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
(三)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及其他纪律的行为;
(五)受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复议和申诉;
(六)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七)组织协调、检查指导预防腐败工作,开展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司法廉洁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3. 法院内设监察员的要求对监察员的要求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廉政监察员一般应当由具有同级正职或者副职非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担任,也可以由部门副职领导兼任
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为主
廉政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二)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四)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
(五)协助本院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
(六)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
(七)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廉政监察员除可以履行下列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兼任所在部门党支部书记、政治协理员等职务,兼管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并享受与所在部门副职同等的工作待遇:
(一)出席所在部门召开的庭(局)务会议等部门会议;
(二)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三)协助本院有关部门或者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排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等工作;
(四)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五)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六)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组织人事部门在审判执行部门考察干部时,应当听取其所在部门廉政监察员的意见
廉政监察员应当结合所在部门的实际情况,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提出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的建议
廉政监察员发现所在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建议未被点赞时,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监察部门报告。廉政监察员认为发现的问题已经涉嫌违纪、需要追究纪律责任时,应当在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及时报告本院监察部门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集廉政监察员协助或者参与对违纪案件的初核、调查、审理工作
4. 法院的监察室是做什么的
法院纪检组是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委)设在基层法院的派版驻机构
负责查处基权层法院中具备党籍的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
监察室负责查处法院中非党籍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
两者实际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简单来说就是每个基层法院都有纪检监察室
是设立在法院里的
目的是查处法院中法官的违纪违法问题
5. 我收到法院廉政监督卡是什么意思
法院的廉政监督卡是代表法院要求你监督法院法院办案时的行为,如果法官有不廉洁的行为你可以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法院实行廉政监督卡和廉政回访等制度,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对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
法院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向案件当事人送达相关案件受理法律文书时,向案件当事人发送廉政监督卡。案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派出人民法庭直接领取廉政监督卡。
(5)法院廉政监察员扩展阅读:
廉政监督卡主要监督事项:
1.徇私舞弊、徇情枉法,办理关系案、人情案;
2.索取收受案件当事人财物,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以案谋私;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4.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
5.违规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违规采取民事保全、执行措施;
6.违规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接受案件当事人的请客送礼、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7.违规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8.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不正当交往,或者违规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
9.在办案中依法应予回避而不回避;
10. 殴打、辱骂案件当事人,或者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羁押的案件当事人;
11.作风粗暴,对案件当事人冷硬横推,或者无故超审限;
12.违规收费,或者以单位名义向案件当事人索要赞助、摊派财物;
13.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不及时核实查控、执行立案后不依法采取必要的查控措施及其他执行措施、不按法律规定受理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申请并作出相应的法律文书、收取执行款物不出具收据、无故拖延执行款划付时间;
14.违规保管、使用涉案款物;
15.随意更改开庭时间、开庭不准时、酒后出庭,或者在庭上吸烟、聊天、打瞌睡、接打电话、随意离庭、做与庭审无关的事;
16.无故不履行审判执行信息告知义务;
17.法律文书错漏严重;
18.其他违反纪律作风规定的行为。
6. 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如何履行职责调查与思考
人民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保证。当前,加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司法为民,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是纪检监察工作重中之重。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只有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才能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促进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新的发展。 一、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社会矛盾也相继突现,各种新类型案件不断发生,基层法院的法官工作任务日趋繁重,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法官所承受的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由于受各种思潮的影响冲击,队伍建设中暴露出的问题也较多,个别法官经不住诱惑,置党纪国法不顾,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刑事追究。同时,基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当前,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党风廉政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在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组织形式方面单一,缺乏多样性,相互交流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少,未能真正解决干警思想方面存在的问题。照搬、类推上级活动方案多,结合自身实际少,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部分干警对党风廉政教育不够重视,偏重于审判业务,从而放纵了自己的言行,导致一些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二是监督的力度仍比较薄弱。法院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之间缺乏形成合力的桥梁和默契,反而容易造成监督不力。在法院内部监督方面,部分干警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不清,歪曲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存有偏见。认为纪检监察工作抓得越紧,查得越多,就会误解越深,政绩越小,不良影响越大,会增加办案人员的思想负担,影响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三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方面存在有人员素质不高,力量薄弱,从而在工作中不敢大胆监督,存有顾虑,怕影响单位声誉和评比,与同事同在一单位工作,查处问题后,处罚同志,殃及领导,倒不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内部消化。四是保障机制不够健全。当前,在案件大量增加,法官的工作压力增大的形势下,法官的职级待遇和福利待遇等保障机制难以落实,对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廉洁敬业的自觉性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随着司法活动复杂性和对抗性的增强,在办案中,当事人殴打、谩骂和因暴力行为而引发干警人身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对干警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带来不利的影响。 