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税收风险监控管理的基本环节和程序主要有哪些

一、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全员参与
税收执法风险管理必须要人人参与才能保证效果。从风险的排查识别、到风险的量化排序、风险应对方案的选取实施,都需要从上到下的一致关注、一致推进。各级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亲自负责,积极推动,不断督促。这是税收执法风险管理贯彻落实的第一法宝。要注意调动基层一线人员的积极性,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完善、落实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各种要求、流程,才能促进税收执法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切实取得成效。同时,基层一线人员又是执法风险管理的重点人群。
2、全面管理
税收执法风险管理要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职责,使风险管理的目标和要求分步骤渗透到各项执法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逐步实现对税收执法全过程、全部事项实行风险控制。要在关注操作层面风险的同时,实施全方位风险管理,拓展到外部环境、内部人员配备教育等层面。
3、简单易行
税收执法风险管理作为风险管理理论的实践应用,应坚持简单易行、便于操作的基本思路。复杂的理论指导、过于繁琐的程序、内容庞杂的表格不但给基层一线增加太多工作量,引来反感,更会严重损害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生命力和活力。在基层操作实践环节必须贯彻精简高效的思路。
二、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基本架构
税收执法风险管理主要有风险规划、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和监控评价五个环节。
(一)风险规划
风险规划是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起点。通过制定风险规划,准确定位税收执法风险管理,明确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主要原则,确立风险管理的主要流程、主要内容,开展环境分析,建立必要的运行机制以及明确各层级在税收执法风险管理中的主要职责。确立一定时期内的重点工作、重点风险应对事项。
确定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一是高效提升税收管理,推动税收改革和发展新战略的建立与完善,促进税收职责目标的达成;二是强化税务机关应对税收执法风险的决策、组织和控制能力,降低税收成本,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三是有效地促进税收执法外部环境的改善和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四是提升税务执法人员的风险意识和风险处置能力。
(二)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运用因素分析法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动因分析,根据确定的主要、根本风险动因,对税收执法行为进行全面扫描诊断,对所面临的以及潜在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整理,并对风险的性质进行鉴定,确定执法风险点的管理活动。风险识别的主要内容有:识别引起风险的因素有哪些,哪些是主要因素,以及这些风险分布情况。
通过构造因果分析图,对税收执法行为各要素、各流程、各环节、表现出的风险形式和排查出的风险因素进行特征归纳,定性分析风险动因,逐层寻找风险发生的因果关系,确定风险的根本原因和主要动因。
根据合理适度的原则,在构成风险动因的多项指标中选取了后续关联度、作业复杂度、监控制约度三个通用指标作为根本的、主要的风险动因,扫描考察所有税收执法行为流程,进行风险识别。根据工作量、人员分布等情况各地也可以适当增加风险动因进行识别评估。
后续关联度是指某项执法行为实质性触发、直接影响后续其他执法行为的广度和深度。如发票资格、优惠资格的确认、检查行为的实施等。
作业复杂度是指某项执法行为在实际作业中经过的程序、需要的材料和条件、证据的收集、数据和事实的确认对税务人员专业能力、态度以及时间等方面要求的高低程度。
监控制约度是指某项执法行为的启动、实施、结果等受到程序制约、标准控制、系统监控、人为管制的严密程度和适时性。对执法行为做与不做、怎么做、何时做、谁来做、作业标准、自由裁量权应用等有较为严格、规范、科学的监控和制约机制。
通过对税收执法行为的全面分析,重点是对工作流的分析,明晰税收执法事项经过的流程节点,把客观存在的和潜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列出,建立风险因素清单。在此基础上,制定税务系统执法风险点、岗位、人员匹配表,形成完整的税务执法风险分布图。
(三)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指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运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对风险点进行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进行风险度量化、计算、排序、确定风险等级的管理活动。
