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完善公务员监督机制

第一、教育公务员廉洁从政
第二、加强约束机制,加大惩处贪污腐败力度
第三、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
第四、让权力在阳光在运行,扩大媒体、舆论、百姓监督渠道

㈡ 公务员监督评价机制有哪些介绍

公务员职业道德监督机制与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机制是一对共同体,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公务员职业道德监督是前提,它是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机制的基础,如果缺乏公务员职业道德监督,便不可能有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

公务员职业道德监督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自我的道德监督,外部的监督包括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指一定个体或组织包括人民群众依据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标准,对公务员职业行为所作的善恶价值判断及其表明的褒贬态度或赏罚措施。

㈢ 如何完善公务员转任监督激励机制

【摘要】公务员的激励机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内在核心机制,它贯穿于公务员制度的始终,是激发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本文将从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的运行现状出发,对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思路。

【关键词】公务员;激励机制;完善

经过二十年的探索与总结,我国公务员制度正在走向成熟,公务员激励机制的设计和运行也在逐步完善。但是,由于我国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时间短,社会又正处于体制转型时期,公务员激励机制在某些地方、某些领域还存在许多问题,或多或少地限制了激励机制的效力,阻碍了激励机制的运行,影响了激励机制的创新。因此,探索完善公务员激励机制的路径和方法有着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 我国现行公务员激励机制存在问题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是上个世纪的90年代,因而在很多方面很不完善,作为激励制度,在这方面我国与外国相比差距很大,在激励制度这方面我国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我国公务员激励制度在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以后究竟如何呢?在现实运行过程中我国公务员激励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1 薪酬激励机制的缺陷:适当水平的薪酬能保障公务员的生活,体现公务员的地位,并在此基础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效率。自1997
年以来,我国对公务员主要采取普遍加薪的手段进行激励,其薪酬水平已处于社会平均水平之上,使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从我国公务员目前的薪酬体制来看,问题主要表现为当前薪酬设计过于死板,业绩性薪酬在总薪酬中比重较低;不同级别公务员之间的薪酬差异小,不能反映各种级别、职位人员的劳动价值含量;公共部门内部科技型人员与普通型人员、政务类与事务类人员的薪酬差距也未拉开。种种形式上的公平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导致公务员的价值和社会地位得不到体现,难以激发其工作积极性。

1.2
考核激励机制的缺陷:在我国对公务员的考核大多只是做作样子,岗位目标设定不够明确,职责分工的不够详细,考核指标的难以量化,政府部门与党政部门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部门内不同岗位之间的考核内容和标准无法统一,考核结果的可比性并不强。同时,年终考核评比中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不平衡,物质激励往往是象征性的,缺乏物质的刺激性,因而,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出现优秀等次“轮流坐庄”的现象。现实的考核评比结果大多比较温和,不称职或基本职称的人几乎没有。如,绍兴市二万多名公务员在近两年的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也就二十多位,约占总数的1‰。可见,考核激励机制对多数公务员而言并没有多大的约束性和激励性考核激励是对公务员的工作业绩通过量化方式进行全面的评价,涉及到公务员的薪酬调整、奖金发放和职务升迁等诸多切身利益。

1.3
晋升激励机制的缺陷:职务晋升是公务员个人成就的集中体现。在轻视物质激励的年代,晋升激励机制作为精神激励的主要方式发挥过重要作用。在现实社会关系中,我国传统的亲缘、血缘关系构成了晋升激励机制的最大障碍,其破坏性主要表现在权力交接的集团垄断性导致权力配置中的近亲繁殖现象,影响公共管理效率的提高。在我国子袭父职、裙带关系、帮派之分古已有之,因而在很大程度上晋升都是添加了人为的因素。

1.4
竞争激励机制的缺陷:在我国公务员的职业一方面稳定性高,采用终身雇佣制,无外界劳动力市场的压力,一旦进入公务员队伍就无异于进了保险箱;另一方面竞争过程暗箱操作,人才选拔上论资排辈、任人唯亲,缺乏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并且鉴于公共部门的特殊性,对公务员的激励必须按国家的统一条文执行,激励方式缺乏灵活性等,诸多因素都削弱了竞争激励机制的有效性。

1.5
监督激励机制的缺陷:虽然我国公共部门的权力监督主体已相当全面,但监督意识淡薄、监督动力缺乏;各监督机构职责交叉;专门的监督机关难以发挥监督职能;法、检两院的监督职权不能真正独立行使等原因导致监督不力,这些因素应该是不能有效遏制权力腐败的根本原因。在我国监督不是件容易的事,如“三鹿奶粉”事件,如江苏省某市公安局长公然要挟监督人等等,使得我国的监督只是摆设。

