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国药品广告管理部门要点

药监系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以及国家十一部委联合下发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深化合作办案机制,大力加强广告监管.
一、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表现形式
目前,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以及小报和广告推销会等媒介形式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其一,鱼目混珠型。表现在药品广告与食品广告混杂,食品广告与保健品广告鱼龙混杂,保健品、化妆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宣传治疗作用等,掩人耳目,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

其二,偷梁换柱型。药品广告主通常会将一份规范的或相对规范的版本交由药监部门审核、修改,以获取广告批准文号。有了批准文号,等于有了一张在媒体上刊登广告的“入场券”。广告主往往拿着这张“入场券”,偷梁换柱地套用这一个广审号发布另外几个版本的虚假广告,在媒体的“默许”下,堂而皇之地玩起“变脸术”,擅自篡改广告内容,加入了大量未经审批的内容,随后出现在大众媒体上的广告内容与送审内容大相径庭。

其三,瞒天过海型。往往借助某公司健康咨询会、新闻栏目、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及产销商名称的现象十分普遍,明明是广告却又冠以健康服务,迷惑病患者特别是一些老年患者;很多药品广告用大量篇幅宣称药品获得了什么国内国际大奖,还宣传治愈了一些明星或政要的疾患,使人信服。如今年曝光的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广告事件,包括国内最权威的媒体亦陷入公众质疑的声浪中,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发人深省。

其四,无中生有型。为了“佐证”药品的奇特功效,吸引病人购买,广告主往往通过收买甚至杜撰出一些“专家”,雇佣“病人”“现身说法”,吹嘘宫廷秘方,采用专家义诊和讲座等多种形式获得所谓“专家”和“治愈者”的“证言”,甚至胡编滥造,如中央医学科学院、国家药品检验局等子虚乌有的机构某某官员、专家进行疗效佐证,给人一种级别高、规格高、神秘莫测的感觉,然后,再通过支付巨额广告费让媒体刊登出来,滑天下之大稽。

在我国,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已成为一种典型的企业信用缺失,据不完全统计,由于虚假医药广告误导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吃错药,许多人因此贻误了病情,极大的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和生命安全。
二、经济利益催生虚假违法药品广告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明文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法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管理条理》等法规都作了硬性规定,充分表明了国家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信心和决心,但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依然层出不穷,猖獗肆虐,究其原因,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

一是经济利益驱使。药企、广告公司和媒体实际是在一条利益链条上,这种裙带的利益关系,成为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泛滥的罪魁祸首。一方面,部分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为追求高额利润,取得不法效益,通过广告拉动,使利润几十甚至上百倍增长,如中央电视台“生活”栏目曾报道过的成本价仅为3元钱一盒的“清肝片”冠以“立竿见影”经大肆宣传,竟卖到了198元每盒,暴利高达66倍,由此可见一斑;另一方面,有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没有把主要精力集中在提高产品质量和创立品牌效应上,而是一味追求市场占有率,从而引发了低水平的恶性竞争,导致了药品广告战的升级。同时,作为广告载体的某些新闻媒介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有的广告部门还进行经济承包),无视社会影响,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对药品广告没有按规定进行认真把关,严格审查,不仅默许广告主在枯燥的已审核的广告中加入精彩内容,还为广告“变脸”出主意,为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提供“化妆台”,助长了宣传虚假药品广告的歪风邪气。

二是监管体制不顺。一般来说,一则药品广告的“出炉”往往要经历这样几个环节:广告主提出申请——药监部门审批——媒体审查发布——药监部门监督工商部门监管(处罚)。药监部门是前置审批,工商部门是事后监管,这种审批和监管职能的分离,很容易导致工作衔接上出现疏漏,被不法分子钻空挡。由于药品广告的审批、管理分属于两个不同部门,职能、技术手段不衔接,以致于尽管药监部门对药品广告实行了严格的审查备案、监测和公告制度,并及时移送相关违法案件,却面临着没有下文、难以形成监管合力的尴尬局面。同时,因权责不明晰,人民群众误认为药品广告是由药监部门“一条龙”式管理而加以责难,使药监部门的满意度大打折扣,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门形象。