在运用后续关联度、作业复杂度、监控制约度进行风险识别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评分规则,对上述三项指标发生概率进行数值量化,判断税收执法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后续关联影响范围越广、涉及后续执法行为越多、影响程度越深的,执法风险越高。反之,则执法风险越低。在具体量化时充分考虑某项执法行为是否是后续其它执法行为的前置条件、是否对后续执法行为带来实质性影响或者直接影响环节多少。
作业越复杂,执法风险越高。量化时考虑经过的程序多少、时间跨度长短、材料、证据事实多少、数据确认事务多少、作业技术要求程度等因素。
监控制约越严厉,执法风险越低。反之,则执法风险越高。量化是考虑是否有严格的环节间制约、是否有系统自动控制、作业标准详细程度、可复核性高低、监控频度高低等因素。
上述三个指标均按照三档标准区分,分别赋值3、2、1分。
在此基础上,结合具体执法事项的历史表现情况进行发生概率的最终等次确认。历史表现来源于上级执法检查、监控决策系统、管理员平台适时监控、目标管理考核、执法责任追究等多渠道、多形式发布的数据,统计分析各类执法行为在一定时期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频度,以修正执法风险发生概率的高低。对一定时期内未反映出有执法风险行为的赋值为1,发生违规执法行为的事项根据次数、追究层次、后果严重程度分档。
危害后果是指某项税收执法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情节轻重,带来的后果危害程度。此处表现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可能承担的责任大小。根据违法税收执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三种直接后果对执法行为的风险后果进行区分,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违法应受承担行政责任的、违反系统内部重大事项管理规定应承担管理责任的进行等级划分,分别赋予3、2、1分。
依据风险度=概率×后果这一通用公式,进行可能性和后果之间的计算,得到一张各类税收执法事项风险量化表。
根据风险评分将所有税收执法事项分为五个风险等级。级别越高,执法风险越大。级别越低,执法风险越低。高等级风险是应对的重点对象。一级风险可以容忍,不须应对。
(四)风险应对
从风险成因入手,各部门综合防范,齐抓共管,综合采取多种措施,提高风险应对效果。
风险应对综合教育、制度、监督、考评等措施。主要包括管理流程设计、确定组织结构、管理制度和标准制定、人员选配、干部培训、岗位职责分工、分离不相容职务、增加记录控制节点、交叉控制、复核抽检、细化落实风险管理的责任等。
在风险应对中,结合风险动因选取方法,规范风险应对的主要目标、主要方法、主要岗位、主要流程和主要内容,规范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在风险动因上,属于人的因素,则通过教育培训提高其素质,增强其规范执法、严格履行职责的意识和水平。属于制度方面的因素,则通过上述方法加以制度设计和完善,通过程序制约和实体规范,完善制度建设,堵住漏洞。属于监控制约方面的因素,则通过增加复核程序、备案制、系统中增加监控条件和监控点等方法,实现及时有力的监控制约。
对不同风险等级的执法事项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低等级风险采取容忍态度,不予关注;二三级级风险由基层分局层面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四五级风险由县局层面审定风险应对方案。对于县局无权采取的措施如完善上级规章制度等,则通过提交建议的方法加以应对。
风险应对主要采取建立和修正制度的方法,通过变更流程制约方式实现。界定权力行使过程中的选择空间,减少环境中的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把阻碍合作的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
(五)监控评价
风险监控评价主要是指风险应对过程的跟踪监控和应对管理效果评价。
以风险管理办公室为主体,监控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是否按照规范的风险应对策略和既定的风险应对方案贯彻执行,履行过程中存在哪些偏差,及时予以指出和调整。
风险应对结束后,要分析、比较已实施的风险管理方法的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契合程度,以此来评判管理方案的科学性、适应性和收益性。按年对执法风险管理工作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对全局的执法风险管理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考核评价风险管理各环节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全面反思制度、流程、方法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研究改进,不断完善。
三、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初步实践
(一)建立规范高效的机制流程,建立执法风险管理的运转保障
建立风险管理运行机制,规范风险管理运转流程,明确风险管理层级,细化风险管理职责,实现层级、流程、职责三结合,将税收执法风险管理切实落到实处。