2 完善我国公务员激励机制的路径

2.1
通过完善考核体系来完善激励制度:首先,应该制定出一个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考核制度。对公务员的考核要从德、能、勤、绩这四个方面进行考核的基础上,把定量与定性结合起来,制定评估实施细则和测评表,把德、能、勤、绩这四项细化,这样的考核制度才可以管理者容易实施,对公务员的评价才能公平公正,才能使他们得到真正的激励。其次,确立合理科学的评估标准,建立量化的指标体系。改变我国以前考核中之划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考核方法,对每一项每一个进行打分量化,进行区别,通过这样才能使考核不流于形式,才能真正评定出一个公务员到底什么地方好,什么地方还不足,对不足的方面进行加强,考核制度也才能真正的发挥它的作用。再次,健全、完善评估方法。在我国考核主要是上级对下级的考核,评估方法单一,使得下级的升迁、嘉奖全掌握在上司手中,随之而产生的便是行贿受贿。因而,在评估中我们应该坚持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评估方法,,如图表示评估方法、排列式评估方法、强制性选择的评估法、述职评估法、目标评估法等。同时我们还应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比如英国它们成立了专门的评估部门-国家审计办公室,同时还启用大量的私人顾问在广泛的公共服务领域深入市民中进行评估,我们可以以此为参考建立这样的独立机构,相信这样的评估才会是公开、公正、有说服力的。

2.2
优化晋升制度,完善我国公务员激励制度:首先,要增加公务员的职务晋升的竞争性。我国应该建立竞争性考试考核制度,推行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等方式,对于内部低级职务的公务员如想升到高级职务,应该进行公务员考试考核来确定是否升迁,对于一个岗位通过对社会全面开放的竞争性考试来录取,努力避免“少数人选人”和“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现象,让机关全员参与竞争上岗。其次,增加公务员的级别设置。在我国,高级职务是有限的,而公务员对高级职务的需求是无限的,对每一职务我们的公务员相对应的级别设置比较少,这就使得很多公务员对晋升心灰意冷失去斗志。我们应该在慎重考虑部门、岗位的特殊性之后,结合我国的国情适当的增加某一职务的级别使受到客观因素限制得不到晋升的公务员得到晋升,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再次,优化公务员队伍。我们应该从公务员结构上进行改变,首先,要对不同的岗位又不同的规定,不同的职务进行年龄、性别、专业和文化水平的限制,同时积极疏通与“下”的途径,健全试用期制、免职、降职和引咎辞职等制度,实行最高任职年龄限制,强化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大胆提拔和选用那些成绩突出的年轻公务员,使公务员不在受年龄的限制,以此来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2.3
从监督制度入手,完善我国公务员激励制度:首先,公务员的奖励应该公开,加强奖励监督。目前法律法规对公务员奖励的事中监督,即评奖过程的监督没有做出规定。虽然法律规定了奖励撤销制度,明确了撤销情形,但是仅仅从受奖者可能违法的角度进行规范,而对于授奖者的违法行为没有进行法律规制。同时对于撤销奖励只规定了撤销机关、撤销后果,没有进一步规定撤销时限、撤销方式、如何监督撤销权的行使过程等内容。为了保证奖励的公正性,我们应该赋予其他竞争者和社会公众异议权,评奖中应当条件公开,名额公开,程序公开,事迹公开来让竞争者和公众监督,在评奖中,要有专人负责监督,处理公众的
反馈信息,对于有决定权的人要严格监督,让他成为公众和舆论监督的焦点不
敢贪污受贿,是公务员的公平感增加,从而增加公务吉利的效果。其次,调整监督思路,深化竞争监督制度。公务员的竞争是一个系统性的活动,在我国公务员的竞争监督多是在竞争中进行,而对于竞争的前期控制,后期控制以及全程反馈很少甚至是不监督,使得竞争监督漏洞百出。因此,为了增加对公务员的竞争监督,我们应该做好竞争的前期控制、事中控制、后期控制和全程反馈这四个环节的任何一个环节,在这些环节中,我们可以在竞争监督中引入先进的仪器,保证监督手段的科学,制度的透明、公开,同时充分发挥公众和新闻舆论部门和竞争者的作用,赋予他们广泛的监督权,对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间、程序以及接受监督的方式也应当明确,只有通过这些方法才能使公务员在公开、公正的环境里竞争,才能使他们得到真正的竞争激励,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㈣ 我国公务员监督制度概述,定义,特点及现阶段存在什么问题

