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预算的监督
① 如何加强人大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发展,以及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新的形势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要认真积极适应形势发展,贯彻落实监督法的新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一) 健全制度,规范预算审查监督的程序
要以宪法、监督法等法律为指导,以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为依据,既要按照法定程序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又要完善预算审查监督的制度建设,促进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通过建章立制把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程序具体化,使预算审查监督和政府理财有规可依,有序可循。一是要做好相关基础性工作,采用科学的方法测算预算收支,准确预测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证预算编制切合实际。二是要提前介入预算编制。人大财经委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在预算编制前向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建议,使预算编制更好地贯彻人大的要求。三是严把预算初审关,要不断改进审查方法,针对编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查意见,要求财政部门根据意见调整预算草案,切实提高初审的效力。
(二) 完善机构,充实预算审查监督的力量
由于受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期的限制以及财政预算专业性强的特点,审查批准预决算的质量,往往取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设置的有关工作机构的初审质量。因此,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特点,并根据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践经验来看,建立专门预算审查机构,充实配置有专业特长的人员,已成为提升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质量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今后,我区应当进一步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构,充实预算审查专业力量,以保障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持续向前推进。
(三) 勇于探索,创新预算审查监督的方法
人大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尤其是部门预算审查,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之中。尽管我区的预算审查已经初步形成了规范和程序,基本实现了对预算全面、全程的监督,但一些先进省市人大的做法,仍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如浙江省、江西省人大推行的代表专题审查,他们在每年代表大会期间,由各代表团推荐熟悉财政、审计的代表,成立部门预算专题审查组,选取一两个省直单位部门预算进行重点、专题审查。采取代表专题审查形式,提高了代表审查监督预算积极性,有利于人大预算审查由程序性向实质性的转变。今后,我们要不断探索和实践预算审查监督新方式、新方法,不断推进预算监督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四) 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的改革和不断完善,部门预算和国库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支出规模日益扩大,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显得日益迫切和重要。因此,积极开展绩效评价,探索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支出效益,将有限的财力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共管理需要,解决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根本问题,是深化预算改革的需要,也是今后一个时期人大预算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分类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和安排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促进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科学、合理化,不断优化重组支出结构,从整体上提供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 加强与审计工作结合,增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实效
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审计部门的联系,及时把预算监督的重点、代表意见建议和群众关心的问题反馈给审计部门,为他们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审计工作提出要求。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增强预算审计监督的针对性。要针对预算执行中的结转资金的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把握财政审计的重点加强审计监督,不断深化预算执行审计。要针对审计披露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对一些违规违纪资金使用要切实加大督促整改力度。要认真督促审计意见落实,维护审计部门的权威,切实增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实效。要建立预算编制审计制度、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和公示制度,把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以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实效。
② 如何实现财政预算的有效监督
1、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互分工、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的财政管理运行机制。
1)、应按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三分离,财政分配、财政管理、财政监督三大职能相协调的原则进行规划设计。
2)、赋予财政内部监督机构在参与财政内部管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检查权,以及独立了解、质询、处理处罚的权力,实现财政监督权力和责任的高度统一。
3)、财政监督必须涵盖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财政管理到哪里,内部监督就跟踪到哪里,这是内部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2、建立贯穿财政收支活动全过程、体现财政管理特色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
1)、建立事前监督机制。主要是对财政资金分配的各项制度规定、程序的监督,努力做到资金出入口规范化、管理模式化、操作程序化、项目资金运作透明化。重点是对财政部门预算编制和批复、专款指标下达过程中的真实性、科学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2)、建立事中监督机制。主要是对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进行日常监控。重点是对预算执行、预算调整、专项资金拨付、专项资金追加、财政法规、财政政策以及财政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和与之相配套的程序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并充分运用对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的即时监控,实现监督关口前移,拓展监督空间,硬化财政监督约束。
