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捐款应该自愿,但是单位强制捐款,而且不捐的大会点名,侵害隐私权吗

捐款是自愿的,单位不能强制员工捐款,不捐款在大会上点名是侵犯隐私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1)监察捐赠扩展阅读:

案例:

2011年3月22日下午,在娄底市第一中学,有学生出示了粉红色的“致初二年级家长的一封信”,信称:绝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初二年级是娄底一中唯一没有多媒体教学的年级,呼吁家长们自愿捐款不低于300元。“

该同学介绍,21日下午,老师给每个学生发了一份,要求第二天就交钱。老师虽然说捐款是自愿,但也说了“不捐款的同学上多媒体课时,就站到外面”等话。截至22日下午,初二45班有28个学生交了“捐款”。

娄底一中称,学校对捐款的事并不知情,是部分家长自愿发起的。娄底一中副校长曾佑平说,22日下午,学校已组织初二年级所有班主任召开会议,责令各班把已收上来的钱退回。

娄底市教育局纪委监察室主任罗雪华说,22日上午,就有家长举报娄底市一中“让每个学生交款300元”。目前教育局正在调查,会尽快彻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㈡ 私营企业协会接受捐赠的现金用于购买车辆纪检监察机关应该怎么处理,

他们不会对你们有任何处理。

因为你们是会员管理制度,而不是政府审计管理/

㈢ 是否建立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监督机制是什么意思

我国地域广大,灾害发生频繁,救灾款物管理应制度化、规范化。

(一)建立和完善备灾救灾体系

地震救灾的基本生活物资如矿泉水、方便面等,相当部分通过空运等方式运送,成本太高(有的一瓶矿泉水达到5元/瓶,一般的也要1多元/瓶),存在资源的浪费情况。因此,在应急状态下,如何快速、有效、低成本地组织救灾物资,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笔者建议遵循救灾基本生活物资就近提供的原则,备灾部门应建立救灾物资供应名册,应直接从备灾生产中就近生产和提供,减少基本生活物资的长途运送,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

(二)建立应急状态下的资金物资管理制度

地震事发突然,在救灾款物的管理上,有时不太可能严格执行正常状态下的管理制度。因此,有必要建立应急状态下的救灾款物管理制度。要充分考虑到在灾害发生后,大量物资的收发工作主要是志愿者参与的具体情况,建立起既保证资金物资的安全,又能保证救灾工作正常进行的符合实际的应急制度。

(三)补办物资收发手续

在紧急情况下,对于救灾物资的收发采取特事特办的做法,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一旦救灾工作逐渐进入正常程序,则需要全面清理前期物资收发情况,补办物资收发手续。

对于确实不能完善手续的,建议单独造册、专门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后期物资管理,则手续必须完善,否则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建立定向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层级反馈制度和捐赠款物使用结果反馈制度

对于定向捐赠款物,目前采取“层层下拨、逐层分配、分级管理”的方式,致使捐赠款物使用结果的信息难以准确归集和公布,捐赠人和社会各界对定向捐赠的最终使用结果以难以知晓。这就可能影响到境内外广大捐赠人的积极性。

笔者建议采取定向捐赠款物的层级反馈制度,建立“定向捐赠款物分配与发放跟踪卡”和填报“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反馈报表”,以此为基础向社会公布一一对应的定向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同时,向每个捐赠人书面反馈“捐赠款物使用结果”(若数量太多也可以只对大额捐赠书面反馈,而小额捐赠采用公示方式反馈),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完善捐赠款物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制度

笔者建议采用以下形式:

  1. 实行捐赠账册公开制度。社会要求对捐赠物资信息实行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接受捐赠的部门或单位应顺应民心,公开捐赠款物的专门账册,供社会各界查询。