一、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监督的含义及意义
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监督,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事部门对国家行政机关从事的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对出现的违反国家公务员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纠正并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对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国家公务员的活动进行监督具有如下意义。
1、监督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障有效施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它的确立不仅明确了对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种种规范,而且还明确了不执行或违犯这些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强化了执行篥例的严肃性,为条例的正确贯彻和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监督制度的确立,可以以法律的强制力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负责人对公务员依法管理,有效地防止某些领导人有法不依,滥用权力,甚至对国家公务员打击报复的行为,确保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国家公务员监督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务中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对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从下述几个方面予以监督。
1、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国家行政机关有规定的编制限额,这个限额是国家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人口比例,同时考虑现实情况,对机关的职能、工作任务进行科学分析后规定的,因此,不得随意违反,超编进入。此外,政府机关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后,经过职位分类,对每一个岗位依据其工作性质、工作任务、责任大孝繁简难易都有其明确的资格条件和职位要求,如果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职位宣布要求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人事部门有权宣布其无效。
2、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养劳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国家公务中的工资报酬与其劳动特点,以及地位和作用相适应,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工资问题远不是一个经济范畴内的劳动报酬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处理不好将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国家行政机关,主要是人事部门,有权监督国家公务员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它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执行,发现违犯者,撤销其决定,并予以纠正。
3、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度重新办理或者补办有关手续。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都有法定的程序,这个程序并不是多余的,或可有可无的,它是国家公务员彻底、严格、准确执行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的情形。因此,监督国家公务员按法定程序办事是十分必要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事部门除对执行条例规定的情况予以监督外,还按有关规定有权按照管理权限,对违反条例规定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作出批评教育,或者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监督机制由权利、义务、处分、回避、申诉控告、法律责任管理构成。公务员权益保障机制尚不健全,公务员的申诉控告缺乏适当的救济渠道和有效处理机制。据不完全统计,申诉制度实施以来,各级人事部门共受理公务员申诉300余件,其中申诉控告处理决定,撤销或建议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占到20%。对各级公务员的监督还没有完全到位,其中对领导成员以及从事一线行政执法的公务员的监督,尤其需要加强。

既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又要进一步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这是完善监督机制的基本思路。公务员是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必须忠于宪法和法律,忠于国家,忠于职守,这是其法定的义务。公务员是属于管理多数人的少数人,必须予以监督。公务员是法律的仆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政纪处分,这是其法定的权利。

一、对公务员在执行上级决定或命令时的

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新的规定

公务员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或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义务。但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利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公务员的机关外兼职

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首先,《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这是公务员必须遵守的16项纪律之一,否则就要受到惩戒。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规定的更加严格。

其次,《公务员法》在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可以兼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某些职务,但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防止过多过滥。出于廉政方面的考虑,兼职不兼薪。

三、确立了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的

二级申诉制度

申诉控告属于机关内部的监督纠错机制。《公务员法》第九十条中规定:“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即变一级申诉制为二级申诉制。申诉的同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同级组织部门与人事部门。上一级机关是指能改变或者撤消原处理机关决定的机关。二级申诉制度给予了公务员更多的申诉机会,上级受理申诉机关会更慎重考虑处理决定。这也将使我国的公务员权益保障制度更加行之有效。

四、对公务员离职后的再就业

作出了限定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后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盈利性组织中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公务员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或在公务员法中,或在公务员伦理法中都有相关规定。近年来,公务员权力期权化的现象时有出现。在位期间利用职务权力与职务影响帮助业务相关单位在土地、项目审批、国有资产变卖、协调融资等方面谋利,不求当时回报,待辞去公职或退休后,到相关业务单位去实现自己的利益。有时,期货化的待遇与企业中的合法收入混到一起,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查处。这是权钱交易的新形式。所以,尽管公务员辞职或退休后,不再具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与机关不再具有职务关系,但离职后一定时期的再就业行为要受到必要的限制。

