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果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最后还是不立案,难道就等于案件不了了之了再没有什么可申诉的渠道

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法院裁定公安机关决定错误,那么公安机关必须履行法院规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B. 如何提请、申请立案监督

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C. 公安局不予立案到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也不予监督,应该再找那个机关

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法院裁定公安机关决定错误,那么公安机关必须履行法院规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3)法院立案监督扩展阅读

最高法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意见强调,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者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要坚决清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避免在立案环节进行过度审查,违法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法律关系是否明确等作为立案条件,对于不能当场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意见明确,对于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的起诉未经行政机关复议为由不予立案或者不接收起诉材料。当事人的起诉可能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确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不予立案。

意见同时强调严格规制恶意诉讼和无理缠诉等滥诉行为,依法制止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等行为。对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针对同一事项重复、反复提起诉讼,或者反复提起行政复议继而提起诉讼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诉,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记者 罗沙)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人民网—最高法:切实保障公民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D. 关于立案监督都是只提到人民检察院,为什么却没有提到到底是哪个级别的检察院受理哪些级别的公安机关的

此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属于实践中的盲区。理论上讲,应该向同级检察院反应,检察院审查认为应该立案的可督促其立案。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的是裁定。该裁定可以上诉。
但是在刑事自诉中,人民法院不立案一般只是口头告知其证据不足,充其量用不立案通知书。故根本无法向上级法院申请监督。

E. 谁来对法院进行立案监督

检察院

F. 检察院的立案监督科可以监督法院立案不立案吗

目前检察机关内部没有立案监督科。但可以对法院进行立案监督。
一、回刑事答的立案监督,由侦查监督科履行;民事行政的立案监督,由民事行政科监督。
二、法律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208条第三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对于当前人民法院存在“不立不裁”现象和情形,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其进行立案监督:
第一,发出检察建议。监督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查并将结果报送人民检察院。
第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针对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况,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人民检察院。

G. 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后再去同级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再不立案该怎么办

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不立案可以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7)法院立案监督扩展阅读:

1、接受案件后,如果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属于自己管辖,应当被放置在文件批准人负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如果一个人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或有其他情况下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不应放置在文件批准人负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制作拒绝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信访人。

2、经调查,如果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它们不是由犯罪嫌疑人是谁放在文件调查,或部分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不是不够刑事处罚的,调查相关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终止和案件的调查仍在继续。

3、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移送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严重的证据。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逮捕。

H. 法院对民事诉讼状不立不裁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需要那些材料

问得有些含糊,是提起诉讼,还是递交补充材料,抑或是申请强制执行。

提起诉讼的话,在立案庭办理,递交的材料包括:原、被告的身份证明,例如自然人的身份证、单位法人的登记证明;起诉状;证明诉讼主张的证据。

递交补充材料的话,一般直接交给办案的法官。

申请强制执行的话,在执行庭办理,递交的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判决书(裁定书、协议书)。

I. 立案登记制的立案监督

(一)加强内部监督。人民法院应当公开立案程序,规范立案行为,加强对立案流程的监督。上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职能,对下级法院有案不立的,责令其及时纠正。必要时,可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二)加强外部监督。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法院登记立案工作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提出整改和落实措施;对检察机关针对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诉,要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及时处理,并书面回复;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依法纠正。
(三)强化责任追究。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本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