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内部审计与监督评价领导小组有什么不同

一、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的之间的联系:
1、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都是内部管理的重要手段,都需要建立相关体系和制度。
2、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检验和保证,并为内部控制提出改进意见;完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内部审计的目的之一。
3、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互为手段和目标。

二、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之间的区别
1、目标不同。内部控制是建立相互制约的管理关系,目的是改善经营管理;内部审计是对各种业务进行评价,是否合规。
2、手段不同。内部控制手段主要有环境控制、风险评估、活动控制、信息与沟通、监控等;内部审计主要手段是查证、函证、抽样、座谈、调查等。
3、关注点不同。内部控制的关注点是管理流程、制度和岗位约束、制度的有效性、关键岗位等;内部审计的关注点是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异常财务现象,财务规范性等。
4、对象不同。内部控制的对象是整个的各个环节;内部审计是相关环节和财务相关信息。

内部控制是指经济单位和各个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建立的一种相互制约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内部控制的目的在于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内部审计是对组织中各类业务和控制进行独立评价,以确定是否遵循公认的方针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和标准,是否有效和经济的使用了资源,是否在实现组织目标。

② 如何做好审计评价工作

审计评价作为审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审计机关对外(包括对被审计单位和对委托审计单位)发表审计意见的核心内容,其水平的高低,既体现了审计工作质量的好坏,关系审计部门形象和权威,同时审计评价的好坏,又直接关系到被审计对象的“脸面”,因而它也是一个重要的审计风险点。认识到审计评价的重要性以后,就必须明确什么是审计评价、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审计评价的原则、具体审计项目如何评价,以及实际工作中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如何解决等等重要方面。本文试图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国家审计规范—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以下简称《评价准则》)的要求,结合审计工作的体会,谈几点肤浅的认识:
一、正确把握审计评价的概念及特点,明确审计评价的内涵。
根据《审计机关审计事项评价准则》(审法发[1996]339号)第二条规定,审计评价是指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综合评价。理解这一概念,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定要求:
第一,审计评价的对象。即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其一,审计评价必须是对会计资料的评价,超出会计资料之外的信息不属于审计评价的范围。如:被审计单位的人事用工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工作等。其二,审计评价的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必须是与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相关。因为与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相关的会计资料才是审计的客体对象。如: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就不属于审计评价的范畴。
第二,审计评价的信息源。即审计评价是建立在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的审计基础上的。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的综合评价,只能来源于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的全面审计,并依照国家的财经法规以及被审计单位符合国家财经法规要求(内部制定的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得出的审计信息。也就是说,凡评价必须依靠审计组直接审查过的并已经取得了的审计证据,不能凭空想象、主观臆断。审计评价所依据的审计证据必须是审计人员经过复制或者现场观察、盘点、测试、计算验算等审核手段取得的。未经审计人员审核的有关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的信息,不能作为审计评价的信息源,因为未经审计核实的会计资料信息作为审计评价的基础,存在着潜在的审计风险。如:企业的虚假的会计报表、账目反映的财务信息,如果不加审计就作为审计证据复制复印,并作为审计评价的信息,其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第三,审计评价的内容。即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过程和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另外还包括对被审计单位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所谓真实性评价,指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与审计机关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进行审计认定的数据的相符程度。凡相符的,即可视为真实地反映了年度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凡基本相符的,即可视为基本真实地反映了年度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情况;凡有较大差距的,即可视为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所谓合法性评价,指审计机关有无发现被审计单位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存在违规事实,或者违规问题情节轻重程度。凡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即可视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虽然有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可视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但有一定的违规行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并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所谓效益性评价,指审计机关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对审计事项的效益性进行评价,即以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营效率)实绩与当年计划(目标、指标)、历史同期水平、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
所谓对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是指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置情况,作出健全或者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执行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
第四,审计评价应有一定的范围界定。这个范围由审计人员的在具体审计项目中的职责确定。如:对某单位的某一个方面情况的专项审计,其评价就应该仅仅限于该方面专题,否则就会以偏概全,形成错误的审计意见。如:2000年度对市开发区社会管理局农村教育集资的审计,就是一项专题审计,其审计评价就只能仅仅限于农村教育集资的筹措、使用及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如果作出“市开发区社会管理局的财务收支基本真实”之类的审计评价,显然就是错误的。
二、审计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基于审计评价概念的内涵,就不难看出,审计评价不仅在评价对象、内容、范围上有着明确的特定的规定,而且在审计评价的信息的取得这个“关口”的把握上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因此,在具体的审计工作中,审计评价必须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第一,合法性原则。即审计评价的内容及依据必须合法。在审计评价的内容方面,必须属于审计监督的职责范围,超出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和内容不得作为审计评价的内容,否则就是越权。在审计评价的依据方面,必须是国家适用的财经法律法规,凡依据国家明令废止的法律法规,或者超出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评价,即为行政违法—审计评价违法。
第二,客观性原则。即审计评价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组查明的审计事项情况如何,其合法合规程度怎样,审计评价就应据实加以评价,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同时在当前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势下,对于被审计单位的违纪违规问题,还应结合“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加以评价。有些问题,虽然和国家现行的财经法规相冲突,但是由于在被审计单位内部(或者所在地区)而言,有利于加强内部管理,有利于促进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地区)的长远发展,而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审计评价时就应客观地予以指出和反映。