一是组织领导机制。该局执法风险防范分为三层,分布是县局党组(执法风险管理委员会)、执法风险管理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和基层分局。明确规定各层级、各部门和所有税收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风险管理中的职责、权力。
二是内控运转机制。县局执法风险管理办公室提出长期、短期执法风险管理目标,经执法风险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下发。年初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全局层面的风险识别排序,梳理编制《执法风险清单》,确定一定比例的高等级风险作为当年应对重点,向各分局、科室下发。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增加风险考量动因,适当扩大风险应对面。按季制定执法风险应对规划、按月采取措施,落实应对规划,按季进行自我考评。
三是风险信息采集与沟通机制。明确风险管理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有效使用,落实责任制,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由县局风险管理办公室牵头,建立起风险管理过程中的信息收集、反馈通道,规范各类表格、书证的格式和内容。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建立执法风险管理的计划保障
一是选择代表性的试验点。该局选择了两个管理纳税人种类齐全、执法业务形式丰富的基层管理分局进行了试点。这就保证绝大多数基层税收执法行为都被纳入到风险考量的范围之内,使得试点的全面性、代表性有了保证。
二是加大风险信息收集力度。县局风险管理办公室通过税收数据管理平台、重大案件审理、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内部审计、执法预警等渠道,获得内部执法风险信息。通过行风热线、行风评议、12366热线、来信来访、复议诉讼、协查、司法协助、审计通报、网络媒体等渠道,获得外部信息。将征管类风险信息、救济类风险信息、司法类风险信息列为重点。这保证了风险信息的全面、完整,既为执法风险历史表现系数的确定收集了数据,又可以有力地支撑、验证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三是不断修正完善风险管理框架体系。在试点过程中,通过对验证评分体系,进行信息交换反馈、风险方法库的建立和风险应对方案制定评审等工作,不断修正完善风险管理各环节的规定、制度、流程和方法,推动了该管理体系的完善和健全。目前,全局已对208种税收执法行为进行风险评级。已经下发《风险应对清单》5类,制定应对方案5种,编制完成风险管理规划,发布风险应对指南4个。
(三)实施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的几点体会
一是执法风险显性化。通过一系列工具和方法的运用,通过对风险动因的分析,对税收执法风险的认识从表面现象发展到深层次、潜在因素。通过识别根本原因或主要原因,使得税收执法风险显性化、特征化,提高干部的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能够更直观、更科学的认识风险,衡量风险,进而科学应对风险。
二是内控机制体系化。税收执法风险管理是国税机关内控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内控管理的的重要内容。建立了严密完整的机制,实现宏观与微观结合、外控与内控结合、层级与流程结合、人员和事项结合,触发启动自我完善。同时,税收执法风险管理、纳税遵从风险管理和廉政风险管理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税务机关内控体系,将权力行使的职、权、利统一监管,形成围绕权力运用的无缝监控体系,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内部控制水平,推动国税目标的达成。
三是有利于纳税遵从度提升。税收执法风险管理推动规范执法,严格程序制约,将更有利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助于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税收违法行为,促进税收管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减少征纳矛盾,提高纳税人满意度,促使纳税遵从度的稳步提升。
四是能推进干部队伍建设。税收执法风险管理制度化、流程化、规范化、系统化应对税收执法风险,减少政策执行偏差和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减少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提升税收执法水平和质量,切实维护税务干部的切身利益,最终降低税务干部的执法风险,有利于税务机关打造一支规范、高效、文明、廉洁的执法队伍。
税收执法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系统上下联动、部门互动、共同推进。要增强职能部门工作的统筹性,形成合力,加强对税收执法风险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协调沟通,逐步发展为过程标准化、操作规程化、定量和定性结合的管理活动,最终形成以事前、事中监控为重点的执法风险管理机制,促进整体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到有力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2. 论我国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的监管(论文题目)