三是处罚力度不大。药品广告市场实质上还存在一个难言之隐的畏难境地,整治工作直接涉及到多个利益体的眼前利益,以至于药品广告专项行动雷声大,雨点小,缺乏法律的威慑力;加之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的处罚力度太小,一般情况下罚款还不足广告费真实收入的10%,使得违法者的获利空间极大,而违法成本较小,难以起到震慑和制裁作用。也可能我是杞人忧天,我认为,当前的整治形势实在是不容乐观,虚假违法广告对人民群众的误导现实的和潜在的危害不可低估。
三、对科学监管药品广告的建议和思考

治理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现状与思考
——对药品广告科学监管的粗浅之见
2007年11月28日

南充市药监系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以及国家十一部委联合下发的《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深化合作办案机制,大力加强广告监管,今年以来,全市共集中监测药品电视广告28次,检查药品经营企业1279家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违法广告案件35件,向广播电视部门发函和座谈协调药品广告监控工作3次;结合稽查执法检查,收缴销毁违规药品店堂广告牌1155个、广告画419幅以及宣传资料23044份。一批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得到及时查处,公众对广告市场秩序的满意度得到提升,但从总体来看,形势依然严峻。从笔者近期调查了解来看,以宣传治愈性病、癌症、肝炎和补肾为主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仍充斥着当地主流媒体,大肆渲染,危言耸听。有的广告格调低下,语言庸俗,大摆病人丑陋形象,人们看后嗤之以鼻。一位政协代表调侃道:“看了那些广告,好象全市人民都得了性病一样恐怖,让人触目惊心,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下面,我从广告的形式上、原因上加以分析,就如何科学监管上谈谈自己的粗浅之见。

一、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的表现形式

央视《新闻联播》发布的2006年3.15红黑榜,苏丹红、金丝美容和齐二药事件齐登质量黑榜前三甲。排行广告信任度最低榜的前三名分别是药品广告、医疗服务广告和保健食品广告,药品广告成为去年最不受信任的广告(《中华工商时报》)。目前,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以及小报和广告推销会等媒介形式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其一,鱼目混珠型。表现在药品广告与食品广告混杂,食品广告与保健品广告鱼龙混杂,保健品、化妆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直接或间接宣传治疗作用等,掩人耳目,混淆视听,误导消费者。

其二,偷梁换柱型。药品广告主通常会将一份规范的或相对规范的版本交由药监部门审核、修改,以获取广告批准文号。有了批准文号,等于有了一张在媒体上刊登广告的“入场券”。广告主往往拿着这张“入场券”,偷梁换柱地套用这一个广审号发布另外几个版本的虚假广告,在媒体的“默许”下,堂而皇之地玩起“变脸术”,擅自篡改广告内容,加入了大量未经审批的内容,随后出现在大众媒体上的广告内容与送审内容大相径庭。

其三,瞒天过海型。往往借助某公司健康咨询会、新闻栏目、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及产销商名称的现象十分普遍,明明是广告却又冠以健康服务,迷惑病患者特别是一些老年患者;很多药品广告用大量篇幅宣称药品获得了什么国内国际大奖,还宣传治愈了一些明星或政要的疾患,使人信服。如今年曝光的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广告事件,包括国内最权威的媒体亦陷入公众质疑的声浪中,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发人深省。

其四,无中生有型。为了“佐证”药品的奇特功效,吸引病人购买,广告主往往通过收买甚至杜撰出一些“专家”,雇佣“病人”“现身说法”,吹嘘宫廷秘方,采用专家义诊和讲座等多种形式获得所谓“专家”和“治愈者”的“证言”,甚至胡编滥造,如中央医学科学院、国家药品检验局等子虚乌有的机构某某官员、专家进行疗效佐证,给人一种级别高、规格高、神秘莫测的感觉,然后,再通过支付巨额广告费让媒体刊登出来,滑天下之大稽。

在我国,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已成为一种典型的企业信用缺失,据不完全统计,由于虚假医药广告误导等方面的原因,我国每年大约有250万人吃错药,许多人因此贻误了病情,极大的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经济利益和生命安全。