③ 跪求审计干部廉洁自律评议书

为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引导审计干部职工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从思想源头杜绝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树立审计干部的良好形象。特向党委做出如下承诺,并随时接受监督和检查。
工作上,认真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三重一大”制度,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工作部署,确保各项规定和措施能够顺利实施,促进各项审计指标的顺利完成。按时参加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党风廉政教育活动,定期向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个人及本单位、本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生活中教育管理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干部职工,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党纪政纪、法律法规,杜绝各类违规违纪以及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生活上,不截留收入及私分钱物,不利用公款大吃大喝、请客送礼、挥霍浪费。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管理各种物资,不利用职权上的影响和职务上的便利为配偶、子女或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实物,不到与行使自己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报销应由本人及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不借出差、考察、学习之机利用公款进行旅游娱乐活动,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馈赠或其他服务的,不参加赌博等与职务、身份不相称的活动,不违反社会公德。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好收入申报、礼品登记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④ 审计、鉴证、监督、评价几个词的辨析和其中的联系,越详细越好,求大神解答!

审计:简单说来,审计就是审会计。不过这是狭义的定义,现代审计不止是财务报表审计。
审计是由专职机构和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审计的主体、客体,审计的基本工作方式和主要目标。
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独立性是审计区别于其他经济监督的特征;审计的基本职能是监督,而且是经济监督,是以第三者身份所实施的监督。审计的主体是从事审计工作的专职机构或专职的人员,是独立的第三者,如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审计的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这就是说审计对象不仅包括会计信息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还包括其他经济信息及其所反映的其他经济活动。审计的基本工作方式是审查和评价,也即是搜集证据,查明事实,对照标准,做出好坏优劣的判断。审计的主要目标,不仅要审查评价会计资料及其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且还要审查评价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益性。
鉴证:
鉴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鉴证包括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历史财务信息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准则以及依据本准则制定的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鉴证业务包括三方关系、鉴证对象、标准、证据和鉴证报告五要素。
监督:会计监督,是指单位内部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经济监督检查职权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社会审计中介组织,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善性以及本单位内部预算执行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评价这个你要具体说清楚评价有很多只能评价,你问的哪种?

⑤ 如何加强审计机关自身绩效评价和监督

1.对绩效审计的认识不到位。包括政府在内、审计界自身以及社 会各方对绩效审计的认识存在着较大的偏差。有人认为绩效的评价应 当由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相关专业技术部门来评价,有人认为当前 审计的重点还是在真实性和合法性上,甚至有人认为审计是依法审 计,就是审计事项是不是违法,不违法就不应该做什么绩效评价等 等; 2.绩效审计的独立性体现不够。绩效审计要充分评价资金的效益 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但我国的绩效审计往往不能站在独立超越的 立场上,对上述内容的阐述不够全面和深入,从而影响了审计的独立 性,进而制约了政府绩效审计的开展; 3.审计转型发展不快。当前政府审计仍处在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 性、合法性,处于查错防弊、发挥“免疫功能”的阶段上,绩效审计 很难短时间成为主流; 4.我国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执法水平有待改进。法律监督不够 给力,政务公开不够透明,真正适用于政府绩效审计的准则尚未建 立,取得立法支持是目前我国开展绩效审计的当务之急; 5.政府的法制理念和审计观念存在不足。政府对经济管理在很多 方面仍停留在计划经济的“统一要求,令行禁止”的指导思想上,比 较重视政策执行过程控制和对财经法规的遵守,不太重视绩效的管理 和认责,同时,政府审计机关更多强调的是过程控制,坚持查错防 弊,处理处罚,强调自己的执法,从而深陷在合法合规性审计上。 另外,财政预算的科学性、法制化和透明度不高,绩效审计评价 指标体系的建立完善,审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以及现代信息化技 术的运用等等,都从不同的方面制约了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