建议1、你从企业会计与企业所得税差异入手,将主要差异点作为企业对自身所得税监管的重点。
2、从目前中小企业所处的社会金融环境及信用体系的不健全入手,对税务尽管的所得税监管重点进行分析。
3、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入手。
4、从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入手。
...........所得税法颁布的时间较短,可监管的项目太TM多了。

3.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对税务师事务所是好事还是坏事

出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非常必要

(一)税务师事务所为公众提供的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法人需要专业人士或机构为他们提供税款的计算、审核和筹划服务。同时,在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过程中,为减少申报误差、提高申报质量,一些政策性强、技术难度高、涉税事项复杂的纳税事务,可以由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从税收征管实践看,有力地证明了税务师事务所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

(二)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活动是需要具备特殊技能的事项。税务师事务所通过加入本所的税务师为客户提供税收筹划、所得税汇算清缴、财产损失审核、破产清算涉税鉴证等中介服务。要取得税务师资格必须参加难度极高的全国统一资格考试。由于税法体系庞大、内容复杂,并不是任何机构、任何人都有能力从事税务中介服务,即使是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如果不经过专门训练并长期办理税收业务,也没有能力为客户提供涉税中介服务。

(三)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是具有特殊信誉的社会活动。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业务包括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如破产清算涉税鉴证、企业重组涉税鉴证、企业合并分立涉税鉴证、股权转让涉税鉴证、涉税司法鉴定业务等。“经济鉴证”意味着从业人员和机构出具的意见可以直接作为行政机关乃至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裁判的依据。

(四)中介机构市场秩序依然混乱,为整顿税务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必须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管。整顿经济鉴证服务市场,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资信证明、虚假评估、虚假鉴证等不法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实行禁入制度。整顿市场秩序仍然是鉴证类行业的重要任务。为整顿税务中介服务市场,就必须必须加强监管,禁止那些不具备特定资格资质、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和机构进入税务中介服务尤其是鉴证类服务市场。

(五)注册税务师立法严重滞后,目前还没有一部规范行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如果取消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管,税务机关将没有其他替代手段对行业进行有效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取消行政登记和监管就意味着取消行政管理,取消行政管理就意味着出现管理真空。为避免这种不良后果的出现,必须加强监管。

我们相信,出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将继续成为规范、促进行业进步的积极手段。

4. 税务监督的介绍

税务监督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根据税法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及影响纳税的其他因素所实行的专门性的经济监督。

5. 欧盟是否有权对成员国企业税务实施监管

欧盟有权对成员国企业税务实施监管。

欧委会制定和执行税收政策的法律基础源于《欧洲共同体条约》第93条。《欧洲共同体条约》第93条规定,在欧委会提出建议并经欧洲议会和经济社会委员会讨论后,理事会可批准就流转税。

《欧洲共同体条约》确立了欧委会在贸易中财税中立的原则,各成员国仍保留除关税以外其他税收政策的制定权和行使权,以保证各成员国主权和经济利益。

(5)税法监管扩展阅读

2001年5月,欧盟出台了有关税收政策的基本文件《欧盟税收政策-未来的主要任务》(COM(2001)260)。该文件规定了欧委会的政策目标是打击有害税收竞争,消除成员国之间的税收障碍。

欧委会不必对成员国的税收体制进行根本性调整,而只是在成员国无法单独解决问题、各国政策需要协调时才采取行动,协调领域包括公司税、增值税、消费税、机动车税以及研发投资等,主要通过非约束性的“通讯”(Communication)方式实现。

欧委会加强对各国税制的研究,促进成员国信息交换和提高税收政策透明度。

6. 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形式有哪几种

你好,我专攻刑法方向,辅民商法。在法律上,我国目前的税收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体现在税务检查制度上,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通常就是监督的外在表现。
根据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如下: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那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还有另外四条权利义务与你所问的题目关系不大,以上六点是正确无误的,均由杨萍教授和魏敬淼教授的《税法学原理》一书一字字打上去,绝不是网上搜索的结果,你可以相信。
如果还有关于法律的问题,可以发邮件给我,[email protected],我会尽量回复。

7. 税法是怎样规定超范围开票的

根据2016年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9.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也就是说,税务局是不管超范围开票的。只要有真实的业务发生,即便是超出了经营范围,也不属于虚开发票。

大连律师网页链接

严格意义讲,超范围经营属于工商局监管范畴,所以最稳妥的税务局是要求纳税人首先变更经营范围,然后再开具发票,这样最为合理合法。

8. 如何加强高收入人群税收监管

崔永元怒怼范冰冰一事持续发酵。除了“手机”电影、“崔永元”“范冰冰”这些吃瓜群众关注的字眼,明星通过“一阴一阳大小合同”获取天价报酬,却又公然偷税漏税的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风险导向型税收征管系统,其核心在于“信息”,这也是信息化促进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全面高效地抓住和利用相关涉税信息是税收管理的关键,有利于破解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难题,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是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水平的必然选择。

翟继光也建议,将各种收入信息和财产信息汇总至税务机关的手中,如银行交易记录、股票交易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等。

