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

1、通过统筹协调,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地加强与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联络沟通,增强了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接受监督工作广泛、深入、有效开展。

2、以旁听促执法,保障程序正义。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定期的深入本级人民法院旁听审判人员对具体案件的审判,尤其是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的旁听和监督,确保审判人员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以庭审程序正义保障案件实体正义。

3、关注热点问题,适时监督整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广开言路,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广泛了解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确定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议题,使人大监督紧贴群众实际需求,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1)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扩展阅读:

加强和完善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的意义: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人大监督就是这道防线的最高“守护神”。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

实践证明,只有加强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才能确保司法公正,才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结合我国宪法、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实践来看,要加强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

B. 如果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两院个案可以实行监督,是根据什么法律,哪一条规定

个案监督,是《监督法》出台前争论的一个热点。经过多次审议,在地方各级人大采用多年的两个监督方式——个案监督和述职评议,没有写入《监督法》。这就表明,全国人大不支持对两院进行个案监督。

为什么不宜进行个案监督?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监督法》修改情况的汇报中这两段内容可以算做依据吧:

人大常委会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介入司法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具体办案活动,实际上是代行审判权和检察权,不符合宪法规定的国家权力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权分工。同时,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进行个案监督,主要通过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形式,不符合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人大常委会不可能像审判、检察人员那样,经过全面审查证据,亲历整个诉讼过程,最后作出决定,因而对案件也就难以做出准确判断。人大常委会对个案进行监督,如果出现错案,再由谁来监督,由谁承担责任,也是难以解决的问题。

至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向人大常委会反映的涉法涉诉问题,从各地方的实际做法看,有些由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有些由主任会议或者分管副主任转交“两院”依法处理,作为启动“两院”内部监督机制的一个渠道,起了积极作用。这样做是可以的,但不等于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对“两院”工作的监督职权,而是属于处理涉法涉诉的工作问题,监督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

C. 人大如何对法院做出的错误判决进行监督

宪法上虽然规定法院是受人大监督向人大负责的。但宪法还规定法院行使审判不受任何机关团体的干扰。这就意味着人大也不可能直接更改判决或要求重审。
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主要是人事上的任免形式表现的。对认为不称职的院长、庭长可以依法罢免。
当然,如果比方一个当事人上访人大,而法院的判决确实我误,那人大可以向法院领导提出意见。但具体的纠错过程还是要走法律程序。如可以通过监督审判程序来纠错;如果是公诉案件也可以通过检察院进行抗诉。
话外题吧,呵呵,其实啊法律上讲人大还是对政府监督的更为直接,因为宪法没有明文规定:政府依法行使行政权不受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干预。所以法理上讲同级人大可以依法否决同级政府的错误行政规章,也可以责令政府更改错误决定。

D. 请问人大对法院到底有没有监督权法院对人大的监督置之度外又怎么办

有监督权,但这种监督不是对具体案件的监督,而是宏观上的监督。
即每年法院的工作报告必须要由人大通过,如果法院不听招呼,人大到时不给通过。

E. 人大代表怎样监督司法案件

关于人大代表监督权的行使方式,我国《代表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也就是说,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通过人大常委会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也可以自行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但不管采取哪种方式提出,都具有监督的性质和效力。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就是说,公民有权利对司法机关以批评和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每位公民都有监督司法机关的权利,监督主体中当然也包括人大代表。但是这种建议和批评应以干涉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为限。鉴于有时个别代表反映的具体案件,是基于个人或单位、组织反映的意见,所以代表这时所代表的是个人或单位、组织。法律没有赋予人大代表可以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如何办理案件的权利。如果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强烈地要求或指令司法机关如何办理案件,显然不是正确的监督方式,是对司法机关行使权利的一种干扰。

在实际中,有的人大代表可能没有司法方面的专业知识,并不精通法律,往往也不了解案情,但是他接受委托,对案件一方当事人表示坚决支持,并为他多方奔走,积极呼吁,这就会造成误导,会使当事人误认为自己的要求绝对合法,于是强化了他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增强他不服司法机关生效决定的决心也增加了司法机关坚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和息诉工作的难度。这实际不利于维护司法机关工作的权威,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因为人大代表享有崇高的社会地位和神圣的职权,也许还因为人大代表手中还握有对司法机关工作报告的审议、批准权,所以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时对人大代表就案件提出的要求会产生较多的顾虑。这种顾虑形成的压力有时会使司法机关无所适从,要点赞意见,与公正原则不符,不点赞意见,可能被认为是不接受监督,这样的压力,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利,是不应该存在的。

在办理案件时,司法机关应该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坚决地服从法律。如果不这样,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就成为空话,法律要得到统一正确的实施就无从谈起。人大代表在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时,也应该理性思考,并正确地开展活动,防止不妥当的做法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既影响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也影响人大代表正确行使监督权。

目前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并不是个个都能严格要求自己,依法秉公办事,难免有个别的自律不严,从个人和亲友的利益出发,以监督为名对司法机关的办案工作施加压力,这既不符合现代的法治精神,更玷污了人大代表的神圣和尊严。

