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投资监管
㈠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什么情况需要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全民所有制企业出资单位,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如果县不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则是当地人民政府.不是地方财政局.依据国务院令第378号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五条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第六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㈡ 如何加强国有企业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新的实践,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这是适应经济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快速发展新形势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国有企业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积极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加快,产权流动和重组更加频繁,企业的产权所有结构也会不断变化。这种变化客观要求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要从管企业为主转向管资本为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确保出资人到位履行职责。
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也是适应新形势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必然选择。现行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授权给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由他们进行持股,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经过不断探索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国有资产规模快速扩大。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资产的资本化和证券化趋势明显、流动性增强,对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提出了改革的要求。同时,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和收益率低下也暴露出授权经营体制的缺陷。参考国内中金公司金融资本运营模式和国外新加坡淡马锡资产管理公司模式,通过划拨现有国有企业股权组建一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即以资本运营为主的公司形式,运营的对象是持有的国有资本(股本),包括国有企业的产权和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权,运作主要在资本市场,既可以在资本市场融资(发股票),又可以通过股权产权买卖来改善国有资本的分布结构和质量。公司运营强调资金的周转循环、追求资本在运动中增值,运作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兼并或分立、成立合资公司、公司制改建、培育上市公司、产权转让置换等,通过这些资本的运营,使国有资本实现保值增值。《决定》还提出,要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投资融资和项目建设为主,通过投资实业拥有股权,通过资产经营和管理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本职能定位不清晰,国有经济布局不合理,是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又一突出问题。2010年,70%以上的国有企业仍分布在一般生产加工、商贸服务及其他行业,不利于发挥国有资产在提升国家能力和社会利益最大化中的特殊作用。针对上述问题,《决定》强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这就明确了国有资本的职能定位,对国有资本的布局也划定了清晰的范围。
㈢ 国家对投资管理公司有什么规定
(这是深圳市的投资管理公司的规定,你可以做一下参考)
投资管理规定 (2009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保障投资资产安全及有效增值,维
护股东合法权益,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国资委《深圳
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长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直属企业”)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投资定义
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控股公司或直属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公司资
产实施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
(1)土地储备、房地产开发等房地产项目投资;
(2)设立直属企业、收购兼并、合作出资、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
(3)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4)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所规定的以公司资产实施的对外投资。
第四条 高风险投资限制
控股公司及直属企业原则上不得进行高风险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炒作
性证券投资、理财产品投资、利率汇率产品远期和掉期交易、期货期权交易等投资行为。
进行上述高风险投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控股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并
由控股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投资主体与管理权限
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控股公司的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全程监督管理,主要包括投
资项目的初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审批、实施监督与后评价等。
第六条 投资主管部门
控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权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投资策划部负责房地产项目投资2
管理;风险控制部负责投资项目的重大风险管理和审计,财务部负责投资项目的日常财务管理。
第七条 投资管理原则
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对于投资行为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1)遵循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度;
(2)执行性原则,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公司战略规划;
(3)风险性原则,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
(4)审慎性原则,对于不确定的不利因素作为否定因素加以判断;
(5)经济性原则,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优化组合,创造良好效益。
第八条 投资决策原则
对投资项目的决策权限划分、决策程序须严格依据控股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则》
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项目适用于市国资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
标准时,须按控股公司《章程》规定,由控股公司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再按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投资项目适用于市国资委《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且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
