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保险监管的内容包括

保险监管内容的基本内容包括保险组织的监管、保险经营的监管、保险财务的监管和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四个方面。
从选择题的角度来看,本题应该选择ABD

Ⅱ 目 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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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意见》提出推进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明确了新时期推进保险监管现代化的指导思想、整体框架和工作重点,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Ⅲ 偿二代在规则和实施方面存在哪些问题,应如何解决

什么是保险业偿二代?偿二代是什么法唬瘁舅诓矫搭蝎但莽意思?这是很多保险理内财规划容师被问到比较多的问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中国保监会2003年实质启动了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到2007年底的时候,基本搭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在国际金融保险监管改革不断深化和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进一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更加有效地提高行业防范风险的能力,中国保监会决定启动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建设工作,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简称“偿二代”。

Ⅳ 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2、尽快完善金融法规体系,具体有以下三方面的工作:首先.尽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与其他企业相比。具有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特点,因而在关闭中遇到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因此,应当研究制定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框架,如《金融机构破产条例》、《金融机构撤销办法》和《金融机构合并办法》等。其次,是加入WTO后,需要对我国金融政策和金融立法做出相应的调整,凡与WTO基本原则相矛盾的法规和政策都应及时废止或修改。最后,是尽快制定网络银行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不断提高监人员素质。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一个国家金融监管人员的水平决定监管的水平,这是很有道理的。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使我们的监管人员能够不断扩大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同时还要严格约束监管人员的行为,防止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

1、对现有人员加强培训。通过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渐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需要,这是一条主要途径。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从商业银行和其他部门引进高素质的专门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达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

3、切实履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努力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监管人员尽职尽责。

(五)加强当前各金融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防止监管真实或重复发管。由于我国实行混业经营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在当前分业经营的情况下,采取分业监管模式自然有它的优势。但为了避免分业监管带来的弊端,我国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要尽快建立有效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加强监管当局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在以后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实行功能型监管。

(六)扩大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时代,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影响面越来越大。实践证明,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加强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的监管,督促它们防范风险、稳健经营,是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应该加以关注的一个问题。同时,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也是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要使我们的金融监管达到国际认可的水准,就必须通过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全面了解、认真学习、研究和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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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
第一、保险组织应依法设立、登记,并以此经营保险业务。我国保险组织的形式为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形式。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表现为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保险组织必须具备比一般工商企业设立更为严格的条件,这是世界各国保险法的普遍规定。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了设立保险公司的五项条件。设立保险公司的一般程序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在保险公司的变更和退出上也有相应的规定:保险组织的变更包括保险组织的合并、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及其他事项变更,首先要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其次要经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最后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如果涉及到减少实收货币资本金时,必须通知债权人。保险公司的终止分为保险公司的解散、撤销和破产三种形式。保险公司的解散和撤销都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但由于人寿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质、涉及的社会面广,故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公司不得解散。当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时,经我国保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但对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其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则由我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2)保险经营的监管
第一、保险经营的业务范围我国《保险法》按保险标的的不同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两大类。
第二、保险费率与保险条款的监管。在我国对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执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而对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保险公司拟定,但应当报我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保险人恶性竞争行为的监管。为了规范保险市场、防止恶性竞争,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险法》对保险人在保险业务中的行为作出一些禁止性规定。
第四、对再保险经营与本国民族保险业的保护。在我国,再保险公司也要分业经营。为了保护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对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本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对外国保险公司则有选择地逐步让其进入。
第五、对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必要通过保险公司业务量的限制控制其责任限额,从而分散风险,稳定经营。
(3)保险财务的监管
第一、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偿付能力是指保险组织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第二、各种保险准备金的监管。保险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负债。保险公司应有与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才能完全履行保险责任。各种准备金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
第三、公积金的监管。公积金是保险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保险公司提取公积金,是为了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和增加公司资本金。
第四、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监管。保险资金运用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其资金运用状况,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赔付能力。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
(4)保险中介人的监管
第一、保险代理人的监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监管的内容有:保险代理人的设立、保险代理人的执业管理。
第二、保险经纪人的监管。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根据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在我国保险经纪人限于组织。保险经纪公司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经纪人的性质上具有居间、代理、咨询的性质。监管的内容有:保险经纪人的设立、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管理。
第三、保险公估人的监管。保险公估人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监管的内容有:保险公估人的设立、保险公估人的执业管理。

Ⅵ 偿付能力监管是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对吗

可以这样理解

Ⅶ 保险业新国十条的核心主题是什么

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下称“新国十条”)发布。新国十条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对保险业进行了重新定位,明确了中国保险业当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期的发展方向、战略目标和重要举措,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为我国早日实现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的转变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和坚实的保障。

