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后续监管
1、对有关售卖人员多进行相关政策宣传教育。
2、建立抽查制度,经常性进行检查和抽查。
3、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事件抓紧依法处理。
4、从根源上管控,从严打击走私香烟行为。
Ⅱ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1)以前主要的问题是涉河违法建筑和非法采砂、乱倒垃圾、挤占河道等违法行为很普遍。
《条例》实施后,组建了水行政执法队伍,加强了河道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安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同时,加大了行政执法力度,开展河道综合整治工作,严格依法征收河道维修管理费,严格监管河道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对涉河违法行为不按要求整改的,按照相关规定,进入执法程序,立案调查,发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进行行政处罚。
(2)《条例》颁布以后按照河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规范涉河违法建筑和非法采砂、乱倒垃圾、挤占河道等违法行为,并加强后续监管,着力从源头上防范涉河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时,依托水政执法三级网络,大力开展河道执法巡查,对发现的涉河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依法查处。仅去年至今出动执法巡查就达上百余次,有效解决了一批涉河违法违规问题。
(3)贯彻实施《河道管理条例》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县水行政部门没有水行政执法监察编制;二是执法力量和装备严重不足,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4)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的增长,现行的条例制度以不适应当前的经济状况,须加以明确。
(5)随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口增加、城镇扩张,受可开发土地资源的限制,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事活动越来越多,由于开发上没有长远的、完整的规划,加之管理上缺乏法律、制度支撑,致使违法、无序开发现象突出,造成滩区内人与河争地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河道内违规开发建设活动现象突出。这些水事活动已影响了防洪工程安全,要扭转这种局面,必须实施最严格的河道管理制度,做到水政执法快速反应,各部门紧密配合协调一致。
(6)核定人员编制,明确职能。中央与地方采用垂直管理的河道管理体制。河道的等级划分,主要依据河道的自然规模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重要程度等因素确定。河道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五级河道。
(7)修订中应该明确关于水质的基本指标“排污总量”这项数据。
(8)应该制定三个方面规划:一河道开发破坏了生态环境,二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制度职责不清、权限不明,三缺乏监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困难。
具体分析本河段的特性及其演变规律,预测其发展趋势,并总结本河段已往整治的经验教训,提出适合本河段的整治工程措施。远近结合、分期实施是指规划中需包括整治的远景目标和近期要求,分清轻重缓急,有计划地实施。
(9)一为严格控制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行为,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补偿费专项资金用于河道工程维修和养护开支。应当建立河道滩地临时占用管理、收费、补偿制度。
(10)问题: 1.有些建设项目未严格按河道主管部门批复的要求实施, 2.管理机构层次多,审查手续繁琐, 3.部分流域规划滞后,影响建设项目的审查; 4大部分建设项目的修建都会对河道(堤防)产生一定影响 , 建设必然要壅高上游水位,但允许壅高多少、采取何种补救措施均无统一标准,给建设项目审查带来一定难度。5洪水影响评价工作尚未规范
措施: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依法管理应加强水法规宣传.2实行防洪抵押金制度防洪抵押金是建设单位保证按批复要求建设的一种承诺。3规范审查程序,明确各级管理单位的责任进一步规范审查程序。4抓紧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5.制定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规范及建设项目对河道影响。
(11)必须建立一支综合素质强、业务技术精、设施完善的强有力的巡查执法队伍,严厉打击占用河道滩地,乱挖乱采,严重影响防洪工程建设,危及防洪工程安全。
(12)第二十一条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负担”的规定,真真执行起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应该完善条例制度。
(1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逐一加以研究,落实措施,加强协调,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裁决,限期解决问题,对出现矛盾激化苗头的,要派人深入现场,认真听取意见,研究解决措施。
(14) 受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涝工程设施保护纳费人指受益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对农民免收。
(15)不能,应当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和河道采砂统一规划,建立权责明确河道采砂管理制度;采砂业主要及时足额缴纳砂石经营各种税款,确保国家税收不流失;依法严厉打击违规采砂行为,规范河道采砂及其他涉水涉河行为管理秩序。
(16) 要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弃渣弃料,填平沙坑和平整河床,恢复河道行洪能力。加大对河道治理的投入,对多年沉积无事主的沙坑和河道损毁严重的河段,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修复整治,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贴,保证尽快修复河道,确保防洪安全。加强执法力度,减少在河道内的违法行为。
(17)本区域地方法规和《条例》没有大的冲突。
Ⅲ 如何做好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
加强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
的重要意义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指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准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零售经营的证明文书,具有证明力、确定力和约束力,对零售户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规定,一经授予不能随意进行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卷烟零售户取得卷烟零售资格的重要标志,是卷烟经营的“通行证”,是让顾客放心消费的“身份证”。尤其是实施零售点合理布局以来,有效提高了零售许可证含金量,规范了市场卷烟经营准入机制,卷烟市场秩序得到了进一步规范。通过加强对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可以合理配置烟草专卖零售市场资源,保障消费者和零售户的合法利益,同时对卷烟零售户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对维护行业“两个至上”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管理职能的进一步加强以及行业的营销网络的构建与运行,卷烟零售市场开始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但也仍存在一些问题,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不尽到位就是其中之一,具体存在如下几方面问题:
一是对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的认识不够。一些专卖管理部门或者专卖管理人员对许可证审批发放高度重视,但未认识到零售许可证后续管理同样是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往往存在“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行政管理偏向。