准时,须按控股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规定,经控股公司领导班子会议决策,再按国有资产管
理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章 投资项目前期管理
第九条 投资项目初选
控股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选,直属企业予以协助;直属企
业年度预算内的小额固定资产投资由该企业自行初选。
投资主管部门和直属企业应当根据投资管理原则,积极为公司寻求投资机会,合理初选,促
进公司发展。
第十条 投资项目立项
对于初选后的拟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提交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材料向控
股公司申请立项,由领导班子会议审核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要求
在投资项目立项后,应进行全面、充分、严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责任主体3
控股公司投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涉及直属企业的,直属企业应
当予以协助。
直属企业投资项目视情况由直属企业协助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在投资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可
行性研究论证。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内容
可行性研究应当以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基本内容,主要针对以下问
题进行分析论证:
(一)投资的外部环境分析;
(二)市场状况分析;
(三)投资回报率;
(四)投资回收期;
(五)投资流动性;
(六)投资的预期成本;
(七)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
(八)税收优惠条件;
(九)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
(十)对实际资产和经营的控制能力。
第三章 投资项目决策管理
第十四条 投资项目决策管理方式
控股公司根据《章程》和《总经理工作细则》中关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领导班子会的投资
决策权限,对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控股公司根据《深圳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应当经市国资委核准、审批或
备案的投资项目,另行完成相关程序。
第十五条 控股公司对直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
直属企业除在年度预算内的小额固定资产投资外,所进行的房地产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大
额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投资须上报控股公司审批。
控股公司对直属企业投资项目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投资主管部门收到直属企业报送的全部资料后,由分管领导组织投资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
门进行初审,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4
初审予以否定的项目,直属企业可在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初审认定为可行的项目,
由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进行审议;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应当进一步履
行相应审批程序。
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最终审批结果,下达书面批复文件。
第十六条 投资项目审批原则
控股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应遵循以下主要原则:
(一)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投资管理原则
(二)市场潜力较大,经济效益良好;
(三)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资金、人才、技术、物质等条件具备;
(四)法律手续齐备;
(五)上报资料齐全、真实、可靠;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审批时所需资料
控股公司审批投资项目时,投资主管部门及直属企业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投资立项批准文件;
(二)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如需);
(四)有关合同(协议)草案;
(五)有关合资、合作单位的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顾问意见书等;
(七)项目负责人情况;
(八)资金来源说明及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
(九)按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于尚未审批的投资项目,不得对外签订任何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进行实际投资。
第四章 投资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投资项目经审批通过后,控股公司视情况确定投资主管部门、专门项目小组或直属企业负责
项目实施的全程管理;同时应当明确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的相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原则上
不得更换项目责任人。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5
投资项目责任人应当每半年定期或视情况不定期将项目实施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投资主管
部门,报告资料主要包括:
(一)财务报表;
(二)投资项目实施进度;
(三)项目累计投资额;
(四)投资回收情况;
(五)项目市场前景分析;
(六)对投资风险的重新评估;
(七)未来的改善措施。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变更
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控股公司批准的投资计划予以实施,不得擅自更
改投资计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遇到重大突发事件致使原投资计划受到影响、不能顺利实施时,
项目责任人应当立即向控股公司报告情况,由控股公司决定是否更改或终止原投资计划。
投资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与实施计划进行对比,提出调整建议,由控股公司相应
决策机构做出调整决策。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变化导致投资额超出预算20%以上的,或需要比原计划
滞后二年以上实施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监督
投资主管部门应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建立投资项目分类档案,归纳总结各项
目的投资、收益及实施运作过程,作为以后审议和规划相关投资项目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管理方式变更
就投资项目设立独立的子公司后,控股公司另行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管理。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后评价
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对已经过一至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营运的项目以及建
设工期延长一年以上的在建项目,组织进行投资项目后评价,对项目的实施过程、结果和影响进
行全面回顾和评价。
对分阶段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可按阶段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四条 后评价内容6
投资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进行评价;
(二)对投资决策的合规性进行评价;
(三)对项目实施管理(如成本、质量、进度控制等)进行评价;