3)、调整和完善事后监督机制。事后监督要突出抓难点、抓热点、抓绩效,为改进、提高财政整体管理水平当好参谋。
3、建立依托财政监督职责手段,强化分析预警、跟踪监督、问责问效的安全保障机制。
1)、构建预算收入监督保障机制。征管机关、国库机关、财政内部各业务机构应定期向财政监督机构提供税收收入、政府性基金以及其它非税性预算收入等财政收入的征管、入库、划分、留解、退付情况。财政监督机构据此对经过财政内部各环节所有资金收支增减变化进行分析预警,实行日常监控与定时、定项监督相结合,确保财政收入真实可靠。
2)、构建预算支出监督保障机制。建立财政资金从申报、立项、拨付、使用的跟踪审核和使用监督制度,重点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拨付前审查,拨付后检查,使用后核查。
3)、构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监督保障机制。对财政资金的使用实行内部监督专管员追踪问效检查制度,建立财政资金大额用款项目档案库。将资金管理链条延伸到资金运行和效益评估多个阶段,实现对财政资金循环的全过程监督。
4)、构建有效利用会计监督手段的辅助监督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职能和手段,开展印证性监督检查,优化财政资金运行环境,弥补财政收支监管的力所不及。
4、建立权责一致、协调运行、良性互动、体现效能的财政监督内部工作机制。财政监督机构必须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尽可能扩展监控范围和效果。
1)、建立财政监督检查、审理、处理相对分开内控机制。在内部监督检查、审理两个环节上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解决财政内部监督检查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弊端,确保监督检查、处理定性和检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2)、建立财政监督检查公开透明机制。做到五公开:公开检查项目、公开检查程序、公开评价报告、公开检查结果、公开处理结论。使财政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业务机构理财上的不规范行为始终处于制度的约束和群众的监督之下。
3)、建立高规格的监督检查处理机制。要成立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主的财政内部监督处理决策机构,定期对财政监督机构查出的违纪问题进行讨论、定性,并做出对违纪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③ 预算执行监督的重点是什么
加强和改进
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
新预算法确立“四本账”全口径预算框架,各级人大要依法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决算审查监督。
第一,完善一般公共预算。目前主要问题是公共预算不完整,一些部门资金没有全部纳入预算,预算支出范围大于公共预算支出范围,农业、教育、科技等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影响预算整体性。地方公共预算不完整,转移支付、税收返还、补贴收入没有完全纳入预算。要依法明确预算收入的法律性质,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通过公共预算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规范政府性基金预算。多年以来,政府基金预算仅有总额而没有具体细目,许多规制性收费、准入性收费、集资性收费、补偿性收费、惩罚性收费都是自立规章,自收自支。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亟待清理、整合和规范。同时,还要探索把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自行组织的服务性和经营性收入纳入预算,或者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目前,地方政府性基金结构不合理,2013年地方政府性基金本级收入4.8万亿元,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4.1万亿元。许多地方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粗放。人大要督促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依法查处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行为,督促土地出让收入应征尽征。调整和细化土地出让收支有关科目,明确具体用途,专款专用,加强支出使用监管。加大统筹力度,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
第三,扩充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在的问题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还不完善,收入范围仅仅涵盖企业国有资本,不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更不包括其他资产、矿产资源以及特许权经营收入。企业税后利润提取比例也比较小,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在国有企业内部循环,用于公共财政和社会保障的很少。
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同时还提出要加强人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2014年预算将央企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收入1400多亿元,但地方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只有500多亿元,甚至比前两年还有所减少。要依法加大统筹力度,建立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机制。
第四,探索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主要来自“五险”缴费,也有财政补贴。社会保险缴费虽然不是财政资金,但也是公共资金。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收入3.45万亿元,支出2.86万亿元,本年收支结余5800多亿元。
目前,主要问题是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标准不一致,统筹层级不同,相互之间难以接续。社会保险基金由各个地方、部门分头收缴,基金管理、使用、支出和监管标准不一致,影响基金保值、增值,影响基金安全。三中全会提出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和监督”。这就要求把社会保险基金依法纳入预算管理,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运行。
加强和改进
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监督
新预算法初步构建起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的法律框架。前不久,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对地方政府举债做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各级人大要依法加强和改进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监督,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法治轨道。
第一,加强对存量债务监管。据审计署审计,截至2013年6月,各级政府债务接近30万亿元,其中地方政府性债务接近18万亿元。政府债务过快增长,不仅留下居高不下的隐性赤字和债务负担,而且也给金融机构带来风险。各级人大要督促抓紧清理融资平台公司,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稳妥处理存量债务,逐步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第二,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依照新预算法,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实行规模控制,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地方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
