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首付交了,房子却烂尾了” 多地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据中新经纬客户端不完全统计,进入下半年,包括福建、银川、石家庄、资阳、荆州、黄石、桂林、蚌埠、衢州等多地,相继出台或完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规定,北京则开展专项检查,预售资金监管趋于严格。另外,一些地方和房产机构也强化二手房交易的资金存管。
业内认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一直都有,但现实情况是,购房人的房款没有进入到监管账户,而进入到监管账户的资金又被开发商随意支取、用作他途,进而诱发工程停摆甚至楼盘烂尾。此次收紧,就是要保证资金运转的安全性,防范房地产领域的金融风险。从实际操作上,未来要不断强化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的进入与流出。
预售资金被挪用 楼盘烂尾仍存

商品房销售多是预售形式,即购房人将定金、首付款、贷款等资金预先支付给开发商,开发商将这笔钱用于工程建设。为防止开发商将资金用作他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逐渐形成,开发商将预售资金存入商业银行的专用监管账户,在建设进度达到一定标准后,经由政府主管部门、银行审核,划拨相应款项,资金不得随意支取、使用。
但预售资金被挪用的现象屡见不鲜。今年,某知名房企在北京打造的豪宅项目,被准业主曝出开发商挪用资金监管账户中的资金,导致施工方没有收到施工款,工程停摆。今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房管局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回复准业主称,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项目预售过程中,购房款应直接存入专用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除定金外的其他商品房预售资金”,因开发商曾在销售房屋过程中违反了上述规定,该局已于2019年3月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今年10月,有网友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称,开发商中迪国际恶意透支监管资金并挪作他用,导致没有足够资金修建剩余楼盘,工程自9月初停工至今。之后,四川德阳市住建局回复称,该局已经再次约谈中迪国际总公司负责人,督促其加快清算后复工,争取早日交付使用。
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佳红律师对中新经纬客户端表示,各地方政府对预售资金都有监管制度,以北京为例,建设主管部门会要求开发商设立一个独立的资金监管账户,要求购房人将购房款直接划转到该账户,这在购房人签署的买卖合同中有体现。但是,不少地方的开发商会让购房人将购房款划转到其他账户,有的甚至是直接划转到开发商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账户中,这样的话,开发商就可以挪用该笔资金。一旦资金无法回笼,就会出现资金链断裂,最终导致没有能力建房,出现烂尾情况。

㈡ 合肥商品房销售是否有预售资金监管政策

答案:合肥商品房销售有预售资金监管政策!

一、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

(一)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对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合肥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处)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部门,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管范围及期限

(三)本市市区范围内预售商品房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拨付及使用管理适用本细则。

(四)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该项目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合肥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查验合格证明》时止。


五、监管账户设立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设立监管账户,不得选择已被监管处暂停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监管银行。一个监管账户可以对应一个预售楼幢,也可以对应多个预售楼幢。一个监管账户对应多个预售楼幢的,应当属同一施工标段,且竣工交付时间基本相同。

监管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5个汉字以内)和加括号的楼幢号三部分组成,其中企业名称应与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项目名称应与《标准地名使用证书》上的核准名一致;预留签章名称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和项目名称组成。

监管账户不得开设网银转账业务。

(十二)申请设立监管账户操作流程:

1.建立网上楼盘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设立监管账户前,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发布楼盘信息。

2.开户资料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登录监管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申请开户资料的电子文档,并向监管处提交《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申请表》、项目规划总平面图、施工形象进度计划、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监管处向开发企业出具《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

3.监管账户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合肥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书》到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

㈢ 《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内容

6月30日又有城市发布楼市监管新规!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9日在官网发布《珠海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房企在申请预售许可证前,要在商业银行设立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等管理部门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据悉,《办法》将从今年7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要求,在商品房预售后,各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必须直接划入该商品房屋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内,不得直接划扣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挪作他用。同时,各银行必须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核准的内容、金额拨付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内的资金。

《办法》指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内累计进账总金额按10%预留,90%拨付,并按照建设工程进度,实行分步解除监管。

乌鲁木齐市6月底已正式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杜绝“烂尾楼”现象产生。乌鲁木齐市民购买期房的房款将打入开发商资金监管账户,房产部门可在线监管预售资金的存入、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一系列房地产市场乱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6月28日发布通知称,将于今年7月初至12月底启动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次专项行动的打击重点包括投机炒房、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虚假房地产广告等四个方面。

来自中国新闻网

㈣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月1日起我省计划实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 未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不得开盘销售

近日,一份《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修改稿)在杭州众多开发商中掀起波澜。在这份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联合下发的文件中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开发商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将全部纳入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银行将根据项目节点完工证明,分批次向开发商支付资金。

业内人士表示,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无疑对购房者来说更加安全,而对于开发企业来说,将会使资金流动减慢,开发速度放缓。

优先用于项目建设

所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就是开发商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在当地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号。购房者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将全部纳入该账户,由银行进行封闭式监管,开发商将不得挪用该笔资金。若开发商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需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监管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完成证明或者监管项目其他有效的资金支付证明。

