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部改为纪检监督部
A. 事业单位内纪检监察室今后如何改制
具体由单位性质决定,单位性质是行政的,必须由行政编制人员担任,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的可以是事业编制人员。
B. 纪检监察部门应从哪几个方面履行监督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赋予的职责,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要通过参加和列席重要会议、参与重要文件起草和会签、对重要干部任免进行前置性把关、对相关制度进行廉洁性评估等方式,加强对本院重大决策的检查监督,督促本院党组及其成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纪检监察部门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作为推动人民法院作风建设的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对各级法院及广大法院干警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法院和法院干警进行认真整改;对中央八项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执纪问责,并将其中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以儆效尤。
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把查处法院领导干部贪污受贿、权钱交易、失职渎职案件和审判执行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以案谋私案件作为查案工作重点,尤其要严肃查处利用司法潜规则获取不义之财以及在办案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之间充当诉讼掮客的法院干警,有效遏制“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
C. 国企纪检监察部纪检干事这个职务怎么样
国有企业的纪委职责主要是干一些普通宣传的事务,千万别认为它是可以随便查人经济问题的。纪委最高领导人就是纪委书记,他仍然没有党委书记,经理,副经理大。。所以纪委也不能去查那些领导,在纪委监察部工作需要很是圆滑,会来事,也得有一副姿态。对于搞技术这么多年的人,习惯很难改变,很难适应那里的节奏还有氛围,基本属于比较压抑的那种,时刻保持警惕,每说一句话要考虑万分周全。。这里的工作会涉及到党务,宣传,写稿等等吧。。。。比较适合一开始就干行政的,还能坐得住的人,不能太有棱角。当然了,你要真去那里工作,要学会多请示多汇报,领导怎么说就这么干,干完还得让领导看,一定保持低姿态。。。。很低很低的那种。。。
D. 为什么纪检监察机关不应称为"部门
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持续开展,大量反腐败和纠“四风”的新闻稿件被媒体刊发。但在一些新闻媒体的报道当中,总有笔者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称谓为“纪检部门”或“监察部门”,甚至在一些基层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当中,也经常出现有人把纪检监察机关称谓为“纪检部门”或“监察部门”的问题。对此,本人认为有必要对纪检监察机关的称谓进行探讨和规范,从而让更多的人了解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地位和工作性质,更有助于今后各项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记得多年前,有人在报纸上刊文,就公安局应称为“机关”还是“部门” 曾发表过见解,这里对“机关”和“部门”的词义有何区别,我不敢妄加定论,但根据自己日常所掌握的知识,就纪检监察应称之为“部门”或“机关”略谈一己之见。之所以出现将纪检监察机关称谓为“纪检部门”或“监察部门”,我认为,还是源于许多人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机构地位和工作性质的不了解,从而做出的不规范称谓。首先,纪委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按照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告工作。也就是说,从纪律检查机关的产生过程来看,已经确立了纪律检查机关在党内的地位,各级党委和纪委都是由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同期选举产生。因此,纪委的产生形式和在党内的位置是有别于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等各级党委的组成部门的。从历史上来看,纪委曾经是各级领导机关的所谓“五套班子”之一,“纪委是党的委员会机构,而不是党的工作部门”(引自中央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在中纪委监察部网站的在线访谈)。因此,纪检机关不应称为“纪检部门”。另外,监察局虽然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序列,但从1993年之后,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同级政府的监察机关进行了合署办公,纪检监察机关同时被赋予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也就是人们总说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规定:“纪委常委会对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负总责”,也就是说监察机关是在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共同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被赋予了党的纪律检查职能,而不能将监察机关简单的从纪检监察整体工作机构中剖离出来,这是与其他任何政府组成部门所不同的。同时,在实际工作当中,监察工作以及审计工作都是政府“一把手工程”,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直接负责,政府常务副职协助行政首长负责的工作,这就更加确定了监察机关的机构地位和工作性质。只要人们稍加留意不难发现,凡是省级以上党的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规章以及条例,乃至在一定时期开展的重点工作当中,都是将监察机关称谓为各级“监察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的。《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更加明确的将监察机关称谓为“监察机关”或“监察机构”。另外,从更广泛的角度看,凡涉及政府各部门的业务工作或职责权限,有关法规依据常会表述为“各级人民政府某某部门”,而涉及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内容时,有关法规依据会直接表述为纪检监察机关。鉴于上述原因,我认为纪检监察规范的名称应为“纪检机关”、“监察机关”或统称为“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向有关单位派驻并实行统一管理的纪检监察组织,应直接称其为“某某单位纪委、纪检组、纪工委或监察室、监察分局”。对于一些经上级批准而由其单位内部自行设立的纪检监察组织,由于其成立的方式及其领导体质等原因,本人认为可称其为“部门”。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纪检监察这支“纪律部队”的职能作用势必会在党的领导和国家法制的框架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打击和预防腐败的“功效”也势必会越来越强大。
E. 中央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职能是什么有那些职责
中央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职能有以下:
1、央企的纪检监察系统中,承担惩防体系、效能监察、案件查办、廉洁文化等相应职能。惩防体系建设是纪检监察工作基础环节。
2、效能监察是央企作为企业主体的特殊环节。按照中央规定,强化企业监察机构的职能,要发挥监察机构贴近企业和金融机构生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和优势,加强效能监察,保证企业和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健康顺利进行。
3、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监督企业党组织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和“三重一大”等各项制度规定,重点加强对企业和金融机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和关键岗位的监督,促进企业和金融机构有效开展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