⑥ 如何解决经济责任审计评议中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评价内容不明确。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评价内容过于全面化。表现为:一是充分肯定责任人的成绩,如实指出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这种对成绩、问题、分析的全面评价实质上是避重就轻的评价,不利于审计目标的实现;二是把被审计单位的社会效益、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审计评价内容;三是把被审计单位可持续发展也纳入评价内容,增加了审计评价的难度,加大了审计风险。
(二)审计评价目的不明确。
将经济责任审计混同于一般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审计评价就事论事,泛泛而论,只谈事实,对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点,即经济责任的归属采用回避的态度,违背了审计评价的重要性原则。而且对被审计单位对外提供担保、存在正在诉讼中的未决经济案件等可能造成的或有损失,应承担的或有责任不予披露,不明确责任将影响审计结果的准确性。
(三)审计评价要求不明确。
没有按照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文件规定,评价带有主观随意性,评价用语不够准确规范,使人难于理解或产生错觉,或者评价结论过于绝对化,未遵循应有的职业谨慎。
(四)审计人员的素质影响审计评价质量。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特殊,这就决定了审计工作要求高、政策性强、责任大,必须要求具备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目前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专职人员较少,审计项目多,就临时搭班子,抽到谁是谁,很难保证人员质量,审计评价往往抓不住要害,深度不足广度不够,难以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质量。
二、提高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对策
(一)审计评价必须做到科学、严谨。
审主评价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审计主、客体争议较多的环节。审计评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令、规章制度为准绳,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带任何偏见或成见。既要进行一般的定性分析,还应进行定量分析,与本单位历史上的水平或兄弟单位、同行业先进指标比较、分析、作出判断,做到证据充分,结论科学。
(二)规范审计评价的范围和要求。
为了避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随意性,使评价与目标一致,必须明确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范围,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评价主要是界定和确认被审计领导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是指其任职期间,单位在财务收支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和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负的责任。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领导任职期侵占国家资产、违反领导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上应负的责任,评价必须突出重点,做到:评价不超越审计职权,对非经济责任,对非被审计人的责任不作评价;评价不超越审计目的及其应审的范围和内容,对非审计事项不进行评价,审计未涉及的问题不评价,不属于审计范围的不评价;评价遵循重要性原则,抓住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评价;评价要依据事实和规章,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定性结论要恰当、准确,不至于引起误解和错觉。
(三)做好经济责任的界定。
为了使评价做到客观公正,必须明确经济责任的归属,造成经济责任产生的因素,以及经济责任的性质,对下述一些界限问题进行认定:
1 、主观与客观责任。责任人为谋取和利用小团体利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等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主观责任。因不可抗拒的外来因素或国家经济改革过程中有关条例、措施不完善,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使单位经济活动、经济决策的效果受到影响的属客观责任。属于客观原因,审计在评价中应给予分析说明,对于因政策原因造成的盈亏,应作相应的分析和调整。
2 、前任与现任责任的界定。领导干部应对任职期内经济活动承担责任,因有些经济活动的投入需延伸到任期后才能见效果,前任的投资或过失延伸到本期造成损失或遗留问题的应属前任责任。若前任将收入隐瞒,转移到以后年度,审计人员应按照期间归属调整相关指标,按调整后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当期业绩。对前任遗留的债权债务现任有责任进行清理、催收,现任对前任的责任采取积极措施清理整顿,挽回损失的,应在评价中予以肯定。
3 、集体与个人责任界定。决策者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决策团体。决策的成功与失败不能完全归结为单位领导个人,由集体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集体负责,由领导者个人决策造成的失误应由个人负责。在做结论时要查证决策时的书面凭证,如会议纪要、可行性报告等,使责任界定有根有据。
4 、错误与舞弊责任的界定。一般的错误与故意的舞弊行为,在评价时要严格区分。可以从两方面衡量,一看行为的性质,如果经过分析确定行业的发生确实是无意识的,则可定为错误,相反,若行为的发生是有意识的,即经过策划和预谋的则应评定为舞弊问题;二是看行为的结果,如果经审核认定,虽然发生了不应有的行为,但该行为并未使公共财产遭受损失,个人也未获取私利,则可以评定为错误;若行为的结果使国家蒙受损失,或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了私利,或是弄虚作假,有意欺骗上报,则可评定为舞弊。
(四)全面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有别于其他外部审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领导长期在一个系统共事,受到的各方面干扰和影响会更多,要保证审计评价质量,必须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审计人员认识到,开展内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在新时期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强化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贯彻两办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和实施细则非常必要。从而增加审计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审计工作中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排除各种干扰,秉公办事。提高审计人员业务素质,除了定期的业务培训以外,主要是鼓励审计人员自学,在系统内部组织各种形式业务知识竞赛,定期开展审计工作经验交流,针对审计评价中出现的问题,采用典型案例分析等办法,提高审计人员业务水平和技能。增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审计人员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同时还需加强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专职队伍的建设,以高素质的专职队伍为龙头,充分发挥专职人员的作用,一个审计项目的总体规划,审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涉及重要事项的工作底稿,均由专职人员严格把关,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质量,降低审计风险。

