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的机制
『壹』 中国古代监察机制
一、秦汉时期:秦汉设御史大夫,为御史之长,统领御史,位次丞相,其职责是掌管国家的文书档案,统率御史执行监察职能。西汉末年,其监察权力逐渐丧失。御史大夫下有御史丞和御史中丞,御史丞率30御史留居御史府,帮助大夫处理事务,御史中丞率15御史在皇帝身边,行使监察职责,是为“中执法”,东汉,御史中丞脱离御史大夫,成为专主考察,御史台主管,权力较高的官职。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魏晋南北朝时设御史台,主管长官为御史中丞,其职责是管理御史台,纠察弹劾各级官吏,御史中丞下有各侍御史,根据其具体职责有不同的名称,如在殿内纠察官员违礼失仪行为的称殿中侍御史,奉皇命出巡的为检校御史,在皇帝身边掌律令,奏劾的有治书侍御史等等。
三、隋唐时期:隋唐时期以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构,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侍御史,纠举百僚;殿中侍御史掌“殿庭供奉之仪”,监察御史分察巡按州县。但又各有特色,隋炀帝时,增设司隶台,主管对地方的监察。唐代,负责地方监察;除监察御史外,还有一种因道作为监察区而设的巡察使,按察使,导访使等名称不一的监察使臣。
除御史台这一监察官外,唐朝还开创谏官制度,分属门下省和中书省的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等,谏官的主要职责是向皇帝规谏,如魏征就是有名的谏臣,谏官的设置是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对后世产生了较大影响。
四、宋元时期:监察制度更加完备。在宋代,中央设有御史台和谏院,御史台长官为御史中丞,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谏院的谏官可以对朝政缺失、百官任用不当的均可弹劾,此外,在门下、中书两省还设有左右谏议大夫,左右司谏,左右正言等谏官,地方路一级设有转运使等,兼负有监察之责,州一级则设有通判,监察所部官员,可直接向皇帝报告,到元代,御史台系统分为御史台(内台)和行御史台(行台),御史台设御史大夫、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各2员,各负其责,行御史台设官员秩(级别和待遇)同于御史台,两台下辖22个监察区(道),设肃政廉访司,这就构成了一个独立于行省系统之外的遍布全国的监察体系。
五、明清时期:明清两代监察制度更加细密。明代,在中央将原来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1人,对全国各级官吏一切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纠察弹劾,明代废丞相设六部后,为加强对六部的监督,又依六部设六科给事中,同时,为加强皇权,废除了唐以来的谏官制度,并其权于给事中,在地方,明代按当时13省行政区划分为13道,作为监察区,由监察御史负责地方监察工作,此为作为三司之一的提刑按察史司,也有监察职能。
清代,中央监察机构仍设都察院,地位与六部并行,设左都御史和左副都御史为最高长官,雍正时,为适应君主专制的需要,将清初沿袭明设置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同时取消了六科给事中负责审核和封驳皇帝诏令的权限,至此,台谏并列的局面彻底结束。地方则设15道监察御史,负责纠察,弹劾各官。总之,明清两代,监察制度体现了君主专制加强的历史特点
『贰』 监察制度是什么
监察制度的目的: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叁』 古代的监察制度是做什么的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
(一)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
(四)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五)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六)明清时期的严密阶段。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体内容,它表现出了如下一些特点:
(一)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在专制制度下,最高监察权归于皇帝,整个监察过程,从纠参到议复,从核实到复劾都必须请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监察效果有赖于皇帝的贤明,监察官有赖于皇帝的保护。
(二)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成独立的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干扰。
