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热议
事关政治体制改革全局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近来牵动人心。尤其是已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下称《监察法(草案)》),所引发的热议与关注都远在许多法律之上。
近日,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与反腐败研究中心联合举办国家监察法立法座谈会。多位专家对于如何规范和制约监察机关,保护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益等问题表示关注。
“很多人对于如何监督监察委非常关注。实际上,在《监察法(草案)》的立法过程中已经充分注意到了这一问题,通过一些制度上的设计,来确保监察委接受相应的制度和法律的约束与监督。”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说,“当然,在具体的规定上还有一些可以完善的空间。”
监察委员会将会成为一个怎样的机构,由谁来监督,怎样监督,是一个非常受关注的话题。
在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看来,在“规范反腐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防止其滥用职权,保护被监察人员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方面,《监察法(草案)》作出了很大努力,为此设计和确立了一系列相应的规范、制度。
例如,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行使职权实行全方位监督,包括人大监督、上级监察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及监察机关在工作中的自我监督。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必须严格遵循程序,其内部问题线索处理、调查、审理等各部门之间须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时,均应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或者报告、意见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留置应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或备案(省级以下留置经批准,省级经备案);除有碍调查的,应24小时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留置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不得超过3个月;被留置人的饮食、休息、医疗服务应予保障;对之讯问应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等。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进行讯问、查封、扣押等应全过程录音录相等。
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监察委的自我监督在监察法中也得到体现。比如,对留置的全程录音录像,留置的时长,还有对审批权限的严格掌握,都属于自我监督,防止权力滥用的措施。
“另外,还可以考虑比照香港廉政公署,在监察委内部设立投诉委员会,接受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投诉。投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包括社会各界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学者等。”马怀德说。
维护人的尊严应有共同规则
现有的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监督机关并非无人监督与无从监督。但是,专家们认为,仍有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的空间。
例如,人大究竟应当如何监督监察委,是当前引发热议的问题。其中的两个关键是,监察委是否需要向人大报告工作,以及人大是否有罢免监察委主任的权力。“监察委作为跟法院、检察院、一级政府相类似的国家机构,应该向人大作报告。监察委员会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监督是理所当然。”马怀德说。
另外,多位学者主张,按照宪法的规定,各级人大有权罢免各级政府领导、法院院长、检察长。在修改宪法时,也应当增加人大有权罢免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条款。“修改宪法的程序较为特殊,目前需要抓紧研究修宪方案,例如是大修、中修还是小修的问题。”马怀德解释。
中央党校教授王勇认为,宪法修改势在必行。例如,要增加监察委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规定。宪法当中的一些具体的条款也要修改,涉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规定中,应将与监察委相关的内容包含进去。
姜明安认为,《监察法(草案)》规定的某些控制权力、保障人权的措施较为抽象,不够具体,这可能给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留下任意解释、规避法律制约的空间。
例如,第41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被留置人进行讯问应合理安排时间和时长。什么是“合理时间”?是晚上11点以前,清晨7点以后,或者是晚上12点以前,凌晨5点以后?什么是“合理时长”是一次讯问不得超过4小时,还是不得超过8小时?又如,第29条规定监察机关决定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应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什么是“严格的批准手续”?是应经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还是应经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或者是应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批准?
“《监察法(草案)》目前规定不够精细化,尚有一定的完善空间,需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修改。”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应松年说。
此外,对于颇受关注的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问题,应松年指出,“适用衔接的关键问题在于,对人身自由、对人的尊严维护,这应该有一些共同的要求、共同的规则作为底线,不能突破。”
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什么负责
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监察法》规定:
第八条第四款: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③ 推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从中央到地方设置监察委员会 怎样看待这样一直监察体制的改革
几千年来政治上管理方案就没发生过什么大的变化,换汤不换药。现在这种搞法和以前的监察御史、钦差大臣、巡察使、按察使有什么大的区别?真要有兴趣了解这方面的东西,还得看书,推荐你钱穆的《中国历代政治之得失》。博古自然通今。
④ 专家谈如何监督国家监察委:分为内部和外部监督
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有两种,一是内部监督,现在的中纪委内部有监督室,作用就是自我监督;第二种是来自外部的监督,有很多种:包括人大的监督,它是由人大选举产生的也要接受人大监督;另外,还要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中央监察委员会权力扩充、职能增加过程中,所以加强对委员会的监督,是整个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防止检察权过度扩张所产生的负面风险。
⑤ 《国家监察》受访的咋都是部门副主任
是正确的。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地...
⑥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全市干部群众怎么看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中央经过充分调研、遵守法定程序出台的,是符合法律法规的,深得广大干部群众拥护和爱戴的。
当前,浙江、北京、山西等三地已经全面试点,相信,全国统一实现将不远。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整合检察院的反贪局并入监察委员会,实现了反腐败资源的整合,也利于法治化反腐。
⑦ 观看国家监察,怎么给监察大队写情况说明
观看国家监察怎么给监察大队写情况说明观看国家监察。给监察大队写情况说明,写一些自己通过观察看到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