第三,把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必须报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批准。各级人大要督促地方政府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地方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第四,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及化解机制。设立政府债务会计,加快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要督促政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加强和改进预决算初步审查监督
预算法修改对预算初步审查制度进行了完善。各级人大要切实按照新法的规定,加强和改进预决算初步审查监督。
第一,拓宽初步审查范围。原法只规定了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增加了对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规定,2006年监督法增加了对各级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的规定。新法规定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都要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严格初步审查时间。新法规定,预算草案应当在人大会议召开45日或者30日前,提交人大有关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各级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委会召开30日前,提交人大有关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加强初步审查机构建设。新法规定,市级以上人大的初步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县级人大由常委会进行。考虑到一些市级人大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实际情况,规定市级人大也可以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为提高审查质量,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由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第四,拓宽预决算审查重点。长期以来,我国预决算审查监督主要包括收入、支出和收支平衡三个重点。对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对收支平衡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收支相抵后是否达到平衡状态,有没有支出大于收入的赤字情况。预算法修改对“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进行了相应规定。各级人大要依法拓展预决算审查监督重点,针对支出预算和政策进行实质性审查,找出政府预算分配中存在的不合理地方,确保预算资金投入到最重要的政策领域,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为发挥人大代表在初步审查中的作用,明确市级以上人大有关机构在进行初步审查或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加。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研究意见,以及政府财政部门对上述意见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本级人大代表。县、乡级人大在正式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用多种形式组织基层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加强和改进预算执行和决算监督
对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责,不仅可以确保人大批准的预算得到严肃、严格、合理、有效的执行,而且可以为下一年审查和批准预算奠定基础。各级人大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运用新预算法规定的各种形式加强监督,着重在真实(正当不正当)、合法(规范不规范)、合理(正确不正确)、有效(值得不值得)方面下功夫,不断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督促财政资金花得规范、花得透明、花到实处、花出效率。
第一,规范预算收支管理。当前重点要解决审批时间与执行时间错位、“先执行、后报批”、随意变更和频繁调整预算等问题,把预算“软约束”变为“硬约束”。要依法加强收入征管,做到应收尽收,严禁采取虚收、空转等方式违规增加收入。要建立人大审议决定重大投资及项目制度,避免行政冲动、盲目决策、盲目投资。要通过视察、调研、专题询问等形式,了解重大项目的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跟踪资金使用进度,促进重大项目顺利进行。要督促政府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加快结转项目的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规范暂付款、暂存款的管理,发挥资金效用。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第二,规范国库资金管理。全面清理整顿财政专户,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除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予以保留的外,其余专户在2年内逐步取消。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按规定列支,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借垫款限期收回。督促各级政府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依法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
第三,严格预算调整行为。预算经过人大审查批准之后,就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政收支计划,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剂、追加预算,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针对预算执行中的资金调剂过于随意、挪用现象严重等问题,各级人大要加强和改进对预算调整的审批监督,及时了解和掌握预算变更情况,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加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工作,督促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依法调整预算,增强预算调整的严肃性。
第四,完善决算审查监督。人大作为决算监督的主体,必须参与到决算的全过程,代表人民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要依法完善人大预决算审查和监督的程序,健全重大预算事件的专项调查或听证制度,充分发挥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作用,通过召开专家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对所联系部门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初步审查结果汇总至财经委员会,由财经委员会提出预算审查意见,供人代会审查批准预算草案时参考。