(三)重视监察官的选任。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重监察官的遴选。即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又要求监察官有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治绩,还要求监官有较高的文化素质。
(四)凭实绩黜陟,严格考核监察官。中国封建统治者根据实绩对监察官进行考核,并采取了一些定量化的方法,这样就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积极上进,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虚监现象。
(五)允许风闻言事。监察官可以风闻言事,是中古代监察制度中非常有益的一项规定。它可以使监察官大胆广泛地行使监察权,以利于提高监察效率,加强君主对群臣的控制。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有如下特点:
(一)“同构性”——监察机构设置的大同小异
不管世时苍桑怎样变化,王朝怎样被推翻重建,亦不论是汉民族或少数民族执政,历代王朝总的监察机构、整个监察机构的设置无多大变化,连机构名称、官名和品位都大同小异。中央一级官高位显,拥有大权。但担任对地方监察的官员,职衔却较低,大多为七品官。这是一种以小制大的方法,迫使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员兢兢业业努力勤政。
监察机构设置反映了中国封建王朝政治体制的超稳定性。亦折射出封建统治集团的共同的阶级属性。当然,随着历史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各王朝建立时所处的不同的时代背景和其它原因,其监察制度的监察机制,运作方式等必然有所变化。
(二)差异性——强化皇权政治的需要
推动历朝历代监察制度在“度”的范围内变化的原因固然很多,但根本的一条是为了加强皇权。一部封建监察制度史,从某种意义上看,可说是一部维护皇权独裁史。历代统治者在弱化对自己监督的同时,必然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官吏的监察,历代监察制度的变化,新的运行机制的建立的总原则就是有利于皇权的强化。西汉武帝时创立的“刺史制度”,便是证明。汉武帝时,疆域不断扩大,行政机构,郡国数亦大为增加,原有监察系统已不适应统治的需要。汉初,对地方的监督一是派员常驻,二是不定期派监察御史巡察各郡。这种方法很快显现出它的弱点:一是管理较为混乱,头绪纷然难理,二是中央常年派驻地方的监察官员时与诸侯王或地方长官相互勾结、屡生叛乱,御史监察已不可信。武帝元封五年始下决心“初置部刺史”。
汉武帝设计建立的刺史监察体制和它的运转模式,确有独到之处。首先,刺史由皇帝直接委派出刺地方,垂直向下延伸皇权,无任何官吏可敢与之抗衡。第二,职权明确,任务单一,刺史只管监察,对象主要州一级的地方长官。第三,刺史虽说权力很大,但所受限制亦大,他只能以“六条”问事,超出六条范围问事即为违法,对官吏只有“劾奏”权,没有罢免权处罚权。另外,刺史官阶不高,奉禄只有六百石,在职九年后,才可望升迁。这就迫使刺史竭尽全力去“纠劾”。第四,刺史本人受到双重监督,它的活动直接受御史中丞和丞相司直的指挥和监督,刺史轻易不敢有越轨之举。这种职权分明的监察制度对汉朝加强地方的控制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异化性——统治者手中的“双刃剑”
历朝统治者为加大监察力度,使用的手段大致有二,一是提高中央监察官员的级别,使其机构和长官具有权威性。二是在具体操作上,历代的作法可归结为二句话:以小制大,以内制外。即负责巡查地方的监察御史官职很低,一般为七品,官(监察官)属中央机构官员,代表皇帝和朝廷外出视事。这种以小制大,以内制外的办法,既可以提高执行监察的权威性,便于对地方的控制,又可以抑制他们飞扬拔扈滥用权力。统治者的用心不可谓不良苦,然而事物总是有它的两面性:在加大监察机构的权力的同时,也隐伏着监察权力的异化。因此当监察者一旦失去或摆脱了被监察的时候,就成为封建王朝的对立面,成为加速王朝崩溃的催化剂。然而当监察者一旦失去或摆脱了被监察的时候,便开始异化,而成为封建王朝的对立面,成为加速王朝崩溃的催化剂。
统治者手中的这把监察之剑,弄不好会割伤自己的。
(四)脆弱性——“强干弱枝”最终与己愿违
中国历代监察制度都有一个明显的缺陷,那就是对京师百官的监察重于对地方官吏的监察。这无论从官职高低的设置,赋予权力的大小,或是从组织系统上来看,均是如此。监察京师的官员,官高位显,巡查地方的监御史则官低位末。在组织机构上,中央派驻地方的监察御史往往只设于省级,将机构设到府一级的朝代很少,府以下的县乃至县以下的行政组织,则几乎没有。专司监察的官员,绝大多数是府县长官或副手兼领,或“自纠”。为什么呢?大概他们认为最直接危及王朝存亡的威胁主要来自朝廷中的显贵大臣。史实也确实如此,很多王朝皇位的更迭往往是官廷政变所致,对那些手握各种大权的“三公九卿”们自然是放心不下,于是察监的重点便放到他们身上,而形成“强干弱枝”的监察模式。
将这种模式再作分析,便可发现,此种作法归根结底是极端个人主义的产物,说穿了,是为了他们自己能坐稳皇位。他们最关心也最耽心的是官廷政变。因为,一旦大权旁落,那些忠于主子的臣下们,包括监察员们每每看风使舵,另随新的权势者,皇位也就岌岌可危了。
封建王朝监察制度的脆弱性,还表现在他的制约机制上。无论何朝的监察手段怎样严密如何周全,监察的组织路线却是始终不变的:用官吏监察官吏。纵观历朝历代还没有发现有发动庶民对官吏进行监察的记载。