㈤ 公务员监督的存在问题

(一)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公务员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善,一方面是某些监督机构监督意识比较淡薄、缺乏自觉性,有一小部分干部和群众认为监督只是一种形式;另一方面是被监督者中个别人拒绝监督,无视法律地凌驾于组织之上,对于人事等方面的决策常采取领导说了算的作法;还有一方面就是部分监督者对干部监督心存疑虑,怕遭到打击报复,把个人利益与监督义务联系起来而不敢监督。究其原因,除了人们“官本位”思想作祟,根本上的是在于我国监督体制还不够健全,约束力和实效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所以解放思想,建立健全监督法律体系是必由之路。
(二)监督主体间需要建立更加高效的协调机制
我国对公务员的监督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两大系统,面对集中型的行政权力,我国实施《公务员法》进行规范,使公务员监督主体内外分化,从两个不同从属范围对公务员进行监督约束,在监督主体中,主要包括各级党组织、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检查机关、审计机关和社会团体、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等等。在众多的监督主体内党的监督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相对其他监督主体更具有权威性。在工作实践中,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中心的国家机关之间,党政部门和社会团体之间的权力分工和运作的制约机制、监督机制存在着少数不完全协调的现象,某些层面未完全形成相互衔接的权力与责任关系网络,致使出现个别的权力失范、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现象。如何把人民代表大会等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力充分发挥作用,这需要各种监督形式通过法律渠道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建立起更迅速、高效、灵敏的监督协调机制。
(三)执法程序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我国的公务员监督体制经过多年的变革与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由多元化监督主体构成的立体监督网络,但该监督网还不够完善,有时会出现监督漏洞,造成防范不到位、对腐败行为的监督难、调查难等社会现实问题。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监督体制存在着执法程序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相关公务员监督法律法规虽然有涉及监督的运行形式等细微内容,但是深入研究还不够,监督机构在执行监督权力的程序上的快捷性和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面对这个问题,必须建立起有防范作用的预警机制、严密执法的监督过程、快速处理的事后监督等具体内容,防微杜渐地加强监督。

㈥ 国家公务员的行政监督

严肃行政纪律 健全公务员监督约束机制

人民网浙江视窗讯 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纪律惩戒的专门性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围绕《条例》的精神、内容及贯彻施行,记者日前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市监察局、市人事局有关负责人。

1、问:制定《条例》的背景是怎样的?

答:行政纪律惩戒工作是督促行政机关公务员遵纪守法,保证政府政令畅通,维护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措施。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1957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1988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93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纪律惩戒作了原则规定;2005年发布的《公务员法》,也对公务员的纪律和惩戒作了规定。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布施行,对于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从政行为,严肃行政机关纪律,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廉洁、高效履行职责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行政纪律惩戒规定,使得一些违背公务员职责的行为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处。因此,制定一部全面、系统的规范行政纪律惩戒工作的行政法规已刻不容缓。

根据党中央有关精神,在总结行政纪律惩戒经验的基础上,经反复调查研究和论证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问:如何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答:《条例》的实施,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工作法制化的重要标志,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对于依法开展行政惩戒工作,维护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

《条例》的贯彻有利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推进“法治湖州”,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种违纪违法行为,打造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问:《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条例》以宪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依法、系统、全面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从四个方面鲜明地体现了我国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的特点:即体现了继承与创新的统一,教育与惩处的统一,原则性与操作性的统一,严格管理与保障合法权益的统一。

《条例》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在完善纪律惩戒等方面进行了许多创新。《条例》对各种违纪行为规定了明确的量纪幅度,十分便于操作。《条例》按照对公务员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要求,加大了对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并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改变了以往对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公务员有的仍保留在机关继续工作的做法,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二是明确规定对有违反政治纪律、廉政纪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务员,从严量纪,直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是规定对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包庇同案人员”等情形的公务员,从重处分。

4、问:《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确定了哪些违法违纪行为?

答:《条例》是部基础性、实用性都很强的行政法规,共7章55条。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处分的依据和处分的设定及处分的原则等;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规定了处分的种类和期限、单位违法违纪及依法被判处刑罚应当如何给予处分等;第三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规定了违反政治、组织、财经纪律,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行为及其相应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第四章“处分的权限”,规定了给予公务员处分的权限;第五章“处分的程序”,规定了任免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程序、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的程序所应适用的法律依据等;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处分如何提出申诉等;第七章“附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所取得财物的处理、参照执行《条例》的人员范围等。

《条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与履行职责直接相关的应当给予处分的主要的违法违纪行为作了7个方面规定:一是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等行为;二是违反规则等行为;三是违法设定等行为;四是贪污、索贿等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五是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等行为;六是失密泄密、工作作风懈怠等违法和违反公务员职业操守的行为;七是虐待家庭成员,参与“黄赌毒”活动等违法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5、问:监察、人事部门将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一是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二是严明纪律,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三是认真开展法规政策清理和完善工作;四是贯彻实施《条例》要同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相结合;五是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条例》贯彻实施和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领导。

此外,通过邀请专家讲座、发放《条例》手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增强我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对《条例》的理解。

6、问:《条例》的实施能否在改进机关作风方面切实起到促进作用?