二是对持证户的监督管理不到位。缺乏对零售许可证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有些停业、歇业、注销等零售许可证手续办理不及时,使得部分零售许可证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有的零售户丢失许可证或许可期限过期仍继续经营的现象也时有存在,甚至还存在有些人证不符、证照不符等现象。
三是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制度不完善。缺乏统一具体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制度,一些现有的规章制度规定内容在理解界定上尚未统一明确,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后续监管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执行。
做好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的几点措施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和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做好以《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内容为主体、辅以其他行政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将关系到行政许可相对人、证件管理相对人的内容针对性地进行宣传教育,提高专卖人员以及广大卷烟零售户对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加强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职责。专卖管理人员要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全面摸清所有片区线路零售户的情况,全面掌握零售许可证的登记变更等基础信息。作为各辖区稽查员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大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对零售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建立台账。同时还应该规范停业、歇业户的管理,履行停业申请、歇业申请和恢复营业申请等手续。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为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对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证件主体不符、地址发生变更等情形的要及时整改。同时专卖稽查员在日常走访检查时,还要重点检查零售户是否无证经营,是否亮证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是否过期,零售许可证上核定的字号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销售卷烟是否全部为真品卷烟、卷烟上所喷码段是否和零售许可证号一致,以此进一步加强对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力度。
三是逐步完善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制度。深化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管理,对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充分运用后续管理措施,既可以弥补市场管理手段的不足、加大管理力度,又能够借助政策引导零售户守法经营。因此,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应该因地制宜,从《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中探索实施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后续监管制度,规范各项管理措施的适用条件、幅度标准和处理程序,最终形成综合管理制度体系,以此提高工作质量与监督管理的效率。
总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后续监管工作是事关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零售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大事。作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就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做好卷烟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烟草专卖监督管理的职能,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卷烟市场规范经营保驾护航。
Ⅳ 审批权限前移后应怎样加强后续管理
对税收业务流程进行集中梳理,清理和规范征管流程。重点清理办税流程中的重复环节,对能够下放的审批权限和前移的审批事项要尽量下放和前移,并加强后续管理。全面清理并取消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的涉税资料。在纳税人办理各种涉税事项时,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提供已存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各项信息。开展税收分析、税负调查等工作时,不得要求基层和纳税人重复报送相关报表和涉税信息。积极推行无纸化办税,延长纸质资料报送期限,在电子资料具备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取消纸质资料报送。二是推行多种办税和缴款方式。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的要求全面实行“一站式”服务,积极推行全程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延时服务、首问责任制等办税服务制度。发挥信息化对纳税服务的支撑作用,扩大实时划款、批量扣税的范围,解决一家银行限制的弊端,加快测试社保费灵活就业人员银行缴费系统,开发税企业务平台,减轻纳税人和基层工作人员的负担。
Ⅳ 如何避免"一谈了之""一函了之",强化后续跟踪管理
做个流程
及时跟踪
反馈
汇报
形成意见
下达
Ⅵ 如何加强制度执行力和后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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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如何有效提高服务型政府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激发公务员的主动性和责任感
1. 完善公共服务职能。一是完善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体系。加强公用基础设施、公共卫生设施、公共教育设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方面的建设,积极发展义务教育和公共医疗卫生保健事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形成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做到公共服务不“缺位”。二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总体水平。要根据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努力提高公共产品的总量与质量,使公平服务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力争使公共教育支出、公共医疗卫生支出和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三是建立适合省情的公共服务模式。从公共服务支出来讲,应以社会性公共服务支出为主;从公共服务消费来讲,应当做到覆盖面广、水平适度、兼顾公平与效率;从发展过程来讲,应当优先完善教育与科技公共服务;从公共服务供给来讲,应当构建多元化、社会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四是创新公共服务的方式。借鉴西方的做法,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领域,开放一些公共服务的市场,在一定范围内允许社会组织和企业进入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按照养事不养人的原则,探索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坚持政府购买劳务、购买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应标承办劳务和服务,进行合同管理,按合同兑现报酬。五是建立完善的公共服务制度。这些制度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制度、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制度、公共医疗卫生制度、科技补贴制度、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制度、公共收入与公共支出制度、公共服务参与制度、社会合作制度等。六是实现人人享有公共服务的目标。满足全体公民最基本的公共服务需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贫有所助、病有所医、幼有所教。