第五,强化预决算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是保证预决算健康运行的有效监督形式,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和单位都要接受审计。各级人大要支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善于借助审计监督手段、运用审计成果来强化人大经济监督。组织审计机关对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项目、重点资金和重点领域进行审计,推动被审计单位和部门落实审计决定。委托审计机关对政府预决算报告先行审计,提供审计意见,作为人大审查批准的重要依据,提高人大预决算监督质量。
加强和改进跨年度预算平衡监督
我国一直实行年度预算体制。预算法修改规定“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对长期以来实行的“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人大要依法加强和改进跨年度预算平衡角度,推动年度预算与中期预算有机衔接。
第一,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各级人大要督促政府有关部门研究编制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未来三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中期财政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相衔接。强化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推进部门编制三年滚动规划,加强项目库管理,健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提高财政预算的统筹能力。
第二,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各级人大要推动一般公共预算审核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强化支出预算约束,各级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支出预算的同时,要重点报告支出政策内容。预算执行中如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必须报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中央国债余额限额根据累计赤字和应对当年短收需发行的债务等因素合理确定,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批。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第三,严格超收收入使用。预算超收收入是政府超额完成年初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收入任务的部分。近些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超收收入动辄接近总收入的十分之一,但支出使用却很随意,导致预算约束弱化。政府动用预算超收收入安排支出,虽然没有使年初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但却部分变更了年初预算。各级人大要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审查和监督。确需当年安排支出的,也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及时向人大通报情况,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未经批准当年不能使用。
第四,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和财政政策逆周期调节的需要,依法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削减支出或增列赤字并在国债余额限额内发债平衡。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市、县级政府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
加强和改进预决算公开透明监督
公开透明是现代财政制度的基本特征。财政预算收入来源于公民纳税,税收上来之后如何支出、如何使用,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什么事,应该让老百姓知晓。
第一,完善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预决算信息包括管理体制、分配政策、编制程序,以及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等。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扩大部门预决算公开范围,除涉密信息外,中央和地方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细化部门预决算公开内容,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经济分类公开政府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
第二,推动全过程公开。依法督促预算公开,从预算编制到执行、调整、决算以及最后的审计,所有的内容全部公开。不仅推进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等情况公开,也要推进部门预算、决算、报表公开。
第三,做好公布后整改监督工作。预决算公开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敢不敢公开、愿不愿意接受人民监督的问题。对存在问题和疑问,各级人大要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和公民的询问,刨根问底,释疑解惑。对典型案件,还可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形成舆论压力。要按照统筹协调、分层次、分步骤原则,推动依法有序公开,做好公布后整改工作,健全长效机制,促进预决算公开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
加强和改进预决算绩效监督
各级人大要高度重视预决算绩效问题,不仅要从合法、合规、合理方面,更要从效率、效益、效果方面,切实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让用钱受监督,使花钱不容易,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及时拨付和合理、有效地使用。
第一,加快预算绩效管理改革。各级人大要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把绩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贯穿于财政资金监管的全过程,强化支出责任和效率意识,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各级预算单位和所有财政资金,将绩效评价重点由项目支出拓展到部门整体支出和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支出结构、完善财政政策和科学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第二,推进预算支出绩效考评。各级人大要不断完善绩效管理和考核办法,扩大绩效评价覆盖面,注重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要不断完善绩效管理和考核办法,监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落实预算安排、预算调整确定的各项重点支出,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追踪问效,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推动财政资金优化配置。各级人大要进一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统筹社会资金和财政资金的使用,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公共事业、公益事业,使政府花尽量少的钱、办尽量多的实事,向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
④ 删除: 预算执行情况。 那预算执行情况由什么单位来监督
这是《预算法》对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职责的要求,其一是财政部门负有监督检查本级专各部门预属算执行的职责;其二是政府各部门负有向本级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职责。法规条文如下:
