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跨境电子商务对海关监管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以下为《加贸司关于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监管工作的函》的主要内容:
一、各海关应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监管办法,规范操作,严密监管,不得随意将政策规定扩大化。
二、网购保税进口应当在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的焊管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开展。非跨境贸易电商服务试点城市不得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任何海关不得在保税仓库内开展网购保税进口业务。
三、开展网购保税金库的区域应具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设置专用仓库对跨境保税进口商品实施集中管理,并配备符合海关跨境商品监管要求的X光机查验分拣线、视频监控等设施。开展网购保税进口的区域内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及时向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物流、支付和仓储等数据,并于每月10日前向海关传送上月跨境保税进口商品进、出、转、存电子数据。
四、各海关要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化系统建设,按照“个人自用、合理数量”原则,对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参数设置,加强对跨境保税进口商品、电商企业以及消费者信息数据的分析监控;加强对网购保税进口消费者的身份认证。发现异常情事应及时移交稽查或缉私部门,严厉打击利用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渠道“化整为零”进行走私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对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企业或个人,主管海关应取消其参与网购保税进口试点的资质。对管理混乱、运作不规范的区域应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试点资质。
六、请各试点城市直属海关对本关区内网购保税进口试点以来的监管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总结试点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查找监管漏洞,处置一场情况,完善监管办法。
供参考!

『贰』 《关于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通知》相关政策解读分析该政策对电商行业短期和长期影响

这个政策主要是加强国家对跨境电商产业的监管,从运输、仓储、清关、物流、支付等多个方面,表示了国家对这块业务重视,现在跨境电商各个口岸的政策和扶植力度都差不多,选择跨境电商服务商主要看口岸当地的关务情况。

『叁』 保税仓和海外直购的区别

1、发货模式上看:

保税仓是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后,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可自由出口,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即商品全部由国海外批量采购,将货通过海运等方式集中囤积在保税区,当网上订单产生时,再直接清关发货进行国内派送。

海外直邮则是直接从海外发货,所有商品的生产、采购和管理都由国外法律严格监管,海外直邮商品从国外采购商直接发货到消费者手中。

2、两者的优势和劣势:

(1)、保税仓

优势:订单发货可以及时清关,到货时效快;大批量采购并运送至保税区,运费成本更低。

劣势:大批量进货,可能会有瑕疵品、到期商品;存在假货,不排除从国内运到国外的假货再回流至保税区;若用海运方式,速度慢,航行风险大,航行日期不易准确,集装箱温度可高达60-70°,食品类的质量难免不受影响;提高商家资金占用成本、仓储成本、商品滞销风险等。

(2)、海外直邮

优势:商品的质量和保质期有保障,买到假货的可能性约等于零;直邮的运输方式为空运,速度快,温度适宜,不会影响质量,尤其是食品类;货品新鲜,不存在积压,没有资金压力;可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商品需求。

劣势:到货时效较长,物流通常需要1~2周;运费成本高(空运),售价相对保税区发货稍贵一些。

(3)跨境直购监管扩展阅读:

海淘的优势

第一,可以在家“逛”国际商店,订货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

第二,获得较大量的国际商品信息,可以买到国内没有的商品;

第三,海外购物网站上的商品价格比国内专柜价格便宜很多,且海外购物网站经常会有打折促销活动;

第四,随着人民币汇率的升高,人民币的购买力增强;

第五,国内的奢侈品市场假货充斥,是真是假,没有一双慧眼还真是很难识别。然而在海外购物网站上的商品基本无需担心假货的问题,可以让人放心购买。

『肆』 跨境电商针对海关监管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报关单申报

1.报关单位的报关员持已通过审单中心审核并打版印的报关单及权随附单据向海关监管一科申报厅递单。

2.接单岗位关员审核报关单据单单是否相符,单据与计算机数据是否相符,报关单据填报是否规范,随附单据是否齐全。验核各种书面单证(许可证、机电审、加工贸易手册、征免税证明、外汇核销单等等)。 对不符合要求或单单、单机内容有误的报关单,不予接单,并在报关单上标明退单原因后退单。