⑦ 依法审计是树立和实践科学审计监督理念的基本要求的详细内容解释

1.依法审计是树立和实践科学审计监督理念的基本要求。
2.依法行政与科学审计监督是两个相互独立又密切联系的概念。
3.依法行政立足于监管角度,以具体的 行政行为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最高标准,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工作。科学审计监督是个理论问题,是对审计工作实践的总结,是审计工作必须树立的指导思想,是我们行动的指南。
4.依法审计是审计的基本要求,是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的根本保证,是科学审计理念体现在审计工作中的具体手段和衡量标准。

⑧ 审计评价的审计评价的评价事项

一、审计评价内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审计人员作为经济监督部门的执行者,在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查证工作,取得真实、合法的审计证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不带任何偏见或成见;审计证据要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不能似是而非,更不能主观臆断、凭空杜撰。在进行评价时,根据取得的审计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口头证据以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发表对被审计单位(包括有关人员)执行国家财经法规的意见,用事实说话,用审计证据支撑。不能凭审计人员的主观臆断甚至个人好恶信口开河,影响审计报告的权威性。
二、审计评价语言必须严谨规范、语意确切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是审计机关对外发布的审计法律文书。因此,要求评价语言要严谨规范、语气要庄重,要尽量用法律规范性语言,杜绝使用口语、俗语,以免降低审计报告的权威性;要语意确切,正确把握“基本、较为、未能、严重”等词语的确切含义,正确使用;避免使用“很好、很多”等词语。要尽量使用短句,使用精练、概括性语言,使人读起来郎朗上口,让人容易理解。这就要求我们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加强学习,如多读有关的法律法规,学习其中的语言,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字表达能力。
三、审计评价要层次分明、详略得当
根据审计署6号令的要求,审计评价要围绕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报告中,还要对被审计对象内控制度、重大经济决策、廉政建设和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价;对任期内单位存在的违规违纪等问题,领导干部应承担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合理的划分,明确责任。其中需要涉及对被审计对象之一“人”的评价,更要慎之又慎。
(一)真实性评价。是指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业务经营成果相符合的程度作出的评价。真实性是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基础,它是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前提,没有了真实性,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也就失去了意义,也就无合法性、效益性可言。即使有暂时的效益,但最终也会使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遭受损失。如评价基本真实,要指出存在的问题,可用搜集到审计证据予以证明;如评价不真实,要说明原因、明确责任,指出是财务人员责任还是领导人员的责任。
(二)合法性评价。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遵守了有关的财经法规。如评价基本合法,应指出存在的个别重要的违纪违规行为,可指出该行为与何种财经法规不符,做到有理有据;如评价不合法,应指出存在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同样指出该行为与何财经法规不符,并举出违规违纪的事例予以证明,做到有理有据。
(三)效益性评价。效益审计是审计机关多年来一直探索的课题,涉及方方面面。但目前审计报告中效益性评价主要是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中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对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评价。经济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是否做到了节约;效率是指经济活动的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效果是指经济活动达到了预期的目的。评价标准可以使用预算标准或计划标准、历史标准、同行业先进指标等,评价时应对选择评价依据的标准和具体内容作出说明。
四、审计评价要围绕审计事项、紧扣审计职责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出现对被审单位社会综合治理甚至计划生育指标完成情况发表评价意见,远远超越了审计机关的职责。要坚持“四个不评价”,即对在审计过程中,未取得确凿证据或审计证据不充分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未涉及的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的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评价意见。
总之,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应当围绕审计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三个方面进行表述,秩序不可颠倒,注意段落层次,不益长篇大论,将意思表述明白即可。要使用规范性语言,可用“审计结果表明”或“审计认为”作为引语开头,结尾处干脆利落,意尽言止,不要拖泥带水,画蛇添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