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购买假冒卷烟50条自用违法吗烟草专卖部门有权查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
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第四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
(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四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规章)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烟草专卖局有权对执行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与烟草专卖法律有关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同时烟草专卖局查处有关案件时,可以询问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以及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并对依法查获的全部涉案物品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等法律授权的执法权利。

㈡ 异地购烟(真烟)被当地烟草专卖局没收,是怎么回事会有怎样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三十一条 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

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

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

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

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

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㈢ 有烟草证被查一百条假烟,金额75000会怎么处罚。

第四十五条 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其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予没收并处其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百五十倍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第二十八条规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产设备、烟草专卖品、违所、假烟及假冒卷烟商标标识制假售假提供便利工具;并处查获销售假烟及假冒卷烟商标标识价值倍五倍罚款;违所难确定处三万元罚款 主要进行罚款并没收香烟及假烟 根据香烟价值处1-5倍罚款 罚款几千内处罚23内申请烟草证

㈣ 被人投诉了烟草局来查有权利没收烟吗

根据烟草专卖法律规定,烟草专卖局有权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有关的涉烟案件。烟草专卖局在办理涉烟案件过程中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等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之后,依法对涉案物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因此,烟草专卖局在依法查办涉烟案件过程中,对涉案卷烟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是符合法定程序的。

相关法律规定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四十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当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分别交当事人和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事人若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㈤ 烟草卖出假烟 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没有资格介入此事

没有资格,这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卖假烟由工商部门处罚.

在<产品质量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但是,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而在<烟草专卖法>中第36条规定,由工商部门处罚假烟的生产销售.

所以,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有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十六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㈥ 网上买了两条中华被烟草局查扣了,还让我出试了身份证,给了张暂扣单,会有什么处罚

一、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十四条规定和第四十四条等规定,烟草专卖局有权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查处对违反《烟草专卖法》有关的涉烟案件。烟草专卖局在依法查办涉烟案件时,如遇到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等情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规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之后,可以对涉案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因此,根据提问者简单叙述内容来看,烟草专卖局所作出的法律措施,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二、调查取证

烟草专卖局依照《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规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等规定,烟草专卖局在七日内,委托有资质机构(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依法对涉案物证进行鉴别检验。根据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来判定具体的违法行为和违法事实。

三、行政处罚

1、被查获的物证为真品卷烟等情形: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已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六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由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行为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2、被查获的物证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等情形: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烟草制品的违法行为。烟草专卖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八条规定,第十四条等规定,由烟草专卖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行为罚:

(1)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行为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严厉处罚措施。因此,建议当事人到烟草专卖局接受询问调查时,主动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尽可能挽回一些经济损失。不要采取强硬等措施,导致行政机关启动该行为罚法定程序。

㈦ 烟草专卖局查获的案件移送标准,希望内容全一点,谁有谢谢!

依照我国烟草专卖法律,涉及到涉烟案件的移送主要有以下两项:

一、涉烟违法行为的移交处理。

1、未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

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七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违法行为

个人偷逃应缴税不满10万元、单位偷逃应缴税不满20万元等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二、涉烟刑事案件的移交处理: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2、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5、非法经营罪;

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擅自开展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且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6、普通走私货物、物品罪:

(1)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2)单位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参考相关法律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十七条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1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