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0跨境电商监管模式
『壹』 无货源跨境电商是怎么一回事
不需要去进货囤货。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这样就省去了一大笔的投成本,对于新手卖家、初创业者来说没有太大的压力,直接采集国内电商平台的产品,随后进行标题优化、产品修改等,上传到亚马逊。有国外买家下单我们直接在相对应的平台进行拍单,随后发到国际物流中转仓,进行二次打包贴签发往国外买家手中。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推动经济一体化、贸易全球化的技术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跨境电子商务不仅冲破了国家间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同时它也正在引起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
对企业来说,跨境电子商务构建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多边经贸合作模式,极大地拓宽了进入国际市场的路径,大大促进了多边资源的优化配置与企业间的互利共赢;对于消费者来说,跨境电子商务使他们非常容易地获取其他国家的信息并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
(1)9710跨境电商监管模式扩展阅读
青海是中欧班列的物流必经通道,作为‘一带一路’的重要支点和商贸物流枢纽,大力发展跨境电商为构建新时代全面开放新格局增添动能、提供保障。
推动跨境电商人才社会化培养;考核并认证企业、平台、培训机构为跨境电商人才社会培训基地;定期开设跨境电商师资培训班。
2020年6月13日,中国海关总署对外发布公告,决定在北京、天津、广州等10个地方海关开展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2B)出口监管试点。规定明确,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贰』 跨境电商通关监管模式有哪些 简答题
(一)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版台实现跨境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以下简称《货物清单》,式样见附件1),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物品清单》,式样见附件2),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
《货物清单》、《物品清单》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四)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或咨询欧坚网络
『叁』 跨境电商的模式有哪些
M2C是生产厂家直接面对消费者,中间节省了流通环节,而B2C是企业对个人, C2C是像团购、美团等
『肆』 能否通过“9710”的海关监管方式报关出口销售给自己的香港公司,这样外汇和财务是否能合规化
从政策层面来看是可以的,2020年6月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增加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9710、9810监管方式,
(1)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2)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海关:9710的监管模式确实可以销售给自己的海外公司,并且报关收就承认了这类业务就是跨境电子商务的业务了;
外汇:根据2020年4月发布的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 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第六条优化银行跨境电商外汇结算。支持更多的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等条件下,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服务。从政策来看,只要是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报关出口的取得报关单,可以凭平台的交易信息进行收汇,并且根据2020年5月发布的汇发〔2020〕11号可以差额收汇结汇,解决了收付汇不平衡的问题;
税务:从财税〔2018〕103号指的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享受无票免税,即9610监管模式出口的才适合;还有就是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估计税局会重视起来,希望尽快落地增值税无票免税及所得税核定征收。
『伍』 跨境电商产品如何监管
一直以来,正品保障和物流体验是跨境电商业务着力解决的两大痛点。但这仅仅只是来自买方市场的痛点。但事实上,卖方市场一样存在需求痛点,近年来,因为中国自身的经济增长和中等收入群体崛起,消费升级浪潮为跨境购物带来了全新的商机。中国市场对众多海外品牌也构成不小的吸引力。
『陆』 跨境电商B2B2C适合用9810或9710吗
可以的,莆田首票以报关单申报的“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货物顺利通关放行。这批出口到美国的指环套重54.9公斤,货值3000美元,来自莆田市扬帆起航贸易有限公司。这标志着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在莆田关区正式启动,“莆田制造”走出国门再添新通道。
据悉,跨境电商B2B(企业对企业)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分为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两种模式。其中,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为“9710”,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送至境外企业;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海关监管代码为“9810”,适用于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
自中国(莆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批复以来,莆田市各有关部门围绕实施方案的责任分工和部署要求,抓紧推动政策落地、项目建设、产业招商等工作。今年8月份,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2号公告,确定福州海关为第二批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莆田市也在试点范围内。依托市跨境电商监管中心及线上综合服务平台,莆田市主动对接福建省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拓展“9710”“9810”等新业务模式,助力众多传统外贸企业快速进入跨境电商“航道”,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多通关、物流模式的选择。截至目前,企业备案、系统对接、物流衔接等各项工作已全部完成。
『柒』 进口模式中9610模式 和1210保税模式有什么区别
主要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1)1210是给入驻保税区(B型保税物流中心)的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代码。
(2)9610是给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代码。
2、退税方式不同
(1)1210俗称备货模式,保税仓的商品可以多次先出口,经过监管区,到每月月底来汇总数量之后,再一次性口岸集报,生成一份正式报关单,等于说一个月的量,最后再由跨境电商企业去税局办理退税。
(2)9610就是俗称的集货模式,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电子商务企业向海外出售的货物以邮、快件等方式运输,分批核放出境,之后定期将已核放的清单归并形成报关单,并根据相关合作机制通过电子口岸将报关单电子数据提供给税务、 外汇管理部门,便利电子商务企业办理退税、结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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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税物流中心的定义。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
二、可以存入物流中心的货物:
(一)国内出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三)外商暂存货物;
(四)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五)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六)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七)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三、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
(四)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
(五)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B型保税物流中心
『捌』 跨境电商监管方式9610到底是个啥
“”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商家将多个已售出商品统一打包,通过国际物流运送至国内的保税仓库(暂存区),电商企业拆大包按小包(单个订单包裹)逐个申报,为每件商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再由国内快递派送至消费者手中。每个订单附有海关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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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电子口岸-海关监管方式9610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玖』 2020年6月份海关总署发布的9810跨境出口海外仓监管方式是否能落地实施
2020年6月发布的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增加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9710、9810监管方式,
(1)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适用于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的货物。
(2)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全称“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适用于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的货物。
9810行业内称为“海外仓”模式,国内公司把货物报关出口至海外仓,并没有实际销售,从财务的角度来看,风险报酬并没有转移,财务不能确认收入;从税务的角度来看,主要的风险报酬没有转移,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没有发生,就不能确认增值税收入及所得税收入,更不能申报出口退税了;要等卖家将货物实际销售后才能确认收入并申报退税;
这里面有三个问题:
(1)需要按照实际平台销售收入来确认增值税收入,增值税收入能否做到“无票免税”,还需等待政策出台,从财税〔2018〕103号指的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享受无票免税,即9610监管模式出口的才适合;
(2)目前来看,跨境电商的利润率还是比较高的,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暂时还没有落地,很多企业担心所得税税负成本,你懂得了;
(3)即使有进项专票企业申报退税,也要等到货物实际出口后才可以申报,一旦销售周期较长的时候,企业的资金压力可想,跨境电商企业好像没有不缺钱的;
所以9810监管方式估计会流产;
『拾』 跨境电商怎么做海关备案
福建自贸区官网有关于跨境电商海关备案的资讯。参加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材料: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③企业情况登记表,具体包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文名称、工商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号码,海关联系人、移动电话、固定电话,跨境电子商务网站网址等。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如需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