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监察局
❶ 工商局一般检查化肥什么呀,大多都罚多少钱呀
主要检查化肥是否符合其标称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内容,
如果经检验,化肥不合格的话
一般都是根据《产品质量法》(http://ke..com/view/126486.htm)第四十九条或者第五十条进行处罚的。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❷ 农业局能检测化肥吗
农业局执法大队有权到市场查化肥(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查假冒伪劣的化肥、高毒高残留农药等)。
化肥检查主要检查:
1)农药检测项目,包括有效成分、悬浮率、乳化稳定性、PH值、润湿时间、水分等;
2)肥料检测项目,包括有效成分、氯离子、水分、有机质等.
❸ 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查化肥什么呀,在质检局一般化肥都有什么毛病呀
你的问题不具体,一般根据不同的化肥产品,按相关标准检测,主要是成分,性状等。至于有什么毛病,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类别,都不尽相同,总的来说,送检的化肥产品合格比例较高
❹ 化肥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需要什么样的营业执照,必须是是生产吗有参照的文件吗
已经是企业了,就是已经有营业执照了,不存在还需要什么营业执照的问题,只要具有生产资质即可,也就是经营范围内有相应的化肥生产项目,这个化肥生产是需要许可证的,下面就以复混肥料为例说明许可证的申请。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复混肥料产品部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申请和受理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化肥,“产品名称”栏填写复混肥料,“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规格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掺混肥料除外)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一天或两天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1000t)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企业实地核查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产品抽样与检验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抽封样品,填写《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经实地核查合格,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定与发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❺ 化肥厂安全生产属于哪个行业监管
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管
❻ 哈尔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化肥需要啥手续
请问你是安装单位或者是无损检测单位。
如果是安装单位自己对本单位所安装的管道进行无回损检测,就不用到质答量技术监督局办手续。
如果是专业的无损检测单位,从事无损检测必须到工程施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进行施工告知。
❼ 1.请谈谈肥料执法的执法依据及主要检查内容是什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这是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县级农业局作为具体的直翻单位有权对化肥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❽ 谁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监督呢
某市为了集中治理污染情况和发展经济,在市北部设立一个北方工业区。几乎所有的中小型企业都迁到了北方工业区,这也就方便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个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每次检查某化肥厂时,化肥厂的经理老王都很困惑,他认为既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所有的生产单位进行检查,那么肯定会有一个检查标准,那么,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是否会按照标准检查又有谁会监督呢?是不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有的检查标准都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个机构说了算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是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监察的,并不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自我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这就说明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权力的时候是由监察部门对其进行监察的。本案中,老王的困惑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生产单位的负责人都有,大家可能都比较困惑,既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单位进行监察、检查工作,那么又有谁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和人员进行管理和检查呢?答案是有的,就是法条中所提到的,有专门的监察机关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八条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要把权力限制在制度的笼子里。”要用公权力来规范私权利,但是避免公权力过度膨胀,要利用法律制度来限制。不管是哪一级行政机关,都要有相应的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来限制。所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也会有监察机关来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