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
❶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中列举的职务犯罪类型有哪几类
2018年4月1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 (试行)》,该规定详细列举了国.家监委管辖的六大类88个职务犯罪案.件罪名。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
第十一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业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案.件。
第十二条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十三.条 滥用职权犯罪案.件,包括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十四条 玩忽职守犯罪案.件,包括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十五条 徇私舞弊犯罪案.件,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十六条 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今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十七条 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其他犯罪案.件,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十八条 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违反职务廉洁等规定进行权力寻租,或者为谋取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特定利益进行利益输送,构成犯罪的,适用受.贿罪、行.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规定。
公职人员违反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程序,违反财经制.度,浪费国.家资财构成犯罪的,适用贫污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规定。
❷ 监察法草案规定的监察范围有哪些
监察法草案规定的监察程序是: 第三十六条 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应当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调查、处置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履行线索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管理协调职能。
第三十七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置意见,履行审批手续,进行分类办理。
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定期汇总、通报,定期检查、抽查。
第三十八条 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成立核查组。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承办部门应当提出分类处理意见。
初核情况报告和分类处理意见报监察机关主要领导人员审批。
(2)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扩展阅读: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
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强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
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使公权力始终置于人民监督之下,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第四条 国家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宪依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权责对等,从严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坚持标本兼治,保持高压态势,形成持续震慑,强化不敢腐;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强化不能腐;加强思想道德和法治教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强化不想腐。
❸ 2020年能否实施监察官法
监察官制度是在监察法中首次提出的,迄今尚未在部分地方或部门开展试点。
1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下简称《公报》)。《公报》明确,2020年要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并推动研究制定监察官法。
今年将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
全会提出,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做好纪检监察工作意义重大。要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其中还提到要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推动研究制定监察官法。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简称监察法)。出台此法是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央纪委法规室主任、监察法起草组成员马森述曾指出,制定监察法,有利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有利于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探索中国特色监督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今年是《监察法》正式施行第三年,中央层面提出要在今年制定监察法实施条例。
南都记者注意到,早在2018年4月,监察法通过施行不到一个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就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创制政务处分。同月还制定出台《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六类监察对象的具体范围,列明了监委管辖的88个罪名,明确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管辖分工和协调等事项,为监察机关履行好职责提供了制度保障。
2019年7月,经党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印发《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有关负责人表示,《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作为监察法的实施办法,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与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国家法律有效对接,将发挥推进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的重要作用。
制定监察官法被纳入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监察官法则在监察法表决通过的当年就已被提上立法日程。
南都记者注意到,按照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将深刻把握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的基本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有条不紊推进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等法规项目的起草工作。2018年9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监察官法被纳入。
2019年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第三次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新闻发言人岳仲明首次亮相,介绍立法工作相关情况。
据岳仲明介绍,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岳仲明表示,2020年要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将制定监察官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社会救助法、法律援助法等。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近日撰文指出,改革领域的立法通常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固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至今已近三年,但监察官制度却是在监察法中首次提出的,迄今尚未在部分地方或部门开展试点,在短期内恐怕也难以形成比较全面、稳妥、有效的经验做法。倘若匆忙制定,可能导致法律内容脱离现实,从而难以为预期的监察官制度提供良善的规范和指引。
秦前红建议,从立法思路层面考虑,制定监察官法宜遵循“宜粗不宜细”的思路,即只对相对宏观和实践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作出规定;至于更为细致的内容,可以先不做规定,经过实践探索后,今后可以通过修改法律的方式加以完善,以免规定过于细致限缩了实践探索的空间,以及实践突破规定的情形发生。
❹ 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派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二条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
❺ 监察委员会之间是什么关系,上级监察委对下级有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5)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扩展阅读
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章对于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范围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
❻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 )确定。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如下:
1、第十六条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2、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6)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扩展阅读
1、监察“管辖争议”,是指对于同一监察事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都认为自己具有或者不具有管辖权而发生的争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发生管辖争议之后,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监察机关,由该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由哪一个监察机关管辖。
2、“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是指同发生管辖争议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均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上级监察机关。这一规定的基础是隶属关系,比如,同一省的两个地市监察委员会的共同上级监察机关,是该省监察委员会;两个县级监察委员会,如分属同一省内的两个不同地市,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还是该省监察委员会。
3、需要注意的是,监察机关在工作实践中,既不能越权办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也不能放弃职守把自己管辖的监察事项推出不管。如果不能依法确定某个监察事项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要及时请示上级监察机关予以明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❼ 监察委员会上下级之间是如何管辖的
《监察法》对上述问题有如下规定:
第十六条第二款: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第十七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察机关发生管辖争议之后,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监察机关,由该上级监察机关确定由哪一个监察机关管辖。
(7)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❽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如何解决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监察法》原文条款:
第十六条第三款: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❾ 什么是监察机关对监察事项的提级管辖原则
提级管辖是对分级管辖制度的必要补充,便于处理一些难度较大的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首先要按照一般管辖的分工,管好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如果按规定应由下级监察机关管辖的事项,上级监察机关也都去办理,管得过多,不仅管不过来,也不可能管好,不利于发挥下级监察机关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影响监察工作有序、正常开展。上级监察机关办理下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