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失职渎职类违纪行为如何认定

没有做好自己的工作,拿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

(二)不涉及犯罪的失职渎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因此,如果党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虽然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直接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㈡ 员工队伍责任心和执行力不强怎么办

员工缺乏责任心的病根的原因:

首先是管理者不知道该如何体现和增强员工的责任心。这属于经验少,智慧不够,思维能力不足的表现。其次是企业的管理者思想懈怠或疏于管理监督,员工自然跟着懈怠。领导懈怠一,员工能松懈十。再次是源于人的懒惰天性。企业原本规章制度执行得很好,时间一长自然懈怠,思想上一放松,责任心就减弱,行为上自然就松懈。体现在日常的工作中就是执行力下降,很多问题就是由此而生。以下增强员工责任心的内容引入中国培训网:

严格流程

要想保证员工尽职尽责,首先对业务流程、服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等所有工作流程要科学设计,从流程上确保工作质量,只有流程上科学合理,才能高效。

强化制度监管

我们对员工按照流程和标准进行要求,而要求的内容,就是制度。制度是从物质上、精神上等多方面约束,是强迫员工按照流程标准来做、强迫员工尽职尽责的手段。如果说流程是流水的钢管的话,那么制度就是钢管之间的铆丁。企业要通过制度,让员工明白违反流程、不尽职的代价是什么?监管是管理工作所必须的,监管分传统人力上的监管和技术上的监管,随着工作复杂程度的提升,技术监管也越来越重要。制度是死的,是条文性的东西,有了制度没有人监管,等于没有制度。监管者首先自己要遵守应该遵守的制度,其次还要破除情面不徇私情进行监管,监管同样需要智慧,需要原则和灵活相结合。

教化人心

仅有流程制度和监管,员工就一定按流程和标准做了吗?显然未必。那就要通过行为教育来进行。如果说流程和管理工作是硬性的强迫性约束,那么行为教育则是让员工自愿接受约束,起到春风化雨的作用,这就是教化的作用。行为教育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另一部分是领导者的示范作用。

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是企业领导者最基本职责之一,也是领导者责任心的体现。要想让每一名工作人员的责任心都充分体现出来,必须首先让员工学会遵守工作流程,严格按工作标准工作,不违反工作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监管。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

点亮员工的心

无论是通过流程设计和强化管理来约束员工岗位尽职尽责,抑或是通过行为教育来让员工主动自愿接受约束,达到岗位尽职尽责的目的,这都是来自员工外部的压力和驱动力,那么要使员工做到自我驱动和远行,必须做好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点亮员工的心灯。只有帮助员工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员工才能明确自己的发展目标,才有可能增强自身的责任意识。试想,一名员工对自己都没有责任心的话,那他怎么可能对他人和组织有责任意识呢?所以,只有员工走得远,企业才能走得更远。

㈢ 厄瓜多尔监狱管理局宣布,发生暴乱62人惨死,该国为何如此疏于管理

回家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政府官员管理混乱,不在乎已经犯罪人的生命安全。

㈣ 弟弟天天玩手机,妈疏于管理心态很平,该怎么办

做好长期耐心教育抗战的准备吧。身心发展迅速,但认知还不够完善,容易走极端,情绪起伏大。家长、朋友想帮助改变某一坏习惯,真的得动心思、想办法。具体的可操作方法,真的只能靠你们结合他的实际情况,相时、相机而动地进行影响、教育,策略性教育吧。可利用的教育影响资源,这一阶段可争取让老师和他的朋友进行说服、影响教育。

㈤ 如何认定失职行为中的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失职行为中的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认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5)疏于管理监督扩展阅读

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区别

1、责任者的适用对象。直接责任者既可能是党员,也可能是党员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者中,无论是主要领导责任者,还是重要领导责任者,只能是党员领导干部,普通党员不能成为领导责任者。

2、责任者违纪行为的适用范围。根据条例规定,六大纪律中只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等五种行为的人员进行责任区分,不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人员进行责任区分。

3、认定违纪行为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在职务层级上一般是依次递增的。即直接责任者是科长,主要领导责任者一般是分管领导,重要领导责任者通常是主要领导。

如:某县林业局林权科,仅凭申请人张某提供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林地所在地的村委会、林管站的证明(后经查明所盖公章系伪造),没有按职责要求进行现场勘查、实地走访,即经林权科受理承办,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批,于2016年5月为张某办理了林权证。

后经查实该林权属于李某。张某凭此林权证在国有某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20万元无法偿还,致使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上述违纪事实,属于新修订《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直接责任者是林权科科长,主要领导责任者是分管副局长,重要领导责任者是局长。

㈥ 江都市社保局对工作人员疏于管理,导致这个重要窗口让那些素质低下的人在为老百姓办事。

让全社会来监督才会珍惜自己的工作

㈦ 民政所所长从贫困户身上"薅羊毛"当理所当然

中央替全国数千万贫困人口制定的扶贫政策,最终要落实下去,还得靠千百万“神经末梢”——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发挥作用。

然而现实中,一些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弱化,党委、纪委不担当、不作为。有些党组织负责人对辖区内的扶贫工作不上心、不作为,导致国家扶贫政策变味走样;有的监管部门把关不严,层层审核形式大于实质,让别有用心的干部轻易钻空子;有些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对党员干部疏于管理监督,下面人横行乡里,上头还一无所知……

民政所所长从贫困户身上“薅羊毛”,一票领导干部被追责

“我帮了大家的忙,给你们争取了国家救助资金,我收点辛苦费是应该的,我家里有喜事你也该来看看。总不会因为这事举报我吧!”