二、强化纪检监察工作职能作用的重要性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明确规定法院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严格执行纪律与维护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相结合。从性质上确立了纪检监察部门在法院各部门中的作用地位有着其他部门所不可替代的特殊性。 1、强化职能作用是促进司法公正高效的需要,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肩负着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等多项职能任务,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人民法院和法官时常处于各种利益、关系的“风暴眼上”,要维护好人民法院良好形象,使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离开了纪检监察部门,审判权和执行权将失去有效监督,违纪违法事件得不到查处,从而滋长一些法官铤而走险,亵渎司法权威,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强化职能作用是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抓教育和抓制度,始终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和警示教育,引导干警常怀律已之心,常思贪欲之祸,做到警钟长呜,防微杜渐,帮助干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从思想上筑牢防止权力滥用和拒腐防变的铜墙铁壁,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3、强化职能作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在新形势下,人民法院的反腐倡廉建设面临诸多考验,任务非常紧迫。法院要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工作,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大胆开展工作。同时,纪检监察部门要在纪委和本院党组领导下,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两个办法”,认真开展督促检查,做到审判权、执行权行使到哪里,纪律监督到哪里,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三、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 基层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要紧紧围绕“教育、监督、惩处、保护”的四项职能,根据上级法院提出的工作思路和目标,拓展新思路,研究新对策,创新纪检监察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1、强化教育职能,增强针对性。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加强教育是十分重要环节。只有加强政治纪律教育和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法官职业道德教育、“五个严禁”为重点的审判纪律教育和党风廉政条规教育,才能提高干警的政治觉悟、纪律观念和拒腐防变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一是结合法院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抓好干警理想信念和勤政爱民教育,促使干警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激发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拓展教育方法,丰富教育载体,变简单灌输式教育为多渠道灵活教育方式,运用先进典型进行示范教育,剖析违法违纪案例、权衡利害得失进行警示教育等,使廉政教育在潜移默化中入脑、入心,全力构建不愿为、不能为、不敢为和不必为的预防违纪违法体系,有效地遏制司法腐败。 2、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增强时效性。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面对新形势下纪检监察工作的新挑战、新要求,更新思想观念,发挥身在一线的优势,贴近工作实际抓苗头,抓源头、抓重点、抓要害,对干警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一是对干警在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促使干警严格遵守,正确履行职责,发现违规及时指出并予以纠正。二是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重点对有影响有反映的一些诉讼、执行案件的个案监督。同时还应加强对一些重点人员和一些热点岗位的监督。把干警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纳入监督范围,加强与家庭、社会的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多渠道的监督网络。三是通过明察暗访、走访当事人、问卷调查、旁听庭审和随案执行等工作,了解干警在工作中是否有违纪违法行为,并适时通报,发现苗头及时纠正。通过加强监督,使干警能够注意自己的行为,规范其举止,有利于公正司法和提高办案效率。 3、正确履行惩处职能,增强威慑力。纪检监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注意讲究策略,把握好工作的“度”。必要的惩处会带来惩处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适时加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于树立纪检监察部门的威信和弘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更好地发挥监督、教育、保护职能具有重要意义。在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惩处的方式方法和观念也要不断改进和更新,惩处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对待轻微违纪行为,诚恳的批评,善意的帮助,比惩处的效果会更好。在查办具体案件时,在对干警的处理上要注意掌握政策、把握分寸、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坚持处理极少数,团结教育大多数的方针,体现教育从严,处理从宽的原则。根据惩处对象的不同,立足全局,讲究策略,注意工作方法和技巧,采取因人而异对症下药的方法,做好思想转化工作,使其提高认识,消除对立情绪,正确对待处分。对属违法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虽没有违法违纪行为,违反审判工作纪律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两个”办法追究纪律责任,充分体现纪检监察工作严肃威慑的一面。 4、履行保护职能,增强主动性。纪检、监察不仅仅是查处了多少违法违纪案件,而在于是否制约了法官不良行为的发生,使他们有所顾忌。纪检监察保护职能是其它各项职能的目的和归宿,教育、监督、惩处的目的都是为了从不同角度、不同方式更好地保护、爱护干警,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帮助广大干警避免踏入腐败“雷区”。保护干警要坚持原则,不是不分是非曲直,一味袒护。要注意方法和效果,决不求全责备,要树立有利于干警大胆工作的观念。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要用活保护功能,转变观念,创新思路。对因在工作中出现法律法规认识上的偏差,属非主观因素而偶尔失误的干警,要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充分理解,主动热情地予以帮助,指出努力的方向,保护其工作热情。对于举报要予以足够重视,及时查处,避免越级上访,加剧对立情绪,使问题变得复杂化。对那些坚持正义,敢于动真碰硬,不怕得罪人,大胆工作的法官遭到一些不实的诬告、陷害的,要及时为其澄清是非,大力进行表彰,树立典型。
7. 廉政监督员是做什么的
廉政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1、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分析本部门反腐倡廉工作形势,组织落实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2、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了解掌握本部门人员思想动态,对本部门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廉洁司法教育;
4、协助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健全完善本部门的廉政制度;
5、协助本院监察部门受理人民群众对所在部门及其人员纪律作风问题的举报;
6、向所在部门人员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对所在部门人员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
7、完成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8、廉政监察员除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兼任所在部门党支部书记、政治协理员等职务,兼管本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并享受与所在部门副职同等的工作待遇。
(7)法院廉政监察员扩展阅读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廉政监察员一般应当由具有同级正职或者副职非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担任,也可以由部门副职领导兼任。
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为主。
廉政监察员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监督方式:
1、出席所在部门召开的庭(局)务会议等部门会议;
2、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同意,查阅有关案卷、文件、资料;
3、协助本院有关部门或者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安排组织开展案件评查等工作;
4、根据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安排,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反映,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5、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本院监察部门的同意,要求本部门工作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6、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