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业监察岗位有前途吗

1、如题所述,需要先予把握企业监察岗位的职能范围及职责所在,才能进一步结内合自身综合素质予以判容断;
2、通常情况下,企业监察岗位的一般职能涵括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处理举报信访案件等等,当然,不同的企业会按照企业实际情况赋予监察部门不同的职责;
3、可见,该岗位要求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才能称职,至于职业前途,那就因人而异了,应结合个人能力素质才能作出预估判断;
4、一般意见:有执业志向、在岗能胜任且业绩突出者,前途无可限量;
以上仅供参考,请予结合个人情况自行作预期估量。

B. 企业干部监察如何做

转载文献,共同学习。

如何做好企业监察工作
——之一企业监察工作做不好的原因

企业领导往往责怪监察工作做不好,监察人员也多觉得监察工作难做,没有做好的根本原因我认为有两个。
第一,是用地位低的人去管理地位高的人,却不给他赏罚的权力,这样必然引起混乱,管理就无从进行了。管理的根本道理在于,有威严可以制服人,有利益可以勉励人,这样才能管理好。
第二,企业领导自身做不到严于律己、公平公正却希望手下能够廉洁自律,这样的企业,即使有100个商鞅复活也治理不好。
如果领导者自身能够在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范围内做到赏罚公平,坚决执行,那么即使在不能亲耳所闻、亲眼所见的地方也能够令行禁止了。
所以我认为做好企业监察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从组织结构和公司管理制度以及管理制度制定的原则入手;
第二,从选择企业监管人员的标准入手;
第三,从赏罚的原则、目的、尺度入手;
第四,从防范和教育入手。

如何做好企业监察工作
——之二从组织结构和公司管理制度以及管理制度制定的原则入手

一 、监察机构应直属于最高领导者管理,否则将无法起到监察的作用。
为了肃清纪律,维持企业秩序,企业有必要专门设立监察部门,加强企业巡检,这个部门应该归属于最高领导人直接领导。如果监察人员受制于于某一个部门,那么如果这个部门的领导出现问题,或者有平级的部门犯错,监察工作就无法执行,更重要的是一旦这种行为得到默认,就会出现上行下效的恶劣影响,会严重影响监察工作的进行,监察部门将形同虚设。所以监察部门不直属于最高领导人将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徇私枉法。
二、公司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和权利要明确,从源头杜绝推卸责任。
公司想要从根本上做到纪律严明,杜绝徇私枉法,解决纷争,就要使每个部门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力明确,使每个人明确的知道自己的职责是什么,权力有哪些,这样一旦出现问题责任者将无法推卸责任,而越权行事的人也就无法逃避惩罚了。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原则是“严刑峻法”
制度太仁慈,法制就无法建立起来;赏罚不坚决执行,法令就无法推行。老虎这种动物,见到了就会丧失性命,人人都因害怕远离它,所以被老虎吃掉的人很少;狗与人天天相处,容易让人放松警惕,所以被狗咬伤的人却很多。制度也是一样,太宽松了违反制度的人就多。违反制度获得的利益大,得到的处罚小,人们就会争着去犯错;受到惩罚损失的利益大于违反制度得到的利益,人们就会遵纪守法。
所以制度法规不能太宽松,严刑峻法并非制度刻薄,而是让人远离惩罚的危险而不被惩罚,这叫以法治法;
第二,要轻罪重罚。
制度的重点在于预防小的错误,而不是防范大的罪过。小的过错不发生,大的罪过就不会出现。大错的出现,是由于小的过错没有制止的缘故。
商鞅变法时,对小的过错给予重刑。重刑使人们躲闪唯恐不及的,小错使人们很容易就改正的,小的过错改掉了,大的错误就杜绝了。人们都不犯错误了,企业自然就管理好了。这叫以刑法去掉刑法,是制度法规最高明的手段。

如何做好企业监察工作
——之三从选企业监管人员的标准入手

一、监察人员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
担当监察工作的人员,对于自我的要求要比其他人更加严格。监察人员对自己不严格,就不能够使大家心服口服。身为监察人员有六件事不能做的,一旦作了就没有资格再作监察人员。这六件事分别是:
1.利用职权,中饱私囊;
2.勒索被监察人员,谋取私利;
3.沉溺于饮酒、参加宴请而没有节制;
4.任用自己人;
5.放纵自己的亲戚、朋友胡作非为,不予管教;
6.常因私事而荒废公事;
二、担任监察人员的性格要刚直、公平、有胆气、有智慧
1.监察人员必须刚直,不刚直就不能保持原则,遇到他人说情就容易动摇;
2.监察人员必须公平,一视同仁,要做到罚不必亲近,赏不必仇敌,只有这样员工才能心服口服,如果员工不服气,却又没有地方去申诉,时间长了就会使上下产生矛盾,破坏团结和企业的平稳发展,这时企业监察人员反而会成为祸害;
3.监察人员必须有胆气,没有胆气就不敢纠察领导,这种事实一旦被默认,监察部门就名存实亡了;
4.监察人员一定要有智慧,没有智慧就不能协调矛盾,企业监察人员本来应该是为广大员工服务的,如果是监察人员与员工对立了,检察工作就会陷入僵局。
三、监察人员应该有四个方面要求自己,第一,敬业勤奋;第二,心存公正;第三,廉洁自律;第四,关爱员工。