(四)对投资项目的财务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将投资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与年度投资计划
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对比,检查投资项目是否取得原定经济效益,并分析差异原因;
(五)分析影响项目经营的各项因素(如政策、管理、财务、技术、环境等),对项目是否
可持续经营并取得稳定收益进行评价,如发现项目预测与估计分析中的不足,应改善投资预算与
资源分配;
(六)总结项目投资、实施、管理的经验和教训,为未来的投资提供数据和经验参照。
第六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督保障
公司监事应当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就相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控股公司财务
总监应按照控股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充分履行其职责,对重大投资项目出具独
立的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责任
投资主管部门和直属企业违反本规定要求,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
列行为的,对于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而决策的;
(四)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六)有损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法律责任
投资项目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损失的,应依法
追究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解释7
本规定由控股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生效执行
本规定由控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原《深圳市长城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㈣ 如何做好国有企业投融资风险管理
任何融资行为都有可能带来风险,着名的太子奶因融资不当,从融资开始到企业倒闭也不过仅仅9个月时间。中小企业也不例外,在融资过程中也可能面临各种风险,特别是在今年金融紧控形势下,融资风险可以说存在于各家企业。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其在融资过程中所遇到的风险,根据多年的投融资经验,投融资专家张雪奎教授总结融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条:
1、国家经济政策所导致的融资风险
一般而言,由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极不稳定,一国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都有可能对它的生产经营、市场环境和融资形势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中小企业不能根据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的变化做出敏锐的反应和及时调整,将会给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一定的风险,进而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发展。如国家的产业政策限制的行业,其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风险都较大,如果企业经营得不到正常的资金供给,企业就难以为继。又如,在货币政策紧缩时期,市场上资金的供应减少,受此影响,中小企业通过市场来筹集资金的风险增大。要么筹集不到资金,要么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数量减少,直接影响了企业资金链连续性,并进一步增大了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据投融资专家张雪奎教授所知,今年大量企业遇到这种情况,融不到资金是企业经营困难,融到的资金成本过高,造成还贷压力过重,致使企业难以放手经营。
2、经营的不稳定性导致的融资风险中小企业对外界经济环境的依存性较大,因而中小企业除对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有着较强的敏感性外,国家经济制度安排,宏微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行业竞争态势的加剧,也将增大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最终影响中小企业的经营和发展。那些经营不佳或销售渠道不畅,或竞争实力不够或难以实行多元化经营来分散风险的中小企业往往首先受到市场的冲击。而经营风险的增大又使中小企业的经营稳定性遭到破坏,进而更难满足市场融资的条件,融资更加困难。
3、管理水平低下所导致的融资风险管理水平低下主要表现在,中小企业的管理观念落后,内部管理基础工作缺乏和管理环节薄弱,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对市场的潜在需求研究不够,产品研制的技术力量有限,对市场的变化趋势没有预见性等。由于管理上的种种缺陷,致使中小企业的后劲不足。高开业率和高废业率是中小企业的主要特点,从而使得商业性金融机构非常谨慎。在我国,中小企业5年淘汰率近70%,约30%左右的小企业处于亏损状态,仅有三成左右具有成长潜能,七成左右发展能力很弱,能够生存十年以上的中小企业仅占1%.因此,中小企业无论是进行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都会面临诸多融资障碍,融资风险往往很大。
4、信用危机所导致的融资风险中小企业信用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有的中小企业会计信息不真实、财务做假账、资本空壳、核算混乱,有的中小企业抽逃资金、拖欠账款、恶意偷税,这在一定程度上都影响了中小企业的形象。相对于大企业的很多信息的公开化和容易以极低的成本获取,中小企业的信息基本上是内部化的、不透明的,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投资者很难通过一般渠道获得,因此,银行要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或投资人要向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就不得不加大人力资源的投入以提高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质量。这一方面加大了银行或投资人贷款和投资成本,另一方面也给中小企业的融资带来困难,中小企业的融资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1、融资风险“潜伏期”识别融资风险“潜伏期”的警兆是指建立在大量资料分析基础上的反映融资风险大小以及是否带来财务危机的先兆。这个信息资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信息;二是与企业相关联的外部市场所处行业的信息。潜伏期的融资风险主要是企业对融资活动的控制风险,主要反映企业是否可以融到资和是否正确融资。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中除了内源融资以外,在外源融资中,债权融资仍占主要地位,因此对其融资风险的预警中债权融资风险要特别关注。从融资的外部环境与内部控制角度综合分析,将潜伏期警兆分为:外部融资市场的成熟度不高;融资主体自由度不高;不进行融资方式分析;不关注资金成本;融资活动不符合融资的优序排列;企业同期平均资产收益率略低于债务资金成本率。
2、融资风险“发作期”识别“发作期”融资风险的警兆一般呈现出景气警兆的特征,即反映财务景气的程度和状况。这可分为财务警兆与管理警兆两方面:
财务警兆包括:(1)资不抵债,这意味着该企业面临着严重的偿债危机,有被清算重组、变卖资产的可能。(2)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出现负数。这表明企业获利能力的原动力出现故障,没有新经济来源以抵消资金成本。(3)存在大额的逾期利润。这表明股权融资面临巨大风险,无法保障资本投入者的投资回报。(4)信用等级下降,这是偿债能力下降的必然结果。(5)融资活动受到严重阻碍,面对好的项目,无法获得外部资金支持。
经营管理警兆包括:(1)主营产品核心竞争力下降,属夕阳产业产品,这表明企业的盈利严重下降,并且没有发展前景。(2)管理混乱,人力资源短缺,这表明经营业务不景气,难以得到内外部人员的认可。
3、融资风险“恶化期”识别恶化期的警兆表现是发作期的警兆未能得到控制,融资风险进一步转化为企业财务危机或者财务危机的结果。其表现如下:(1)主要财务指标显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如资产负债率急剧上升,大大超过100%,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数等。(2)已经不具备偿债能力,即不仅无法偿还借款,并且得不到债权方的展期许可,很可能会被借款人接管企业或进行清算。(3)企业出现非季节性的异常的停工、停产现象,这是企业破产的先兆。
3、中小企业融资风险防范方法