内容来源:凤凰网

9. 税法执法追究的对象是

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对于明确税收管理员执法责任,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进程,都起着非常积极的促进作用。陕西省地方局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制定了《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是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人,通过经济惩戒和行政手段,以此来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但在税务工作实践中,对执法过错行为的人员却难以严格按照执法过错责任处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甚至于在个别地方《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成了一纸空文,根本行不通。
一、落实《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存在的问题
(一)、税务执法要求与税收环境存在着差距。
首先是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税收违法行为比较普遍。譬如如个体运输以及私房出租的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申报、不按规定缴纳的现象比比皆是;纳税人为在银行开立帐户,办了税务登记,却不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申报;临时建筑、修路的小型建筑队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申报纳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如果对所有 “应收而未收”、“应处罚而未处罚”行为,一律追究税务人员过错责任的话,可能没有不被追究的税务执法干部,甚至会出现税收管理员当月津贴被处罚完不够扣倒挂的现象。如此的责任追究办法,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其次,由于执法中人为因素使执法过错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为:
1、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独立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但现有的地税行政体制,又受制于地方政府,极大影响了税务机关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动。如:地方政府对纳税人上访,尤其是对集体上访,总是从稳定大局出发,出面干涉地税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讲,怂恿了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纳税人从中“受益”后,形成了遇事找政府的恶性循环,而不去寻求复议或诉讼的正当救济途径。
2、税务机关个别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在现实当中,对有“头脸”人以及内部干部的“私人税收”、“亲戚税收”、“关系户税收”的涉税问题,个别领导经不住人情、面情、权力等的压力,出现内部说情、“打招呼”、以权压人、应移交不准移交等现象一时难以杜绝。“小问题”有“小领导”表态,“大问题”有“大领导”表态,似乎违法问题可大可小、税收可多可少,形成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讨价还价”的恶习,“固定性”税收变成了“弹性”税收,使税务执法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如我县新建一纺织企业,县政府某县长声称是政府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不准缴纳建筑营业税。税务人员前去催缴,县政府就干涉。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成为一纸空文。
3、执行人员执法不严, “人性化”执法过浓。税务执行人员由于长期直接与纳税人打交道,对纳税人执法过于苛刻似乎有些于心不忍,对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等犯罪行为应移交司法部门问题总是网开一面,宁愿将问题作变通处理或作内部解决也不移送司法机关给一棒子打死,更有甚者是对发现的问题索性隐瞒不报,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税务执法要求与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存在相当大距离
税务机关是执法机关,税务人员要规范执法的前提必须是自身要有很高的业务素质,精通税法。近几年来,虽然税务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显著的提高,但税务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且年龄呈现出老龄化趋势。在日常税收工作中接触的大多是一些简单税收征管,就是对简单税收业务还有一部分人不能够独立完成;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的政策,特别是涉及查帐征收平时很少触及,对财务会计知识知之甚少,无法胜任对复杂业务的需要;对一些电脑查账、涉外税收等“高科技”涉税问题就更是无从谈起。勿庸置疑,税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规范执法行为不失为一项好的举措,但由于目前税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偏低,如果陡然用高标准、严要求去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就未免显得脱离现实。
(三)、人员分工与过错责任追究有失公平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要公平、公正,其前提是必须首先做到对执法人员分工的公平、合理,如果分工不合理,那么就必然带来过错追究的显失公平,同时,也让被追究人难以信服。当前,税务工作的绝大部分工作量都集中在城区,农村税收工作量相对小,但农村的征管机构依然存在,税收执法工作量在单位与单位之间、人与人之间存在不平衡。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对税务执法人员来讲,担负的工作量越大、执法的对象越多、技术含量越高,相应其执法过错的机率就越高。而现实中因税务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在人员分工上基本上是按照领导的意图作了人为的搭配:对工作能力高、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的,恰恰让其担负的工作量相应就大一些,对一些大企业等高难度的税收工作完全是依靠税务精英的“内查外堵”完成的。相应其执法过程中的过错机率就较之其他大多数人要高,那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起来,就会出现极不公正的结果,也就是“执法的”不如“不执法的”、“做事多的”不如“不做事的”、业务能力强的不如无业务能力的、搞稽查的不如搞管理、搞管理的不如搞征收、搞征收的不如搞后勤。如此以来,执法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反倒成了被处罚的重点对象,极大挫伤执法人员执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违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初衷。因此,应该按照工作岗位和工作量确定税收人员的津贴待遇,真正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这样才能解决执法过错追究中出现的苦乐不均问题。