Ⅷ 为什么说偿付能力的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

保险监抄管包括三大方面,即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其中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这是由保险监管的核心目标决定的。
保险监管的核心目标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而保险消费者的核心利益是保险保障权或保险金领取权。如果保险消费者在申请领取保险金时,保险公司不具有相应的偿付能力,那么保险消费者的核心利益就失去保护,保险监管的核心目标也就无从实现了。

Ⅸ 试论述保险监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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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提出保险监管这一法律概念,从法理学角度概述其主体、内容和客体。由于保险风险的客观存在,保险监管就成为了保险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从而进一步体现保险监管的目的和必要性,并归纳了保险监管要遵循的依法独立监管原则,公平、公开性原则,利益协调原则和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原则。同时本部分中也通过中国和外国保险监管模式的比较,为后面内容中提出的中国保险业存在的问题奠定了基础。
第二部分,具体叙述了保险监管的常识性内容。本文将其归纳为三个部分来理解。首先,市场准入的监管,包括了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开业的审批,机构的设立,组织形式的管理,对资本金、保证金、从业人员的要求等。其次,是保险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管,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区域,保险合同条款,费率,资金的运用,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的监管等。最后则是市场退出的监管,其中包括了政府为避免保险企业的破产,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而实行的“扶助”政策,以及在必要情况下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的规定。
第三部分,也是本文的核心内容。通过前两章对保险监管的基本理解和认识,及同国外保险监管的比较,结合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现阶段保险业监管方面的弊端,指出保险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保险监管立法滞后,保险监管方式、措施落后等问题。
针对上述监管存在的问题,详细论述了如何改进和加强中国的保险监管(是本文论述重点的核心内容),提出实行以偿付能力为核心,市场行为并重的严格监管方式,并给出以下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一、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是完善保险监管的核心。偿付能力监管历来都是世界各国保险监管的核心,也是防范保险公司金融风险的关键。当前在世界范围内金融风险频频发生的情况下,加强对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以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的金融风险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通过美国9·11的案例,论证了偿付能力监管的重要意义。
二、加强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完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这一点实际也是对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完善与补充。美国9·11事件和美加大停电事故的警示,使认识到偿付能力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进而提出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对保险公司实行偿付能力的风险分散和风险管理,从源头注重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加强和完善。
三、加强保险监管的合作机制,逐步完善保险监管方式与业务范围。主要联系证券业和银行业等其他金融行业,指出随着中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和趋于成熟,保险业也不可能孤立于其他金融业而独立经营与发展,彼此之间的合作将会越来越紧密。金融监管有不断放松的趋势,金融机构的合作逐步从资金、业务层面发展到战略层面,这就迫切要求保险业无论在监管方式和业务范围上都要有所改变。
四、兼顾并完善市场行为的监管。中国现阶段保险市场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归根结底是诚信问题,所以主要站在诚信的角度从保险主体诚信、制度诚信和监督诚信三方面剖析问题,建议构建中国保险的诚信体系。
五、健全与完善法律监管体系。从法制环境对保险监管的重要意义出发,指出了保险法律体系和保险法律监督体系的双重建立才是完整的法律监管体系。

Ⅹ 什么是“保险监管三支柱”

我国保险监管的核心是三大支柱,即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保险市场行为监管、保险偿付能力监管。

1、公司治理监管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也是当前我国推进保险公司改革最为核心的内容。

其本质是通过董事会建设、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的契约关系等制度性安排,界定公司相关利益集团(包括管理人员、员工、客户等)之间的关系,解决各方之间、特别是所有者和经营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实现利益各方的激励相容,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

2、市场行为监管

市场行为监管主要是指保险监管部门通过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行为准则,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通过现场检查和受理投诉等方式,监督、检查和查处保险公司以及中介机构在销售、承保、理赔以及客户服务等各个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支持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处罚违规行为,促进保险公司完善经营管理和规范发展。

3、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即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匹配其负债,特别是履行其给付保险金或赔款的义务。偿付能力是反映保险公司清偿能力和风险状况的核心指标。



(10)现代保险监管的核心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相对而言,在保险市场发育不够成熟、保险法制还不健全、企业内控机制尚不完善、行业自律仍不成熟的条件下,市场行为监管的重要性更为突出。

只有保险公司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才能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增强社会对保险业的信心。

从这个角度看,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时期的保险监管的侧重点、方式各有差异,最终都可以归纳为对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