4、案件查办则是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其办案流程也是外界最为关注的重点。一般而言,案件查办的流程包括前期准备,如对收到的来信、网络举报等进行分拣、归类、下载等。
5、重点环节在于办理过程。纪检人员根据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进行相关调查、取证,并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5)纪检监察部改为纪检监督部扩展阅读:
工作程序:
1、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程序:来信的消毒、分拣、分送、拆封、装订、盖章;网络举报的下载、导入处理系统等。
2、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程序: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的原则;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监察机关检查工作程序: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
4、监察机关复查、复审、复核工作程序: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5、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的程序: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参考资料: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网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网络
F. 《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中执行范围为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具体究竟是什么范围。
具体机关范围包括省纪委监察厅、市纪委监察局、县纪委监察局、乡镇纪委监察室,纪委监察局驻单位纪工委、监察室。
驻单位纪工委、监察室都是地级各纪委监察局,而且派驻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
2014年12月 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意见》从总体要求、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关系、管理保障、组织领导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思路和要求。
(6)纪检监察部改为纪检监督部扩展阅读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实施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以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二、岗位津贴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每人每天2.2元。其中,县级法院办案人员由现行的0.4元、0.5元、0.6元提高到2.2元。
三、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因节、假日、病、事假或脱产学习等原因未参加办案的,不发给岗位津贴。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四、经费来源。各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实行岗位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五、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的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享受公安干警岗位津贴标准,目前暂按人薪发[1992]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G. 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后,各部门原纪检组长变为大纪检组副组长,也不是班子成员了,是不是降格了。
权利没变,等级相当于降半格,毕竟不是班子成员了。也可能副组长人数太多吧 不可能全是班子成员。
H. 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都有哪些做法
纪律检查监督工作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行’胜于‘言’。纪检体制改革不是说着玩的,是要解决问题的。如今已经到了反腐败的紧要关头,改革就是要‘行’。不要小看纪检体制改革给予纪检监察机关的战斗力,也不要低估务实改革对党内痼疾的强势清淤效果,更不要怀疑党中央通过反腐败打破利益藩篱的巨大决心。
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的六个专项小组之一,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一成立就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
“现在是腐败多发高发的时期,反腐败斗争的任务尤其紧迫,相关体制改革也就更有必要。”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表示,单独设立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彰显出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体现出高层希望通过改革促使纪委在这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从高层进行的‘顶层设计’来看,中央把纪检体制改革看作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突破点。”高波说。
十八大以来,在中央纪委的领导和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的推进下,纪检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稳步展开,得到多方认可,但也面临一些问题。
“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日前,通过中央纪委监察部官网,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黄树贤点出了影响反腐成效的问题所在,也提到了解决之道,“必须依靠改革和制度创新。”
如今,中央纪委监察部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已由125个减至14个,对确实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参加的才予以保留,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不再参与,避免出现职能“越位”、“错位”等问题。全国范围内,省级纪委参加的议事协调机构数量,也由4600多个精简至500多个。
纪检体制改革跟纪检工作本身紧密联系。改革得好,纪检工作就做得好;如果改革做得不够,纪检的作用恐怕难以充分有效地发挥。“对于束缚和妨碍纪检工作体制机制的深层次矛盾和弊端,有关方面都在破冰破题。”高波说,从这个角度上讲,此次纪检体制改革也是为纪检监察机关增添“装备”、增强底气的过程。
监督力度大大提高
实际上,经过近一段时间的改革探索,不仅纪检监察机关的内部改革初见成效,纪检体制改革其他任务的进程也在加快。今年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不同场合多次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出深刻阐述,不断推动各级党委和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充分发挥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并强调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必要时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这两种责任的提出,是党的纪律检查史上的一个重大理论创新。现在纪检体制改革一再强调“问责”,很快可以形成强烈的“倒逼”效果,这也促使所有人担负起各自责任。党章规定,地方纪委、基层纪委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而在专家看来,以往在实际工作中,同级党委的领导作用更为明显。现在的双重领导体制下,案件查办线索既要向同级党委汇报,也得向上级纪委汇报,而且案件查办以上级纪委为主。另外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更多是由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来确定。同级党委书记发言权减少了。“上提”查办案件的事权和干部提名的人权,就是要让纪委减少被同级党委干扰的可能,更好地发挥纪委的监督作用。“现在还有哪个党委书记敢压案件?”