F. 如何加强人大对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监督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人大监督就是这道防线的最高“守护神”。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同级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
实践证明,只有加强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才能确保司法公正,才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结合我国宪法、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作实践来看,要加强人大常委会对人民法院的工作监督,就必须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严把“入口”关,选好“操刀人”。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除院长以外,上至副院长下至普通审判员,都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的,但现在的任命程序大多是形式性审查,缺乏任前实务考察环节,不能保证被任命人员完全符合工作要求。为此,我们应当在任前法律考试、表态发言等常规性考察措施之外,通过旁听审判、走访案件当事人和律师、办案协作单位工作人员等方式,全面了解拟任命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把那些法律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公信度高的干部配备到审判工作岗位上,把那些德、能、勤、绩、廉存在问题的干部挡在审判岗位之外,确保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工作人员不仅办案能力强,而且能够真正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要求,使人民群众有理由信服审判人员及其作出的司法裁判,进而信服社会主义法治。
二、以旁听促执法,保障程序正义。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定期的深入本级人民法院旁听审判人员对具体案件的审判,尤其是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的旁听和监督,确保审判人员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切实履行审判职责,以庭审程序正义保障案件实体正义。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按照事前不打招呼、事中不干涉办案、事后要求释案说法的原则进行旁听和监督,既不能听而“无为”,也不能对案件的实体裁判“指手画脚”,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相关诉讼程序的遵守和执行上。要通过旁听提高审判人员的庭审驾驭能力和当庭裁判能力,增加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的信服指数,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要通过旁听提高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律素养,为监督执法、保证法律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三、关注热点问题,适时监督整改。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广开言路,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广泛了解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适时确定各个时期不同的工作议题,使人大监督紧贴群众实际需求,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要充分运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全面了解和掌握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科学分析其中症结,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交由人民法院限期整改,并通过后续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实效。
四、加强个案督办,以个案问题促全面提高。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个案,认真对待当事人的信访诉求,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分类处理和跟踪督办,既不能以司法独立为由推脱不理,也不能越俎代庖为人民法院提供“指导性”意见。对于无理取闹、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信访事项,要做好法律解释工作,消除当事人不必要的误解和疑虑,劝说当事人罢访息诉并依法履行裁判义务;对于确属人民法院工作不力、程序不当引起的信访个案,人大常委会应当理直气壮的进行监督和纠正,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一定时期内信访个案集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要求人民法院专题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情况,着重就信访突出问题进行反思和整改,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和工作水平,杜绝发生类似问题。
五、严格责任追究,树立监督权威。有的地方、有的审判人员滥用司法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也给司法公信力蒙上了厚厚的阴影,使公众的法治信仰受到冲击和践踏。为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审判人员问责制度,细化问责的事由和程序,切实发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批转检察机关和监察部门立案查处等监督手段的作用,不断加大问责力度,树立人大监督权威,使有权必有责、有错必究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审判人员时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

G. 人大是否可以或者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

人大当然可以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
人大的这一权利来源于我国的宪法。回宪法是我国的母法,根答本法,任何法律都不得与其基本精神相违背。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是毫无疑问的。

H. 新时期下如何增强人大司法监督力度

在党的十八大之后,明确提出了要加强人大的监督作用。新时期下,应该是站在大数据以及“互联网+”政务的基础上,更加方便快捷的监督。
比如广州市人大最近新上线的广州智慧人大系统,这些系统背后,首先是大量的数据集纳和更新。系统中的 7个联网监督子系统覆盖市人大常委会具有监督职能的全部 7个工作委员会,如广东铭太承建的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
“广州智慧人大”通过联网监督,依法要求各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按时、主动上传数据信息,连接了人大机关与政府、司法机关间的信息通道,目前,已向 44个单位采集整理了 319多个文件主题和 1983个数据主题。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数据收集后,系统可利用大数据分析理论和方法,实现自主分析、预警追踪。。司法工作联网监督系统中,对司法机关长期未结案件数、结案率、执行案件合格率等主要指标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进行提醒预警,相关数据达到临界值即触发预警,并实现预警信息的主动推送。
未来是万物物联的时代。新时期就一定要做好政务联网的工作,就一定可以更好的监督政府工作。

I. 人大在什么情况下启动对法院的监督机制

我国来《宪法》第3条、第67条及第128条均规源定,人大享有监督法院的职权,法院必须对人大负责。《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可见,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神圣权利。人民法院必须虚心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J. 人大司法个案监督是什么意思...

人大司法个案监督指的是:地方各级人大为了加强监督力度,遏制司法腐败,切实维护人民群准的申诉、控告、检举权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正审理和已审结的具体案件,采用质询、建议、催促、督办、要求改正等方式进行的监督。
作用:使一些冤案、错案得意纠正
恩,答案仅供参考,因为还没有出现具体的个案监督的概念,这些也只是学理上的一些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