其目的不言而喻。根据《暂行办法》的表述: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为保证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暂行办法》中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投资,其中包括支付项目工程款、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和法定税收,以及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

在保证本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前提下,资金账户中商品房预售资金累计总额,只有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10%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可以调用其中超出部分资金。

无资金监管不得开卖

根据《暂行办法》中规定,在10月1日以后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将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对于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时,也需要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在资金账户的证明。

若开发商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留挪用购房人房款或不将购房人房款存入所设定的资金账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立即停止该项目的销售,并勒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

大型房企影响有限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杭的绝大多数开发商手中,都已经拿到了这份《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修改稿)。

大华集团营销总监赖劲松表示,预售资金一旦纳入监管账户后,对于行业内的很多不规范的小企业将会很难发展,“资金的放大效应没有了,有多少钱就只能干多少事。”赖劲松认为。

“现在的开发商都是两个锅盖盖三口锅。”中天集团副总裁金伟成一针见血地地指出,很多小开发商,都是将一个项目回笼的销售资金投入到下一个项目中,“这些销售资金原本应该是来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支付工程款,但是很多开发商却拿去买地、放贷等等,而开发商自己却并不用多少资金实力就可以运作一个大项目。”金伟成表示,倘若不能保证足额的建设资金,就很容易出现开发商资金断裂,导致楼盘烂尾等情况。

“我们的预售款都是进总部的一个专门的账户的。”金地·自在城的营销负责人沈锋明告诉记者,上市公司有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上市公司的资金和相关制度是非常透明的,所以即便没有将预售资金打进监管账户里,也都有明确的用途。”

做到极限将现房销售

开发商预售资金被严格监管无疑会对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赖劲松表示,对于正好处在这个节点上要开盘的楼盘来说,会相应的赶在10月1日之前领出预售证,楼市的供应量可能会在这段时间内放大。

“但这只是短期现象。”著名房产评论员丁建刚指出,“长期来看,楼市的供应节奏会放缓,毕竟开发商不可能像现在这样,把A项目的销售资金用到B项目的开发去。《暂行办法》的出台会客观上提高资金的使用成本。”

对开发商的要求更高,对购房者来说则会更加安全。丁建刚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会减少烂尾项目的产生,“这个事情做到极致的话就是现房销售。”丁建刚表示,从目前的政策来看开发商还可以有条件地支取这部分资金作为工程款等用途,如果今后要求更加严格,连工程款等资金都不能支取的话,开发商就没有预先销售的热情,转而会选择现房销售了。“不过在短期内这也是不现实的,实现现房销售会将供应量放缓,供应减少,对目前这么大的需求市场来说不是件好事。”

㈤ 求《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

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预售款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
第四条(主管部门)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的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房屋产权监理处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
第五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监管协议)
开发企业应当将监管协议纳入预售方案。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根据预售情况,按幢、按建设项目分期规模或建设项目全部,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以下简称预售款专用账户)。原则上一个预售许可对应一个预售款专用账户,预售规模较大的,可设立不超过3个预售款专用账户。
涉及多个银行监管的项目,各行应将预售款项入账情况进行台账登记,定期报送牵头行确认。牵头行将入账确认后的情况及时通知各家银行。
第七条(签订监管协议提交的资料)
开发企业与商业银行签订监管协议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监管项目(按幢或多幢)的工程形象进度表;
(二)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
(三)监管项目各阶段的资金使用计划;
(四)银行要求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监管银行的职责)
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监管协议约定的监管标的(按幢、多幢或分期项目)建立商品房预售款收缴、支出台账;
(二)根据建设项目分部、分幢、分项工程预算清册、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形象进度,审核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
(三)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检查,报送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
第九条(监理单位的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协调监管)
设立多个预售款专用账户时,监管银行之间应当协调共同监管。
第十一条(监管信息的公示)
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现场公示监管协议,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注明预售款专用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应当直接进入预售款专用账户,开发企业凭购房人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开具售房收款凭据。
开发企业执行监管协议的情况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公众信息网上公示。
第十二条(用款申请)
开发企业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监管银行提交下列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
(二)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监管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三条(用款审核)
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监管协议用款条件的,应当自审核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十四条(不予核准用款)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银行不得核准使用预售款:
(一)无正当理由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
(二)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申请不符的;
(三)已拨用款未按规定使用的;
(四)开发企业未将预售款足额存入预售款专用账户的;
(五)未按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履行处罚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预售款的。
第十五条(预售款超额部分的使用)
监管银行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过程中,在保证建设工程资金使用的条件下,预售款专用账户中的商品房预售款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的总额时,可允许开发企业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还贷或调用。
第十六条(预售款专用账户注销
商品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发企业应当向监管银行申请注销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十七条(开发企业的法律责任)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款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仍不改正的,可暂停该项目的预售,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缴存、使用预售款导致的不良记录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同时抄送国土、规划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监管银行的法律责任)
监管银行未按要求受理、审核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申请资料,违规支付商品房预售款的,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不得再从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事宜,房产管理部门将相关情况告知银行业监管部门,由其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适用期限)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适用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