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对吗

错的 是对各个单位和单位相关人员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个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贰』 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三、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各单位会计账簿的设置是否符合唯一的原则,是否存在账外设账行为;各单位是否存在设置虚假会计账簿的行为等。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各单位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是否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各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采用的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叁』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有哪些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有两个: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内监督检查部门,对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是审计、税务、人民银行、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肆』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内容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专为实施的监督检査属,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解释】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査。
2.财政部门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伍』 [多选题]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部门包括( )

正确选项为A、B、D。

本题考核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会计事务所不属于政府监督部门!根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拓展资料:

会计监督

第七十三条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第七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1、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2、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4、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5、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第七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七十六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七十七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七十八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七十九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5、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6、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八十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八十一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十三条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陆』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主要有

会计属于财务行业,政府监督主体是税务局,工商局。
每个企业每个月要进行财务申报,所以财务数据都要录入政府财务系统。这些工作一般都是各个企业的会计进行统计和录入的。

『柒』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应遵循哪些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即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专一的财务会计制属度的规定。
第二,适应性原则,即会计监督制度应当体现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第三,规范性原则。即会计监督制度应当全面规范单位的会计工作,要符合并体现会计科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并能规范会计事务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不能顾此失彼。
第四,科学性原则。制定会计监督制度,必须科学合理,以使所制定的会计监督制度便于操作和执行;必须利于控制和检查,有了解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的手段和途径;要根据执行情况和管理需要不断完善,以保证会计监督制度更加适应管理需要。

『捌』 什么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答: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玖』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有哪些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政府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包括:

(1)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9)会计的政府监督扩展阅读:

会计监督体系

会计监督体系的问题

1、会计监督体系不完备,监督功能缺失

我国现行的会计监督体系是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部门监督,现行会计监督体系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社会审计不规范。

我国一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挂靠在各主管部门,事务所与挂靠的主管部门在人事管理、资金投入、收益分配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这种体制不利于保证社会审计的独立性。

政府监督存在重复进行和职能不到位的问题。各种监督职责不清,造成重复检查,增加被查单位负担,有了问题却相互推诱。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威慑力,影响了政府监督的实际效果。

2、会计系统缺乏监督职能和监督动力 在现在国有企业的制度安排下,国企经理人员掌握着企业经营管理权,会计信息系统作为经营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要在企业管理系统中运行。

负责会计信息系统运行的会计人员是由经理人员聘用的,其权力是由经理人员赋予的,会计人员在企业组织体系中与经理人员处千不同的权力层次,在行政职能上不具备监督经理人员的权能。

在监督动力问题方面,会计人员和其他职工一样,是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从理论上讲应该具有监督经理人员的动力,但现有的制度安排又使其不得不放弃监督。

3、缺乏会计信息公开制度

国有企业会计信息的不完全性、不公开性,影响了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判断,降低了银行信贷决策和政府决策的效率;也正是由于这种不完全性,也使得报表使用者无法合理地区分国有企业的好与坏,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监督效率。

我国审计工作要求对会计凭证逐笔审查其真实性,对资产逐项清点,要求做到账实、账款、账据、账账、账表五相符。然而,由于会计原始凭证数量庞大,来源复杂,逐笔审查实际很难做到,只能采取抽查和重点调查的方式。

4、会计监督体系的建立目标

会计监督体系建立的具体目标有:

通过会计监督体系的有效运作,保证企业会计信息本身的真实、准确和实时,解决其会计信息失真问题。

在解决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之后,会计监督体系还要保证真实的会计信息能够得到充分和及时的披露,以杜绝会计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尤其是针对上市公司,保证所有证券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建立在一个公平的基础上。

监督手段应以事前预防为主。

对重大异常现象和违规行为有快速、有力的反应能力。

对会计监督模式的构造

(1)监事会模式对于企业监事会这种监督模式,具体的做法可以在国有控股公司总裁下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该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对整个控股公司范围内的国有企业进行会计监督和财务监督。

对于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监督要以经常性监督和定期性监督相结合,国有控股公司总裁下设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外派代表进驻企业监事会,代表国家出资者行使会计监督权和财务监督权。

此外,代表国家出资者的定期监督则采取由国有控股公司总裁下设的内部审计机构定期组织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2)会计委派制模式。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目标不完全一致,加之经营者直接控制着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经营者以牺牲所有者利益为代价。

所以,现代企业制度下,既要给经营者合法的、独立的经营权,但也不能放松对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

(3)财务总监委派模式。对于特大型、大中型企业可以试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可以由国有控股公司直接委派,或由国有企业董事会聘任,报经国有控股公司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