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纪委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的情况,具体形式有哪些

作为纪检干部,必须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监督是一种自己对自己的监督。自我监督是拒腐防变的第一道防线,也是至关重要的防线。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仅靠外在的监督是不行的,必须强化自我监督,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意识,不断加强自身党纪政纪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和依规办案的观念;必须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的作用,加强对中央和各省区市纪检干部的执纪监督,持续推动组织和制度创新,把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引向深入,确保监督执纪权力始终在制度的笼子里规范有序运行。
作为纪检干部,必须接受党内监督。党内监督主要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进行的监督。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仅依靠自我监督是不够的,还必须接受党内监督,让每个纪检干部按时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以及各种集体活动,自觉接受支部、小组的监督;必须要利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切实做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必须采取公报、通报、报告等形式,定时地发布纪委的工作情况,同时定期举行党员民意测验,对纪委干部的工作进行评定。
作为纪检干部,必须接受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包括人民群众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等。建设一支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干部队伍,除了加强自我监督和接受党内监督以外,还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如通过对外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发放监督卡,以及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走访等方式,受理群众对纪检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控告,拓宽群众监督渠道;通过举办纪委开放日活动,邀请社会各界走进纪委,广泛征集人民政协、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对纪检干部的意见和建议,为纪检干部“把脉问诊”;通过努力提高与媒体打交道的能力,主动接触媒体,坦言工作得失,及时在新闻媒体公开纪检工作,让媒体记者监督纪检工作,规范纪检干部执纪行为。

『贰』 试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监督的主要方式有哪几种

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进行监督:
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2、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
3、审查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
4、质询和询问。
5、视察、检查和调查。
6、处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
7、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

『叁』 人大的监督和政协的监督有什么区别

一、人大监督
1、人大监督的定义: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简称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是人民的神圣权利。人大监督制度,是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人大监督的性质: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
二、政协监督
1、政协监督的定义:
政协的监督是指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界爱国人士,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事务提建议、意见和批评,其中主要是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政府的监督。
2、政协监督的性质:
政协的监督属于民主监督。
(1)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不仅是我国政治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2)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而是一种以体现中国政治民主和协商合作精神的政治性监督。
(3)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依照政协章程开展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民主监督。
(4)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和我国其他各种监督一样,都可以发挥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用。
总之,人大监督属于权力监督,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政协监督属于民主监督,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肆』 如何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创新监督方式,人大一直在探索

人大监督,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关键是看监督的实效性。只有不断增强监督的实效性,才能不断提高人大监督的权威性。监督就要能够实实在在地解决问题、推动工作、促进事业发展,所以,实效性是监督的生命力之所在,切不可流于形式,走过场,搞“花拳绣腿”和“花架子工程”。
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就要充分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人大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使命,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地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牢牢地抓住关乎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坚持从人大监督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出发,灵活运用这些年形成的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和方法,与时俱进、探索创新,从而在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增强监督实效上,不断迈出新步伐、开创新局面。
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特别是各地市州、县区、乡镇的人大监督工作,其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有着人大监督的一般特征,但同时,由于所处位置和环境的不同,其监督内容和方式方法又会有着不同特点。现在,监督工作在各地人大工作特别基层人大工作中,分量越来越重,人民群众的期待也越来越高。加强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就要准确把握人大监督的一般规律与自身特点的结合,这样才能找准监督的针对性,形成自身的特色,使监督的实效不断强化。
地方人大尤其是基层人大和基层人大代表,都应该有这种“顶天立地”的自觉意识,既胸怀全局、居高望远,又把群众冷暖、百姓忧乐放在心头,坚持“问题导向”,抓实事、下实功、唠实磕、出实招、求实效,避免把监督笼而统之、大而化之、虚而论之、晃而过之,力求实打实地把人大监督工作做到群众的心坎上,让群众从切身实际中真实地感受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为此,本期杂志特意组织采写了一组来自新疆的系列稿件。这些稿件,无论是乌鲁木齐市人大的“组合监督”,还是伊宁县人大的“电视问政”;无论是克拉玛依市人大的“明察暗访”,还是石河子市人大的“持证视察”“代表接待日”;无论是昌吉市人大的“代表微信专线”,还是博乐市人大的“民情日记”,都可以看出,地方人大特别是基层人大的监督工作,只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紧紧结合当地实际,与时俱进、探索创新、求真务实,人大监督工作就会精彩纷呈,彰显出监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来。
这组报道说明,地方人大监督在增强实效方面,是大有可为的。

『伍』 全国人大如何行使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形式有四种:①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工作者有1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很大侠民法院、很大侠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质询案;②国务院、很大侠民法院、很大侠民检察院在每次常委会会议上,围绕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焦点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汇报;③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④开展对法律实施的检查。具体到本题,宪法并未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工作者10人以上联名有权对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国家大大提出质询案。

『陆』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政策监督的形式主要有

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政策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政体,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6)人大监督形式扩展阅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称为人大、人代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五年为一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大大团主持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职权:

1、最高的立法权。

2、最高的决定权。

3、最高的任免权。

4、最高的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两院”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人民代表大会

『柒』 全国人大对国务院行使监督权的形式

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工作监督。主要方式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近10年来,每次常委会会议都安排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的议程。听取工作报告,有些是例行的,如每年6月的常委会会议,都要听取审计工作报告、前一年度中央决算的报告等。但大多数是围绕国家的中心任务、发生的重大事件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的。比如,1998年夏天,我国遇到了特大洪涝灾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当年8月份举行的常委会会议上专门听取了国务院关于抗洪抢险的报告。再如,针对审判、检察机关存在司法不公,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关于开展集中教育整顿工作的汇报。此外,提出质询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监督的一种手段。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书面向常委会提出对国务院及其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
2、法律监督。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和对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按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有针对性地对法律的实施情况开展检查监督,并已形成制度,成为法律监督的一种主要形式。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都要有重点组织对几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结果由执法检查组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经常委会审议后,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在6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常委会作出反馈。这些年的实践表明,执法检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加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力度。

『捌』 人大监督法监督的特点

一、监督法的主要特点
1、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都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但是人民代表大会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且这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各种探索也需要加以规范的,因此,监督法将调整范围定位于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2、监督法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规定。对于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
3、监督法完善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形式和程序。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监督法不需要赋予其新的监督权。目前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为了进一步增强监督实效,监督法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予以规范化、程序化。
4、监督法注重处理好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关系。对宪法和有关法律已有的规定原则上只作衔接性的规定,不都照抄照搬,以增加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监督法强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民主化、公开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体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并向人民群众公开,接受人民的监督。

『玖』 人大的监督方式和程序

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看,权力机关有很多的方式来进行监督,但是在实际中,监督力度较弱,效果并不明显。
根据《立法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地方法规所确立的制度框架,权力机关进行监督行政的方式和程序主要有:
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权力机关听取报告,讨论、审核报告所涉及的内容,对政府的决策坐车全面的评价,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和要求。
2、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这是权力机关对行政进行监督的一个基本方面。
3、审查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
4、质询和询问。这是一种普遍运用的方式。质询,是指权力机关对政府的某些管理行为提出质问 ,要求被质询的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在一定时间内做出答复。询问,则是权力机关就政府的施政报告和一些议案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提出疑问,了解情况。
5、视察、检查和调查。是指组织代表对政府工作情况进行实地了解、收集信息,听取群众意见,从中发现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6、处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力机关的信访机构通过处理公民来信来访,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督促其改正。
7、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罢免是一种严厉的惩戒方式,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