第八十八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十条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⑤ 试论述我国财政预算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拜托了各位 谢谢
财政预算是政府活动计划的一个财务反映,是政府调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但当前,基层政府忽视了预算管理在政府财政中的重要性,使得财政预算存在着众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通过阐述预算管理在政府财政中的重要意义,对如何发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的作用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加强政府财政的预算管理,提高政府财政的预算效率。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3/view-3714587.htm 政府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预算的执行是财政收支的筹措和使用过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预算管理在政府财政中,不仅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而且还能提高政府部门的运行效率。但由于基层政府的财务管理,忽视了预算管理的重要性,致使财政收支矛盾较为突出。因此,研究预算管理在才政府财政中的重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预算管理在政府财政中的重要意义 预算管理对政府财政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预算管理对政府财政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有利于明确政府与公民的权力和义务、促使政府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和规范政府整体的财政收支行为,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明确政府与公民的权力和义务 我国在预算公开方面起步较晚,随着民主政治深入人心, 政府执政理念的增强与民众民主意识的提高,要求预算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越大。政府作为公民代理人,有义务公开财政预算, 公民作为委托人,有权力要求政府公开预算。预算管理在明确政府与公民的权力和义务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预算的内容要体现民意,通过预算可以明确政府与公民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促使政府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 公共预算是政府分配和使用公共资源最重要的政策手段之一,通过预算可以促使政府为公民提供最优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与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财政活动都应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政府预算作为公共权力配置资源的规则,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为公民提供公共商品和服务,能让公民公平享受社会资源,从而使更多的民众生活得更好, (三)规范政府整体的财政收支行为 政府预算是政府组织和规范财政分配活动的重要工具,政府收支分类是财政预算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通过预算能规范政府的收支行为。政府预算直接关系到财政预算管理的透明度,政府预算能真正体现其本质实现其功能,预算资源集中统一配置、预算收入税式化、预算信息明细化和预算监督全程化,有利于规范政府整体的财政收支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部门预算的约束力。 二、如何发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的作用 加强政府财政中的预算管理,发挥好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的作用,可以从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形式、改革财政预算编制方法、合理调整财政支出范围、建立财政绩效预算体系以及加强对政府预算的监督五个方面入手。 (一)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形式 发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的作用,要实行以部门预算为基础的综合财政预算形式。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形式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把预算内外两块资金有机结合起来,建立统一的预算管理体系。二是以编制部门预算为突破口,规范完善部门预算编制,增强预算的综合性和完整性,推动财政管理不断走向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改革财政预算编制方法 改革预算编制方法,有利于发挥预算管理在政府财政中的重要性。改革财政预算编制方法可以从三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打破传统的“基数加增长”的预算编制办法,引入零级预算和弹性预算。二是由财政部门对下年的经济形势进行预测,使各部门预算编制更加符合政府的宏观经济发展要求。三是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政府收支分类改革的规定,实现预算的定额定员标准化。 (三)合理调整财政支出范围 优化支出结构,合理调整支付范围。不仅要调整和减少维持性支出的范围,使财政将重点转到社会公共需求这方面来,而且还要深入优化支出结构。优化行业内部的支出结构和提高环保、教育等方面的预算支出比例。另外,合理调整财政支出必须遵循下述三个原则,即政府职能必须得到充分体现;效率和公平指标必须得到落实;必须要遵循法律法规。 (四)建立财政绩效预算体系 构建财政项目评价体系,有利于构筑公开透明的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在预算支出管理中建立一个以绩效为核心,以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为基础,以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为重点的财政绩效预算体系,使政府财政中的预算管理从封闭式管理为透明式管理,实现预算专业化职能部门业务协同发展,切实抓好预算管理工作,有助于最大化地预算管理在政府财政中的作用发挥。 (五)加强对政府预算的监督 完善预算体制改革,加强对政府预算资金的绩效监督,要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对分离又相互制约的预算管理体制。加强对政府预算的监督,全方位推进财政预算监督体系建设建立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财政监督运行机制,切实提高人大计划预算监督的有效性,有利于增强预算报告详细度和透明度。 三、结束语 总之,基层政府只有充分意识到预算管理在政府财政中的重要性,通过大力开展部门预算,实行综合财政预算形式,改革财政预算编制方法,合理调整财政支出范围,建立财政绩效预算体系,加强对政府预算的监督,才能发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的作用,使政府预算管理更加科学化、精细化,进而促进政府预算效率和预算管理水平的提高。
⑥ 预算监督的方式包括()
我做的题说的是AB,但根据书上我觉得是AD,实在要找错就是D没说是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⑦ 中国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预算监督体系
每个国家的财政预算只要一出现就必定有相应的财政预算监督体系,因为现在只要大一点的企业帐目复杂性就不能通过账目审查之外的手段解决问题,更不用说国家这种经济体,预算监督体系肯定是伴随着财政预算体系相伴而生,乃至更早的时候在红军时代就已经出现。