  2. 2.分类公开捐赠款物信息。对于捐赠款物,均应公布其来源、数额、分配去向、用途、数量及使用结果(数额)等信息。对于定向捐赠款物,应努力做到一一对应,说明捐赠款物的来龙去脉;对于非定向捐赠款物,也应按规定公布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 3.建立捐赠款物信息数据查询库。将全部捐赠款物信息输入数据库,查询人可通过输入捐赠者姓名或名称查询捐赠款物的信息,也可通过输入捐赠金额等其他参数进行查询,这样将极大地方便群众。

  4. 4.建立有关部门管理费用提取使用的公开制度。有关部门在管理救灾物资和资金时,要发生相应的成本费用。是否提取管理费,这是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公布管理费提取及使用情况,并应将此制度化。

  5. (六)定向捐赠款物应按规定调剂分配

  6. 定向捐赠的款物,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同一项目的情况下,接受捐赠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调剂使用。如都江堰市聚源中学,通过红十字会的定向捐赠资金就超过一亿元,对于这种捐赠款项过于集中的情况,可按《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等规定进行调剂分配。

  7. (七)统筹规划灾后重建资金的合理使用

  8. 灾后重建工作量巨大,涉及的资金物资数量也很大。如何有效合理地使用重建资金,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问题。笔者建议:要对各种灾后重建资金的来源加以统计,如定向和非定向资金,、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投入的资金等。对重建资金的分配要统筹考虑,比如,要合理安排定向捐赠资金的使用方向和领域,如果捐赠资金过于集中,在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对于公益性社团组织的资金,要尊重这些组织的自主性,由这些组织按规定程序对资金自主使用;对于没有得到定向捐赠和社团资金支持的灾区,则由统筹安排,确保灾后重建资金分配的公平、公开和透明。

  9. (八)规范救灾款物账册登记和实物管理工作

  10. 物资接受单位应派专人负责补办物资收发手续,补充完善款物的账册登记,切实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专户存储、账目清楚。同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公布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11. (九)建立捐赠物资价值和品质鉴定制度

  12. 捐赠物资接受单位不具备对物资品质和价值进行鉴定的能力,可能会导致公益性捐赠物资出现假冒伪劣和价值虚高的情况,个别捐赠单位甚至可能利用公益性捐赠可以按年度利润总额12%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而国发〔28〕21号文则规定汶川地震捐赠可全额扣除)的税收政策,进行不正当的税务调整,从而给国家造成损失。笔者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规定,建立捐赠物资价值和品质鉴定制度,配备价值评估人员和质量鉴定人员参与捐赠物资接受工作。

㈣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要依法接受哪个部门的监督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此外,在内部组织结构上,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㈤ 保险产品能否向监管部门捐赠

不能,一是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品种,保险公司是商业经营,不能对某部门无偿提供。二是监管部门如果接受捐赠,涉嫌利用监管职权牟取不当利益,严重违规。

㈥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哪个部门的监督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红十版字会应当及时聘权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民政部门的监督。
此外,在内部组织结构上,修订后的法律规定,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㈦ 公司强制员工捐款犯法吗

违法,侵犯了对其所有财产的处分权,强制或变相强制捐款不仅违反民法的财产处分公平自愿的原则,也侵犯了个人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一条: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第三十二条: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7)监察捐赠扩展阅读:

2013年湖南省长沙县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要求各级各部门把“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动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重要工作。

县民政局布置任务,要求公职人员、教师甚至普通工人每天捐赠一元钱,并从去年起将每人一年的捐赠额凑整至400元;县慈善会则在县财政局开设专门账户接纳捐款,去年到账捐款312万元(9月1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近年来,道德逼捐、行政强捐的行为屡见不鲜,而很多捐款者迫于种种原因往往会选择默默忍受。摊派捐款任务的背后,从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一种滥用职权心理。

尊重捐款者的意愿,是相关单位在组织募捐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捐款是一种内心自发的慈善行为,彰显出人性温暖的一面,有助于集聚社会正能量;而假借自愿的名义,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变相强捐,会打击捐款人的慈善热情,也不符合公益的本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石门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全文)

参考资料来源:湖南公务员考试网—对强制捐款须有强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