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比例原则
『壹』 在线等,行政管理
单选
1、D
2、D
3、D
4、A
5、A
6、C
7、D
8、C
9、C
10、C
多选
1、ABD 2、ABCD 3、BD 4、BCDE 5、AD 6、CDE 7、BCD 8、CDE 9、ABCD 10、DE
『贰』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比例原则是其基本原则吗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理性,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合理行政原则包括三个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必须符合法律目的。为满足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准确理解和正确确定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会对其立法目的作出明确规定,但有时法律规定的目的可能比较含混,这些情况下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立法背景、法律的整体精神、条文间的关系、规定含义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第二,适当性。是指行政机关所选择的具体措施和手段应当为法律所必需,结果与措施和手段之间存在着正当性。为达到这一要求,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拟采取的措施对达到结果是否有利和必要。第三,损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机关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某一行政目的的情况下,应当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即行政机关能用轻微的方式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就不能选择使用手段更激烈的方式。
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延迟是行政不公和行政侵权的表现。第二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在国际贸易中,行政当局不合理延迟和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也被认为是政府设置的贸易壁垒形式。
五、诚实守信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是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叁』 行政执法比例原则包括什么内涵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处罚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等等。由此可见,法律的宗旨在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一方面,对其合法行为加以维护,确保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另一方面,对其违法行为加以纠正,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使其合法权益得到有力的保障。而比例原则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积极有效的作用。因此,比例原则既符合前述诸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精神,也是实现立法目的的有力保障,我们可以更进一步说,比例原则使相关的立法目的得以在行政行为的具体运作中实现,它使得法院、其他有权机关及整个社会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更为具体、细致和富有针对性。
『肆』 三公经费指的是啥
三公经费”是指政府部门人员在因公出国(境)、公务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招待过程中支出的财政经费。
“三公经费”实际上就是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即办理委托代理事项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比如公务用车,实际上是为了办理委托代理事项而在交通上的需要;公款接待和公款出国,则是为了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国内外人员维护人际关系、加强工作交流、提升自身履职能力的需要。
所以,“三公经费”作为公职人员履职的必要手段,其使用应该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当“三公经费”的使用与办理委托代理事项(履行公职)无关或背离委托初衷时,人民有权要求公职人员纠正,甚至可以撤销委托(即对有过错的公职人员进行免职、撤职甚至开除处理)。
(4)监督比例原则扩展阅读:
三公经费的使用应遵循的原则:
三公经费的使用应遵循比例原则。
三公经费公开是一种进步,但这不是问题的全部,或者说不是问题的根本。中央各部门以及各地在公开三公经费的同时,更应该注重三公经费的科学合理使用,即科学合理地进行三公消费。行政法上有一个重要原则叫“比例原则”。
它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笔者认为,“三公经费”的使用应遵循比例原则。
适当性原则又称为妥当性原则、妥适性原则、适合性原则,是指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到并且是正确的手段。
『伍』 一般性监管措施什么时候能认定间接征收
间接征收指的是东道国虽然未公开宣布征收,法律上外国投资者仍是投资财产的所有权人,专但东道国采取阻碍外属国投资者行使投资财产权的措施,致使他们的投资财产实际上归于无用,产生相当于直接征收的效果。
在界定东道国政府某项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时,应综合考虑各种情况,既要考虑措施的实际执行效果,还要考虑该措施是否具有正当的公共目的。在间接征收界定中采用何种标准实际上就是如何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持东道国公共管理权之间的平衡。纯粹效果标准扩张了征收范围的外延,对保护投资者利益比较有利;而目的标准对征收界定从严,对维持东道国公共管理权比较有利。所以,现在在对间接征收的认定上,产生了兼顾二者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参考依据主要是国家管理权和投资者的合理期待,国家管理权是基于一国政府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能,投资者的合理期待则是财产权的延伸。
『陆』 行政强制法8条包含了行政法的什么原则
平衡原则、比例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救济原则。
『柒』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
根据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学者论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依法行政原则
2、合理行政原则
3、行政应急性原则
4、高效便民原则
5、行政公开原则
6、权责统一原则
『捌』 人民警察拥有很大权力,这权力是法律赋予的,是人民给的.谈谈如何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
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如何正确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
尽管我国已步入社会和全民奔小康的新的历史潮流,但由于种种原因社会治安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因此,保证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履行职责,坚持立警为公和执法为民,已经刻不容缓。在其中,如何才能正确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无疑成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能否完成国家使命的重中之重。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性质决定我国人民警察的性质。首先,人民警察具有武装性质,要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作斗争;其次,人民警察是我国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量;再次,人民警察是行政机关,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人民警察的性质,决定人民警察必须服从国家意志,而国家意志又是人民的意志。警察的职责是法律规定的,警察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因此人民警察必须正确履行职责,依法行使权力,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那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怎样才能做到正确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呢?