1、从财务分析入手,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工作中小企业限于其人员素质问题,财务分析的能力较差。因此,为防范融资风险,企业财务工作人员、资金运作人员就应加强日常财务分析。
2、从企业管理入手,加强企业投资融资项目的审核与管理:(1)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的管理工作,在设计组织结构时,既要职责明确,还要建立经济业务处理的分工和审核制度,特别是严格规范财务工作体系。(2)对每一个资金运作项目都应有科学的严谨的可行性评价,不能盲目投资,也不能盲目融资,虽然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是现状,但具体到个别企业的资金管理部门应从个体实际出发,越是困难的企业面对融资时越要谨慎,关注融资成本、融资顺序与融资方式。(3)加强企业信用管理,这是目前我国中小企业非常欠缺的方面,完善财务工作中对偿债工作的监督与控制,健全各类融资活动的后续跟踪管理。(4)建立并实施融资风险预警管理机制。对于企业融资风险的预警过程中所涉及的信息的采集与整理、分析与加工等程序应该是时时进行的,因此要求企业具备一套比较完善管理机制,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其人员不多,资金实力不雄厚,考虑到预警的成本问题完全可以不设专门的职能部门来执行预警系统。只需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赋予每一个员工实时收集信息、传递信息的责任,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兼任预警机构人员。
3、从融资方式入手,加强企业发展各阶段的融资渠道在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由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生产能力、信用水平、社会认可的程度等不同,需要不同的金融市场来帮助企业融集资金。
4、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融资方法
1、在创业阶段,在企业资金来源的问题上,科研人员、创业人员等私人资本的资金已经不够,资金的需求逐渐转向风险资本,此时,创业者也可能会请求银行给予贷款,但可能性较小即使能得到此类贷款,也大都是短期借款,且数额不大,同时,此阶段由于企业的获利能力较差,如果所借得短期贷款过多,其负债率越高,利息负担越重,资本结构就会越不合理,严重的可能产生财务危机。该阶段需要的是长期资本,换言之,企业需将股权出售。所以创业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是股权融资,最优融资策略是吸引风险投资。
2、在成长阶段,这时由于中小企业已经度过生存难关企业的发展前景也已基本明朗,企业形象、产品品牌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和良好信誉,社会各界投资者对其投资已产生诱惑力。该阶段的融资方式是内部融资、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相结合,此阶段企业的成长资金来源主要是三个方面:自我积累、风险资本和借贷资金。
3、在成熟阶段,企业的最优融资策略是债务融资,此时,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追求稳健经营的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从事货币经营的特殊企业,需要扩大客户群,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为银行提供了广阔的潜在市场,当中小企业进入成熟阶段后,由于企业经营业绩稳定,资产收益率高,资产规模较大,可抵押的资产越来越多,此时,银行也愿意为进入该阶段的中小企业贷款。因此,该阶段当企业的资金需求量较大时,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成为企业资产的主要来源。
对于已经形成相当规模,具有一定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也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发行企业债券或可转换债券、增发新股、新股配售等方式进行融资。
㈤ 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参考新华网 2013年12月6日文章: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新华网北京12月6日电 国有资产是发展壮大国有经济的重要物质基础。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新的实践,《决定》提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这是适应经济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进一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
《决定》提出的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快速发展新形势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国有企业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积极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加快,产权流动和重组更加频繁,企业的产权所有结构也会不断变化。这种变化客观要求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要从管企业为主转向管资本为主,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确保出资人到位履行职责。
《决定》提出的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也是适应新形势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必然选择。现行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一定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授权给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控股公司,由他们进行持股,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经过不断探索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国有资产规模快速扩大。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资产的资本化和证券化趋势明显、流动性增强,对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提出了改革的要求。同时,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和收益率低下也暴露出授权经营体制的缺陷。参考国内中金公司金融资本运营模式和国外新加坡淡马锡资产管理公司模式,通过划拨现有国有企业股权组建一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即以资本运营为主的公司形式,运营的对象是持有的国有资本(股本),包括国有企业的产权和公司制企业中国有股权,运作主要在资本市场,既可以在资本市场融资(发股票),又可以通过股权产权买卖来改善国有资本的分布结构和质量。公司运营强调资金的周转循环、追求资本在运动中增值,运作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兼并或分立、成立合资公司、公司制改建、培育上市公司、产权转让置换等,通过这些资本的运营,使国有资本实现保值增值。《决定》还提出,要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投资融资和项目建设为主,通过投资实业拥有股权,通过资产经营和管理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本职能定位不清晰,国有经济布局不合理,是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又一突出问题。2010年,70%以上的国有企业仍分布在一般生产加工、商贸服务及其他行业,不利于发挥国有资产在提升国家能力和社会利益最大化中的特殊作用。针对上述问题,《决定》强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要服务于国家战略目标,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提供公共服务、发展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保护生态环境、支持科技进步、保障国家安全。这就明确了国有资本的职能定位,对国有资本的布局也划定了清晰的范围。
参考:http://news.xinhuanet.com/2013-12/06/c_118443804.htm
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哪些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同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安置等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控全局提供)