一国的预算是由各级政府的预算组成,而各级政府的预算是由该级政府所辖的公共部门预算组成,相互之间有复杂的预算资金往来关系。因此,财政预算体系是指由各级政府的预算以及各级政府的公共部门预算组成的一个体系。例如,中国的《预算法》就明确规定,一级政府设一级预算。中国政府分五个级次:一是中央政府;二是省级政府(包括自治区和直辖市);三是市级政府(指设区的市级政府,包括自治州政府);四是县级政府(包括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五是乡级政府(包括镇级政府,民族乡、镇)。因此,中国的预算体系也由这五级预算组成。但有些不具备条件的乡级政府经省级政府认定批准后可暂不设财政预算。从世界各国的做法来看,预算体系也多由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预算组成。预算的基本程序有四个阶段:编制、审批、执行和决算。在编制阶段(新预算年度开始之前),预算管理部门确定财政支出总额,再按部门确定最初的分配方案,各支出部门(职能部门)对最初方案提出反馈意见之后,再编制预算草案。预算管理部门与各支出部门之间经过几个来回的修改与反馈,形成最终的预算草案,进入审批程序。在审批阶段,立法机关首先审定总体预算规模,再由专门的委员会对预算草案逐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立法机关批准后,成为正式财政预算,并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执行阶段,各收入机关依法及时、足额地完成财政收入计划,预算管理部门根据预算对政府所属的职能部门拨款,各职能部门根据拨款履行其相应的政府职能。在决算阶段(预算年度结束之后),各职能部门和预算单位对执行结果进行总结,编制决算,经预算管理部门汇总后,交立法机关审计和审批。在预算形成与执行的过程中,财政部门是编制预算、预算拨款和预算监督管理的政府职能机构。
⑧ 公共组织财务监督的监督主体是什么
财务监督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以下从财务监督的主体、内容、范围以及监督实施的时间和时限等五个方面探析财务监督的种类。 监督主体是指执行监督的一方。按照监督主体分类,可将财务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
1、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指公共组织自行组织的、由内部机构或人员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其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提出意见建议的一种监督活动。其主要目的是健全公共组织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共组织财务管理的自我监督机制,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公共组织自觉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查错纠弊,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在公共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中,财务监督的大量工作是由公共组织自行组织完成的。
2、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是指由公共组织外部有关机构和人员对公共组织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包括:由主管部门或者财政、财务、审计等部门对公共组织财务活动进行的监督;由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的联审互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国家规定对公共组织财务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其目的在于监督检查公共组织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防止腐败行为滋生蔓延,确保公共组织财务活动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 财务监督按监督的对象分类,可分为财政财务监督、财经法纪监督和经济效益监督。
1、财政财务监督
财政财务监督是指对公共组织的会计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及其所反应的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所进行的监督,以此检查各公共组织的财务收支活动是否存在问题,是否严格执行了有关的收支管理规定及办法,有无违反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的行为,会计处理上有无技术差错,从而督促各公共组织及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其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确保国家财政资金的正确有效使用。
2、财经法纪监督
财经法纪监督是指对公共组织和个人侵占国家财产,损失浪费,行贿受贿以及其它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它是财务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财经法纪监督通过对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的不法行为的监督审查,保护社会主义财产安全,保障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的严肃性,并加强各公共组织及人员的法制观念,促使各公共组织依法办事,避免贪污、盗窃、损失浪费、行贿受贿及私设“小金库”等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3、经济效益监督
经济效益监督是指对公共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以此检查公共组织在工作和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敦促公共组织改善经营管理,厉行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杜绝花钱大手大脚、乱花乱支等铺张浪费的行为,充分挖掘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和经济运行效益。 财务监督按监督的内容范围可分为全面监督和专题监督。
1、全面监督
全面监督是指对公共组织一定时期内所有财务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比如:对公共组织一个预算年度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的全面监督。全面监督的范围广,内容多,涉及公共组织财务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如涉及预算、决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定员定额管理,专用基金管理,专项资金管理,结余管理等,还包括对会计报表、账薄和会计凭证的检查,以及对公共组织业务工作及其成果、人员编制等情况的监督。全面监督一般在年终进行,也可根据需要临时确定监督时间。全面监督由于涉及面广,内容多,工作量大,要求高,一般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
2、专题监督
专题监督是指对公共组织的某一项财务活动进行的监督。比如:对公共组织事业收入情况的监督,对公共组织某年的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开支情况的监督,对公共组织债权债务结算情况的监督等,都属于专题监督。专题监督的内容视财务管理的需要或针对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存在的问题而定,具有内容单一,针对性强的特点,使用起来有较大的灵活性,可视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专题监督可对公共组织财务活动进行深入的检查监督,便于发现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提高财务管理工作质量。 按照实施监督的时间来分类,可将财务监督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1、事前监督
事前监督是指在公共组织财务活动实施以前所进行的监督。比如,对预算或计划执行前进行的监督,对某项业务开展之前的资金准备情况的监督等,都属于事前监督。事前监督是一种积极的、预防性的监督,它对防止决策失误,加强预算、计划、预测、决策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可行性,避免因计划不周所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防止错弊,防患于未然,保证财务活动的合理性、有效性,提出建设性意见,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等,都有积极作用。