徐丽,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民政所原所长,从2010年就开始向困难群众收受好处——在为村民沈某某办理低保时索要6000余元;为村民朱某某孙子办理孤儿证时,索要2000元现金……尝到甜头的徐丽一发不可收拾,开始把为民办证当作印钞机,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吃拿卡要,不请吃不给办;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明知不符合,在收到好处费的情况下,也违规给予办理。

2013年9月其女结婚、2015年3月其女生子,收惯了钱的徐丽没有放过“机会”,打电话给其经手办理的低保户、五保户的服务对象参加宴席。因为审核还需要她照顾,谁敢不来?


2016年11月,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灰古镇党委书记、区民政局党组书记被区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因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灰古镇纪委书记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区民政局纪检组长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区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因监管不力也受到了党内警告处分。

事后,灰古镇党委书记胡长斌很后悔:“没想到纪委问责这么严,我们制度建是建了,会也开了,廉政责任书也签了,但是监督不够,确实存在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问题,这次问责当头一棒,值得警醒……”

失职失责,必被问责。王岐山对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严肃查处基层干部优亲厚友、雁过拔毛、强占掠夺等行为,既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又对扶贫工作失职失责的党委纪委‘双问责’。”问责的目的,不是搞“事后算账”,最终是要督促基层党委、纪委负责人受到警醒,把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扛起来。基层党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直接关系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决策部署能否在基层落地生根,必须层层传导压力、真正狠抓落实,以确保中央的扶贫政策和资金项目惠及贫困群众,经得住历史的检验。

㈧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哪些

具体如下: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

(8)疏于管理监督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条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一条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三十二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㈨ 如何加强“两权”监督工作

“两权”监督是指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两权”监督制约工作涉及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是抓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治本措施。但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一、存在问题: (一)“两权”监督工作倾向于形式主义,通透力不强,反映问题的面不突出,责任追究力度不够。执法检查和评议考核工作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即使发现问题,但在责任追究方面碍于情面、淡化责任,致使责任追究不到位,没有触及执法人员的切身利益。 (二)考核手段落后,人为因素过大。考核还完全依赖于人工手段,由于工作人员掌握考核尺度宽严和感情深浅不同,人为因素过大,考核内容面多点寡,往往存在主观随意性和弹性考核的现象。 (三)法制机构协同作用不强,未能形成合力。各科室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各自协同、联动性、互动能力不强,职能分工作业及考核没有形成合力,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未能得到有效贯彻。 二、针对以上情况,应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搞好“两权”监督的基础。要切实积极推进税收征管改革,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据、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的征管新机制。通过新的征管机制的建立,实施分权制衡。此外建立管理者评审制度,强化执法监察。要加大征管质量考核力度,建立管理者评审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进行认真细致全面地评审,对税收执法开展专项或全面执法监察,对税收执法权进行全面的监督,对出现的过错严格地实行过错责任追究。 (二)监督内容要到位。监督税收定期定额是否恰当、合理;监督对未按规定期限纳税是否加收滞纳金,实施处罚的手续是否完备;监督取得纳税登记的纳税户是否按规定纳入正常的管理;监督对欠税户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三)从各科所协同联动作用出发,应当建立税收执法考核信息电子平台,各科所依据各自职责职能作用分段负责、分段督察,依托此平台,管理部门、法规部门、监督部门、人事部门、计财部门根据税收执法规则和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或予以经济惩戒。 (四)将税收执法考核信息电子平台与税收执法规则和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相关内容挂钩,点面结合,上述五部门均可对税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执行税收政策、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进行审查,并利用局域网信息传递特点,使局领导、主管业务领导均可对上述行为进行直接领导和指示。 (五)实行上述平台考核后,还应将电子平台的考核点进行细化,使之具体到每一个税务执法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且这些具体的行政行为均为各科室的工作要求。 (六)针对基层税务人员普遍存在的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问题,应在继续加强基层执法人员税收实体法培训的同时,着重加强程序法以及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使干部全面了解税务行政执法的基本程序,避免滥用、错用税收执法权,减少执法过错。 (七)对税务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产生的违法或者不当的税收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严重失职渎职的行政管理人员还要实行引咎辞职制度,以解决当前税收征管和行政管理中出现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确保监督管理到位,使税收执法和行政管理上一个新台阶。

㈩ 引咎辞职

在现代汉语中,“咎”指过失(因疏忽大意而犯的错误),引咎是指把过失归在自己身上,目的在于自责。引咎辞职一般指领导人因自身过失而给工作造成了一定损失或产生了某种不利影响从而主动辞去领导职务的行为,是领导人自我追究过失责任的一种形式。《条例》规定的“咎”不是一般的“过失”,而是“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在这种“咎”未达到违法的程度或虽违法但依法不追究法律责任时,领导干部应该引咎辞职。 在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环境中,引咎辞职是政治官员(指政治选举和政治任命的官员)而非一般文职人员的一种自责行为。所谓自责,是指政治官员对其履职情况和其言行进行自我评价,认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或言行违背民意,而自我发动的责任追究。自责的方式通常有道歉和引咎辞职两种。道歉是政治官员就自己的不良的履职情况或言行公开地向公众道歉,争取公众的宽恕;引咎辞职是自责的最严厉形式,政治官员的不称职行为或严重违背民意的行为,通过道歉也难以取得公众的谅解,只有提出辞职。

摘自《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
第四章 引咎辞职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影响恶劣, 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