加快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是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主要任务之一。截至去年10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对外派驻的纪检组为51个。但在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如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等部门,还没有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派驻机构。
中央纪委正着手起草制定有关党内法规,实现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将弥补对中央一级党政机关监督、执纪、问责的“缺位”。这也是纪检体制改革全面发力的重要信号之一。
相比于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另一项纪检体制改革中的“全覆盖”举措更令人印象深刻。
十八大以来,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中央要求,围绕“四个着力”,加大巡视力度,扩大巡视范围,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部署开展了巡视工作,共派出208个巡视组对1214个地区和单位进行了巡视。
除实现中央及省区市巡视工作对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全覆盖,还探索开展了“专项巡视”,强调“针对一个地方、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某个方面、某个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体现机动灵活、出其不意、短平快的特点”。
中央巡视组真是‘战功卓著’。其主要的职责就是“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如今更是对有关趋势“形成遏制”,巡视制度改革的变化已经见到成效。
改革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一定要唯实,不能做表面文章!
《实施方案》诠释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谁负责”等诸多实际问题,也让今后一个时期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方向更加明确。
《实施方案》中的七大项主要任务,归纳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卓有成效的理念、措施,同时把中央纪委“三转”过程中的实践成果进行“后评估”。
《实施方案》指出,要建立健全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制度,并明确提出了一系列举措。这些举措进一步明确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工作的知情权、话语权和指导权,将使得各级纪委视线“上移”、责任“上挂”。
为更好落实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支持和促进下级纪委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三项实体性任务:一是研究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具体办法,明确报告范围、报告形式和处置机制;二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徇私包庇的,严肃问责;三是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防止执纪不统一和处理畸轻畸重。“这将促使同级党委的话事权收窄,上级纪委的管控面加宽,既可以视为对下级纪委不作为的监督机制,也是对下级党委乱作为的有效制约机制。”
在干部任用管理等方面,《实施方案》细化提出建立健全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提名考察办法,明确上级纪委、组织部门等在提名考察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纪委书记、副书记备用人选库及其管理制度,健全交流推荐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在规范程序中做实纪委的监督权力,推动纪委负责同志提名和考察工作‘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通过这些实在的改革“落点”,能看出高层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而是将看得准的、做得到的、用得上的这些“改革红利”做出系统集纳后进行再梳理,同时沿着既定的路线、有效的路径,坚定地往下走。
治标为治本先声
现在纪委的工作既有治标内容,也有治本内容。从长远看,随着反腐败进程的推进,下一步或将凸显治本的任务。反腐治标其实是为最终治本创造条件,两者紧密关联,最后看的还是反腐成效。他举例说,清除改革的“拦路虎”,既可说治标,也能说治本。甚至很多时候,治标就是治本。“有效治标可称为治本有效的必然的外化表现。”
2020年全面完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任务,逐步形成切合实际、有效管用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一方面,它本身有紧迫性。这个时间不算长,能完成并不太容易;另一方面,我认为又是可以实现的。”随着反腐败过程的推进,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会有具体的创新。在这一背景下,解决具体问题并不是一件特别困难的事情。
如果《实施方案》中的目标和措施都能逐一落实,将可能带来以下五点“预期收益”:第一,施政观感会提高,百姓看得见的不正之风会大大减少;第二,党内监督难的瓶颈将会突破,战略格局会初显成效;第三,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执纪能力和稳定性会有更大提升;第四,被监督者的工作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在“倒逼”的压力下,产生决定性的改变;第五,党外监督会在一个有序的健康的轨道上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