二、经济利益催生虚假违法药品广告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明文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法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管理条理》等法规都作了硬性规定,充分表明了国家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信心和决心,但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依然层出不穷,猖獗肆虐,究其原因,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

一是经济利益驱使。药企、广告公司和媒体实际是在一条利益链条上,这种裙带的利益关系,成为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泛滥的罪魁祸首。一方面,部分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为追求高额利润,取得不法效益,通过广告拉动,使利润几十甚至上百倍增长,如中央电视台“生活”栏目曾报道过的成本价仅为3元钱一盒的“清肝片”冠以“立竿见影”经大肆宣传,竟卖到了198元每盒,暴利高达66倍,由此可见一斑;另一方面,有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没有把主要精力集中在提高产品质量和创立品牌效应上,而是一味追求市场占有率,从而引发了低水平的恶性竞争,导致了药品广告战的升级。同时,作为广告载体的某些新闻媒介受经济利益的驱动(有的广告部门还进行经济承包),无视社会影响,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对药品广告没有按规定进行认真把关,严格审查,不仅默许广告主在枯燥的已审核的广告中加入精彩内容,还为广告“变脸”出主意,为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提供“化妆台”,助长了宣传虚假药品广告的歪风邪气。

二是监管体制不顺。一般来说,一则药品广告的“出炉”往往要经历这样几个环节:广告主提出申请——药监部门审批——媒体审查发布——药监部门监督、工商部门监管(处罚)。药监部门是前置审批,工商部门是事后监管,这种审批和监管职能的分离,很容易导致工作衔接上出现疏漏,被不法分子钻空挡。由于药品广告的审批、管理分属于两个不同部门,职能、技术手段不衔接,以致于尽管药监部门对药品广告实行了严格的审查备案、监测和公告制度,并及时移送相关违法案件,却面临着没有下文、难以形成监管合力的尴尬局面。同时,因权责不明晰,人民群众误认为药品广告是由药监部门“一条龙”式管理而加以责难,使药监部门的满意度大打折扣,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门形象。

三是处罚力度不大。药品广告市场实质上还存在一个难言之隐的畏难境地,整治工作直接涉及到多个利益体的眼前利益,以至于药品广告专项行动雷声大,雨点小,缺乏法律的威慑力;加之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的处罚力度太小,一般情况下罚款还不足广告费真实收入的10%,使得违法者的获利空间极大,而违法成本较小,难以起到震慑和制裁作用。也可能我是杞人忧天,我认为,当前的整治形势实在是不容乐观,虚假违法广告对人民群众的误导现实的和潜在的危害不可低估。

三、对科学监管药品广告的建议和思考

党的十七大精辟的阐述了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思想,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必须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然而,时有发生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扰乱了广告市场的秩序,危害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破坏了民生与和谐,规范和治理违法药品广告势在必行。我们药监部门如何有效破解监管难题,科学的监管好药品广告,更好的改善民生,促进和谐呢?对此,笔者结合稽查执法工作实际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建议和思考。

(一)加强药品广告监管的建议

第一,固本强基,做好普法工作。将打击虚假违法药品广告工作纳入普法宣传规划和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之中,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引导企业加强诚信建设和加强自律,为打击违法违章广告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营造强大的宣传攻势,加强对广大群众的宣传力度,指导合理用药,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对违法药品广告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实增强辨假、识假能力,在全社会形成信息公开、监督有力、管理科学的良好氛围。

第二,标本兼治,注重追踪溯源。药监部门要立足自身监管职能,发挥部门优势,不但要把治理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与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专项活动、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中药材专业市场整治、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建设、药品生产销售监督管理和药品分类管理等专项工作密切结合,还要以虚假违法广告为突破口,釜底抽薪,对涉及经销的相关医院、药店重点检查,对涉嫌虚假宣传的药品强令撤下柜台,对虚假违法广告进行通报公告,并对广告主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第三,创新机制,强化科学监管。建立广告“黑名单”管理制度,设立广告“黑名单”,对进入“黑名单”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要向其“出黄牌”、“亮红灯”,建立信息台帐,通报督促有关媒体立即停止发布其广告,直到清除出广告市场。同时,把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虚假违法药品广告作为重点典型,从严从重处理,及时曝光,以儆效尤,有力震慑不法行为。