2、事中监督
事中监督是指在公共组织财务活动进行过程中所进行的监督。比如: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都属于事中监督。事中监督贯穿于公共组织财务活动的始终,涉及公共组织财务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通过对公共组织预算、财务收支计划、费用开支标准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财务活动进行事中监督,便于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保证公共组织正确执行预算及财务制度,确保各项收支按照预算进行安排,促使公共组织依法组织收入,节约各项支出,确保资金的安全及节约、有效的使用,从而保证公共组织财务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
3、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是指在公共组织财务活动发生以后对其结果进行的监督。比如:对公共组织决算编报进行的监督,对各项资金最终使用结果进行的监督,都属于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可定期进行,也可不定期进行。一般在某项财务活动完成以后或在年终时进行。事后监督主要检查监督公共组织年度决算情况、各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等等。通过事后监督,有助于总结推广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财务监督从实施的时限上看,还可分为经常性监督、定期性监督和不定期监督。
1、经常性监督
经常性监督是指对公共组织财务活动实施的日常监督。比如:每天对库存现金进行的清查、盘点,平时对 各种物质、设备的保管、领发及使用情况的检查,都属于经常性监督。经常性监督是财务监督的主要形式,通过对公共组织的各项财务活动进行随时的、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可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保证公共组织正确执行预算及财务制度,保证公共组织财务活动顺利进行。
2、定期性监督
定期性监督是根据一定的周期,对公共组织全部或部分财务活动进行的常规性监督。比如:按会计制度规定,各公共组织应按月、按季或按年编报月度、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决算),并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监督。这种定期进行的监督就是定期性监督。通过对公共组织财务活动进行定期监督,便于各公共组织定期检查工作,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管理。
3、不定期监督
不定期监督又可分为临时性监督和规定性监督两种。临时性监督是为了了解被监督对象的工作情况而进行的突击性检查。比如:有人反映或有迹象表明公共组织现金管理中存在问题时,可对库存现金进行突击检查。这种临时性监督往往根据线索,针对问题,突击实施,而使有关人员不及掩饰,使存在的问题暴露无遗,有利于及时发现管理中的问题与不足,对于防止不法行为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规定性监督是有关法规明确规定的不定期监督,例如,某个项目完成,应向有关部门报送专题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⑨ .试论述如何加强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
加强从全国到地方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的具体方法:
是《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应予修订。二审稿未对现行《预算法》第1条“立法宗旨”作任何更改,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陷。因为,《预算法》的立法宗旨体现着预算法的根本价值追求和基本精神,它不仅对《预算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建构(包括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制度)具有统领作用,而且对预算实践也深具指导意义。而我国现行《预算法》颁布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初期的1994年,迄今已过去19年,其立法宗旨更是几乎照搬了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第1条的规定,过于强调国家的中心地位与预算的宏观调控等管理工具性职能,由此导致《预算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政府行政主导色彩十分浓厚,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的规定则相当抽象、单薄,纳税人人民对政府预算的监督规定更是空白。预算实践中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也被视为可有可无的东西,而这显然不符合近20年来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的我国现实情况的需要。
是预算编制的全面性、完整性的规定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预算编制部门应予以大力充实和加强。预算编制的完整、准确、真实、统一是实施有效的预算审查、监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与全面预算审查监督是相辅相成的。所以在不少国家除了在《预算法》(或财政法)甚至《宪法》中明确规定全面预算管理原则外,还多以法律的形式对预算编制的主体及编制依据、原则、程序、规则等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我国《预算法》修订二审稿虽然在第4条、第5条明确规定了全口径预算体系、全面预算管理原则等内容,并在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中增订、补充了若干预算编制依据、原则要求等方面的规定,但总体来讲这些规定主要或者说基本上只是针对最狭义的公共预算编制而言的,而对于我国现已总额多达6、7万亿元之巨的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预算,二审稿不仅规定其收支范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其有关编制、执行和实施步骤,也空白授权由国务院依据《预算法》作出规定,瑏琐在法律层面形同空白,这实际上存在使这三类预算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的制度性风险。再加上我国现行《预算法》对预算编制的时间缺乏规定,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实践中按《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编制预算草案只有一、二个月时间,我国财政部门审核、汇编预算的人员又非常有限,所以政府提交给人大审查监督的预算草案简陋粗疏也就可以想见。对此,我们需要通过修定《预算法》细化各类预算编制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延长预算编制周期,大力充实现有预算汇编部门力量,最好是新设专门编制部门加以改变。笔者建议在国务院成立正部级的行政管理与预算编制办公室,在各预算部门亦成立相应的预算编制办公室,在总理、各部门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预算编制办公室应实行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以吸引优秀专门人才。同时,为做好财经规划和预算工作的组织协调,建议成立国务院财经规划和审核委员会,作为跨部委的财政预算决策协调机构,其职责是规划中长期总体财经政策、确定年度财政预算整体方针和方案、审查各预算部门预算草案、在特别情况下协调部门预算编制工作。
