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的范畴
① 监管范围
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只监管国家(中央、地方)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内以及部、省级颁发矿业权的地质容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的汇交。
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掌握的如工程地质、城市地质等工作项目不在本平台的监管范围内,即重点监管以下3个方面形成的地质资料:
(1)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形成的地质资料。
(2)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
(3)《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应汇交的其他地质资料。
②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常态"范畴的有哪些
“四种形态”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③ [多选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范畴有( )
这题应该为A,B,C,D。
记得这题我在考呀呀网站上做过的,本题考核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范畴。以上四项均属于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范畴。
④ 2017年人大监督范围有哪些
一要坚抄持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人大对袭“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人大监督的职权是法定的,行使职权的程序和方式也是法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确保监督工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二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监督。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工作的关系,推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要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继续开展专题询问,完善组织方式和工作机制,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健全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改进执法检查、监督调研方式,认真听取和反映民意,有的放矢地提出有分量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切实改进工作。
⑤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常态"范畴有哪些
诫勉谈话
函询
组织处理
在民主生活会上作说明
⑥ 我国司法监督的范畴是什么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仲裁司法监督范围的规定主要在《仲裁法》第58条至第64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并通过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两种的监督方式得以具体的实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又细化了撤销仲裁裁决的适用的情形,[9]并规定了重新仲裁的范围和条件。[10]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大致包括:(1)没有仲裁协议;(2)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5)双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7)仲裁程序违反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的。[11]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包括:(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重新仲裁的法定事由则为上述撤销仲裁裁决法定事由中的第(3)至第(5)项。
由上述具体内容不难看出,在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中,第(1)、(2)、(3)、(6)项均属于对程序问题的监督,但是第(4)、(5)项则明显的属于实体性的监督。此外,《仲裁法》第58条第3款是一个更加明显的实体监督条款:“人民法院认为该裁决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相比之下,不予执行的法定事由中,第(4)、(5)两项则属明显的实体性监督。与此同时,根据我国《仲裁法》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仲裁裁决确有应予撤销情形的,应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法院的这一裁定不但具有终局的效力,而且从根本上否认了原仲裁裁决的效力。更为严重的是,当败诉方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法院认为其理由不成立而驳回其申请时,败诉方仍然可以向执行仲裁裁决的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启动二次司法救济途径,而同一法院可能要对同一仲裁裁决进行两次的司法审查,或不同的法院要对同一仲裁裁决分别进行司法审查。显而易见,其负面效应在于:一方面可能授予故意拖延裁决履行的当事人以合法的依据,另一方面则可能造成同一法院或者不同法院就同一的仲裁裁决作出前后不同的裁定。而上述所列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并无实质的差别。开启二次司法监督程序,既不利于维护仲裁的效益价值,也有损法院的司法权威。这样一来,仲裁的高效、及时就会大打折扣。尤其是,法院对仲裁的实质性干预侵害了仲裁机制的独立性和便捷性,使仲裁作为一种准司法的纠纷处理机制受到了严重的制约,进而导致了实践中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陷入了混乱的局面。
⑦ 什么是立法监督立法监督的范畴和内容是什么
立法监督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对行政实行的监督。在我国,立法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最重要的是法制监督,即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活动是否坚持依法办事进行的监督。
立法监督的方式主要有:
第一,改变或撤销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第二,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第三,审查和批准政府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决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四,对政府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人提出质询和询问。
第五,视察和检查政府工作。
第六,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第七,罢免或撤销有关人员职务。
第八,受理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