答:当前,我市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作风基本上是好的,但在少数公务员身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不思进取、得过且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广大群众把这些问题称之为: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相应的处分。这个《条例》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惩戒工作的宏观管理,对建设一支让人民满意的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发挥良好的促进作用。

㈦ 加强公务员监督检查有什么意义

公务员履职为公,必须要加强监督检查,实现验责制度化。责任明确之后,如果没有检查督促机制,责任就会流于形式、陷于空谈。要建立层级式的公务员履职尽责督查机构,配齐配强督查工作人员,明确具体工作职责,定期开展督查活动。

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督查机制,坚持做到法律监督与民主监督相结合、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新闻舆论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进行行政监督,拓宽监督途径,扩大监督范围。

要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司法、监察、审计等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巡视督查、信息反馈、明察暗访和情况通报等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工作的进度,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反馈,督促整改,确保履职尽责不偏位。

履职为公是我们公务员的神圣职责,只要我们每个人放下架子,正确履职意识,提升履职能力和主动性,提升履职的质量,就能把我们的工作做好,就能得到人民的真心拥护。

㈧ 对公务员权力的监督有几种形式

公务员的权力监督首要价值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没有监督的权力就是绝对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有监督才有法治,没有监督,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将失去保障。以监督促管理,渗透到各权力机关业务中,促进各权力机关公务员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坚持标本兼治,严厉惩处腐败行为、遏制腐败现象,同时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扩宽监督渠道,保证人民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证政府重大决策和改革措施得到有力实施。
1.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这是根据监督主体享有监督权的属性不同进行的分类。国家监督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社会监督又称非国家机关的监督,通常是指政党、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新闻舆论媒体、人民群众等对权力机关公务员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其最主要的特点是,监督权不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只是一种具有法律影响力的活动,监督对象的执法活动是在人民群众中进行的,人民群众往往是违法违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具有纠正和惩处违法违纪主体的强烈要求,监督机关应当认真受理并支持、保护、鼓励人民群众对监督对象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2.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这是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是否属于同一组织系统进行的分类。
内部监督是指公务员系统内部进行的监督,是公务员系统的自我约束机制,是各种监督中最经常、最直接的监督。它包括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层级监督、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等。而外部监督是指由公务员系统以外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作为监督主体对公务员行为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是紧密联系的。内部监督是建立在自律的基础上的,其作用的有效发挥以一定的外部监督为前提,离不开外部制约的社会环境;外部监督也离不开自我约束的作用。只有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让二者各自发挥其各自的优势,才能最终达到监督的目的。
3.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这是根据监督的阶段性不同进行的分类。
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防患于未然,在执法行为开始之前依法实施的监督,是一种预防性或防范性的监督。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执法行为在实施之中进行的监督,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是一种追踪性的监督。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执法行为实施完结后进行的监督,是一种补救性或惩戒性的监督。
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是监督的3个不可分割的环节,不可偏废任何一方。将事前监督的防范性与事后监督的补救性结合起来,构筑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密切配合的监督防线,保证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以收到良好的监督效果。

㈨ 有关我国公务员监督制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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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公务员的监督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行政机关外部监督两大系统,其中内部监督是根本,外部监督是对内部监督的重要补充。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 主要形式有:自上而下的监督,即一般监督;行政监察,即专门监督;审计监督。
行政机关外部监督的主要形式有:法律监督,即法治监督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相对于人治的一种监督,我国国家权力机关既是权力机关也是立法机关,它对公务员的监督是具有国家最高法律效力的监督。政党监督,是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及其专门机关,对公务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等情况所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方式还包括专门设立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从事查处党员违反党纪国法的案件。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实施的司法监督;社会监督是指人民群众、社会舆论和社会团体,依法对公务员实行的监督,群众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等形式来实现的,舆论监督是通过报刊、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介对公务员的监督,社会团体监督主要表现在人民政协通过政治协商进行的民主监督、基层群众通过组织社会团体对公务员服务社会的监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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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公务员的监督机制 毕

那几个最高等级的公误猿,也就是那几根长痿,尤其那个最高的公误猿,你能监督吗,有办法监督吗?如果不能,如果无法做到,就不要扯什么健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