是人大对预决算实质审查规定的相关配套制度仍然有待改革和完善。《预算法》修订二审稿新增了不少规定,诸如要求报送各级人大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对预算草案、调整预算草案、决算草案提前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要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并反馈意见;结合审计报告审查决算等。这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克服会期短、代表审查能力不足而又需要实质审查预决算草案提供了较为现实的解决办法。目前依然存在的问题是,我国各级人大财经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预算工作机构的人员职数很少、职权任务过重、预决算审查能力严重不足。对此,建议在各级人大新设预算专门委员会专司预决算草案审查、审议、监督、评价等方面的工作,同时,应大力充实现有各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中的专业人员,增强其预决算审查、政策分析的能力。另外,本应作为人大重要依靠力量的预决算专业审查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在我国现行体制上却隶属于政府,这让各级人大对预决算草案的实质审查深受影响,与国际上较为通行的惯例是隶属于国会或直接对法律负责也相左,从长远发展看我国应将审计机关改属人大,但这需要修改我国《宪法》、《审计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是引入公民参与预算,强化公民对政府公共收支的社会监督以及对人大履职的再监督。现代预算是公共预算、民主预算,赋予公民对预算结果享有知情权、对预算决策过程享有一定形式和程度的参与权,不仅是预算民主(直接民主)的逻辑必然,也是克服代议制民主弊端(即在间接民主中公民个人能力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代议者人大代表又可能怠于或者滥用预算权力)的现实需要,这不仅有利于公民直接监督政府的公共收支行为,而且可以通过对监督者人大的再监督督促其切实履行审查监督的职责。这在我国当前各级人大预算监督普遍乏力的情况下尤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公民参与预算的基本前提和最低要求是预算事务和预算信息的公开,这首先要求在法律层面应确立预算公开制度,就预算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内容、公开的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一点在《预算法》二审稿增订第11条中已经有了初步规定,但该条第4款“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却依然折射出强烈的行政主导色彩,对此必须加以改正,必须强调由人大立法主导预算公开的内容及其进程,并对不依法公开的行为实施问责。至于公民对预算事务的参与,不应仅仅停留于“知情”的层次,而应通过在预算决策、执行与绩效评估过程中安排相应的公众参与制度,如预算征询制度、预算草案会议前公开制度、人大会议旁听制度、预算听证制度、预算绩效公众评价制度、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等来实现社会公众参与预算的程序化、规范化。
是应补充和完善预算法律责任规定。我国现行《预算法》关于预算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的条款只有寥寥三条,预算违法行为种类规定过于简单、预算违法行为责任形式单一(仅为行政责任)且过轻,实践中更多的预算违法行为的查处是依照低位阶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的。这种状况使得对预算违法行为惩处的威慑性不够、责任追究又总体上停留在行政体系内部,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审查、监督的权威性、有效性未能借助于相应的法律责任设定、责任惩处追究机制加以确立。二审稿中虽然相对细化了预算违法行为的种类、增加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瑏瑥但预算违法行为追究依然是以行政处分为主。因此,应考虑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进一步细化预算违法行为的种类、适当增加经济责任规定。当然如能在条件成熟时修订《宪法》增加有关预算违法行为的政治责任,将更有利于人大对政府预算全方位监督的实现。
是应加快财政、预算、税收等财税立法步伐,提高立法层次,切实实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全过程的立法监督。立法监督是人大对政府预算全方位审查监督中的十分重要甚至是最重要的一环,只有健全和完善了财政、预算、税收、规费等方面的法律,减少对政府部门立法的空白授权、概括授权,真正做到财政、税收事项的“法律保留”与“法律优位”,确立法律的权威,才有可能切实实现预算编制、执行、监督、责任追究等严格依法地进行,才有可能把人大及其所代表的人民的意志贯穿在预算过程的始终,保障人民大众的公共需要最大化实现。
人大对政府预算全方位审查监督的要义与目的:
对政府预算进行审查、监督,是我国《宪法》、《预算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审计法》等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设机关(常委会)的职权,②其目的在于保障国家的最高主权者——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其选举的代表规范、控制和监督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以确保财政收支规模科学适度、财政收入课赋公平合理、财政资金支出使用公正有效,保障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进而保证人民大众的公共财政福利和社会公共需要能够得到最大化的实现。
政府预算作为现代公共财政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弥补市场失灵、服务于社会公共需要的公共预算。它是对某一财政预算年度内的政府收入和支出的预先估算,是由众多法定主体依法定职权、按法定程序和规则编制、审查和批准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统筹可得公共经济资源(即财政收入)在潜在的支出项目中权衡、抉择以求社会公共需要最大化实现的公共选择行为。这种选择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从表象上看,政府预算的结果体现为经中央或地方立法机构审议批准的一系列静态纸面预算文件,是按一定标准分门别类地列入了政府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特定表格及相应文字说明;而从实质内容审视,政府预算体现为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监督等一系列既有相对独立程序而又相互交叉影响的动态决策过程——政府预算的编制、审批是对政府财政收支计划的安排,预算的执行是对财政收入的筹集和支出的使用,财政决算是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预算的调整与监督则是对预算编制、执行的调适、变更与监控、纠正。对政府预算的理解必须从静态的纸面形式和动态的活动过程两方面来整体把握,否则即有可能片面。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的代表对政府预算实施全方位的审查、监督,或称全口径预算管理。预算的全面性、完整性管理,其实质要义是指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实施规范化、法治化的动态管理、监督和控制。详言之,各级人大对政府预算全方位的审查、监督,不仅要求将政府的全部财政收支技术性地、规则性地列示于统一的静态预算文件,其更深层的意义在于要借由动态的预算过程将政府的一切收支活动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纳入人民及其代表(人大)的监控视野,实现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最高主权者、预算资金的来源者暨预算支出的受益者——人民对政府财政收支活动的直接或者间接的参与、控制和监督,实现代国家的公共财政暨公共政策治理,进而实现预算委托人暨受益者的人民的公共福利最大化。
因而,要真正实现各级人大对政府预算全方位的审查监督,我们就必须高度重视和确立预算的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同时对此又绝不能仅仅从静态的纸面来理解,而是更应从人民及其代表是否能够切实对整个预算过程实施规范化、法治化的动态监督和控制来予以评断,应从政府预算“静态纸面编列全面”与“动态过程监控完整”来全面把握这一原则,并据此统筹设计,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相关的预算审查、批准和监督的具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