(四)、个人待遇与执法质量发生错位
税务机关执行的是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从现有的工资待遇分配基本上还是在吃“大锅饭”,“论资排辈”拿工资,干好干坏一个样,与个人的业务能力、执法水平毫不相干。在“分灶吃饭”的财政管理体制下,地方政府为了满足自身利益,往往脱离实际对地税机关硬性下达税收任务指标,并与既得利益相挂钩,使税务机关疲于税收任务奔命,始终无法从“税收任务第一”阴影中摆脱出来,转移到“征管质量第一”的轨道。这种收入与工资挂钩的激励机制,促使税源基础好而税收任务小的地区,为了担心来年增加基数,有税收而不收,应处罚而不处罚。相反完不成任务的地区,就违背税收政策去征收,按照政策应减免而不减免、提前征期、依票挖税、违背税收政策征收,使税收宏观调控国民经济的职能作用失真。税务机关围绕收入任务为中心,以收入论报酬激励机制,大大淡化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执法质量的重视程度。
(五)、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缺乏监督与制约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税务执法过错责任实行的是税务机关内部追究,其间的公正性说不清道不明。既便是税务内设“超脱”的法制机构,也难以真正做到“超凡脱俗”。同时,要公平、公正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需要税政、计会、发票、人事、监察、稽查、征管等单位的整体联动,但现实中好人主义思想比较盛行,对各自发现的执法过错问题不愿上缴;何况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精力,并且是高素质、责任心强的人长年从事这项工作,而目前仅是依靠现有的法制机构去孤军奋战,只能是孤掌难鸣;《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杂乱无章,更是让法制机构无所适从。
二、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税务执法人员培训力度
对于税务执法人员一律实行岗前培训,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不培训不上岗、不合格不上岗,并定期组织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执法人员严格实行末位淘汰制,对长期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调离执法岗位,或实行强制脱产学习。真正使每一位税务执法的人员都能做到熟练掌握税收业务本领,按照工作能力选择自己适合的岗位,真正人尽其材,发挥各自最大的潜能。
(二)、积极宣传税法,加大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纳税人要诚信纳税,就必须学法、知法、懂法。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特别是新政策、新规定,要及时对纳税人做好这方面纳税辅导,做到宣传与处罚、教育相结合。对纳税人违法行为应区别对待。对比较普遍的管理性违法行为,在初步规范期间可实行提醒制,对拒不改正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对纳税人偷、抗、骗税行为一经发生就应当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通过加大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使依法诚信纳税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三)、提高对执法责任追究的认识,转变税收工作理念
推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关键在于领导重视不重视,支持不支持。对税务工作的思路要由“收入型”向“质量型”方向转变,对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考评,不能把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好坏作为政绩的唯一标准。同时,要彻底打破现有的工资分配制度,提高执法岗位的个人津贴待遇,执法风险与执法待遇并存,将税务执法人员的待遇与执法岗位数量、工作质量挂钩,高数量高待遇,高质量高待遇,以此激活执法人员执法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的税收管理理念。
(四)、税收过错责任追究要因地制宜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依法行政的必然,但应当符合当前实情,而不能陡然将门槛设得太高。对于征管的难点、盲区不能搞一刀切,理顺征管秩序,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对执法人员的追究也应当有所区别,要制定一个切合实际的过错追究办法。执法工作实行量化,执法人员的工作量的衡量标准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量化,如对双定户用管户数量加管片责任到人;对难管户或尚未规范的业户如:车辆运输、私房出租适当减少管户数量;企业、单位应按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进行量化。在税务执法人员的岗位安排上,实行工作量化后,由税务干部自行选择,自由竞争,真正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规范执法档案资料,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夯实基础
执法档案资料是执法过错责任的重要证据,也是反映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执法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无论是纸质档案还是电子档案,纳税户的档案资料应当反映该业户登记是否按时、申报是否按期、缴纳是否及时、滞纳金是否加收、违法是否处罚、程序是否合法、稽查是否正确以及发票的领用存等情况,每一个纳税人的档案资料从税务登记直到结束纳税义务办理注销登记为止得到全面的反映。税务机关在平时执法当中,要做到执法与档案资料同步走,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提供一手资料。
(六)、建立健全组织考核体制,严格考核制度
将领导工作的重心转入抓考核,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考核。组建一支精良的考核队伍,考核机构将考核作为日常工作有计划的开展,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有问题要监督检查,有责任就要追究到底。上级考核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巡回调片的执法大检查,对检查出来的执法过错当场予以严格责任追究,对下级考核机构有错不“究”、徇私舞弊的追究考核人员的过错责任,使执法检查人员真正充分发挥领导“千里眼”的作用,监督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在执法上,执法人员要找出纳税人违法的“漏子”,增强执法透明度,严格依法行政;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处处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只有这样,税务机关的执法质量才会真正迈入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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