一、合理的履行职责要做到以下几点:
1、明确职责范围,从思想上树立忠于职守的信念。由于中国各警种的分工、任务不同,其职责种类及内容也不尽相同,因此人民警察对自己的职业、职责要忠心耿耿,对自己的本职工作要一丝不苟、认真负责。人民警察要做到忠于职守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必须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热爱是做好的前提。公安工作艰巨繁重,紧张曲折,平凡琐碎,这就是要求每一位人民警察兢兢业业,任劳任怨的做好每一项工作。其次,必须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敷衍塞责,消极应对。公安工作是极为特殊的职业活动,任何一点马虎松懈都可能带来损失、灾难。因此,广大人民警察要在工作中集中全部精力,不得擅离职守和消极应对。再次,要积极主动承担工作任务,不懒惰推诿,不挑肥拣瘦,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中要有积极主动地工作态度和饱满的工作热情,勇挑重担。
2、严禁失职现象发生,在工作上积极履行职责所要求的每一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施消防监督;(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纸职业进行管理;(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11)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只要是从事公安事业的人民警察无论何时,只要在自己的能力所及范围内,必须积极履行职责,严禁失职现象的发生。
3、严禁超越职责,特别是一些超越职权而又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引起人民不满甚至骚动的事情更要杜绝发生。“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把“以人为本”理论具体落实到公安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在警察建设和公安工作的社会服务价值取向上,应当始终坚持和践行“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广大人民的公共安全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心系群众,执法为民,自觉摆正自己的位置,防止权力的滥用,严禁发生超越职责的问题。
4、尽可能帮助人民群众,服务群众。良好的警民关系是做好公安工作的社会基础,公安机关和广大人民警察要爱人民,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工作,端正对人民群众的态度,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感情,把和谐理念体现在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使人民群众在行动上充满理解、包容,在工作上不遗余力地给予支持帮助,努力形成警爱民,民拥警,警为民,民助警的良好局面。而这些正需要我们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与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尽一切力量为人民群众解决困难,服务于群众。
二、依法行使权力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警察公共原则。警察公共原则是指警察权力的行使必须以维护公共秩序为必要,严格限制介入私人领域,这是警察权力行使的首要原则。警察权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有一定界限,警察权的行使也必须严格的以法律规定为界限。
2、警察责任原则。警察责任是由警察权的性质所决定的。警察责任原则实质是通过对警察权力主体的约束来达到约束警察权的目的。坚持警察责任原则,明确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违法执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有助于形成对警察权的制约和警察权的合法、适度、谨慎行使。警察责任原则要求: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3、警察比例原则。警察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度”的原则,是行政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包括三个下位原则(1)适当性原则,是指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应适合于实现行政目的和目标,其约束的对象是自由裁量行为。(2)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是指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行使权力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力遭受最小损害。(3)狭义比例原则,又称衡量性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实施应对其目的达到的利益与对相对人的利益造成的损害进行利益衡量,只有前者重于后者,其行为才具有合理性,行政行为在任何时候均不应给予相对人权益以超过行政目的、目标本身价值的损害。
4、警察程序原则。警察程序是指警察权的行使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警察权的行使涉及对公民个人自由与权益的限制,因此,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才能保证警察权形式的正当性。实施具体警察职权,应符合与其相应的程序要求,除了应当遵守警察机关内部行使权力的程序制度外,还应遵循行使权力时的法定程序,并且对警察权的行使实行监督、申诉、复议、诉讼等制约制度。这不仅有利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警察机关正确的行使权力。
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的时候还应具体做到:
1、秉公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铁面无私,执法如山,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
2、不徇私情。要严格按照警察的执业纪律,理智处理情与法的关系,做到依法办案,依法管理。
3、不畏权威。敢于承受任何有权有势的人的压力,对任何有权有势的人的违法活动都要绳之以法。
4、不枉不纵。不冤枉任何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也不放过任何有犯罪行为的人,严格区分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5、清正廉明。在行使权力的同时保持清白,公正廉洁,做到为政清廉,为警清廉。
6、克己奉公。严于律己,洁身自好,不滥用权力,不以权谋私。
7、防腐拒贿。坚决抵制和拒绝各种糖衣炮弹。
8、不沾不染,见利不伸手,见钱不动心,见色不动情。
另外,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要自觉接受监督,这样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提高办事效率。
总而言之,只有牢固树立好“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行使好自己的权利,才能彰显出中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本色,才能更好的在人民的心中树立起人民警察的形象和权威,使人民公安事业不断地向纵深发展。
『玖』 行政法比例原则的主要内容是
行政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
这是对行政权的约束,要求行政主体对行政行为的作出有一定的权衡,考虑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必要性,不要挢枉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