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有什么不同吗人大是监督机关吗

监督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区别在于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规定的监督机关,而监督机关非法律规定的.如新闻媒体可以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但是舆论监督并不是法律规定的.政党的监督也是同样的道理.
人大是监督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人民解放军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大是宪法明确规定的监督机关。

Ⅱ 我国权力机关监督的内容和方式是什么啊

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检察院。

Ⅲ 权利机关对行政机关有几种监督形式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方式有三种: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在现代西方社会,责任制内阁也好、非责任制内阁也好,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的政体也好,按照议会至上原则建立的政体也好,虽然监督权的范围与规模不尽相同,但监督权都是代议制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它对维护法治,捍卫民主,防止专横,抑制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面。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那些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它们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第二类,是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监督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其它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其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客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选举他们的代表大会的监督客体。第三类,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因为根据宪法,他们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而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分别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重要职责。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主要有: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②审查文件,指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呈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议;③质询;④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⑤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并进行处理;⑥开展执法检查,这是当前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开展法律监督所经常使用的一种监督方式,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可以及时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实施的对策;⑦视察,是指由人民代表有组织地对法律、法规、有关决议和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视察;⑧督促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⑨审议撤消职务案;⑩专题监督,“即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某一热点问题,某一重大事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这样可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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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我国权力机关中的监督机关是什么

人大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选举产生"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对人大负责,人大当然要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当然是监督机关了.人大是宪法明确规定的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机关法律规定的监督机关,而监督机关非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Ⅳ 权力机关的监督

【权力机关的监督的概念】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

【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②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③质询和询问;④调查;⑤审查规范性文件;⑥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⑦罢免或撤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⑧开展执法检查。此外,实践中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采取代表评议、听取述职和执法责任制等形式。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国务院的政府工作报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工作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工作报告,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工作报告。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质询和询问】质询是指一定数量的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对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质问并要求其答复的监督形式。询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对政府提出问题并要求有关机关说明的监督形式。

【调查】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认为必要时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可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决议的监督形式。

【审查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申诉、控告和检举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并要求纠正或监督查处的权利。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也是一种监督形式。

【罢免或决定撤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的职务以及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开展执法检查】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组织代表、组成人员或责成专门委员会到有关执法机关,检查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意见并督促其严肃执法的监督形式。

Ⅵ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

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这是指通过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和司法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这些机关对重大事项和专题工作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②审查文件,这是指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呈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议。

③质询,指针对宪法、法律、法规和政令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询问,并作出相应决议。

④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⑤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是指接受公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和机关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职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进行处理。

⑥开展执法检查,这是指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以及法规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检查监督。

⑦视察,是指由人民代表有组织地对法律、法规、有关决议和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视察。

⑧督促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指督促“一府两院”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对其工作依法提出的各种建议、批评和意见。

⑨审议撤消职务案。

Ⅶ 对公务员权力的监督有几种形式

公务员的权力监督首要价值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没有监督的权力就是绝对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专制和腐败,有监督才有法治,没有监督,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将失去保障。以监督促管理,渗透到各权力机关业务中,促进各权力机关公务员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坚持标本兼治,严厉惩处腐败行为、遏制腐败现象,同时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扩宽监督渠道,保证人民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证政府重大决策和改革措施得到有力实施。
1.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这是根据监督主体享有监督权的属性不同进行的分类。国家监督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社会监督又称非国家机关的监督,通常是指政党、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新闻舆论媒体、人民群众等对权力机关公务员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其最主要的特点是,监督权不具有“国家权力”的属性,只是一种具有法律影响力的活动,监督对象的执法活动是在人民群众中进行的,人民群众往往是违法违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具有纠正和惩处违法违纪主体的强烈要求,监督机关应当认真受理并支持、保护、鼓励人民群众对监督对象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
2.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这是根据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是否属于同一组织系统进行的分类。
内部监督是指公务员系统内部进行的监督,是公务员系统的自我约束机制,是各种监督中最经常、最直接的监督。它包括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层级监督、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等。而外部监督是指由公务员系统以外的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作为监督主体对公务员行为进行的监督。它包括司法机关的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是紧密联系的。内部监督是建立在自律的基础上的,其作用的有效发挥以一定的外部监督为前提,离不开外部制约的社会环境;外部监督也离不开自我约束的作用。只有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让二者各自发挥其各自的优势,才能最终达到监督的目的。
3.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这是根据监督的阶段性不同进行的分类。
事前监督,是指监督主体为防患于未然,在执法行为开始之前依法实施的监督,是一种预防性或防范性的监督。事中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执法行为在实施之中进行的监督,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是一种追踪性的监督。事后监督,是指监督主体对执法行为实施完结后进行的监督,是一种补救性或惩戒性的监督。
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是监督的3个不可分割的环节,不可偏废任何一方。将事前监督的防范性与事后监督的补救性结合起来,构筑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密切配合的监督防线,保证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以收到良好的监督效果。

Ⅷ 什么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维护国家宪法、法律的尊严和统一,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人民的意志,运用国家权力,依照法定形式和程序对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工作和对宪法、法律的实施,所采取的监督、督促、纠正、处置的强制行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三个相互关联的部分:(1)了解权。这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实施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它包括听取工作报告和汇报,质询和询问,视察和调查,组织特定问题委员会等。(2)处置权。这是监督活动的一个实质阶段,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违法或其他不适当行为实施纠正。包括作出各种具有法律的决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受理公民对国家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3)制裁权。是指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违宪、违法或其他不适当的行为实施制裁。包括罢免、撤职、撤销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具有体现。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就是接受人民的监督;不承认或不尊重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就是不承认或不尊重人民的政治权利,动摇了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就是动摇了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地位。

Ⅸ 权利机关监督的特点和方式是什么_

特点:民主性、权威性、全局性
方式: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

Ⅹ 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
在现代西方社会,责任制内阁也好、非责任制内阁也好,按照三权分立原则建立的政体也好,按照议会至上原则建立的政体也好,虽然监督权的范围与规模不尽相同,但监督权都是代议制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它对维护法治,捍卫民主,防止专横,抑制腐败,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其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面。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体与监督客体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这种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客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那些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产生并向它们负责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第二类,是有关国家权力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监督客体;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以及其它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其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客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是选举他们的代表大会的监督客体。第三类,国家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因为根据宪法,他们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而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分别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重要职责。
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主要有: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②审查文件,指对“一府两院”(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依法呈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议;③质询;④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⑤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并进行处理;⑥开展执法检查,这是当前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开展法律监督所经常使用的一种监督方式,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可以及时发现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实施的对策;⑦视察,是指由人民代表有组织地对法律、法规、有关决议和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或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视察;⑧督促办理人民代表和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⑨审议撤消职务案;⑩专题监督,“即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某一热点问题,某一重大事件,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这样可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