将以上四个方面的内容加以归纳,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历代封建王朝的监察制度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对于我们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巩固,曾经起过积极的作用;对于今天的政治体制的改革、纪检监察制度的建设,仍可供借鉴。然而,不论封建王朝的监察制度如何完善。如何严密周全,都无法解决封建王朝固有的内在矛盾,挽救不了封建剥削制度必然灭亡的命运。
『肆』 监督机制的形式有哪些
1、信访抄举报制度:通过给国家机关写信、打电话或当面向有关人员反映意见,提出批评、建议
2、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将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给人大代表,形成人大代表的议案,上传到国家权力机关
3、舆论监督制度:依法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意见
4、其他方式:主要有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
『伍』 监察制度的目的是什么
监察制度的目的: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陆』 监察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监察制度如何你指的是行政监督的话,那包括行政体制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大类
1.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2.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3.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
『柒』 什么是廉政监察机制
完善、管用、有效的廉政监督机制,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监督形式来实现的。从我内国容实际看,主要有三大类:一是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包括:党的代表大会的监督;党的专门监督机关(纪委)的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各个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党员的直接监督等四种基本方式。二是政府内部的监督。包括:政府专门监督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公务员相互之间的直接监督等三种基本形式。三是外部监督。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司法监督(主要是指检察院和法院的监督);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的监督;社会舆论(主要是新闻媒介)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主要是指通过信访举报、直接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和直接选举等)等五种基本形式。
『捌』 简述廉政监察机制
廉政监察机制由前提、核心、基础、保障等四个部分梅戚。
1、廉内政监察工作机制的前提是反腐容倡廉教育。
2、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核心是廉政法规制度。
3、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基础是对行政系统的人和事实行全面监督检查。
4、廉政监察工作机制的保障是法律责任追究。
(8)监察的机制扩展阅读: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肩负着管理各种国家事务的重任,掌握着为做好管理工作由国家授予的各种管理权力,只有正确使用这些权力,国家的各项管理工作才能正常运行。
如果以权谋私、贪污、行贿受贿,行政权力成了非法攫取各种私利的手段,这就不仅会直接损害被管理者的权益,而且会给国家利益、国家行政管理秩序、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带来巨大损害。廉政监察正是针对各种行政管理中的腐败现象的职能活动。
『玖』 中国古代的监察机制与美国监察机制的异同
中国古代监察机制一般由君王(上级)任命产生,其作用仅仅就是对政府机器的运转起到监督作用,但能够发挥的作用很小。美国的监察机制,是由三个机关同时施行检查监督权利,从而达到三权分立,实现权力的平均平衡,发挥的作用比较大,因为其受政权内部政治斗争的影响较小,因为其一般都是由民意自由选举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