第四,齐抓共管,加大综合治理力度。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有多方面,其中重要的一点是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宣传、监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好职能作用,把新闻媒体的广告宣传作为媒体导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严管理;药监、工商要尽职履责,各自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形成执法合力,避免查而难处、查而不处的现象发生,真正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

(二)加强药品广告监管的思考

要根除虚假违法广告祸害,除相关部门认真履职之外,还应在法律和体制方面作一些深层次的探索。一要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在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大胆创新,不断完善,着力从法律角度解决批、管、罚三位一体的问题;二要整合监管资源。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将药品广告监管职能纳入一个部门进行综合监管,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的问题,把责任真正落到实处;三要建立信息披露长效机制。充分利用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相关信息,着力解决信息不及时、不对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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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药品广告的审查部门与监管部门分别是什么

药品广告审批在药监,违法广告查处在工商。
第六十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第六十一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第六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叁』 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是

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四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3)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扩展阅读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八条

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六)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七)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本条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的印章。

『肆』 跨省市的药品广告如何监管

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或者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未按照规定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备案的,由发布地的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责任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伍』 药品广告审查 背景

关于药品广告的审批和监管,《药品管理法》有如下规定:第六十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第六十一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第六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三条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陆』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解读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总局发布了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新闻发言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修订《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答:原《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是1995年由原国家工商局与卫生部联合印发的行政规章。随着我国医药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施行,药品广告的监管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药品广告的审查主体、审查程序都发生了变化;其次,由于国家实行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方式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第三,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措施尚需补充明确。为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工商总局,结合当前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进行了修订。
问:《办法》增加了哪些新的规定?
答:《办法》对药品广告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时限、申请人的义务、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及有关的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为了更有效地打击违法药品广告,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办法》增加和明确了相应的规定:一是对虚假药品广告撤销该药品所有的广告文号;二是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三是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加了有关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
问:如何理解“对虚假药品广告撤销该药品所有的广告文号”这一规定?
答:在《药品广告审查办法》修订之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擅自篡改经审批的内容进行虚假违法宣传的,只撤销其被篡改的那一个文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而该药品已取得其他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仍可以发布。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为规避监管,同时申请许多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当某一个广告因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文号后,该产品改用其它版本的广告在媒体上发布,继续恶意进行虚假宣传,导致一边药品监管部门在撤号,一边企业仍在继续发布该药品违法广告,使撤销文号的处罚达不到震慑的作用。因此,《办法》规定,对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药品监管部门将撤销该药品所有的广告批准文号,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申请。这意味着该药品自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后一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药品广告;如继续发布药品广告的,工商行政部门将依据广告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问:在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处罚力度和加强药品广告审批与监管方面,《办法》有何新的规定和举措?
答:首先,对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由于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成本低,收益大,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广告制作和发布单位等形成紧密的利益链条,给违法药品广告的整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
针对违法药品广告中“经济利益”这一最为关键的环节,《办法》规定,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作出必要的行政强制控制决定。把药品广告与所涉及的药品挂钩,通过采取对辖区内违法发布广告的药品实行暂停销售、加大对其抽验的力度和监督检查等措施,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
第二,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办法》增加了有关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一是明确规定了当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吊销或撤销等情形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二是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文号的行为,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药品广告审批、备案的程序和时限,强化了申请人的义务和广告审批机关的职责。
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下一步将如何贯彻实施《办法》?
答:首先,要严格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对审查有问题的广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按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复审制度》的规定,坚决予以调回复审。其次,大力推行药品广告政务公开,“通过药品广告电子政务系统”实现药品广告在线审批和备案,审批后的药品广告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便于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保证药品广告审查工作公正、公开。此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将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打击力度。

『柒』 药品广告内容应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 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

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审批在药监,违内法广告查处在工商。
药容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捌』 药品广告管理的原则

1 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化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规。
2 下列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3)军队特需的制剂;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
的药品。
(5)批准试生产的药品;
3 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功能文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进行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得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
4 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
5 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
6 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
7 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
8 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
9 非处方药广告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10 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
11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12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13 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
14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玖』 药品广告的审查批准机关是哪个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内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容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