3.接单后属于迳放、无税费的报关单据,直接由专人送至监管库房放行环节进行放行处理;有税费的报关单据,税费签发岗签发税费单据,报关人缴纳税费后,税费核销岗核销税费。报关单据由专人送至监管库进、出口放行环节。

4.进出口放行岗对报关单进行全面复核,根据具体情况(审单、接单环节的指令及单据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查验。 对不需查验的报关单直接办理放行手续,对需要查验的进行布控,待查验环节对货物查验完毕后办理放行手续。

『伍』 跨境电商产品如何监管

一直以来,正品保障和物流体验是跨境电商业务着力解决的两大痛点。但这仅仅只是来自买方市场的痛点。但事实上,卖方市场一样存在需求痛点,近年来,因为中国自身的经济增长和中等收入群体崛起,消费升级浪潮为跨境购物带来了全新的商机。中国市场对众多海外品牌也构成不小的吸引力。

『陆』 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全国都可以做吗

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不是全国可以做。

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六大试点城市有上海、重庆、杭州、宁波、郑州和广州。
1、上海跨境电子商务贸易试点模式为网上直购进口模式、网购保税进口模式,一般出口模式,城市跨境电商在于直购和保税进口以及一般出口。
2、 重庆的跨境电子商务试点特色在于其是全国唯一具有跨境电商服务四种模式全业务的试点城市,即包括一般进口、保税进口、一般出口和保税出口。
3、杭州跨境电商产业园,为目前浙江省唯一集“保税进口”与“直购进口”模式于一体的全业务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产业园。
4、宁波保税区主要从事跨境进口电商贸易,其依托保税区的优势,开展“保税备货模式”,即跨境企业在国外批量采购商品,通过海运备货到保税区制定的跨境仓内,消费者通过网络下订单,电商企业办理海关通关手续,商品以个人物品形式申报出区,并缴纳行邮税,海关审核通过后,商品包裹通过快递公司派送到消费者手中。
5、郑州被列为国家首批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和首批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城市,是国内唯一利用综合保税监管场所进行跨境电商试点的城市,可形成以郑州为中心的跨境物品集散中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效应初步显现,全市有1个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5个省级示范基地、2个省级产业园区。
6、 广州成为首批跨境电商试点城市之一,广东作为第一外贸大省,广东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额占全国交易总额的七成。广州跨境电商主要走B2B、B2C两种渠道,货品来自欧美和日韩,主要品类涉及母婴、轻奢、化妆品和鞋服等,在跨境电商试点业务模式主要是一般出口(邮件/快递)、B2B、B2C保税出口和B2B一般出口三类。

『柒』 跨境电商带来了哪些新的监管问题

央视315晚会曝光了“日本核辐射地区”的食品在中国销售的问题。比如,日本的“卡乐比”牌麦片,其中相当一部分的产地来自栃木县,也就是国家禁止进口的十个日本都县之一,却堂而皇之的在中国境内售卖。

『捌』 跨境电商监管方式9610到底是个啥

“”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商家将多个已售出商品统一打包,通过国际物流运送至国内的保税仓库(暂存区),电商企业拆大包按小包(单个订单包裹)逐个申报,为每件商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经海关查验放行后,再由国内快递派送至消费者手中。每个订单附有海关单据。

(8)跨境直购监管扩展阅读:

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为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口业务发展,方便企业通关,规范海关管理,实施海关统计,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保税电商”。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在经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跨境交易,并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进出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境商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内区外(场所外)之间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零售进出口商品不适用该监管方式)。“1210”监管方式用于进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二、以“1210”海关监管方式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内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备案,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时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电子口岸-海关监管方式9610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

『玖』 跨境电商通关监管模式有哪些 简答题

(一)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通过经海关认可并且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版台实现跨境权交易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二)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申报清单》(以下简称《货物清单》,式样见附件1),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报关手续;个人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物品清单》,式样见附件2),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报关手续。

《货物清单》、《物品清单》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存放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的海关监管场所的经营人,应向海关办理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备案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开展电子商务业务。
(四)电子商务企业或个人、支付企业、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物流企业等,应按照规定通过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适时向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传送交易、支付、仓储和物流等数据。

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56号(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或咨询欧坚网络

『拾』 《关于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跨境电商行业短期和长期影响呢

经国务来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商源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11月2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过渡期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