㈦ 国有企业如何加强财务监管
1、试行会计委派制,实行内部控制人制度。拟成立“江北区国有资产监管中心”并试行会计委派,等相关制度已经区政府审议通过,委派会计由区国资办统一管理,保证了委派会计的独立性,强化了委派会计的监督职能。
2、改革资金管理模式,完善监管措施。针对国有公司参与政府项目开发并承担投融资业务的现状,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控制财务风险,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系。
3、规范财务运作,加强财务监督。安排部分资金流量大的国有公司实行统一审计,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关注重点事项,跟踪中介机构进行相关审计,协调处理财务调整和规范。
4、构建新的国有投融资平台,加强融资建设力度。完成对白沙北城投资公司、庄桥三江新城公司和农业局江河水利投资公司出资及组建,分别对大庆新村改造、宝庆寺地块改造和姚江东排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进一步增强融资力度,保障工程顺利完工;出资对正德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组建及相关操作规范的拟订,效缓解我区中小企业由金融危机引发的融资信用担保难的问题。
5、加强历史遗留国有产权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包括原湾头出资房产处理、工业A区房产变更、高速连接线配套设施产权移交,对友利房产增加出资,区资产经营公司厂房拍卖,原一农机职工住宅遗留事项调处,荪湖公司与洪塘街道间财务清理和规范,原湾头公司与相关方的财务清理和规范等等。
㈧ 国有企业 投资管理体系包括哪些
1.步骤类:①整体简介②所需工具/原料③方法/步骤④注意事项
2.常识类:①直接回答问题②详细给专出具体属原因/理由/介绍
3.原因类:①详细解释原因/理由②提供有效解决方案(构成见步骤类)
4.其他类型详见高质量标准(点击回答框右侧图片)
㈨ 国有独资企业再投资的公司,进行重大投资等活动时,是否还需要报国资委批准
柳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柳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及属下单位的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投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柳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受委托监管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穗交〔2013〕843号)、《柳州市交委系统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柳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国有(公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下称“属下单位”)。集团公司所属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投资分对外投资和对内投资两部分。
1.对外投资指以货币资金或其他经评估后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作价出资,通过持有股权形式进行的投资活动。
2.对内投资指以自有资金或借款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更新改造以及购买和建设大型机器、设备等形成企业内部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投资活动。
第四条投资原则
1.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产业政策。
2.适应性原则:各项投资项目的选择要符合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的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3.投资组合优化原则:以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自身业务主导方向及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4.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投资项目必须通过科学、严谨的可行性论证;投资项目实施后要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提出解决办法。
第五条根据集团公司章程,集团公司出资者(或出资者代表)是集团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集团公司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承担具体的日常工作。属下单位的股东会、董事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属下单位应指定相应部门(下称“属下单位投资管理部门”)承担投资管理具体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第六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根据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以及企业自身资源情况,制订或调整集团公司的整体投资计划,编制当年投资计划(含预算)和投资方案。属下单位根据自身资源情况,于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的投资计划,并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每年12月份,集团公司将组织相关部门对集团公司及各属下单位当年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检查。
第七条 建立投资信息共享制度。集团公司属各职能部门和各属下单位收集到的重要投资信息,应及时向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报备。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将有关投资信息进行综合整理和组织研究,不定期向属下单位进行发布。
第八条各投资项目动议可由集团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和属下单位提出。投资项目须经立项申请批准后,方可正式立项。立项申请的审批权限和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一致,详见本办法的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第九条 投资项目由提出投资计划的部门或属下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实施方案。
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作适当增减或取舍):
1.基本情况:目标企业发展过程、业务范围、主要股东及资信情况、财务状况、法律问题、行业特征、享有优惠政策等;
2.管理情况:目标企业管理团队基本情况、经历和管理模式,特别是主要管理人员的素质、作风和能力;
3.技术情况:目标企业研发能力、已有业务(产品)及新业务(产品)的技术状况、无形资产及知识产权的权属情况等;
4.市场情况:目标企业当前业务(产品)及潜在业务的市场需求、市场竞争情况、项目盈利模式、市场未来趋势;
5.投资预测:投入资金的数量、用途及运作思路和控制程度、未来 3-5 年的财务状况预测、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及对策分析;
6.投资结论:整体可行性评价和相关建议。
对内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可根据具体实际情况作适当增减或取舍):
(1)基本情况:项目概况、项目提出的背景、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等;
(2)市场预测及竞争状况;
(3)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实施进度的建议;
(4)经济效益分析,包括项目的回报率、净现值、回收期、盈亏平衡点等指标,以及项目贷款本息偿还情况等;
(5)项目不确定性、风险分析(含敏感性分析)和应对措施;
(6)投资结论:整体可行性评价和相关建议。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十条 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由《柳州市交通委员会受委托监管国有企业投资及经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投资项目按要求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属下单位下列投资项目,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一)设立公司的股权投资行为;
(二)在柳州市以外以及非主营业务的投资行为;
(三)单项对外投资超过本单位上年度末净资产的10%(含10%),或对外投资额累计达到本单位上年度末净资产的50%;
