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法院法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监察委员会能不能监察 谢谢

从现在新闻媒体上看,监察委可以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但法律尚未生效,严格说暂无法律依据。但现行法律中,人大与检察院都可以对法院进行监督

❷ 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什么决定

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2)监察机关对不执行法律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❸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调查结束后对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该怎么处理

监察机关对涉嫌来违法自的公职人员调查结束后对于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3)监察机关对不执行法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六条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三十七条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❹ 监察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可以起诉吗

起诉难度比较大,过程也长,可以到监察机关的纪检部门反映问题,或者向当地纪委部门举报。

❺ 监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有侦查权吗

按国家监察委员会自己的解释,根据《监察法》第三条,监察委员会对职务犯罪行使的是调查权,不同于侦查权。

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什么法处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行政诉讼法》处置;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处罚。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❼ 关于监察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人员进行立案审查后,发现有犯罪事实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具体移送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检察院,要看具体案件管辖确定。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是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进行。

❽ 监察委员会依法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什么决定

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回条第三款:

监察委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8)监察机关对不执行法律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❾ 监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是怎样的

唐时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加强,监察机关也进一步完备。

中央设置独立的监察机关——一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主要职责是监察中央及地方的各级官吏的行为是否合法,同时参与大狱的审讯和监督库府出纳。所以监察机关被称为“耳目之司”,是皇帝的御用工具,是封建国家监督法律执行的机构。

唐时御史台分台院、殿院和察院,改变了魏晋以来的因事设职、权限不清的状况,中国古代的监察机关组织得到进一步扩充。

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并参与大理寺的审判活动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由于侍御史的职权重要,因此在诸御史中地位最高。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掌纠弹百官在宫殿中违法失礼之事,并巡视纠察京城及朝会、郊祀等,以维护皇帝的威仪和尊严为主要职责。

察院,设监御史若干人,主要负责监察地方官吏,品级最低,但权力很大,任务极重,是皇帝派在地方上的全权代表。监察御史仍按汉代“六条问事”进行纠弹,唐玄宗时制定专门的法规——《六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