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我国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和方式有哪些

我国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和方式有:

1、信访举报;

2、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

3、新的监督方回式:监督听证会、民答主评议会、网上评议等。

(1)谁实行监督权扩展阅读:

1、监督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这里,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2、实行民主监督,有利于消除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改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

『贰』 我国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的合法途径和方式有哪些。

骚年 你管的有点宽了

『叁』 谁可以提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人选 我国实行宪法监督职权的机关是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
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大大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合提名。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在地方两次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如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报经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肆』 中国古代总督是否能实行监督权

在中国,古代的总督相当于省长级别的人物。他是没有监督权。专门监督他的人存在的。

『伍』 我国公民行使监督权,是对谁行使监督权

凡是你能举报的,都是你的监督权

『陆』 在我国,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监督的合法渠道有哪些

你好,
信访举报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督制度信访举报制度。

信访举报制度是通过给国家机关写信、打电话或向有关人员当面指出的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提出批评、建议。这一制度是我们行使宪法所规定的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我们实行民主监督的有效方法,为此,我国各级各类国家机关都设立了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机构。

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对人民负责。公民将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给人大代表,形成人大代表的议案,上传到国家权力机关。实施这种制度,能够使公民行使监督权、参与民主监督得以真正地落实,得到切实的保障。

舆论监督制度。我们可以依法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意见,行使监督权,参与民主监督。新闻媒体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图书等。舆论监督的最大特点是透明度高、威力大、影响广、时效快,在民主监督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此外,还有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活动。

『柒』 我国公民行使监督权,监督对象是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回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答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实行民主监督,既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也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各项事务享有监督权。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的权力,以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保障行政和司法权力的有效行使,保障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实现。
监督权包括公民直接行使的监督权和公民通过自己选举的国家代表机关代表行使的监督权,另外,公民的许多权利具有监督国家权力的性质。这里,作为参政权的一项内容的监督权,是一种直接的政治监督权。它主要包括五项内容,即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

『捌』 如何正确实行监督权

一方面,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敢于同邪恶势力做斗争,勇于使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另一方面,要用合理合法的方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干扰公共事务。

『玖』 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的意义是什么

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监督方式包含:信访举报制度、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舆论监督制度及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活动。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是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基本方式之一。
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方式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2、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享有和行使监督权是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重要方面。
3、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有利于消除腐败现象,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
4、公民行使监督权有利于改进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更好的贯彻对人民负责的原则。公民积极参与民主监督,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可以反映问题、揭露问题,使各级各类国家机关能及时倾听群众呼声,体察群众疾苦。
5、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率。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克服官僚与拖拉之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事实说明,权力失去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
6、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公民广泛的自由和权利,但与国家的强权、公职人员掌握的公共权力相比,公民处于弱势地位。公民只有积极参与民主监督,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在遭到不法侵害后能通过一定的方式获得救济。
7、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时是有章可循的。而不是想当然的“天下大乱”,是遵照两个方面要求。一方面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要敢于同邪恶势力进行斗争,敢于使用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的监督权。另一方面,必须采取合法方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干扰公务活动。这一点非常重要,使民主监督得到切实保障,取得预期效果。
8、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有利于全社会约束公共权力、防止权力寻租。公民积极参与民主监督,依法行使民主监督权,可以加强对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的监督、限制和制约,有效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蔓延。
9、公民行使监督权、实行民主监督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人民当家作主。公民行驶监督权,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监督权的落实与发展是真正实现的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的主权地位,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有助于激发广大公民关心国家大事、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出谋划策的主人翁精神。提供公民的公民意识。

『拾』 谁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我国有权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大、副大大;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大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大大;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大大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大大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