(四)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股权变更行为;
(五)单项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支出总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行为;
(六)用无形资产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进行的项目;
(七)从事股票、债券市场等风险投资的项目;
(八)利用场地或房产等物业,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合同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或合同年限超过3年的项目;
(九)其它集团公司要求报批的投资项目。
上述需集团公司审批的项目均需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核,并可视实际情况要求相关单位对投资项目作进一步补充完善、必要时可组织中介机构参与、进行专家评审等。通过初步审核的投资项目将由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
选聘中介机构的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信的原则进行。
第四章项目组织实施和运作管理
第十三条 全资或控股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1. 凡确定为集团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凡确定为属下单位对外投资项目,由该属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对外签署相关协议。
2.属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项目,由集团公司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经营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制订市场经营计划等具体运作措施,同时认真执行集团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资产管理、现金流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的有关制度,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3.属下单位全资或控股项目,由属下单位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经营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制订市场经营计划等具体运作措施,同时认真执行属下单位有关投资管理、财务管理、现金流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的有关制度,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投资项目必须指定具体项目负责人。对内投资项目的运作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对外投资项目的运作管理由项目负责人和派出到项目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下称“派出人员”)共同承担。派出人员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所有议案以及总经理办公会的重大事项,应按规定向派出单位履行审查、决策程序后再表态或签订决议。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向同级投资管理部门报告投资项目注册登记、资金到位、项目进展、业务发展等情况,同时对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被投资企业的章程,落实投资管理事宜。
第十六条成为独立法人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毕相关法定手续后进入正常运作,属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的投资项目,纳入集团公司属下单位体系统一管理;属下单位投资的项目,由属下单位组织管理。
第十七条凡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非全资或控股项目,应通过派出股东代表、派出董事、派出监事和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工作,被委派人员应每季度向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递交投资项目的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对每一投资项目,同级投资管理部门应及时将项目负责人、派出股东代表、派出董事、派出监事和派出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各项决议、重大事项等资料分项归档。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根据投资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过程和事后评估。项目实施单位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和投资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价,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部会同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组成评审组提出评估意见,并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报告。集团公司依据评价结果对投资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相关考核细则另行制订。
第五章项目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条投资项目的收回和转让
1.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投资协议或被投资企业章程,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被依法宣告破产;
(3)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的;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的。
(5)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2.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明显有悖于集团公司及属下单位发展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认为市场环境有利于转让项目,可获取较高投资回报的;
(4)其他有必要的情形。
投资项目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柳州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政策法规关于转让投资项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中止或合同修订等。
第二十二条投资项目的收回、转让、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理由和方案,并按权限报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的投资管理决策机构批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或属下单位派出股东代表、派出董事、派出监事和派出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所有议案以及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向派出单位履行审查、决策程序,擅自表态或签订决议的,派出单位应追究该派出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属下单位投资项目未按本办法向集团公司申请审批或备案的,集团公司将对相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致使国有资产流失或其它严重后果的,追究该属下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的主管领导、执行人、监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不当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投资项目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责任人,5年内不得担任类似职务和属下单位负责人;造成资产重大损失的或被判处刑罚的,终生不得担任类似职务和属下单位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