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监督机关的监督
Ⅰ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那它监督的对象是谁麻烦告诉我
根据《宪法》第12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在国家政治制度中拥有法律监督权,亦即用法律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而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法律监督与公平正义的关系究竟如何呢?笔者认为:一、坚持法律监督的准确到位就是坚持公平正义的合理合法、程序公正。我国法律的制定充分体现出公平正义的原则,但在法律还没有达到至善至美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权力的滥用。那么如何约束滥用权力,使法律更能体现出公平正义呢?那就要靠法律监督来实现。近年来,在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很多深层次矛盾突现出来,人民群众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突出,法律的公平正义正在接受考验;刑事犯罪情节相差不大,而量刑却不尽相同,使百姓对法律的公平正义心存疑虑;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能力水平有高有低,司法的公正在个别执法者眼中很渺小,权力欲却极大。这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成为反映社会公平正义的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关口。法律监督的到位要求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亲自介入司法活动中,通过必要的司法实务活动,了解司法具体情况和动态趋势,监督和防止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的发生,促进和维护司法公正。这一点恰恰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中的合理性即“执法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做出的决定合乎理性,符合案件事实、情节、执法对象本身的情况,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公平的原则和刑事政策的要求,减少任意性,增强规范性和确定性,防止滥用职权、显失公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时常设有多个档次,而每个档次又均有一定的幅度。这就给执法者就具体案件具体行为即坚持以事实为根据做出即遵守一般要求以体现个性化的判断,以体现公正的要求。所以说坚持法律监督的准确到位,就是坚持了公平正义。
二、坚持法律监督的不越位,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的平等对待。法律监督的不越位是指不乱作为。个别司法人员监督过程中漠视案件的客观事实,违反法律法规的程序和实体规定,滥用执法监督权力,将其作为谋取个人私利、部门私利或者地方利益的手段。不但不能准确的适用法定程序规定的时限、手段措施而且还扭曲法律。这就要求法律监督机关及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要找准自身的社会定位,认真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只有法律监督机关本身的执行者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出以公心,才能保证监督的不越位。但是出以公心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只能做到此那还是远远不够的,这样容易造成监督滥用,造成监督越位的情况发生,那么就要求我们必须提高自己处理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只有二者同时存在才能保证正确履行监督的职责,才能保证公平正义。
三、坚持法律监督的不缺位,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的及时高效。监督权的设立我认为就是防止司法权利的滥用,就是为了更充分的体现公平正义,那么从最初的只对刑事案件实行法律监督到现在的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都体现出了司法的公正性。近年来人民监督员程序的实施又充实了对检察机关这一监督机关权利的监督程序,更加深刻地体现出了对司法公平正义的追求。目前,某些检察机关将人民监督员程序引入到所有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中。这是一种探索,无论成功与否,不难使我们体会出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追求。因此说,法律监督的不缺位我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去理解:一是要敢于监督,面对司法不公的现象,树立法律监督的意识。现实生活不难使我们体会到权力对司法的干涉。个别人出于种种不同的心理,或为了亲情,或为了金钱,视法律为儿戏,利用手中的权力影响司法的公正。这就要求监督机关本着公平正义的法则,不畏权势,勇于监督。二是要善于监督。即我们应该有监督的意识,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用监督的思维处理解决法律问题,用监督的行为达到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因此,法律监督应努力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最佳结合,寻找这种最佳结合的模式、途径,而不应该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
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通过监督对于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有重要意义,所以法律监督并不贬损司法权威,它监督的只是司法腐败与司法不公,它维护的是司法公正。
Ⅱ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答案是 3、国家检察机关
《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Ⅲ 时常见国家的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具体是指那些部门,求解,谢谢!
具体部门如下:
一、国家的立法机关:国家的立法机关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属于地方立法机关。
就广义的“法”而言,立法机关的范围也相应扩大。如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订自治法规等。
二、行政机关:
1、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共25个)。
2、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旗和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民族乡政府),
3、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包括特别行政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香港特区政府工作部门有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和各局、处、署;澳门特区政府工作部门有各司、局、厅、处。);
4、地方上还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省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区公所(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三、司法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
四、执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国家执法权的部门,比较多,很多部门都有执法权。
五、法律监督机关:各级检察院。
(3)立法监督机关的监督扩展阅读: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些部门职责及地位:
1、立法机关的作用分为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也称为直按作用和间接作用)。主要作用包括:制定法律,监督政府,教育公众,代表选民(选区或国家),这四项作用也称为立法功能、监督功能、教育功能、代表功能。次要作用包括司法功能和领导选举功能。
2、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等,指导所属各部门、下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行政活动。国家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原则。
3、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4、关于公安机关,其内设机构有公安消防大队和公安交警大队,派出机构有派出所,都是行政机构,只有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特别授权,才有行政主体资格,才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5、各级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立法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司法机关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执法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法律监督
Ⅳ 立法机关监督职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主要有:第一,立法权。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有制定、解释、修改、废止普通法律的权力,而且还有制定和修改宪法以及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第二,组织中央政府和其他最高国家机关的权力。选举、决定和任命国家总理及政府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人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组成人员,以及其他中央机关的组成人员。同时,它还有罢免上述人员的权力。第三,决定一切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决算,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制,决定大赦,决定战争与和平以及它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权力。第四,对其他中央机关活动的监督权。通过听取最高行政机关、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提出质询,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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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
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遵循的程序:
人民检察院发现并且认为有犯罪行为时,应当依照司法程序立案侦查,或者指令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认为必须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将原案撤销。
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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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Ⅵ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应当是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形式有两种:
1、事前监督。指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在所立之法效力之前所进行的监督。这是最主要的立法监督形式,主要针对授权立法而言的。可以从以卜几个方面考虑:
(1)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只有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才能进行相应的行政立法活动。我国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的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是否在立法权限范围内行使立法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必须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同时授权应是有严格的限制,不能无限制的授权,否则造成行政权力的极度扩张,最终导致行政专横。
(3)是否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严格的立法程序是正确进行行政立法的有效保障。按照立法程序进行立法,既能防止受领导者个人意志的影响,又可使立法程序规范化。一般而言,如果遵循程序正义,则其结果也是止义的。国务院2001年底颁布的“亍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专门对立法程序问题作了规定。
(4)内容是否违背宪法和法律。行政立法属授权立法,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因而其内容不得有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之处,否则无效。这是行政立法过程中最易出现问题的地方,特别是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易出现此类情况,一旦出现则属实质违法,因而无效。
(5)上下级行政机关所立之法是否矛盾和冲突。在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所立之法不得与国务院所立之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2、事后监督。事后监督是指对已经生效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对其合宪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而进行审查监督的过程。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事后监督的主要
形式是审查行政立法行为,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或规章。
Ⅶ 监督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有什么不同吗人大是监督机关吗
监督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区别在于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规定的监督机关,而监督机关非法律规定的.如新闻媒体可以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但是舆论监督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政党的监督也是同样的道理.
人大是监督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大是宪法明确规定的监督机关。
Ⅷ 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监督方面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为我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主要为内部监督
Ⅸ 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分为哪几类
行政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它既包括国家行专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属间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监督,也包括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时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因此,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可以分为四类,即: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监管。
(一)一般行政监督
一般行政监督是指行政隶属关系中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
(二)专门行政监督
专门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它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两种。
(三)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由行政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对被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四)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是指行政机关以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