如何做好企业监察工作
——之四从赏罚的原则、目的、尺度入手

一、企业监察的原则在于公平,手段有奖赏和惩罚,目的在于令行禁止,尺度在于趋大利而舍小义;
1.公平。不公平不足以服人心,人心不归附就无法管理好他们。韩非子讲“王子犯法于庶民同罪”,管仲讲:“惩罚不避亲近,赏赐不避仇敌”,做到这两点了,就做到公平了。
赏赐贵在给予地位低微的人,惩罚贵在惩罚地位高的人。赏赐能达到最基层的员工,说明奖赏能达到最下层;惩罚身居要职、影响力大的人,说明惩罚能达到最上层。地位低的人因心服而诚服,地位高的人因畏惧而折服,就没有人敢轻易违反制度法规了。
2.赏罚的目的在于令行禁止。赏必行,罚必果。对维护法纪有功的人,奖赏要恪守兑现,其他人就会争着维护规章制度;对破坏规章制度的人惩罚不能坚决执行,就会有更多的人敢于违法乱纪。凡是赏罚需要言出必行。如果能在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听的范围内做到赏罚坚决执行,恪守信用,那么即使在不能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地方也能做到令行禁止了。
3.赏罚的尺度。对错的事情惩罚一个人而能震慑众人,对好的事情奖赏一个人而能使众人争相效仿。
惩罚一个人而能使是一百个人受益,就该坚决惩罚他;姑息一个人而使一百个人受害,就决不能宽恕他。惩罚并不是制度法规斤斤计较,而是损一人之利而天下利的方法!
奖赏一个人而能使众人受益,就该毫不犹豫的奖赏他,奖赏一个人而使众人背离,奖赏就该坚决制止。
赏罚不可滥用,滥用就不会起作用了。

如何做好企业监察工作
——之五从防范和教育入手。

一、 防范胜于处罚
监察的最终目的不在于处罚,在于在于帮助企业解决问题,处罚只是手段,树立人人警醒,防范违反制度规章的意识才是工作的重点。事情在没有发生之前就预先防范是容易的,事后再谋求对策是困难的。
二、 思想教育为主,不断加强学习,树立防微杜渐的意识。
1. 光靠处罚是没有办法让公司妥善运转的,要让公司妥善运转,只有凭借教育的方式使员工“知法、守法、不犯法”。
2.建立学习性组织,将教育宣传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个生产、管理单位,建立责任考核制度,并以此作为升降职务的参考,将对员工的素质教育提到战略高度来重视,落实到日常工作当中。
对员工的教育应该分层次,分岗位的因材施教。对于员工的教育主要以安全、纪律、和岗位职责为主;对于部长、主管以及其他干部除了以上要学习以外,还应该从四个方面展开教育:第一,敬业勤奋;第二,廉洁自律;第三,关爱员工;第四,心存公正;使人人都树立防微杜渐意识。
3.各部门对每个员工制作犯错和遵纪守法的人分别制作记录档案,并时刻公布于众,考核的结果与利益挂钩,始终保持良好的在一定时间后给予奖励,考核记录差的给予惩罚,定期检查,督促改正,让每个员工养成良好的习惯,从小处着眼防微杜渐。

C. 请问在公司内部,审计和监察的职能有哪些区别

1、学术角度说:内部审计是有严格定义,内部审计的职能可以归结为确认和咨询,包括财务审计和效益审计、经营管理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及专项审计等等,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有着重要作用,是现代公司治理的一个手段。就是经济活动的评价,但一般不涉及对人、事的行政处分。

2、行政色彩不同:在大型国企,一般受纪委领导。企业监察部门的职能与政府部门的监察职能类似,主要是发现问题、行政处分、案件调查等。中央监察部92年曾经对企业监察部门的职能进行过定位。但从实践中可以看出企业的经济活动专业性很强,需要精通财务、管理、工程等知识。

3.工作交叉点:二者的职能具有交叉的地方,审计发现问题后直接由监察部门进行处分。所以很多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监察是合署的,有利于树立权威、提高效率、减少重复工作。

(3)公司出监察扩展阅读

审计部门职责: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本级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4、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D. 如何做好企业监察工作

1、建立企业监察职能,如成立纪检监察部门或成立监察项目组等等;
2、设置内纪检监察容相关职责岗位,如设立纪检监察科、信访科、内部审计科,下设相应的项目组,如材料采购业务监察组、销售业务监察组、生产业务监察组、基建设备监察项目组、信访投诉调查组......等等;
3、建立监察制度,制定执行规程;
4、日常应开展纪检监察相关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企业人员廉洁自律的操守意识;
5、与业务往来单位建立纪检联防体系,加强廉政管理以及纪检工作。

E. 注册公司的监察人有风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成立要监事原因如下:
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
构成

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对监事的权责、产生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大大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大大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大大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国有独资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大大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大大一人,可以设副大大。监事会大大和副大大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大大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大大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大大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大大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外商投资企业
在2005年的新《公司法》颁布之前,过去的三资企业法及其他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并不要求三资企业设立监事会。但是新《公司法》颁布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共同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而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各地对这一条款是否要求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监事会的理解不一致。
为此,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重点条款解读,进一步说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只有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由此可以看出,监事制度是《公司法》强制要求设立的,而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对此并没有另外规定,因此,根据法律适用原则,所有类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应当设立监事制度,而对于监事制度的组织形式(监事会还是监事)、产生方式(选举还是委派)、任期、职权等具体事宜可以由公司章程根据各自公司的情况进行规定。另外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是否对章程进行修改,公司登记机关不宜做强制要求,可由公司自行决定,如果修改则报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
所以根据以上,在2006年1月1日之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应当设立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