2. 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是把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落实到位。对省政府决定取消的审批项目,任何部门和市(州)、县(市、区)政府不准再行审批或变相审批;对省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事项,要按规定交由社团、行业组织或中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并指导其制定操作规程,健全运行机制;对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要放得下、接得住,不揽权、不推诿。二是加强后续监管工作。认真分析研究取消审批后还需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事项,制定并落实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不断探索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方法和手段,强化间接管理和事后监督,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的作用。建立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作进一步的调整。三是加快《行政许可法》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操作规则,积极探索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统一办理行政许可的制度。完善有关听取第三人意见的程序,便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制定听证规则。四是清理规范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逐步建立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团和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中介组织依法执业的制度,按照“正确引导、依法规范、加强监管、严格自律、推动发展”的工作思路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
3. 明确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与途径③。一是强化宏观管理职能。主要是强化战略引导职能;强化平衡协调职能,制定相关法律法观,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强化保护职能,通过合理的政策引导,帮助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规避风险。二是弱化微观管理职能。以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改变政府管理经济的基本方式。凡能由市场调节、企业自己决定、中介机构能提供服务的事项,政府坚决退出不再审批。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下放的坚决下放,不能“错位”、“越位”。三是合理划分行政职能。凡由省政府管理的权限由省级政府负责,凡由市州政府管理的事项由市州负责,凡由县级政府管理的事项由县(市)负责。四是转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政府应促进中介组织、行业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法制建设,明确政府与中介组织、行业组织的关系,摆脱其与政府部门的从属关系,割断其与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脐带”,实现真正的脱钩,把社会管理的有关职能真正让位于中介组织和行业组织。
Ⅷ 如何加强取消税务行政审批的后续管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和《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明确了部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管理要求,为基层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提供遵循,实现取消审批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无缝衔接,确保放得下、接得上、管得好,使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为持续激发市场活力、优化市场环境的“长效药”。
税务总局按照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大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2014年取消48项审批事项,占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全部审批项目的15.43%。取消并不是“一放了之”,税务总局及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后续管理方面,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对取消和下放的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明确了后续管理办法和措施,持续推进后续监管精细化和税收风险管理常态化。
税务总局此次发布两个公告主要是针对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有关审批事项和部分征管事项审批取消后,提出加强后续管理的要求。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针对2014年取消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和“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3项审批事项,税务总局均明确了后续管理要求。特别是在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方式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了备案手续,对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正常的纳税申报了解情况,不再另行备案,既避免了让纳税人重复报送资料,又较好利用税务机关已掌握信息加强了管理。
——在印花税方面,“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认定”取消后,税务总局要求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营业部柜台建立《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并规定了具体操作要求,使相关股权变更的税收管理有了明确规范。
——在部分征管事项方面,“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取消后,税务总局要求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式,畅通申报渠道,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取消后,税务部门不得再设置条件限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用票单位使用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确保用票单位正常使用。“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事项取消后,税务总局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税务登记方式多样化和手续简便化,按规定即时办理税务登记,提高办税效率。“扣缴税款登记核准”取消后,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或其他涉税事项时直接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并对扣缴义务人是否如实申报代扣代缴税款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防范税收管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